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配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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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11.29施行日期2014.01.01文号主题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服务的活动,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业务。
第三条发展道路运输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鼓励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构建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体系,实现道路运输与铁路、水路、航空等其他运输方式的合理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乡村道路运输,促进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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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12.20•【字号】闽价[2000]费字506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506号2000年12月20日)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你队《关于要求调整驾驶员培训费标准的报告》(闽交警计装(2000)304号)收悉,鉴于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发生较大变化,特别是各地为维护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均建成封闭式驾驶考试的训练场地,投资大,费用高,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保证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同意对各类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和考试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训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见附表)二、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油料自备)1、三轮摩托车:自带车每人每期(理论学习48学时,驾驶操作60小时)收取430元(含理论、术科考试费及发证照费用)。
2、两轮摩托车:自带车每人每期(理论学习48学时,驾驶操作60小时)收取250元(含理论、术科考试费及发证照费用)。
3、轻便摩托车:自带车每人每期(理论学习18学时,驾驶操作24小时)收取120元(含考试和发证照费用)。
三、复训、增驾车型考训收费标准:1、大型货车复训1250元/人·期;大型货车增驾大型客车1900元/人·期。
2、小型汽车复训900元/人·期;小型汽车增驾大型货车1400元/人·期。
3、二轮摩托车增驾三轮摩托车和各种汽车驾驶员增驾摩托车最高收费标准为120元/人·期(油料自备)。
4、教练员复训和培训1300元/人·期。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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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保障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确保我公司工作、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部、省有关交通安全和生产的法令、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及外聘人员,股份制公司和各种多经实体也应参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提高全员交通安全意识,做好交通事故的防范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四条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协调在交通安全管理上的关系,发布指令性安全措施计划。
第五条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由专职安全员负责,各用车部门和基层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的车辆管理人员。
第六条车辆管理部门职责车辆管理部门为机动车辆安全的主要责任部门,其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部、省有关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和制度,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指导基层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工作。
(二)实施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车辆档案,编制实施车辆的更新、改造、大修和保养计划,组织车辆年检工作。
(三)实施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对驾驶员的培训考核、证照审验等工作。
建立健全驾驶员的安全学习制度。
(四)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善后工作并按要求进行职工伤亡登记和向上级报告工作。
(五)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检查,及时清除隐患,提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计划,保持机动车辆的车容车貌和良好的车况,减少违章现象的发生。
(六)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和人员素质等情况,对机动车驾驶人选进行审核,确保驾驶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素质的提高。
(七)按照劳动保护的法规、制度把交通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并进行年度总结、考核评比和开展各种竞赛活动。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91330df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a4.png)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正文:----------------------------------------------------------------------------------------------------------------------------------------------------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1995年3月27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5]246号文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含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单位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29号和国阅[1993]20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开办的从事民用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各类驾驶学校和为本单位培训汽车驾驶员的培训班,以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含经指定的其他部门,下同)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要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保护平等竞争,提高培训质量,维护汽车驾驶员培训的正常秩序,保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管理规定和规章、发展规划、培训标准、开业标准、开业审批程序并负责开业审批;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写教材;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学校(班)培训许可证;”核发学员证、教员准教证、教练车标志牌、结业证等有关证件;检查监督驾驶员培训质量,协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关工作,总结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先进经验,大力推广新技术,为驾驶员培训提供服务。
第六条汽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办成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负责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和汽车驾驶员考核发证管理的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得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并与其经济利益彻底脱钩。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2年)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2年)](https://img.taocdn.com/s3/m/16ed505d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f2f6a5f.png)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11月30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农业(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配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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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管理(暂行)(征求意见稿)笫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规范教学车辆使用管理,确保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驾驶培训教学和安全行车,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教学车辆是指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从事驾驶技能教学培训专用号牌的机动车,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可驾培机构准入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教学车辆。
第四条《教学车辆证》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认可准入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教学车辆予以配发的法定证件。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教学车辆,均须持有《教学车辆证》,并随车携带。
第二章《教学车辆证》式样及内容第五条《教学车辆证》全省实行统一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并编号。
《教学车辆证》式样(见附件1)。
《教学车辆证》封面为墨绿色,外廓尺寸为10.5×7.5 cm,封面上端印有“福建省教学车辆证”、中间镶入“交通运输管理标志”、下端印有“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制”。
《教学车辆证》内由主证和副证两部分组成,采用防伪标志,材质为205克铜版纸,主证尺寸为9.0×6.2 cm,副证尺寸为9.5×6.8cm。
第六条《教学车辆证》主证,正面是教学车辆有关内容,为证件编号、车辆号牌、车辆类型、车架号、业户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经营范围、核发机关、发证日期;背面粘贴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正面与背面塑封成一体。
《教学车辆证》副证,为证件编号、车辆号牌、车辆类型、车架号、业户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经营范围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第七条《教学车辆证》证件按12位编号,格式为“闽交运管×字000000000001号”;其中“×”为设区市简称,“000000000001”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为“驾培”的拼音字母的第一字“JP”、后4位为自然数编号。
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配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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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管理(暂行)(征求意见稿)笫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规范教学车辆使用管理,确保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驾驶培训教学和安全行车,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教学车辆是指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从事驾驶技能教学培训专用号牌的机动车,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可驾培机构准入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教学车辆。
第四条《教学车辆证》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认可准入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教学车辆予以配发的法定证件.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教学车辆,均须持有《教学车辆证》,并随车携带.第二章《教学车辆证》式样及内容第五条《教学车辆证》全省实行统一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并编号.《教学车辆证》式样(见附件1).《教学车辆证》封面为墨绿色,外廓尺寸为10.5×7。
5 cm,封面上端印有“福建省教学车辆证”、中间镶入“交通运输管理标志”、下端印有“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制"。
《教学车辆证》内由主证和副证两部分组成,采用防伪标志,材质为205克铜版纸,主证尺寸为9。
0×6.2 cm,副证尺寸为9。
5×6.8cm。
第六条《教学车辆证》主证,正面是教学车辆有关内容,为证件编号、车辆号牌、车辆类型、车架号、业户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经营范围、核发机关、发证日期;背面粘贴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正面与背面塑封成一体。
《教学车辆证》副证,为证件编号、车辆号牌、车辆类型、车架号、业户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经营范围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第七条《教学车辆证》证件按12位编号,格式为“闽交运管×字000000000001号”;其中“×”为设区市简称,“000000000001”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为“驾培”的拼音字母的第一字“JP”、后4位为自然数编号。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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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培训机构资质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教材、教练员等条件。
培训机构必须取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许可证或者资质认证。
2. 培训教材和课程设置:培训机构必须采用规范的教材,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培训课程包括理论教学和实际驾驶教学两个部分,必须按照一定的学时要求进行。
3. 教练员资质要求:教练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教练员培训合格证书,并且在人身安全、交通法规等方面具备丰富的驾驶经验和教学能力。
4. 培训考核标准:培训机构必须按照统一的考核标准对学员进行培训考核,学员必须通过理论和实际两个部分的考核才能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5. 培训记录和档案管理:培训机构必须对学员的培训记录和档案进行有效管理,并且定期向交通管理部门报送培训情况。
6. 培训质量监督和检查: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进行警告、处罚或者撤销许可证等处理。
以上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的一般要求,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能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有序、公正高效”的原则,加强驾驶人员道德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健全的驾驶习惯和技能,确保驾驶人员安全驾驶。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活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南昌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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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26•【字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南昌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2011年3月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机构的设立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学员与教练员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拖拉机驾驶员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及相关理论知识或者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提供有偿培训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协调作用,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经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培训机构的设立第六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相关具体条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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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
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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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2)第三章教练员管理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0207a40a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e6.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最新福建省交通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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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交运[1997]145号 闽交运[1998]241号 闽交运[1999]58号 闽交运[1999]136号 闽交运[1999]181号 闽交运[2000]187号 闽交运[2010]10号 闽交运[2010]37号 闽交运[2010]39号 闽交运[2010]48号 闽交运[2010]59号 闽交运[2010]74号 闽交运[2010]90号 闽交运[2010]135号 闽交运[2010]138号 闽交运安[2002]47号 闽交运安 [2002]116 号 闽交运安[2002]146号 闽交运安[2003]52号 闽交运安[2003]78号
102 闽交运安[2003]145号 103 闽交运安[2003]174号 104 闽交运安[2004]54号
105 闽交运安[2005]112号 106 闽交运安[2005]145号 107 闽交运安[2006]223号 108 闽交运安[2007]1号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直达快速客运管理暂行规定 》和《福建省道路直达快速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运输站收 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对客运车辆停放费等八项费 率的批复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客运管理实施意见(试 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假日道路旅客运输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客运经营期限届满重新许 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 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农村客运发展及客运站点建设奖励和 补助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 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 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贯彻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 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 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道路运输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维修费计算方法的 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 则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内河小型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印发《关于贯彻<福建省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方案 (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系统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安监局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交通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1.2米以下儿童免票乘车有关 问题的意见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 直接通航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明确申请从事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 湖间海上直接通航运输报送的船舶技术资料要求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举办交通运输部执法证新增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举办交通运输部执法证新增人员培训班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65bdc6d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d1.png)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举办交通运输部执法证新增人员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闽交办发明电〔2010〕392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举办交通运输部执法证新增人员培训班的通知省高速公路公司、公路局、港航局、运管局、交通质监局: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以及《福建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省高速公路公司《关于新增路政执法人员交通部行政执法证件培训的请示》(闽高管[2010]25号)的培训请求。
考虑厅直执法单位新录用人员,即将要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经研究决定一并对新增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现将培训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此次培训省高速公路122人,分二期进行,具体培训名单及期次参见附件。
其他厅直执法单位若干人安排第六期进行培训。
二、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包括“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自由裁量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交通行政执法证据”。
三、培训时间第五期自2010年12月27日至30日,27日上午报到,下午开课;第六期自2011年1月4日至7日,4日上午报到,下午开课。
四、培训地点培训地点安排在交通厅职工教育培训基地(福州市金鸡山路27号)。
培训期间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已获得“继续教育证”的参训人员请携带该证,未取得继续教育证的,请携带两张免冠一寸照片)联系人:陈子彦,联系电话:*************,158****3839。
附件:2010年第五、六期新增执法人员培训名单(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管理系统 (2)
![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管理系统 (2)](https://img.taocdn.com/s3/m/41258037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38.png)
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管理系统引言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管理系统是一个用于管理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的软件系统。
该系统旨在帮助福建省的驾驶员培训机构有效地管理学员的学习进度和学时,提高培训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本文将介绍该系统的功能特点、运行环境、用户界面设计以及系统部署等相关内容。
功能特点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管理系统具有以下主要功能特点:1.学员管理:系统可以记录每个学员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方便驾校进行学员的注册、报名和管理。
2.课程管理:系统可以管理各类驾驶培训课程,包括科目一理论课、科目二和科目三的实操课等。
驾校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创建不同的课程,并为每个课程设定学时要求。
3.排课管理:系统可以根据学员报名情况和驾校资源进行排课,自动分配教练和教学车辆,并生成学员的学习计划。
4.学时管理:系统可以记录学员的学习进度和学时情况,方便驾校监控学员的学习情况。
学员可以通过系统查看自己的学习进度和剩余学时,驾校可以根据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管理。
5.考试管理:系统可以记录学员的考试成绩,包括科目一的理论考试和科目二和科目三的实际考试。
系统还可以生成考试成绩单和证书,方便学员获取相应的资格证书。
6.数据统计与分析:系统可以统计和分析学员的学习情况和成绩情况,为驾校提供决策参考和管理报表。
运行环境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管理系统的运行环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硬件设备: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等,用于存储和处理系统数据。
•操作系统:推荐使用Linux、Windows Server等稳定可靠的操作系统。
•数据库管理系统:推荐使用MySQL、Oracle等常用的数据库管理系统。
•Web服务器:推荐使用Apache、Nginx等常用的Web服务器。
•开发语言和框架:推荐使用Java、Python等常用的编程语言和相应的开发框架。
用户界面设计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管理系统的用户界面设计应该简洁、易用,并且符合用户的操作习惯。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考试300题库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考试300题库](https://img.taocdn.com/s3/m/9cdb0ebe1eb91a37f0115c6e.png)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考试题库(300题)一、判断题1.教练员作为指导学员学习驾驶技能的启蒙老师,是推动驾驶员素质教育的实践者。
(√)2.教练员的教学目的是培养能够独立驾驶车辆的安全驾驶员,包括培养学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驾驶技能。
(√)3.与一般的学历教育不同,教练员对学员驾驶技能的培训需要通过讲解、示范、指导和讲评等教学环节来完成。
(√)4.教练员的随车指导对降低驾驶技能学习过程中的风险没有直接的作用。
(×)5.教练员所培养的学员驾驶技能越高,就越安全。
(×)6.能否实现安全教练、教好学员,不仅与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的高低和教学方法的好坏有关,还与其个性、习惯和修养的优劣有关。
(√)7.能否培养出安全的驾驶员,关键在于教练员是否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教学能力。
(√)8.教学效果的好坏关键在于教练员是否具有良好的驾驶技能和丰富的驾驶经验。
(×)9.《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中规定,小型汽车驾驶操作教练员须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驾驶小型汽车的经历。
(√)10.教练员可以凭借自己的教学经验,制订教学大纲来组织教学。
(×)11.驾驶操作教练员只要有丰富的驾驶经验,就能组织好教学。
(×)12我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13.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左上角。
(×)14.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可以使用与申请准驾车型相符的社会车辆。
(×)15.图中标志为禁止车辆长时或临时停放标志。
(×)16.机动车超车时,应当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右侧超越。
(×)17.夜间没有路灯的情况下,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保持近距离行驶时,可以使用远光灯。
(×)18.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精华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精华版)](https://img.taocdn.com/s3/m/8876637527d3240c8447ef11.png)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
第一阶段
阶段目标:掌握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安全驾驶知识;树立良好的驾驶道德和遵章守法的安全意识;了解车辆整体结构;掌握基础操作要领;培养规范操作的安全意识。
第一阶段理论
注:本阶段理论部分可采用多媒体教学。
第一阶段实际操作
注:本阶段实际操作可采用驾驶模拟器进行教学。
第二阶段
阶段目标掌握车辆使用的相关规定和知识;熟练掌握车辆的移动方法和实地驾驶的基本要领,准确地控制车辆的行驶位置、速度和路线;培养行车礼让的安全意识。
第二阶段理论
第二阶段实际操作
第三阶段
阶段目标掌握车辆通行、行驶、停放的相关规定;掌握车辆优先通行的原则;了解行人(尤其儿童)和非机动车的动态特点及险情的预测和分析方法;熟练掌握一般道路驾驶方法,能够根据不同的交通状况安全驾驶;培养预见性的安全驾驶意识。
第三阶段理论
第三阶段实际操作
第四阶段
阶段目标了解常见事故的发生规律和预防措施;掌握正确的急救方法;了解各种特殊道路交通环境下的安全行车方法及车辆保险与理赔的相关规定;培养驾驶应变的能力;
能够独立驾驶车辆。
第四阶段理论
注:本阶段实际操作可采用驾驶模拟器进行教学。
2022年度福建省道路运输企业资格考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模拟试题(含答案)
![2022年度福建省道路运输企业资格考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模拟试题(含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04106a54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2d43c69.png)
2022年度福建省道路运输企业资格考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模拟试题(含答案)一、判断题(30题)1.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不可以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合装载。
A.正确B.错误2.客运企业应当配备兼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建立动态监控人员管理制度。
A.正确B.错误3.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A.正确B.错误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A.正确B.错误5.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办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先取得相应的道路经营许可。
A.正确B.错误6.客运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属客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的,第三方专职动态监控人员视同企业专职动态监控人员配置。
A.正确B.错误7.企业自行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在整改措施计划完成以后,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A.正确B.错误8.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A.正确B.错误9.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可以夹带一定的危险货物。
A.正确B.错误10.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A.正确B.错误11.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A.正确B.错误12.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A.正确B.错误13.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可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A.正确B.错误14.客运站经营者可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但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A.正确B.错误15.对于不在客运站进行安全例检的客运车辆,驾驶员应每日出车前或收车后按照相关规定对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A.正确B.错误16.客运企业应当建立每一条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账,对信息台账进行定期更新,并提供给客运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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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管理(暂行)(征求意见稿)笫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规范教学车辆使用管理,确保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驾驶培训教学和安全行车,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教学车辆是指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从事驾驶技能教学培训专用号牌的机动车,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可驾培机构准入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教学车辆。
第四条《教学车辆证》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认可准入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教学车辆予以配发的法定证件。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教学车辆,均须持有《教学车辆证》,并随车携带。
第二章《教学车辆证》式样及内容第五条《教学车辆证》全省实行统一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并编号。
《教学车辆证》式样(见附件1)。
《教学车辆证》封面为墨绿色,外廓尺寸为10.5×7.5 cm,封面上端印有“福建省教学车辆证”、中间镶入“交通运输管理标志”、下端印有“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制”。
《教学车辆证》内由主证和副证两部分组成,采用防伪标志,材质为205克铜版纸,主证尺寸为9.0×6.2 cm,副证尺寸为9.5×6.8cm。
第六条《教学车辆证》主证,正面是教学车辆有关内容,为证件编号、车辆号牌、车辆类型、车架号、业户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经营范围、核发机关、发证日期;背面粘贴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正面与背面塑封成一体。
《教学车辆证》副证,为证件编号、车辆号牌、车辆类型、车架号、业户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经营范围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第七条《教学车辆证》证件按12位编号,格式为“闽交运管×字000000000001号”;其中“×”为设区市简称,“000000000001”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为“驾培”的拼音字母的第一字“JP”、后4位为自然数编号。
第八条《教学车辆证》内容的填写(一) 主证正面内容的填写1、“证件编号”根据第七条编号填写;2、“车辆号牌”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所标注车牌号码填写;3、“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注明的品牌型号完整填写;4、“车架号”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注明的车架号完整填写;5、“业户名称”根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的业户名称填写;6、“经营许可证号”填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的后12位编号;7、“经营范围”根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填写;8、“核发机关”加盖配发机关证件专用章;9、“发证日期”填写发证当天日期。
(二)副证内容的填写1、副证证件编号等内容,根据主证的相对应的内容填写;2、“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内分为12栏,按每年度签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加盖配发机关技术等级评定结果登记专用章,并填写技术等级评定结果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为技术等级评定日推算至一周年的前一日。
第九条《教学车辆证》证件专用章,使用直径为30mm的红色圆章,内嵌“××市(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局)驾驶培训管理证件专用章”、印章的中间镶入“五角星”。
印章由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刻制。
第十条《教学车辆证》技术等级评定结果登记专用章,使用直径为25mm的红色圆章,内嵌“××县(市、区)教学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登记专用章”、印章中间镶入车辆技术等级的“等级”(并加括号)。
印章由各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刻制。
《教学车辆证》技术等级评定结果登记专用章应刻制2枚,印章中间镶入车辆技术等级的“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
第三章《教学车辆证》配发管理第十一条《教学车辆证》配发原则。
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学车辆,按一车一证的原则,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配发。
第十二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驾培机构,拟申请新增或更新教学车辆,应符合资格条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请,经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购置教学车辆。
第十三条新准入教学车辆应为新车。
车辆应当符合GB 7258的要求和JT/T 198所规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
第十四条教学车辆相应种类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汽车类教学车辆应装有满足教学培训管理需求功能的车载IC卡计时管理设备。
第十五条教学车辆应有统一的车身标志(统一喷涂驾培机构名称和监督投诉电话)。
第十六条申请配发《教学车辆证》需提交的材料:(一)《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一份;(二)驾培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教学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9cm×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1张用于证件制作,1张存入教学车辆管理档案中;(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五)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教学车辆证》配发程序(一)驾培机构申请新增或更新教学车辆经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通过后,登录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管理系统填写《教学车辆证新增、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将驾培机构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教学车辆的登记证和行驶证原件复印在2张A4规格的纸上并扫描成JPG文件导入系统作为原始申请材料,加盖驾培机构电子签章后网络报送所在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审核。
(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驾培机构提交的车辆相关材料原件和学时管理系统的扫描件,核查教学车辆登记证所有人、行驶证车主与驾培机构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业户名称信息是否一致,并组织现场核查工作,审核、核查通过后加盖电子签章网络报送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核。
审核、核查未通过的,则返回驾培机构重新申请。
(三)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车辆新增或更新申请,复核通过后加盖电子签章,车辆新增成功。
复核未通过,则返回县(区)级运管所重新审核。
(四)驾培机构凭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的《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向学时计时设备供应商提出新增学时设备申请,学时计时设备供应商应在收到驾培机构新增学时设备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时计时设备安装调试。
(五)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学时计时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配发《教学车辆证》,并按一校一档建立教学车辆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驾培机构取得配发《教学车辆证》,应按一车一档建立教学车辆技术档案。
第四章《教学车辆证》使用管理第十九条《教学车辆证》污损、灭失、变更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换发和补发手续,教学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与驾培机构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教学车辆证》污损的,驾培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提交以下材料:(一)《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二)驾培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教学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9cm×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四)本年度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五)原《教学车辆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驾培机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补证相关材料原件,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过后加盖电子签章网络报送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核;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补证要求的加盖电子签章,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办理补发新证,更新管理档案,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进行备注。
办理补证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教学车辆证》灭失的,驾培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提交以下材料:(一)《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二)驾培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教学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9cm×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四)本年度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五)所在地设区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教学车辆证》遗失声明。
办理程序:驾培机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补证相关材料原件,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过后加盖电子签章网络报送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核;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补正要求的加盖电子签章,予以办理补发新证、重新编号,更新管理档案,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进行备注。
办理补证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教学车辆信息变更的,驾培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以下材料:(一)《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二)驾培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教学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9cm×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四)本年度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办理程序:驾培机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变更相关材料原件,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过后加盖电子签章网络报送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核;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补正要求的加盖电子签章,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办理新证,更新管理档案,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进行备注。
办理变更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教学车辆证》需注销的,驾培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提交以下材料:(一)《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二)教学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原《教学车辆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驾培机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注销相关材料原件,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过后加盖电子签章网络送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核;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注销要求的加盖电子签章,予以办理注销手续,更新管理档案,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进行备注。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注销后1年。
第二十四条《教学车辆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驾培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签注手续,提交以下材料:(一)《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二)驾培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教学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本年度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四)《教学车辆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