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目录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3.1 民用建筑分类3.2 设计使用年限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3.4 建筑与环境3.5 建筑模数3.6 防灾避难4 规划控制3.6 防灾避难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4.2 建筑基地4.3 建筑突出物4.4 建筑连接体4.5 建筑高度5 场地设计5.1 建筑布局5.2 道路与停车场5.3 竖向5.4 绿化5.5 工程管线布置6 建筑物设计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6.2 平面布置6.3 层高和室内净高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6.7 台阶、坡道和栏杆6.8 楼梯6.8 楼梯6.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6.10 墙身和变形缝6.11 门窗6.12 建筑幕墙6.13 楼地面6.14 屋面6.15 吊顶6.16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6.17 室内外装修7.4 声环境7 室内环境7.1 光环境7.2 通风7.3 热湿环境7.4 声环境8 建筑设备8.1 给水排水8.2 暖通空调8.3 建筑电气8.4 燃气1 总则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机电专业需要了解的规范净高要求
01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352-2019地下室、走道:6.3.3建筑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2.0m。
避难层、设备用房:6.5.2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避难层在满足避难面积的情况下,避难区外的其他区域可兼作设备用房等空间,但各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并应满足防火、隔振、隔声等的要求。
6.5.3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0m。
02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67-20194.1.11办公建筑的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顶的单间和单元式办公室净高不应低于2.5m。
(2)无集中空调设施的单间式和单元式办公室净高不应低于2.7m。
(3)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顶的开放式和半开放式办公室净高不应低于2.7m。
(4)无集中空调设施的开放式和半开放式办公室净高不应低于2.9m。
(5)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m,储藏间净高不宜低于2.0m。
03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5.1.9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要求:(1)诊查室不宜低于2.6m。
(2)病房不宜低于2.8m。
(3)公共走廊不宜低于2.3m。
(4)医技科室宜根据需要确定。
04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厨房卫生间:5.5.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宜低于2.2m。
5.5.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走廊:6.5.1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
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m。
地下室:6.9.3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m。
6.9.4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m。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2022新规)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前言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同时废止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一、《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4.3.1、6.7.4、6.8.6、6.8.9条。
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3.1.7、4.2.8条。
三、《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第3.0.2、4.3.3条。
四、《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第8.2.2、9.1.2条。
五、《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3.1.4、3.1.5、3.6.2、4.4.4、5.1.6、5.5.1、5.6.2、6.2.1、6.3.1、7.1.6、7.3.1、7.4.1、8.1.2、8.1.3、9.1.4、10.7.4条。
六、《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2016第5.5.1条。
七、《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第3.1.2、4.12.1、4.12.2、4.12.4条。
八、《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2008第3.1.2、6.2.8、6.2.19、6.2.23、7.1.2条。
九、《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 345-2014第4.1.7、4.1.8条。
1 总则1.0.1 为规范民用建筑空间与部位的基本尺度、技术性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制定本规范。
1.0.2 民用建筑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民用建筑的建设和使用维护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 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与环境的相互关系,营建与使用功能匹配的合理空间;2 应贯彻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的政策要求;3 应与所处环境协调,体现时代特色、地域文化。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
最新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doc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3.1 民用建筑分类3.2 设计使用年限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3.4 建筑与环境3.5 建筑模数3.6 防灾避难4规划控制3.6 防灾避难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4.2 建筑基地4.3 建筑突出物4.4 建筑连接体4.5 建筑高度5场地设计5.2 道路与停车场5.3 竖向5.4 绿化5.5 工程管线布置6建筑物设计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6.2 平面布置6.3 层高和室内净高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6.7 台阶、坡道和栏杆6.8 楼梯6.8 楼梯6.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6.10 墙身和变形缝6.11 门窗6.13 楼地面6.14 屋面6.15 吊顶6.16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6.17 室内外装修7.4 声环境7室内环境7.1 光环境7.2 通风7.3 热湿环境7.4 声环境8建筑设备8.1 给水排水8.2 暖通空调8.3 建筑电气8.4 燃气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总则1 总则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民用建筑统一标准2019版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建筑专业设计、结构专业设计、给水排水专业设计、暖通空调专业设计、电气专业设计等方面的统一规定。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要求;建筑采光标准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相关要求;建筑通风标准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相关要求;建筑隔声标准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相关要求等。
总之,《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是民用建筑设计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提高建筑设计的质量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3.1 民用建筑分类3.2 设计使用年限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3.4 建筑与环境3.5 建筑模数3.6 防灾避难4规划控制3.6 防灾避难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4.2 建筑基地4.3 建筑突出物4.4 建筑连接体4.5 建筑高度5场地设计5.2 道路与停车场5.3 竖向5.4 绿化5.5 工程管线布置6建筑物设计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6.2 平面布置6.3 层高和室内净高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6.7 台阶、坡道和栏杆6.8 楼梯6.8 楼梯6.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6.10 墙身和变形缝6.11 门窗6.13 楼地面6.14 屋面6.15 吊顶6.16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6.17 室内外装修7.4 声环境7室内环境7.1 光环境7.2 通风7.3 热湿环境7.4 声环境8建筑设备8.1 给水排水8.2 暖通空调8.3 建筑电气8.4 燃气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总则1 总则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019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019正文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1.0.4条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1.0.5条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第1.0.6条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1.0.7条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户内设计第2.1.1条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平方米;中套30平方米,大套45平方米。
第2.2.1条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平方米;单人卧室5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12平方米。
第2.2.2条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
第2.2.4条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小于5平方米。
第2.3.1条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0平方米;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平方米;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平方米;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平方米。
第2.3.2条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19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19引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是为了规范和指导民用建筑设计工作,提高建筑设计质量而制定的标准。
本文档旨在概述民用建筑设计的一般原则和要求,为建筑设计工作者提供指导。
1. 设计范围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工作,包括居住建筑、商业建筑、学校、医院、文化娱乐设施等各种类型的民用建筑。
2. 设计原则2.1 功能性民用建筑设计应满足建筑使用者的功能需求,确保建筑能够提供必要的空间和设备,满足建筑主要功能的需求。
2.2 安全性民用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消防安全、结构安全、电气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住户及其他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3 舒适性民用建筑设计应注重使用者的舒适感受,包括室内环境质量、采光、通风、噪音控制等方面的要求,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2.4 可持续性民用建筑设计应注重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采用节能、环保的设计策略,选择合适的材料和技术,降低对资源的消耗,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 设计要求3.1 建筑布局民用建筑的布局应合理,确保各个功能区域之间的协调与流畅,避免功能区域之间的冲突。
同时,建筑布局还应考虑建筑物周围环境的特点,与周边建筑和道路的关系,提供良好的交通流线以及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便利。
3.2 空间规划民用建筑的空间利用应合理,确保每个功能区域有足够的面积和合适的高度,以满足使用者的需要。
同时,应注意空间的形式和比例,使人在其中感到舒适和愉悦。
3.3 结构设计民用建筑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
结构设计应符合相关的结构力学原理,确保建筑物能够承受正常荷载和极端荷载情况下的安全运行。
3.4 建筑外立面设计民用建筑的外立面设计应注重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和建筑整体形象的统一。
外立面的材质、颜色和造型应与建筑功能和风格相匹配,体现建筑的特点和个性。
3.5 室内设计民用建筑的室内设计应考虑使用者的需求和舒适感受,注重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的合理性。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课件
原规范: 6.2.1 1 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 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 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 防水、 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 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 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重点条文 卫生间设置
重点条文 卫生间设置
6.6.2 卫生器具配置的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 计标准的规定。男女厕位的比例应根据使用特点、使用 人数确 定。 在男女使用人数基本均衡时,男厕厕位(含 大、小便器)与女厕厕位数量的比例宜为1:1~1:1.5;在商 场、体育场馆、学校、观演建筑、交通建筑、公园等场 所,厕位数量比不宜小于 1:1.5~1:2。
重点条文 建筑高度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点条文 机动车缓冲段
5.2.4 建筑基地内地下机动车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 宜设置缓冲段,缓冲段应从车库出入口坡道起坡点算 起,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出入口缓冲段与基地内道路连接处的转弯半径 不宜小于5.5m;
2 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垂直时,缓冲段长度不应 小于5.5m;
重点条文 人性化设施
6.6. 5卫生间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手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55m;居住 建 筑洗手盆水嘴中心与侧墙净距不应小于0.35m。 3 单侧平列洗手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居住建筑洗手盆的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5 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7m,小便器之间宜加设隔 板, 小便器中心距侧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35m,小便器上方宜设置 搁 物台。 6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洗手盆或盥洗槽的距离,当采用内开门 时, 不应小于1.3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5m。 8 小便器或小便槽双侧布置时,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m (小便器的进深最小尺寸为350mm)。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将于2019年10月1日实施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将于2019年10月1日实施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公告,批准该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52-2019,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原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同时废除。
该《标准》此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建筑与环境、建筑连接体、厕所和卫生间、楼梯、电梯、自动扶梯、楼地面;增加了术语、建筑模数、防灾避难、热湿环境、燃气等内容。
与暖通空调行业相关的条文如下:7 室内环境7.2 通风7.2.1 建筑物应根据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要求设置外窗或通风设施。
7.2.2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通风开口有效面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20;2 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1、关键词:主要目标《方案》中明确,到2022年,家用空调、多联机等制冷产品的市场能效水平提升30%以上,绿色高效制冷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20%,实现年节电约1000亿千瓦时。
到2030年,大型公共建筑制冷能效提升30%,制冷总体能效水平提升25%以上,绿色高效制冷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40%以上,实现年节电4000亿千瓦时左右。
2、关键词:强化标准《方案》中细化了加快合并家用定频空调和变频空调能效标准,修订多联式空调、商用冷柜、冷藏陈列柜、热泵机组、冷水机组、热泵热水器等产品的强制性能效标准。
到2022年,家用空调能效准入水平提升30%、多联式空调提升40%、冷藏陈列柜提升20%、热泵热水器提升20%。
到2030年,主要制冷产品能效准入水平再提高15%以上。
加快新制定数据中心、汽车用空调、冷库、冷藏车、制冰机、除湿机等制冷产品能效标准,淘汰20%-30%低效制冷产品。
3、关键词:加速淘汰HCFCs《方案》中引导企业生产更加高效的制冷产品,鼓励企业大幅提高变频、温(湿)度精准控制等绿色高端产品供给比例,鼓励生产企业为工商用户提供按需定制、精准适配的绿色高效制冷系统。
民用建筑设计设计统一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设计统一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是我国建筑设计领域的一项重要国家标准,旨在规范民用建筑的设计要求、原则、方法和技术措施。
该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新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总则:规定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适用范围、原则和目标。
2. 术语和定义:对民用建筑、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等方面的术语和定义进行了阐述。
3. 设计依据:明确了民用建筑设计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4. 设计要求:包括建筑布局、建筑形式、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等方面的设计要求。
5. 建筑分类与等级:对民用建筑进行了分类,并根据
建筑的重要性、使用功能、建筑高度等因素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6. 建筑保护与防火:阐述了建筑保护、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设计要求和措施。
7. 建筑节能与环保:规定了建筑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方面的设计要求和技术措施。
8. 建筑结构与建筑材料:明确了建筑结构设计、建筑材料选用等方面的要求。
9. 建筑设备:包括给水排水、供电、通风空调、智能化等方面的设计要求。
10. 建筑施工与验收:介绍了建筑施工、验收等方面的技术规定。
11. 建筑维护与管理:明确了建筑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实施对于提高我国民用建
筑设计水平、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原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同时废止。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019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019-CAL-FENGHAL-(YICAI)-Company One 1正文第一章总则第1・0. 1条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木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1・0. 4条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1・0・5条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第1・0. 6条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1・0・7条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户内设计第2・1・1条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 1. 2条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 8平方米;中套3 0平方米,大套4 5平方米。
第2. 2. 1条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平方米;单人卧室5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1 2平方米。
第2. 2. 2条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 2・3条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 0平方米。
第2. 2. 4条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小于5平方米。
第2. 3. 1条厨房而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 5 0平方米;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平方米;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 . 5 0平方米;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 5 0平方米。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019
1.0.1条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1.0.4条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1.0.5条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第1.0.6条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1.0.7条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一节套型第2.1.1条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m2;中套30m2,大套45m2第二节卧室、起居室和过厅第2.2.1条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m2;单人卧室5m2;兼起居的卧室12m2。
第2.2.2条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m2。
第2.2.4条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小于5m2。
第三节厨房第2.3.1条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0m2;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m2;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m2;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m2。
第2.3.2条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第2.3.3条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40m、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70m。
最新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 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3.1 民用建筑分类3.2 设计使用年限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3.4 建筑与环境3.5 建筑模数3.6 防灾避难4规划控制3.6 防灾避难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4.2 建筑基地4.3 建筑突出物4.4 建筑连接体4.5 建筑高度5场地设计5.2 道路与停车场5.3 竖向5.4 绿化5.5 工程管线布置6建筑物设计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6.2 平面布置6.3 层高和室内净高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6.7 台阶、坡道和栏杆6.8 楼梯6.8 楼梯6.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6.10 墙身和变形缝6.11 门窗6.13 楼地面6.14 屋面6.15 吊顶6.16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6.17 室内外装修7.4 声环境7室内环境7.1 光环境7.2 通风7.3 热湿环境7.4 声环境8建筑设备8.1 给水排水8.2 暖通空调8.3 建筑电气8.4 燃气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总则1 总则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2019 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条文说明1总则1.0.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3]169号文的要求,对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进行全面修订。
本标准是在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下简称原《通则》)基础上修编改名为《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原《通则》自实施以来,在标准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国家经济技术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节能、绿色理念的强化,使得建筑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功能复杂化、综合化,加之新材料、新技术也不断涌现,因此需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和民用建筑设计标准编制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的重要通用标准,以保障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着“增、留、删、改”四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
本标准作为国家标准应适用于城乡。
乡镇建筑规模小、标准低,但本标准的日照、通风、采光、隔声等规定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标准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1.0.3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加以补充和发展。
如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原则等,这些要求无量的指标,但作为设计的重要理念和原则,不可忽视。
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根据《城乡规划法》,将第5款改为“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强调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乡村。
为了打破当前城市风貌“千城一面”、建筑缺乏地域特色等问题,增加了“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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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1总则1.0.1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8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1.0.4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民用建筑civilbuilding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居住建筑residentialbuilding供人们居住使用建筑。
2.0.3公共建筑publicbuilding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facilities保障人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与民用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2.0.5建筑基地constructionsite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6道路红线boundarylineofroads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7用地红线propertyline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0.8建筑控制线buildingline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内,另行划定的地面以上建(构)筑物主体不得超出的界线。
2.0.9建筑密度buildingdensity;buildingcoverageratio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基底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2.0.10容积率plotratio;floorarearatio在一定用地及计容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11绿地率greeningrate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比率(%)。
2.0.12日照标准insolationstandard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模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有日照要求楼层的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2.0.13层高storeyheight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端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4室内净高interiorclearheight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2.0.15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16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17设备层equipmentfloor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2.0.18避难层refugestorey在高度超过100.0m的高层建筑中,用于人员在火灾时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
2.0.19架空层openfloor用结构支撑且无外围护墙体的开敞空间。
2.0.20台阶step连接室外或室内的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的阶梯式交通道。
2.0.21临空高度theverticalheightbetweentwoopenspace相邻开敞空间有高差时,上下楼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2坡道ramp连接室外或室内的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2.0.23栏杆railing具有一定的安全高度,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2.0.24楼梯stair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承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0.25变形缝deformationjoint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磁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0.26建筑幕墙buildingcurtainwall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支承装置与支承结构)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2.0.27吊顶suspendedceiling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
2.0.28管道井pipeshaft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及设备的竖向井道。
2.0.29烟道smokeuptake;smokeflue排放各种烟气的管道、井道。
2.0.30通风道airshaft排除室内不良气体或者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井道。
2.0.31装修decoration;finishing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2.0.32采光daylighting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措施。
2.0.33采光系数daylightfactor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2.0.34采光系数标准值standardvalueofdaylightfactor在规定的室外天然光设计照度下,满足视觉功能要求时的采光系数值。
2.0.35通风ventilation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2.0.36噪声noise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的外界干扰声。
2.0.37建筑连接体buildingconnection跨越道路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建造,连接不同用地之间地下或地上的建筑物。
3基本规定3.1民用建筑分类3.1.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3.1.2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 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2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为高层民用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100.0m为超高层建筑。
注: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
3.1.3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3.2设计使用年限3.2.1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设计使用年限分类注:此表依据《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并与其协调一致。
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3.3.1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不同区划对建筑的基本要求3.4建筑与环境3.4.1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地质环境条件安全,且可获得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卫生条件的地段;2建筑应结合当地的自然与地理环境特征,集约利用资源,严格控制对自然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3建筑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
3.4.2建筑与人文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应与基地所处人文环境相协调;2建筑基地应进行绿化,创造优美的环境;3对建筑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妥善处理,并应有效控制噪声、眩光等的污染,防止对周边环境的侵害。
3.5建筑模数3.5.1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规定。
3.5.2建筑平面的柱网、开间、进深、层高、门窗洞口等主要定位线尺寸,应为基本模数的倍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面的开间进深、柱网或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主要定位尺寸,宜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2nM、3nM(n为自然数);2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主要标注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n为自然数)。
3.6防灾避难3.6.1建筑防灾避难场所或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并应遵循场地安全、交通便利和出入方便的原则。
3.6.2建筑设计应根据灾害种类,合理采取防灾、减灾及避难的相应措施。
3.6.3防灾避难设施应因地制宜、平灾结合,集约利用资源。
3.6.4防灾避难场所及设施应保障安全、长期备用、便于管理,并应符合无障碍的相关规定。
4规划控制4.1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4.1.1建筑项目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及其建筑基地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
4.1.2建筑及其环境设计应满足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对所在区域的目标定位及空间形态、景观风貌、环境品质等控制和引导要求,并应满足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设计控制要求。
4.1.3建筑设计应注重建筑群体空间与自然山水环境的融合与协调、历史文化与传统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发展、公共活动与公共空间的与塑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的形态、体量、尺度、色彩以及空间组合关系应与周围的空间环境相协调;2重要城市界面控制地段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建筑高度、建筑界面等应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相协调;3建筑基地内的场地、绿化种植、景观构筑物与环境小品、市政工程设施、景观照明、标识系统和公共艺术等应与建筑物及其环境统筹设计、相互协调;4建筑基地内的道路、停车场、硬质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5建筑基地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的室外开放空间、步行系统等宜相互连通。
4.2建筑基地4.2.1建筑基地应与城市道路或镇区道路相邻接,否则应设置连接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时,其连接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0m;2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且只有一条连接道路时,其宽度不应小于7.0m;当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连接道路时,单条连接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