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报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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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报案材料
关于林元弘与陈显伦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报案材料经侦支队:
报案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中一~住所地:~电话:
犯罪嫌疑人:陈显伦~男~汉族~1961年6月22日生~住址:~电话:
犯罪嫌疑人:林元弘~男~汉族~1971年11月5日生~住址:~电话:
借用人陈显伦与出借人林元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的借款合同~骗取报案人的财物,1243521元,~数额较大~已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具体涉嫌犯罪事实如下:
2011年6月14日~陈显伦与林元弘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书~借用人是陈显伦~出借人是林元弘~双方约定~林元弘借给陈显伦76万元~于2011年6月14日以现金的方式交付借用人陈显伦~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最高标准的0倍计算。借款期限为1个月。同时双方约定~由有限公司法人冯中一以公司财产进行担保。借款合同书上加盖了报案人公司的公章~但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后还款期满~出借人林元弘向报案人有限公司法人冯中一催要还款。报案人一头雾水~因为报案人并不认识出借人林元弘~同时压根就不知道这件事情。因此就告知出借人林元弘我们公司就不知道这件事情~同时也没有给个人做过担保人~做担保人是要经过我们公司股东会2/3表决通过才可以的。出借人索要无果~便以民间借贷纠纷将报案人和借款人陈显伦告到人
民法院~要求报案人偿还借款1243521元。本案将于年月日开庭。 1、从犯罪主体上~借用人陈显伦是报案人公司原办公室工作人
员~在其从事办公室行政工作期间~公司的公章曾交其手中~让
他办理过公司的年检工作。在这一点上~犯罪嫌疑人陈显伦具有
很大的职务的便利。
2、从犯罪主观方面上~犯罪嫌疑人陈显伦与犯罪嫌疑人林元弘在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因为其借款合同的期限是1个月~而借款的数额是76万元。通常个人与个人间的民间借贷数额像76万元这样的数额~要求借款人1个月还款~有悖于现实和客观。从客观上讲~一个在公司上班的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不可能达到一个月内还清76万元及利息。同时从出借人角度来说~出借人也不管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还款也有悖于我们通常出借谨慎的现实。从这些上看~犯罪嫌疑人陈显伦与犯罪嫌疑人林元弘在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
3、从犯罪的客观方面上~1,犯罪嫌疑人陈显伦与犯罪嫌疑人林元弘通过编造虚假的债权债务~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同时犯罪嫌疑人陈显伦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借款合同上加盖报案人公司的公章~为二人的借款合同进行担保。因报案人在出借人催要借款前~根本不知道借款的事实~因此也就根本不可能在借款合同书上盖章。借款合同书上加盖报案人公司公章的行为并非报案人所为。同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经股东会讨论决定~但这一担保行为公司根本就不知道~更谈不上开股东会讨论决定了。2,没有证据证明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出借人是否向借款人交付现金76万元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借款合同中~写明双方是用现金交付的~那么出借人应当是从银行账户上取出76万元后交付借款人~但出借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取出76万元的现金交付借款人。同时~是否交付也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因为没有除出借人和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能证明其将现
金交付了。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陈显伦与犯罪嫌疑
人林元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串通~通过编造虚假的债
权债务~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来骗取报案人的财物。 4、从犯罪客体上~本借款纠纷将在年月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报案人的财产权利~一旦区人民法院判决报案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将给报案人造成120多万元的财产损失
综上所述~报案人恳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维护报案人的合法权益。
报案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