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教师聘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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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教师聘用(劳动)合同甲方(XX):
乙方:身份证号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下称甲方)和专职教师(下称乙方)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乙双方实际情况,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须严格遵守,认真履行。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甲方不得无故克扣工资
(二)甲方不得进行性别歧视;
(三)乙方有权通过实地见习对甲方情况加以了解。由甲方负责安排乙方无薪见习3-5天。见习期满,乙方向甲方提交《见习报告》,由甲方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二章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履行期限为年。
前款所涉期间中,自开始之日起三个月为双方的试用
期,甲方在乙方每月的总工资内扣除200元,连续扣除12个月,作为乙方在职期间的保证押金,双方协商一致离职后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
第四条试用期满后的一个月为甲方对乙方的培训考察期。如乙方表现出色,可提前转正。工作期间经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延期转正或解除合同。
第五条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避止内容延长到员工在正道离职后满18个月。
第三章担保
第六条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提供担保人一人,该人自愿为乙方担保。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在三日之内办完担保手续。担保书为本合同之从合同。
第七条担保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内户口,在本市具有稳定的职业(一般限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收入来源;
(二)不是被担保人的配偶和下列亲属: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不是奕心在职员工及其亲属,不是盖伦其他员工的担保人;
(三)具有一定社会地位,人品高尚。
第八条担保人的职责是:保证乙方全面、诚实地履
行本合同。
如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触犯法律、违反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在竞业避止期限内违反约定的,或有其他重大故意或过失行为的,本人未承担责任时,担保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工作内容
第九条根据甲方需要,乙方每月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并符合甲方的质量要求。
第十条参加教研活动,完成教研任务。
第十一条完成甲方委派的咨询接待等教学辅助工作和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办公室、教室、教材、必要的教具及其他必要的教学用品。
乙方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和使用教学设备和用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甲方依法实行每周工作制度。甲方因工作需要,需要在晚间、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安排乙方工作的,乙方应服从工作需要,甲方在月薪酬中发加班工资或安排串休。
第六章薪酬和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甲方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乙方的工作数量和质量,合理确定乙方薪金。薪金由基本工资、加班工资、课时工资、提成工资、竞业避止补偿金、奖金等构成。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实行和效益挂钩的薪金制度,如结构工资制,则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对甲乙双方均不变,乙方所获得的薪金中均已包括竞业避止补偿金、社会基本保险费等项目。
第十六条乙方薪金标准按甲方薪金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乙方提供的担保人签订完担保合同之日的次日为起薪日。如乙方未在这一天开始工作,则自办完担保并实际工作之日起起薪。
第十八条甲方每月对乙方工作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经济奖罚。
第十九条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人民币)向乙方本人发放上月工资。
第七章学习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甲方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投入一定的资金及人力、物力,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岗前和岗中培训。培训分为企业文化和业务两部分。培训资格属甲方所有。
乙方应当认真接受培训,不断钻研,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乙方受甲方指定进行专业培训,参加在职学习或学术会议,有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八章合同的续签、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合同期满即终止合同,如双方同意续签,应当在本合同履行期满三十日前,协商签订新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终止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可予终止或解除。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补偿责任:
(一)在试用期和培训考察期的
(二)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或消极怠工的;
(三)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本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给予补偿:
(一)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或乙方身体状况不能承担工作的;
(二)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如甲方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倒闭或濒临倒闭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故克扣乙方工资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的(乙方先行违约或违章违纪除外);
(三)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第九章竞业避止
第二十九条甲方根据国际惯例,为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建立竞业避止制度(见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根据公平、合理、自愿、诚信原则,乙方自愿承担竞业避止义务,同时享受甲方给予的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及方式按正道规章制度执行。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职务发生变动,则其竞业避止补偿标准、违约责任等按《奕心员工竞业避止规定》自动调整,不再另行约定。
第三十一条乙方在职期间或在离开正道后18个月(试用期为6个月,培训考察期为12个月)内,须承担以下义务:(一)在职期间不得在外兼职或办班。
(二)职期间或在离开正道后,未经申城正道许可,自己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不得以正道、正道跆拳道或正道教练等与正道有关的名义招生或授课。
(三)离开正道后不得在国内少儿(4~14岁)教育领域从事任何与正道相同或相似的职业。
(四)离开正道后不得到与正道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单位任职。
(五)在职期间或在离开正道后,对正道经营技术资产(包括正道教学手册、规章制度及范本、经营和教学管理模式及方案、各项科研成果、培训纲要等内容)负有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