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站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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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工程已在我站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我站将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为有序、高效地开展监督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内建工【2011】181号),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一、工程概况

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该工程建设单位为,施工单位为,监理单位为,勘察单位为,设计单位为。结构型式为,层数,基础类型为,建筑总面积为平米,建筑总高度为;

二、监督组织

该工程监督工作由土建监督科监督,科长,联系电话;工程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监督管理方式及主要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科将重点对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定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一)监督管理方式

本工程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巡查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1、抽检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

2、抽查、抽测涉及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以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抽测涉及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主要使用功能的结构实体和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质量;

5、抽查地基处理、桩基础、混凝土基础、混凝土结构、劲钢(管)混凝土、钢结构、空间结构、幕墙等施工质量,以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情况;

6、监督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结论等。

(二)抽查抽测主要内容

1、抽查质量控制资料,主要包括:桩基检测数量和结果、桩基验收记录、地基验槽记录、原材料检测试验记录、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记录、混凝土强度评定,砌筑、抹灰砂浆强度评定;

2、抽查梁、板、柱钢筋安装质量,重点是结构主要受力节点、悬挑构件等部位;

3、抽测主要受力钢筋的物理力学性能、结构受力钢筋接头力学性能,主体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

4、抽查重要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结论等;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结论等;

6、监督工程质量行为,主要监督工程项目建造师、总监以及施工、监理单位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执业资格和与招投标承诺人员相符性以及到岗履职情况,核查勘察、设计单位签署设计变更情况。检查建设(代建)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等情况。

四、相关要求

(一)当工程施工到以下环节时,有关责任单位应通知工程监督科:

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通

知监督科;

2、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协同施工单位提前通知监督科;

监督科将结合工作安排及工程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到场进行监督检查。

(二)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在满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下,提前七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书面通知监督科。监督科将按照验收时间、地点到场进行监督。

(三)其他事项

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时,责任单位队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外,也应第一时间报告监督科;

2、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建筑节能等的设计变更,应按(内建设【2014】151号)《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管理办法》规定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监督科;

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认真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擅自进行钢筋代换,不得偷工减料,并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进场材料验收并及时登记入帐、送检以及检验批、分项工程自检验收工作。

4、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对工程施工质量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发生质量问题应认真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督科。

五、监督检查处理

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监督组在抽查抽测中发现存在影响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方面的质量问题时,有权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施

工、监理等责任单位进行改正。责令改正将采取责令整改、责令局部停工整改或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等方式。

2、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拒不整改的我站将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限制个人职业资格、限制招投标、企业资质就位核查等行政处罚;对拒绝整改已造成主要使用功能缺陷的质量问题向社会公布;

3、对工程项目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通辽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通住建发【2011】27号)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规定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4、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责任单位有严重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作为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重点对象。

附:相关强制性要求

门窗安装工程

一、固定片应用Q235钢材,其厚度≥1.5mm,宽度≥20mm,长度>140mm,表面必须进行镀锌处理;镀锌钢衬厚度≥1.5mm,型式按相应图集要求制作,拉片必须用φ8内胀栓固定,砖墙上严禁使用射钉固定,窗必须加附框。

二、门窗框四周注胶,必须采用中性耐候硅酮密封胶。

三、附框固定片上、下各150mm设一道,中间超过500mm加设一道,拉片应双向固定。

四、附框固定片严禁固定在空心砌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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