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质量审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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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质量审核管理制度
(1)首营企业。指该企业以前与医院没有业务关系,首次与医院建立业务关系的企业。首营品种:指该企业与医院有业务关系,而该企业准备进人医院的品种在院内是第一次使用的品种。首次与医院建立业务关系的企业第一次进人医院的品种均为首营品种。
(2)对首营企业应当进行如下审核:
①供货前必须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首营企业应当与医院签订注明质量条款的书面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
③首营企业的业务人员应具有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人印章或法人代表签字的企业法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授权书应当注明业务范围和授权期限。
④业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⑤首营企业应将开户行账号、结算方式交付药剂科。
⑥上述书面材料应当在院内备案。
(3)药品销售企业向医院首次销售的品种应当进行如下审核:
①加盖销售企业公章的首营品种生产批件复印件。
②加:盖销售企业公章的首营品种质量标准和药品说明书复印件。
③佳木斯市药品招标中标证明材料。
④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招标中标证明材料。
⑤购进口药品时要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验”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必须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