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外合资企业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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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公司章程
要点
中外合资企业公司的一般、通用的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各股东为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公司,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组建合资经营公司的股东为:
股东一:
住所(或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股东二:
住所(或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第三条合资经营公司的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英文名称为:。
第四条公司的住所:。
第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年。
第六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为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九条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十条公司宗旨是:利用重庆的政策和地理优势,采用先进技术、生产设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办法,开展经营活动,不断开拓国际市场,增加国际经济贸易合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公司经营范围为:。
公司经营范围的具体表述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定。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
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美元。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
(万美元)
出资比例(%)
货币:
:
货币:
:
第十四条股东应确保用于出资的财产、权利不存在第三人请求权。
第十五条股东缴纳出资的期限、出资额、出资方式、占认缴出资额的比例如下:1. 首次出资: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
(万美元)
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
货币:设立之日起
内
:
货币:设立之日起
内
:
2. 第二次出资: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
(万美元)
出资时间出资比例(%)
货币:设立之日起
内:
货币:设立之日起
内
:
第十六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股东的实际出资额涉及汇率折算的,按缴纳出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汇率折算。因汇率原因导致的出资不足,股东应予补足,多余部份计入资本公积。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股东缴足各期出资后三十天内,公司应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内容应包括: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核发日期、相关附件等。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由公司向股东举债投入(或:由公司向国内、外金融机构融资)。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一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按本章程的规定委派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2. 有权查阅董事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 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按原认缴出资比例[或实际缴付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4. 在股东之间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对外转让的股权;
5.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依法、依本章程提取公积金后,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或实际缴付比例]分取红利;
6. 按照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或认缴出资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7.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公司债权人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2. 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4.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不论全部或部分,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拟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转让股权后,其尚未缴足的出资,由受让人承担缴付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公司根据应适用的法律确认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权利,依法申请变更登记。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继承人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法人股东法人资格终止(含合并、解散、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等情形),公司根据该股东的合并文件、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或法院的裁判文书确定股权的继受人,并依法申请变更登记。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继受人行使股东权利。
继承人、继受人应对原股东未缴足的出资额承担缴付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发生变更的,董事会应当作出决议,修改本章程。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五章董事会、监事及经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决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
3. 决定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4.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5.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组织形式作出决议;
6. 决定修改公司章程;
7.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 决定公司总经理的聘任、解聘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其报酬事项;
9.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 其他。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股东一]委派名,[股东二]委
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