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03.07•【文号】中证协发[2012]047号•【施行日期】2012.03.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机关工作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047号)各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为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指导,协会组织专家在《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0)》的基础上,编制了《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征求意见稿)》。
经先后征求有关监管部门、全体会员单位意见,并结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现予发布。
请各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按照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好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工作。
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中国证券业协会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中国证券业协会2012年月)目录使用说明第一部分必修内容必修内容之一:法律法规一、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自律规则必修内容之二:执业行为规范一、职业道德要求二、执业行为规范第二部分选修内容一、新产品二、新业务三、理论与技术前沿四、其他使用说明《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以下简称《大纲(2012)》)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近年来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行业培训需求,在《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0年)》的基础上修订、编制的。
《大纲(2012)》分为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两大部分。
其中,必修内容包含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两部分,选修内容包括新产品、新业务、理论与技术前沿等部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0.27•【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施行日期】2006.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09年3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九批)(发布日期:2010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7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各基金管理公司: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执业行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管理人员,是指下列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一)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二)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四)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独立客观、专业审慎、勤勉尽责。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有关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公平交易制度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来说非常重要,它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公平交易制度,以下是对该指导意见的介绍,内容共计1200字以上。
首先,该指导意见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核心要求。
公平交易的核心是公开、公正、公平,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确保基金运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此外,还对管理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公平交易工作,建立独立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此外,该指导意见还关注了信息披露的规范。
信息披露是公平交易的重要环节,对投资者做出明晰、准确、及时的披露是管理公司应尽的义务。
指导意见要求管理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内部信息管理、信息公开和信息核查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对于假信息披露行为也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处罚规定。
该指导意见还提出了严禁违规交易行为的规范。
违规交易行为是公平交易的顽敌,对市场安全和投资者利益造成了严重威胁。
指导意见细化了违规交易行为的定义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并要求管理公司建立违规交易监管制度、违规交易行为的报告和处置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
最后,该指导意见对投资者保护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投资者是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保护投资者权益是公平交易的基本价值。
指导意见要求管理公司建立投资者保护制度,并明确了投资者投诉、调查处理和纠纷解决的程序。
同时,还对非法集资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禁止和处罚规定。
总之,这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对于提升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能力,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该指导意见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公平交易的核心要求,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信息披露、违规交易行为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规范,提高了管理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了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一、背景介绍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增多,证券投资基金成为了广大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重要工具。
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承担着管理和运作基金的重要角色。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制度。
本文将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指导意见进行探讨。
二、公平交易制度的意义和重要性公平交易制度是维护市场公平和健康发展的基础。
公平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确保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获得公平对待,避免信息不对称和操纵市场等行为的发生,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公平交易制度的落实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整体声誉和业务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建立了公平交易制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才能得到投资者的信任和认可,才能吸引更多的资金和投资者。
同时,公平交易制度也可以提高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降低违规操作和不当行为的风险,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1.公平信息披露2.内幕交易的禁止和防范3.委托交易的合规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合规管理制度,确保委托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委托交易时,应对经纪商进行评估和选择,选择有良好信誉和丰富经验的经纪商。
同时,应建立交易监管机制,定期进行交易监控和回顾,发现并纠正不当的交易行为。
4.操纵市场的禁止和防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操纵市场和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
建立市场监控机制,及时监测市场价格和交易情况,发现并处置操纵市场行为。
并加强内部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教育,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减少非法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
5.投资者权益保护四、结论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制度,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始终将公平交易制度作为重要任务,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实践中,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3.13•【文号】上证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0〕1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修订条文包括《交易规则》第2.3条、第5.1.1条、第7.1条、第7.4条、第7.6条、第7.8条等,主要涉及增加存托凭证作为交易品种、完善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处置规定、明确证券即时行情实时发布等内容。
二、本次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全文重新发布(详见附件),并自2020年3月13日起实施。
本所于2018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8〕59号)和于2020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的通知》(上证发〔2020〕1号)同时废止。
三、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交易规则》中此前暂未实施的部分内容继续暂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修订条文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暂缓实施条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15•【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各基金管理公司:为推动基金管理公司完善公司治理,规范经营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认真组织学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完善治理结构,在经营运作过程中贯彻落实,并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06年12月31日前修订公司章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
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议事规则等的制订,公司各级组织机构的职权行使和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都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治理应当体现公司独立运作的原则。
公司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自律监管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业务。
第四条公司治理应当强化制衡机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经理层、督察长的职责权限,完善决策程序,形成协调高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
上述组织机构和人员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起草说明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起草说明一、修订背景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问题一直为社会所关注。
2008年3月,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对公司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交易监控和分析评估、报告和披露等进行了指导和规范。
三年来,法规实施效果良好: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内部制度进行了梳理和完善,建立了专门的公平交易制度,并加强了公平交易制度的落实执行;在公司不断加强公平交易制度落实执行的同时,监管部门也加强了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状况的监控和分析,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于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会同证券交易所、托管银行等对于公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督促公司采取改进措施,促进了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管理水平的提高。
同时我们也看到,目前在公平交易制度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需根据行业发展最新情况,完善法规,引导行业在规范中发展。
一是有必要明确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目标和要求。
目前,按照《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需对不同组合之间同向交易价差进行分析和控制,但规定比较原则,并未明确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目标和要求,量化标准的缺乏导致法规的操作性受到影响。
二是有必要规范不同投资组合的同日反向交易行为。
2001年2月,我会下发《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加强了对于基金涉嫌违法违规和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此后,基金管理公司对于不同基金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采取比较严格的控制措施。
随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数量的增多,投资策略的日益多样化,在新的市场环境下,仍应强调公司内部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的严格控制与核查,并应进一步探索外部约束机制,以积极防范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公平交易的信息披露。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咨询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以下统称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是指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注册,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业务类别】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包括下列类别:(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的经营性活动。
(二)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产品的投资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或者按规定代理客户办理交易申请的经营性活动。
(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是指对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或者部分走势进行分析预测,或者对于股票、债券等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价值、价格波动等进行分析,并向客户发布研究报告或者分析意见,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性活动。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
第四条【经营原则】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业务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范围和规模与其资本实力、人力资源状况、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12•【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保障基金投资人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维护基金投资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时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监控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转换等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服务提供商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基金销售机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公平交易制度
公平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三条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所规范的范围应包括所有投资品种,以及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所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公司应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二章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第六条公司应不断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投资决策机会,建立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客观的研究方法,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上述研究方法建立全公司适用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制定明确的备选库建立、维护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在备选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建立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对象风格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投资组合经理在此基础上根据投资授权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3.13•【文号】中基协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中基协发〔2024〕2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为指导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行业发展情况,协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进行修订,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4年3月13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遵守《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规范实施合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将合规管理落到实处,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公司应当设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和体系,配备相应的合规人员,结合本公司的业务规模、类型、内部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做到合规管理的全面覆盖。
(二)有效性原则。
公司应当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流程,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运作,提高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三)权责匹配原则。
合规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应当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责任。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筒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筒称《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咨询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以下统称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是指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注册,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业务类别】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包括下列类别:(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的经营性活动。
(二)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产品的投资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或者按规定代理客户办理交易申请的经营性活动。
(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是指对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或者部分走势进行分析预测,或者对于股票、债券等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价值、价格波动等进行分析,并向客户发布研究报告或者分析意见,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性活动。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
第四条【经营原则】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业务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范围和规模与其资本实力、人力资源状况、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公募基金介绍 PPT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3)货币市场基金。指投资于货币市场上短期(一年以内,平均期限 120天)有价证券的一种投资基金。该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短期货币工具 如国库券、商业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等短期 有价证券。货币市场基金每份单位始终保持在1元,超过1元后的收益会 按时自动转化为基金份额,拥有多少基金份额即拥有多少资产。
五、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重点法律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2日,国务院批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由此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
在1997年国务院批准的《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暂行办法》中称,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 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 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 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 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在修改的《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则指出,投资基金“是根 据特定投资目的,以发售基金份额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或者社会不特定对 象募集资金并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基金财产交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资产 组合的方式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所持有份额享 有收益和承担风险的集体投资活动的组织形式。”
2011年12月5日,上交易所和深交易所最新发布的《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4、根据投资对象划分 (1)股票基金。股票基金是指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在各类基金 中历史最为悠久,也是各国广泛采用的一种基金类型。基金资产60%以上投 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有时几只或者一只大规模的基金就可以引起股市动 荡。 (2)债券基金。又称为债券型基金,是指专门投资于债券的基金,它通过 集中众多投资者的资金,对债券进行组合投资,寻求较为稳定的收益。利息 收入为主要收益来源,其缺乏资本增值能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9号——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9号——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9号现公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6年11月29日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全资设立或者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法人。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不得因设立子公司损害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按照专业化、差异化的经营原则,合理确定并定期评估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存在同业竞争。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损害投资人利益或者非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第六条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等事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7•【分类】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我会结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第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实施三年来基金行业发展实践,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对《指导意见(修订稿)》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1年6月10日之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联系方式如下:传真:************电子信箱:************************.cn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邮编:100033附件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附件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起草说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其规范的范围至少应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年(卷),期】2011(000)008
【摘要】<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8月3日[2011]18号现公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2011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总页数】4页(P21-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7
【相关文献】
1.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J], ;
2.证监会发布基金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J],
3.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J],
4.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 [J],
5.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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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提示投资风险~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和赎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使用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应当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在基金销售中的运用。
第二章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和管理制度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在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
当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基金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管理人,或产品发起人~下同,、基金产品,或基金相关产品~下同,和基金投资人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臵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
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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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其规范的范围至少应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公司应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二章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
第六条公司应不断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投资决策机会,建立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客观的研究方法,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上述研究方法建立全公司适用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制定明确的备选库建立、维护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在备选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建立不同投资
组合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投资组合经理在此基础上根据投资授权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第十条公司应健全投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合理确定各投资组合经理的投资权限。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对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进行干预。
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应相互隔离。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系统的交易方法,即投资组合经理应根据投资组合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策略,制定客观、完整的交易决策规则,并按照这些规则进行交易决策,以保证各投资组合交易决策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第三章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公司应将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第十四条对于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公司应执行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程序。
对于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与公平交易程序的
交易指令,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和流程。
第十五条公司应完善银行间市场交易、交易所大宗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的交易分配制度,保证各投资组合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
对于部分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各投资组合经理应在交易前独立地确定各投资组合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公司应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对交易结果进行分配。
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的,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和流程。
第四章行为监控和分析评估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察稽核力度,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制度,并建立相关记录制度,确保公平交易可稽核。
第十七条公司应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债券一级市场申购的申购方案和分配过程进行审核和监控,保证分配结果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十八条公司应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对投资组合与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进行审查。
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交易价格异常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十九条公司应对不同投资组合,尤其是同一位投资组合经理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日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
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同时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
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十条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同向交易)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应要求相关投资组合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备查(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等除外)。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对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异常交易发生前后不同投资组合买卖该异常交易证券的情况进行分析。
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将公平交易作为投资组合业绩归因分析和交易绩效评价的重要关注内容,对于发现的异常情况应进行分析。
第五章报告、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如果发现涉嫌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采取相关控制和改进措
施。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分别于每季度和每年度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差异以及不同时间窗内(如日内、5日内、10日内)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由投资组合经理、督察长、总经理签署后,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备查。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至少披露以下事项: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异常交易行为专项说明,其中,如果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应说明该类交易的次数及原因。
在投资组合的年度报告中,公司还应披露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并在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中,对当年度同向交易价差做专项分析。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对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基金评价机构在开展基金评价业务时,应将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作为评价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是公司诚信水平和规范程度的重要标志,监管部门将以此作为公司日常监管和做出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监管部门将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于公司公
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会同证券交易所等对于公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
对于发现的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参与衍生品投资、境外投资等,应参照本指导意见的相关原则制订相应的公平交易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