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电工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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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工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安全职责
四、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及相关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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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
基本方针 。三者共为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是一个有机统一 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 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 就失去了整治依据。
一切以坚持安全第一为目标,坚决落实预防为主,以综合治
理为手段,最后达到安全生产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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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贯彻落实好这个方针,对于处理安全与生产 以及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科学管理、搞 好安全,促进生产和效益提高,推动各项工 作的顺利进行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方针的发展过程 {三个阶段}
维修电工国家职业资格证共分为5个级别 ,分别为: 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 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
4
低压电工作业初训
所需掌握的 安全技术知识
安全基本常识
安全技术 基础知识
安全技术 专业知识
5
共分为5章 (1~5)
安全基本知识
安全生产常识
触电事故及 现场救护
防触电技术
1949~1983 “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 1984~2004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005~至今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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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安全 ➢ (安全第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 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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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安全的行政法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以第493
号令公布
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 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 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 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 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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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 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 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 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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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⒊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⒋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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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它反映 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
了党和政府 对安全生产 规律不断有 着新认识,
➢ (预防为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 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它指明了安 ➢ (综合治理) 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全生产的方 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 向,对于指 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 导我们的安 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全生产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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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⑥ ⑤ ④ ③ ② ① 劳 害工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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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⒋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⒌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行应急措 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⒍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要求赔 偿的权利。 ⒎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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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⒈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 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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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⒈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 应急措施的权利。
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⒊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
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规规章章
法定 标准
Baidu Nhomakorab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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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
基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专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 相关法律 —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 、刑法、国 家赔偿法、标准化法等。
(二)法规:
行政法规 — 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法规。一般指国务院出台的 《 条例》。如:2007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学员经指定卫生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后,方可参加电工作业 初训。低压电工作业初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基本常识、安全 技术基础知识、安全技术专业知识三大方面。初训后由省、市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发证。
(3)电工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且特 种作业操作证每隔3年必须复审1次。(新办)
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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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法 的组成部分,是保护劳动者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 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法 律文件的总称。
我们要认真学法知法, 从而了解我们应行使的权 力及所应担负的义务!
法法法律律律
法基法基法基法基法基律本律本律本律本律本体框体框体框体框体框系架系架系架系架系架 宪宪宪宪宪宪法法法法法法
(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 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
电工职业资格证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求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标 准,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从业者的技 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 评价和鉴定,并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证书。
安全技术培训
维修电工基本执业要求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要求 电工必须持证上岗。这里的持证应包 含“两证”,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核发的职业资格证。
2
特种作业操作证
(1)所有从事电工等特种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违者 将按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法律效力低于行政规章,高于地方政府规章。一般指省市级 人大出台的《条例》。
(三)规章:
部门规章 —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发布或授权发布; 地方政府规章 — 一般以省市政府令形式出台。
(四)法定标准:
国家标准 —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全国适用; 行业标准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对同一事项的技术要
“四不放过”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
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
施未落实不放过。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 产的规定》
国发【2010】23号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 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 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 训合格后上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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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3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 全生产管理的机构,煤矿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 少于5人,其他单位不少于3人;非煤矿山、建筑施 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不足 30人的,必须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电气防火与 防爆
防雷和防静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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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分为4章 (6~9)
电工仪表及测量
电工基础知识
安全技术 基础知识
安全用具与安全标识
手持式电动工具和 移动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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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分为5章 (10~14)
安全技术专业知识
低压电器设备 三相异步电动机 电气线路
电气照明
电力电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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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
一、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意识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求做出规范,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与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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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
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 我们着重了解一下该法中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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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 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不少
于3人;300人及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
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
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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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 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 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 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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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 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 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 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 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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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 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 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
2、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 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 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 全生产的新局面。因此,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 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 “安全第一”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