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相关判例要旨9则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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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的案例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案例一,公司章程变更问题。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原有的公司章程已经不能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因此决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变更。

在变更过程中,公司内部出现了分歧,一部分股东认为变更后的章程不利于自己的利益,拒绝签署变更协议。

这时,公司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呢?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变更需要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并经过法定程序公告。

对于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公司可以依法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分歧,如果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裁决。

在处理公司章程变更问题时,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尊重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章程变更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案例二,公司合同纠纷问题。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供应商提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拒绝继续供货,并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则认为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

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于供应商提出的质量问题,公司可以依法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或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决合同纠纷。

在处理公司合同纠纷问题时,公司应当注重合同的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因为合同纠纷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案例三,公司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股东权益受损的情况,一些股东因为公司经营不善、违法违规等原因,导致股东权益受到损害。

这时,股东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益保护,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内部机构进行监督和维权。

对于公司经营不善、违法违规等行为,股东可以依法向公司提出质询、控告,要求公司进行整改和赔偿。

如果公司拒绝履行义务,股东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高法院涉“劳资纠纷”指导案例裁判要旨10则,近期整理!

最高法院涉“劳资纠纷”指导案例裁判要旨10则,近期整理!

最高法院涉“劳资纠纷”指导案例裁判要旨10则,近期整理!裁判要旨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二: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三: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3.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裁判要旨四: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裁判要旨五: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裁判要旨六:1.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纠纷指导案例与类案 裁判依据

公司纠纷指导案例与类案 裁判依据

公司纠纷指导案例与类案裁判依据咱来说说公司纠纷指导案例与类案的裁判依据哈。

一、合同纠纷类。

1. 股东出资纠纷。

比如说有个股东答应出资100万,结果只出了50万。

裁判依据呢,首先就是公司章程。

这就好比是公司的“宪法”,里面规定了股东该咋出资。

如果股东违反了这个规定,就像违反了游戏规则一样。

还有就是股东之间的协议。

这就像是几个小伙伴私下的约定,要是有一个人不遵守,其他人就可以拿着这个协议找法院说理。

法院会根据协议里写的出资方式、时间等要求,判定这个没按约定出资的股东要补齐出资,可能还得承担违约责任呢,比如赔偿其他股东因为他没足额出资造成的损失。

2. 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之间做买卖,一方说另一方提供的货物有问题。

裁判依据主要是买卖合同本身。

合同里会写清楚货物的规格、质量标准啥的。

就像你去买个手机,说明书上写着电池能用一整天,结果只能用半天,这就不符合标准了。

另外,交易习惯也很重要。

如果这个行业一直都是先验货再付款,结果一方非要先付款再验货,那就不符合交易习惯。

法院会参考这些,判定到底是哪一方违约,违约方就得承担责任,比如赔偿损失或者退换货物。

3. 租赁合同纠纷。

公司租房子或者租设备,结果发生纠纷了。

租赁合同里的条款就是关键的裁判依据。

比如租金怎么付,什么时候付。

如果租房子的公司晚交了租金,房东就可以根据合同要求租客交违约金。

房屋或者设备的使用状况也是依据之一。

要是租客把房子弄得乱七八糟,严重损坏了,这就违反了合理使用的要求。

法院会根据这些情况,决定是让租客赔偿损失,还是解除租赁合同。

二、侵权纠纷类。

1.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公司觉得自己的商业秘密被别的公司偷了,像可口可乐的配方那就是超级机密。

裁判依据首先是公司有没有采取保密措施。

如果公司都没有把这个秘密当回事,没有保密制度,没有和员工签保密协议,那可能就不好说别人侵权了。

然后就是看被告公司有没有获取这个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

比如说派人去偷文件,或者贿赂对方员工获取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要旨整理:股东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要旨整理:股东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要旨整理:股东权纠纷1. 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出资义务等事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投资者的司法管理人和清盘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应当适用该外国投资者登记地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

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

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2. 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一、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作为行为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过程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公司内部的意思形成阶段,通常表现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二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阶段,通常表现为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

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在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只要对外的表示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公司就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从权利性质上来看,股东对于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应属形成权。

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但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结合商事行为的规则和特点,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限定该项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间,对于超出合理期间行使优先认缴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高院案例与观点-(公司篇)

最高院案例与观点-(公司篇)

最高院案例与观点公司篇1.执行机构无权处理公司强制清算和财产保全请求裁判要旨:判决主文仅为公司解散,后权利人提出强制清算和财产保全请求。

由于判决结果没有给付内容,因此对于权利人就公司财产存在被隐匿、转移、毁损等可能影响依法清算的情形,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上述请求,应由负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制作民事裁定并具体实施,执行机构不应受理此请求。

2.财务主管出具欠条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效力认定裁判要旨:公司股东利用主管财务的便利,将其所借他人款项以公司名义出具欠条并加盖公司公章,该行为如果没有得到公司的追认,即使借款最终投资到了公司,也属于滥用代理权,不发生债务转移。

3.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冲突的公司章程条款无效裁判要旨:公司章程属于自治性规则,股东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制定、修改公司章程,但不得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4.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裁判要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优先购买权必须符合法定要件,它的前提和基础为限于同一公司的股东以及转让的股份应当是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权益,当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一方转让其本身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时,该合作经营企业的另一方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5.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裁判要旨: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仅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且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该合同内容特别是独立于合同效力之外的双方协议管辖条款对其亦具有约束力。

人民法院在认定协议管辖条款有效的情形下,可以依据分支机构的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权,而无须按照法人的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权。

6.瑕疵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裁判要旨:股东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中,不论是否为其本人签名,经本人追认后,即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瑕疵出资不构成对股东享有知情权的抗辩。

7.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内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行为与《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的声明退伙存在若干区别。

公司章程相关判例要旨9则法官说

公司章程相关判例要旨9则法官说

公司章程有关判例主旨9 则法官说作者按:章程是建立公司的必备文件。

章程对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管均拥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在法律规范框架内反应股东意志。

公司章程能够细化或许增补公司法例范,还能够清除公司法默认规范的合用。

可是,有些规范可否经过章程清除合用以及有些章程条款反应了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对特定事项的意思,可能否合法、有效,都有待解说。

现选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事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九则判例主旨看法,供学习思虑。

整理 /甘国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根源 /微信民众号小甘读判例( ggm-dpl )1.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策撤除纠葛案件中应该审察:会议招集程序、表决方式能否违犯法律、行政法例或许公司章程,以及决策内容能否违犯公司章程。

在未违犯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策所依照的事实能否真实,原由能否建立,不属于司法审察范围。

——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策撤除纠葛案法院奏效裁判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会决策可撤除的事由包含:一、招集程序违犯法律、行政法例或公司章程;二、表决方式违犯法律、行政法例或公司章程;三、决策内容违犯公司章程。

从招集程序看,佳动力公司于 2009 年 7 月 18 日召开的董事会由董事长葛永乐召集,三位董事均列席董事会,该次董事会的招集程序未违犯法律、行政法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从表决方式看,依据佳动力公司章程规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经过刚刚有效,上述董事会决策由三位股东(兼董事)中的两名表决经过,故在表决方式上未违犯法律、行政法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从决策内容看,佳动力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决策内容中“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赞同私自动用公司资本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的陈说,仅是董事会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原由,而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决策内容本身其实不违犯公司章程。

2012年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要旨(52例)

2012年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要旨(52例)

2012年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要旨1、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选自2012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裁判摘要】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

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肯考帝亚农产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东富虹油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所有权确认纠纷案(选自2012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不记名指示提单可以经空白背书转让,但当提单持有人以其中一套正本提单换取提货单后,当事人已不可能将全套正本提单进行转让,故此后的所谓提单转让行为对当事人不产生拘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交付是否完成是动产所有权转移与否的标准,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指示交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以质押合同书面通知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根据该条规定精神,提货单的交付,仅意味着当事人的提货请求权进行了转移,在当事人未将提货请求转移事实通知实际占有人时,提货单的交付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指示交付。

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鞠文明、徐路路、华轶侵犯著作权案(选自2012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成立之初,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并签订了《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章程中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架构、股权分配、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等内容。

经过多年的发展,科技公司逐渐壮大,业务范围不断扩展。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股东之间的矛盾也逐渐显现。

特别是在2018年,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在公司发展方向上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在此背景下,李四和王五提出解散公司,并要求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清算。

张三则认为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不合理,拒绝解散公司。

李四和王五遂将科技公司及张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散公司,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清算。

张三则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决公司继续经营,并要求修改公司章程中不合理的规定。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具备解散的条件?2. 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3. 股东之间是否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三、法院判决1. 公司解散的条件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以依法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本案中,科技公司成立已有十年,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尚未届满,且公司并未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因此,法院认为科技公司不具备解散的条件。

2. 公司章程的合理性法院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制定的,是公司组织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充分反映股东之间的意愿。

本案中,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分配、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等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股东之间的意愿,但部分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

公司章程的效力相关案例

公司章程的效力相关案例

公司章程的效力相关案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法律文件,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范围和运作方式等重要内容。

它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约束力,对于公司的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列举几个与公司章程效力相关的案例。

1.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控制权的转让事宜在某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公司的控制权转让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

然而,在一次股东会上,一部分少数股东想要转让公司的控制权,但没有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他股东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成功阻止了控制权的非法转让,公司章程在这个案例中发挥了约束力的作用。

2.公司章程约定高管薪酬的申报和审批事项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高管的薪酬必须经过董事会的申报和审批。

然而,董事长在未经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薪酬提高了一倍。

其他董事获悉后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起了诉讼。

最终,法院裁定董事长违约,要求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薪酬水平进行调整。

这个案例中,公司章程的规定起到了限制高管薪酬权力的作用。

3.公司章程约定重大决策需要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重大决策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

然而,董事长在一次董事会上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决策就进行了涉及减资的重大决策。

股东发现后要求董事长恢复原决策,否则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终,董事长采取了纠正措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恢复了原决策。

这个案例中,公司章程的规定发挥了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

4.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某公司章程规定,当股东有意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

一位股东在转让股权的时候未给其他股东提供优先购买的机会,导致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

其他股东通过起诉要求违约股东赔偿损失,并要求退还股权。

最终,法院判决违约股东返还股权并赔偿其他股东的损失。

这个案例中,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并成功维护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重要法律文件,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约束力。

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编:公司与股权纠纷

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编:公司与股权纠纷

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编:公司与股权纠纷1. 指导案例8号:林某诉常熟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戴某公司解散纠纷案裁判要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

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

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案例文号:(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2. 指导案例9号: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蒋某、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废止)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案例文号:(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02号3. 指导案例10号:李某诉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

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案例文号:(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36号4. 指导案例15号:某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文号:(2011)苏商终字第0107号5. 指导案例67号:汤某诉周某海股权转让纠纷案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观点裁判要旨20例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观点裁判要旨20例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观点裁判要旨20例本文由山东行政法官姜守华整理1、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当事人请求确认事实的,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裁判要旨:确认之诉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其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

裁判要点:所谓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诉的内容有两个因素,诉讼标的与诉讼理由。

诉的标的是原告依法提出的,与被告有争议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解决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主张。

诉的理由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指引起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

从诉的类型看,一般可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

其中确认之诉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其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

原告请求确认其实际借款金额为5.1亿元,利息按约定计算的诉讼请求属于事实和事实关系,不属于诉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2020)最高法民终258号--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陈文端、陈育辉、广州南华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本条吸收了《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第21条第一款关于“申请再审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并请求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规定的精神,明确规定在再审审查阶段,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申请鉴定、勘验,以及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是当事人在一审、二审诉讼程序中的权利,目的是对于其不能举证的事实,通过鉴定、勘验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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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与公司印章证照控制权纠纷案件有关25个典型判例及裁判规则汇总(2017)法客帝国【裁判规则梳理】公司证照印章等作为公司财产和公司经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手段,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管理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作者|唐青林李舒张德荣(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延伸阅读:最高法院判例:只有经有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一致的约定才有效最高院判例:股东抽逃出资,高管失职应承担返还出资本息的连带责任(对策详解) 最高院判例明确:工商登记并非公司章程的生效要件(可参照适用合同法进行认定) 最高院判例:对股权可类推适用《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详细梳理全文版) 最高院:驳回陈发树再审申请,梦碎云南白药损失数十亿(全文修订) 公司违反内部程序提供担保之效力相关3个法律问题分析(2015)公务员投资入股方式及效力有关典型判例和24个重要裁判规则汇总(2017版) 最高院判例:法定代表人擅自对外担保,由公司承担责任(2015完整) 最高院:未经配偶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相关10个裁判观点汇总)编者按:我们推出的百案评析系列即将集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敬请关注。

我们将陆续推出的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公司法诉讼案例的分析解读,从败诉方角度深度剖析败诉原因,从他人的败诉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系列败诉案例的解读,帮助公司股东、高管和公司法律顾问,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不断总结与提高,避免掉进相同的“坑”里面。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阅读提示争夺公司控制权的财经大战在报纸和互联网上夺人眼球、大招迭出。

实际上公司控制权最终抢夺的不外乎是股权比例、董事会席位、管理层任命权,最后还有一个重要的“信物”就是公司印章。

当持有公司印章的人因为身份改变而不应再持有印章而又拒不交出印章时,就会出现公司公章缺位:前法定代表人持有印章,新任法定代表人没有印章。

公司章程的相关案例分析(3篇)

公司章程的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是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重要依据。

它不仅明确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权限、经营原则等基本事项,还对公司内部关系、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公司章程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重要性。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股东会决议无效案案情简介: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会召开了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然而,部分股东对决议内容持有异议,认为决议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随后,该部分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案例分析: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包括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

在本案中,由于股东会决议程序存在瑕疵,法院最终判决该决议无效。

启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案例二: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原章程规定其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后公司希望拓展业务,拟将经营范围变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生产、销售”。

然而,公司章程中并未明确规定经营范围变更的表决方式。

案例分析: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范围变更需由股东会决议。

在本案中,由于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经营范围变更的表决方式,导致股东会对决议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章程中应明确规定经营范围变更的表决方式。

启示:公司章程应详细规定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相关事宜,包括表决方式、决议程序等,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3. 案例三:股东出资纠纷案案情简介: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股东甲、乙、丙分别出资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

后公司经营不善,股东甲因故退出,乙、丙要求甲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

甲认为其已按照出资额出资,不应承担公司债务。

案例分析: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甲已按照出资额出资,但其退出公司后,乙、丙要求其承担公司债务,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干货】企业纠纷裁判要旨99则(上)

【干货】企业纠纷裁判要旨99则(上)

【干货】企业纠纷裁判要旨99则(上)企业纠纷裁判要旨99则(干货收藏版)1、企业出资人权益的确认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是指企业出资人之间或者企业出资人与企业之间就出资权益是否存在或者持有比例多少发生争议时,出资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企业一定出资权益的纠纷。

2、个人对企业进行投资但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可否认定为企业股东根据取得股东资格途径的不同,可分为两种:一是原始取得,二是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的方式”;继受取得是指“因转让、继承、公司合并而取得股份”。

股东资格的确认需依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的记载内容来判断。

3、借款投入企业的未必成立隐名投资关系对于借款开办企业的性质认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4、合伙企业中,未发放股权证的出资人可否主张分红企业出资人是指将一定的款项或实物投入某企业,参加或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的自然人或法人。

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是每一位出资人的法定义务,与之相对应的,企业出资人也有法律赋予的法定权利。

5、如何认定企业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罢免法定代表人决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样,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是由股东大会来决议,且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选举或变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

6、自然人对集体企业投资,是否享有出资人权益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

自然人作为投资者的出资份额应得到确认,出资者依法享有出资人权益。

7、实际经营形式与登记注册经营形式不一致时,出资人能否以实际出资确认其出资权益企业实际经营形式与登记注册经营形式不一致时,当案件纠纷不涉及企业对外关系,仅涉及企业对内关系,出资人可以以其实际出资确认其出资权益。

公司章程相关判例要旨9则--法官说doc资料

公司章程相关判例要旨9则--法官说doc资料

公司章程相关判例要旨9则法官说作者按: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

章程对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管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法律规范框架内反映股东意志。

公司章程可以细化或者补充公司法规范,还可以排除公司法默认规范的适用。

但是,有些规范能否通过章程排除适用以及有些章程条款反映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特定事项的意思,但是否合法、有效,都有待解释。

现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九则判例要旨观点,供学习思考。

整理/甘国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来源/微信公众号小甘读判例(ggm-dpl)1.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

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包括:一、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三、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从召集程序看,佳动力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召开的董事会由董事长葛永乐召集,三位董事均出席董事会,该次董事会的召集程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从表决方式看,根据佳动力公司章程规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上述董事会决议由三位股东(兼董事)中的两名表决通过,故在表决方式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从决议内容看,佳动力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决议内容中“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的陈述,仅是董事会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原因,而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决议内容本身并不违反公司章程。

公司典型案例裁判要旨16:利润分配

公司典型案例裁判要旨16:利润分配

公司典型案例裁判要旨16:利润分配1、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应当离职退股人员办理个人股票清退手续,不再享有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

3、股东请求分配利润必须由公司作出相关决议。

4、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虽不存在分配决议亦可请求分配利润。

5、存在分配决议的举证责任在主张权利的股东。

6、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以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为前提。

7、股东签署利润分配协议非公司法第166条规定的利润分配程序。

8、公司没有分配决议,取得的公司款项应当返还公司;不构成犯罪不能免除民事责任。

9、公司未形成盈余分配决议,股东无权主张分配。

裁判要旨: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或公司章程约定分配红利的权利。

但股东主张分配公司利润,必须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为公司必须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若公司没有利润或甚至处于亏损状态,则股东不能主张分配。

形式要件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4条、15条规定,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如公司股东会尚未形成利润分配决议,则股东亦不能主张分配。

10、民刑交叉案件中,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一般对于后行的民事诉讼具有预决效力。

但是,先行刑事案件中无罪的事实认定则需要区分具体情况。

刑事裁判认定无罪,并不导致民事案件必然认定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不存在,相关行为是否存在还需结合证据进行判断和认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投资者投资的直接目的是获取利润,无法从投资中收益必然大大打击投资者的热情,因此保护股东的利益分配请求权是司法审判的重要任务,鉴于有关公司利润分配立法方面的不完善以及实践的复杂多样性,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深入探索公司利益分配的司法保护机制,做到既不干涉公司自主经营权,又要依法对不分配利润严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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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相关判例要旨9 则法官说作者按: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

章程对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管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法律规范框架内反映股东意志。

公司章程可以细化或者补充公司法规范,还可以排除公司法默认规范的适用。

但是,有些规范能否通过章程排除适用以及有些章程条款反映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特定事项的意思,但是否合法、有效,都有待解释。

现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九则判例要旨观点,供学习思考。

整理/甘国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来源/ 微信公众号小甘读判例( ggm-dpl )1.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

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包括:一、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三、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从召集程序看,佳动力公司于2009 年7月18日召开的董事会由董事长葛永乐召集,三位董事均出席董事会,该次董事会的召集程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从表决方式看,根据佳动力公司章程规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上述董事会决议由三位股东(兼董事)中的两名表决通过,故在表决方式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从决议内容看,佳动力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决议内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的陈述,仅是董事会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原因,而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决议内容本身并不违反公司章程。

容中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董事会决议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原因如果不存在,并不导致董事会决议撤销。

首先,公司法尊重公司自治,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原则上由公司自治机制调整,司法机关原则上不介入公司内部事务;其次,佳动力公司的章程中未对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的职权作出限制,并未规定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必须要有一定原因,该章程内容未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因此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作出解聘公司经理的决定。

故法院应当尊重公司自治,无需审查佳动力公司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的原因是否 存在,即无需审查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综上,原告李建军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2012 年 9 月 18 日发布。

2. 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规定,系公司全体 股东所预设的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符合公 司的整体利益,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不违反公司 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

但公司章程在赋予股东会对 股东处以罚款职权时,应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股东 会在没有明确标准、幅度的情况下处罚股东,属法定依据不 足,相应决议无效。

——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祝鹃股东会决议罚款纠 纷案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 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作为权力机构,其依法对公司事项所作出 决议或决定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 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其与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相互 之间具有独立的人格,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司的 股东会原则上无权对股东施以任何处罚。

因此,在公司章程 未作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并无对股东处以索引:指导案例 10 口 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罚款的法定职权,如股东会据此对股东作出处以罚款的决议,则属超越法定职权,决议无效。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载体,既赋予股东权利,亦使股东承担义务,是股东在公司的行为准则,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案中,原告安盛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虽主要是关于取消股东身份的规定,但该条第二款明确记载有“股东会决议罚款”,根据章程本身所使用的文义进行解释,能够得出在出现该条第一款所列八种情形下,安盛公司的股东会可以对当事股东进行罚款。

鉴于上述约定是安盛公司的全体股东所预设的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被告祝鹃亦在章程上签字予以认可,故包括祝鹃在内的所有股东都应当遵守。

据此,安盛公司的股东会依照的股东处以罚款的职权。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项之规定,享有对违反公司章程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在赋予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职权的同时,应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和幅度,股东会在没有明确标准和幅度的情况下处罚股东,属法定依据不足,相应决议无效。

被告祝鹃在原告安盛公司和瑞派尔公司委托记账合同关系停止后,仍作为瑞派尔公司的经办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取消般纳税人资格业务,该行为属于《安盛同业禁止规定》第 1 条及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约定范畴,应认定祝鹃违反了公司章程,安盛公司股东会可以对祝鹃处以罚款。

安盛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罚款”是一种纯惩罚性的制裁措施,虽与行政法等公法意义上的罚款不能完全等同,但在罚款的预见性及防止权力滥用上具有可比性。

而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行政处罚无效。

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否则该本案中,安盛公司在修订公司章程时,虽规定了股东在出现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八种情形时,股东会有权对股东处以罚款,但却未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罚款的标准及幅度,使得祝鹃对违反公司章程行为的后果无法做出事先预料,况且,安盛公司实行“股东身份必须首先是员工身份”的原则,而《安盛员工手册》的《奖惩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五种处罚种类中,最高的罚款数额仅为2000 元,而安盛公司股东会对祝鹃处以5 万元的罚款已明显超出了祝鹃的可预见范围。

故安盛公司临时股东会所作出对祝鹃罚款的决议明显属法定依据不足,应认定为无效。

索引:案例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 年第10 期。

3.只要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意思表示真实,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强制离职股东转让股权”的条款应当认定有效,但收购股权的价格必须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或公平合理,且公司收购股权后,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公示。

蒋小莉诉四川杰特机器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具有资合性与人合性并存的法律特征。

因此,《公司法》才赋予公司章程对股东身份转变的部分自主权,以保证公司的发展与运转。

杰特公司通过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从离开岗位或被解聘之日起,其股东身份通过一定方式解除的基本精神是合法有效的,故四川杰特机器有限公司有权解除蒋小莉的股东身份。

股东身份的表现在股权的变动,而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因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而被解聘的股东、自动离职的股东,由公司收回股权,如果公司收回股权,就存在股本金减少的问题。

股本金减少必须通过股东大会讨论并经工商登记,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公示,以保证公司存在的合法性和公司的债权人的权益。

公司并没有履行以上义务,故蒋小莉的股东身份仍然存在。

《四川杰特机器有限公司章程》第六条规定的“按股权证证载股额全额收回”,有可能损害股东或者公司及他人的财产权利。

如果公司效益较好又长期未进行股东权益分配,股东在公司中积累的财产就会受到损害,且其未来的权益也可能受损;如果公司长期严重亏损,就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或者公司本身的权益,从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因此,在尊重公司股东“人合性”的同时,也应当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股东股权价值的确定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或市场公平的精神。

在当事人未对股权作出处理以前,法院不适宜对股权价值作出处理。

索引:案例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 年第 1 期。

4.公司章程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如股东可以查阅《公司法》规定之外的公司自身资料、子公司资料,以及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审计等,原则上是有效的。

但公司章程设定的具体知情权项目是否允许,应结合公司法立法目的及该公司个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和评判,审查原则是既要保证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又将知情权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crown canopy holdings srl 诉上海和丰中林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就公司设立、组织形式、经营管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等事宜形成的准则性文件,是公司的宪章,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章程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有约束力,股东有权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主张相应的知情权利。

但诚如原审法院所认为的,《公司法》列举方式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作出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有其特定的立法意图,目的在保证股东享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途径的同时,又将行使知情权可能对公司正常经营所造成的影响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因此,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公司章程为据所主张的相关的知情权利,应结合《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以及该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体情况综合考量。

关于科朗公司主张查阅和丰公司及其分公司自2008 年8 月30 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和丰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因符合《公司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科朗公司主张查阅和丰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和丰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的会计账簿问题。

由已查明的和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可见,章程载明和丰公司应向股东提交子公司财务报表、股东享有检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管理账目的权利。

前述章程的规定确实超过《公司法》列举的股东知情权内容,考虑到和丰公司虽为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东仅有五名,只要股东合理地行使知情权,一般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故前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致无效。

何况科朗公司系因和丰公司在申请上市过程中经审计发现财务问题后而主张行使知情权,理由正当,科朗公司请求查阅和丰公司子公 司的会计报表并查阅和丰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的会计账 簿,应获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一般而言,子公司是指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家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确界定,审理中当事人双方也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考虑 到子公司本系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为避免可能损害子公司其他股东的权利,故对章程中所涉子 公司界定为系和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包括上海银和林业发 展有限公司、西昌银和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东阿银和林业发 展有限公司、东明银和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东平银和林业发 展有限公司、上海禾生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古蔺县银和林业 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正和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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