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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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诉讼证明标准——

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差异入手

摘要:在诉讼法中,证明标准的确立意义重大。对于当事人而言,提出的证据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是衡量待证事实的真实状态的依据,是当事人的事实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依据;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证明标准指导法院的裁判行为,决定着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提出证据所达到的真实状态。本文试图对我国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进行对比,并结合国外法的现状,得出相关评论。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所应当达到的程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因此,我国的民事证明标准可以表述为“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也就是我国理论界多年来坚持的“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要求达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的程度,裁判案件也只能以真实的案件事实为依据。这种标准忽视了诉讼证明与自然科学领域证明的区别,同时导致审判效率地下,浪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

经过改革,最新的《证明规定》确立了相对真实的证明标准,该标准是在承认认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基础上产生的,不仅符合人类认识的一般规律,体现了诉讼证明的特点,也体现了诉讼中的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其第73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案件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这一规定,在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的相反证据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由法院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衡量。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则可以认为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应当依据这一事实作出裁判。

(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证明标准则是指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要达到的程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因此,可以得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明标准。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法官主观上需要认清对定罪量刑具有意义的基本事实、特别是关键事实,但不是一切细节事实,因为在任何案件中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细节是不可能的。所谓“证据确实充分”,就是要求法官利用确实(事实)的证据构成一个符合逻辑上充分理由的证据链,对主要犯罪事实即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明达到唯一性、排他性的程度。概言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就是要求裁判者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达到主观上对犯罪事实认识清楚,从而实现诉讼中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的统一。

(三)国外证明标准的现状

在西方国家,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相对要高于民事诉讼,英美法系国家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大陆法系国家则要求法官内心的确信,两种不同形式的证明标准,在证明

程度上是一致的,要求达到高度的盖然性。其原因在于刑事诉讼所指控的是犯罪行为,法律后果是犯罪人的财产、政治权利、自由甚至生命的严重损害,控辩双方利益处于严重失衡的状态,必须更多地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利益。

与刑事证明标准相对应,在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基本上是一种盖然性占优势或盖然性权衡的标准,其设置的主要原因也在于民事诉讼争议对象的性质及其产生后果的状况。民事诉讼指控的是民事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性质差别巨大,同时,其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负面影响也要小于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利益实际处于均衡状态,保护原告方和被告方的正当利益同等重要。

(四)结论

很显然,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相似的,一个是“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一个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都要求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的统一。结合国外法的状况,很显然,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仅高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民事证明标准,而且高于其刑事证明标准,属于近乎绝对真实的要求。很明显的,此标准受到法官和当事人的限制,在现实中不可能得到实施,而且是与司法正当程序的理念及私权高度化的民事诉讼自治原则精神相背离的。而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规定》作为较新的一个规定,确立的是一种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改革主张的主流方向。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与英美法系国家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是相类似的,是仅次于绝对真实的最高标准的。值得一提的是,证明标准的改革是一种普遍具有带动性质的诉讼制度的变革,既涉及民事诉讼领域,更关涉刑事诉讼领域。当前我国刑事证明标准改革的主导观点在于推动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我国的建立,这样看来,两种不同诉讼领域的证明标准改革,最终可能是殊途同归,即实行一种共有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是民事诉讼采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合理不但有悖原被告双方利益均衡的原则,而且有可能导致较多的错判,诉讼成本也很高。

综上所述,从法理角度看,诉讼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较在民事诉讼中应该严格,而我国的诉讼证明标准不论从现状,还是从改革趋向来说,都是值得借鉴国外法的优势,进一步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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