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领用表

合集下载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经办人:李耀柱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覃雪双填表日期:2015年01月21日
发票专用章印模:
本表一式四份,空白处由管理员签字、日期、盖分局公章。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名称
领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李耀柱
居民身份证
发票种类名称
发票票种核定操作类型
单位(数量)
每月最高领票数量
每次最高领票数量
持票最高数量
定额发票累计领票金额
领票方式
22620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电脑版十万元(万元票)
新购

壹拾
壹拾
壹拾
验旧供新
纳税人(签章)

发票领用报表

发票领用报表

使用说明(使用时删除):1、该表格主要用途包含不局限于学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构,主要针对对象为白领、学生、教师、律师、公务员、医生、工厂办公人员、单位行政人员等。

2、表格应当根据时机用途及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该表格作为使用模板参考使用。

3、表格的行列、文字叙述、表头、表尾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合同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的约定,除双方协商同意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出修改、补充或取消外,都必须严格履行。

《协议条款》是按《合同条件》的顺序拟定的,主要是为《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提供一个协议的格式。

双方针对工实际情况,把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对某些条款不予采用的一致意见按《协议条款》的格式形成协议。

《合同条件》和《协议条款》是双方统一意愿的体现,成为合同文件。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标 签】关于印发,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鄂国税发﹝2010﹞48号【发文日期】2010-03-25【实施时间】2010-04-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增值税注释:法规部分条款修订: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修改为“发票专用章”、第十八条中“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废止。

参见《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需要,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国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规程家税务局对原《》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主管增值税业务部门和票证管理部门负责发票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发票管理工作量大小,配备专职票管人员,并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发票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对其所管发票及相关资料在主管部门负责人监督下移交,由监交人、移交人和接交人共同进行盘点,核实无误后,造册移交,相互签字盖章。

第五条 发票的印制计划每半年上报一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8月20日以前向市、州国家税务局上报下一年度上半年的发票印制计划,次年3月20日以前上报当年下半年的发票印制计划。

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

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

FP01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填表须知:1.本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发票前或因纳税人名称、经营范围变化等原因,需变更领购发票种类、购票方式时使用。

3.填表说明:(1)限购数量(金额):纳税人每次领购发票的参考数量或每次领购定额发票的面额合计最大值,原则上为纳税人每月使用发票的数量;(2)单位:本、份或元;(3)购票方式:包括验旧购新、交旧购新、批量供应;(4)是否须提供发票担保人或交纳发票保证金:对属于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外省或外市、县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是”中打“√”,对其余纳税人在“□否”中打“√”;(5)管理部门意见:对未核准领购发票的纳税人,注明“不予供给发票,确需使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税务机关二份(管理人员一份,发票发售人员一份),纳税人一份。

FP02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A.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B.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C.书面请示;D.发票票样。

填表须知:1.本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时使用。

3.填表说明:(1)是否首次申请印制企业冠名发票:如果是首次申请,在“□是”中打“√”;否则在“□否”中打“√”;(2)单位:本、份;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五份,征收部门一份,管理部门一份,县级税务机关一份,省、市级发票管理部门一份,纳税人一份。

FP03发票领购簿(微机打印专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第一页)使用说明1.本“领购簿”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领购发票手续的凭证。

2.核准使用发票情况、发票领购、缴销、挂失等记录均由税务机关填写。

3.纳税人发生变更税务登记机关、变更领购发票种类及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的换发、注销手续。

4.纳税人发生停业、复业时,应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的封存、启用手续。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9.02
•【字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16.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日附件1
附件2。

怎么申请领增值税发票,需要哪些材料?

怎么申请领增值税发票,需要哪些材料?

怎么申请领增值税发票,需要哪些材料?展开全文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直接到当地国家税务机关大厅进行申领,所需资料有:如果是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票发票的持《发票领用簿》到税务机关大厅办理就行,但有时候税务工作人员也需要带上金税盘或者税控盘,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建议都带上,不然会白跑一趟!如果是第一次申领还没有《发票领用簿》的话,需要领用人员带上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填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资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就会发给你《发票领用簿》。

二、现在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发票申领,这种方法比较方便。

具体操作流程为:1.首先登录当地的国家电子税务局输入登录账户和密码2.实名登录后,切换至企业主体身份3.点击【办税服务】中的【发票办理】4.点击【发票验旧】→【增值税普票验旧】或者【增值税专票验旧】5.勾选【申请人】6.点击右下角【防伪税控验交旧】7.点击【获取防伪税控开具信息】,全部勾选验旧的发票,然后点击【保存】8.验旧已经完成,接下来就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上申请领用发票。

1.根据您的购票需求,点击【增值税专票领用】或者【增值税普票领用】2.勾选发票种类、按税务机关核定数量,选择领用数量。

领用方式有邮政寄递和ARM机自助领取。

我们就将一下邮递领用,点击【邮递领用】然后点【申请】3.系统会自动弹出《协议书》,明确邮寄费用、送达时限等需要关注的问题。

点击接受后。

4.系统自动带出收件人,联系电话,纳税人选择已填写的登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或者居住地址之一。

领用信息、领用方式和附列资料选择完了之后,选择【申请】按钮即可。

选择【邮递领用】也会弹出领用成功的提示框。

5.缴纳邮费6.下载发票,收到纸质发票后,还需插入金税盘,进入开票系统,点击【领用发票】,选择左上角【发票领用管理】中的【网上领票管理】里的【领用发票】,选择查询时间,弹出票号,核实发票信息,确认与纸质发票号段等信息无误后,点击【发票下载】。

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模板

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模板

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纳税人名称(章)填表日期:年月日发票单位:份
发票种类发票代码或版别
期初库存本期领购本期开具本期作废或遗失交回未开发票期末库存份数发票号码份数发票号码份数发票号码份数发票号码份数发票号码份数发票号码
专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普



合计————————————栏次关系:11栏=1栏+3栏-5栏-7栏-9栏
填表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2、“填写日期”,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3、本表按发票份数填写,纳税人按本使用的,应换算份数后填写
4、“本期开具”栏填写纳税人当期填开的发票份数,包括误填作废的发票份数和一本发票中剩余未开但按规定缴销的空白发票。

5、“本期作废或遗失”栏填写整本作废的空白发票和丢失的发票。

6、“交回未开发票”栏填写交回给税务机关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

报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初次申领适用)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发票经办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类别核定选项发票名称
最高开票限额
最高持票数量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
□选项一
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五联)十万元25份□选项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五联)一万元50份□选项三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十万元25份
□选项四通用定额发票
一元版:本一十元版:本二元版:本二十元版:本五元版:

五十元版:本一百元版:

一般纳税人填写□选项一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五联)十万元
50份□选项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万元50份个体工商户填写□选项一
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五联)
一万元50份
□选项二通用定额发票
一元版:本一十元版:本二元版:本二十元版:本五元版:

五十元版:本一百元版:本
发票专用章印模
纳税人印章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税务机关
确认情况
□确认通过。

□确认未通过,理由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机关经办人:



注:本表填制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不作为日常领用发票的依据。

发票缴销和申请领购登记表

发票缴销和申请领购登记表

发累撤销须申调颁购登记表
巾值税发累是企业财务管理中不可或我的一环.H麒箱能否及时有效天接影靖看企业的信誉和经管效率.
那么关十增值税发票的域帑事宜应该如何处理呢7以下是详细介绍第一步: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先将对应的预
收账款和已收款项与发票作比对,如有不符,应认真核查排除,以免发生差错后无法更正。

第二步:确认收到的付款是否与发票金额相符,如收到的金额与发票金额不符,需要认真核对发票上的信息并检查收款方是否将税款抵扣,若仍无改变,需要进行红冲处理。

第三步:正确填写红字专用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类型(红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货物或服务名称、数量、金额和税率等信息,在确认无误后进行打印和盖章。

第四步:进行挂失注销和申请换票手续,先向税务局申报发票的挂失注销,然后带齐相关材料到税务局换取新的发票,并重新填写新发票上的信息与原发票相符。

第五步:做好红冲专用章管理工作,使用红字专用发票后对原来的发票盖章处理,以保证相关工作的规范、严谨和安全性。

总结而言,增值税发票的缴销是一个多环节、复杂的过程,在操作时必须认真、细致、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方能保证企业财务事务处理的准确和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字体:【大】【中】【小】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最新版发票领用表

最新版发票领用表

221131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填表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时使用。

3.填表说明:
(1)身份证件类型:是指领票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2)发票种类名称:根据《发票种类代码表》的“名称”列填写;
(3)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操作类型:填写增加、变更或删除;
(4)领票方式:填写验旧领新、交旧领新、批量供应或其他。

4.本表一式一份,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4.06【实施日期】2016.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更加便捷办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文件要求,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6年4月6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的前提下,通过数据信息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打破纳税人涉税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全省国税系统所辖纳税人可通过网上或者选择国税机关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预约办理、宣传咨询等八大类210个事项纳入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具体如下:1.税务登记类6项事项,具体包括:扣缴义务人登记、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2.税务认定类18项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包括11项)、汇总缴纳消费税审批、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

3.发票办理类11项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发票核定、普通发票核定、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普通发票核定调整、发票发放、发票验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发票认证、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发票真伪鉴别。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货物专用)》的通知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货物专用)》的通知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货物专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9.22•【字号】武国税函[2008]213号•【施行日期】2008.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货物专用)》的通知(武国税函[2008]213号)各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免税货物的税收管理,规范增值税免税货物的发票使用,市局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货物专用)》(以下称免税货物发票)。

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免税货物发票金额版本为千元版,手工三联式发票。

第一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印黑色;第二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印棕色;第三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印兰色。

二、免税货物发票规格为48开(175mm×95mm),每本25份,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费[2005]28号)的规定,其发票工本费的收费标准是2.52元/本。

三、免税货物发票仅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销售或加工免税货物时使用(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仍使用《湖北省农产品销售统一发票》)。

四、凡销售或加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免税政策的货物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或加工免税货物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免税货物发票。

五、免税货物发票票种核定管理由各区(分)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免税货物发票的启用工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既经营免税货物又兼营其他货物的,应适当调减原核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量,增核免税货物发票票种;对单一经营免税货物的,只能核定免税货物发票,原核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全部取消,并督促纳税人于2008年10月31日前到税务机关将原领购未填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验旧、缴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