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关于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模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区关于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试行)
2009年
第一条为有效降低企业商务成本、支持区域楼宇经济发展,促进关键产业的集聚,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适用范围。申请本政策的商务楼宇业主单位应为在**区工商登记并注册纳税的、使用面积5万平米以上的5A级或甲级商务写字楼,且原则上写字楼的出租率达到30%以上、已入驻企业在**区登记注册并纳税的比例达到50%[1]以上。
未达上述标准的写字楼,经**区产业促进领导小组认定同意的,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商务写字楼引入的、可申请纳入本政策奖励测算范围的企业应为本政策出台后,新设立或从外省市、地区迁入我区的企业。新入驻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金融企业。商业银行总部及分行;保险公司总部及地区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企业。
(二)商务服务企业。国内外知名法律、会计、审计等咨询业企业;财经资讯、财务管理等金融中介与服务企业;拥有品牌展会资源的大型会展组织机构等。
(三)文化创意企业。报纸、刊物、影视、知名网站等传媒机构及其相关的广告、策划、传播类企业;内容策划和内容制作公司;版权交易机构;艺术品拍卖企业;文化艺术商务代理服务企业等。
(四)跨国企业地区总部;世界500强企业的实体业务子公司、投资
公司;跨国投资性公司等。
(五)其它属于功能性重点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及关键产业资源的企业,以及对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财税收入有较大促进作用及贡献的企业,经区产业促进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奖励标准:对适用本办法的商务写字楼引进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新入驻企业,根据入驻企业年度纳税额形成的区级可控财力,对商务楼宇业主单位进行奖励。其中:
对已入驻企业在**区登记注册并纳税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商务写字楼,按照新入驻企业年度纳税形成区级可控财力的10%,进行奖励;
对已入驻企业在**区登记注册并纳税的比例达到65%以上的商务写字楼,按照新入驻企业年度纳税形成区级可控财力的15%,进行奖励;
对已入驻企业在**区登记注册并纳税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商务写字楼,按照新入驻企业年度纳税形成区级可控财力的20%,进行奖励。
新入驻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后1年内将纳税关系迁入我区的,可作为新引进企业纳入奖励资金测算范围。
写字楼内原有的、纳税关系未落户我区的企业,在本方案出台后1年内,经商务楼宇业主单位努力而将纳税关系迁入我区的,也可按上述标准对业主单位进行奖励。
第五条奖励年限:从新引进企业将纳税关系迁入我区起计算,对商务楼宇业主单位连续奖励3年。
入驻企业虽未满3年提前退租,但纳税关系未迁出**区的,不追回或抵扣对原商务楼宇业主单位的奖励。
第六条本办法的奖励资金兑现方案由区产业促进领导小组核准审批。奖励兑现的申报组织工作由区产业促进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负责,CBD区域内的商务写字楼由CBD管委会组织申报,汇总后报区产业促进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奖励资金的拨付采取按季奖励、年底结算的方式。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25日,区产业促进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组织通知各商务楼宇业主单位进行申报。业主单位需提交申请奖励报告及新入驻企业的备审核材料。包括:写字楼名称、位置、面积、入住率等基本情况;申请奖励业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业主单位与新入驻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新入驻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收到申请后,区产业促进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初审,并将形成的季度奖励建议方案提交区产业促进领导小组审议。研究通过后,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由财政局拨付奖励款。
第七条本办法由区产业促进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在试行阶段暂在北京中央商务区(即CBD)内执行。
[1] 对“已入驻企业在**区登记注册并纳税比例达到50%以上”的计算方法包括两种:
①商务写字楼内已入驻企业在**区登记注册并纳税的数量占写字楼内入驻企业总数的50%以上;
②商务写字楼内已入驻的、在**区登记注册并纳税的企业所租用的楼
宇面积占写字楼总面积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