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事故报告、处理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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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事故报告、处理与案例分析
第一节事故信息报告
一、事故报告程序
(1)当道路运输生产经营企业发生涉及达到法定上报等级的人身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有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其事故报告程序如下:
①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
②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警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③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①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②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③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负有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6)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发生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首先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迅速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经营者所属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具体程序如下:
①事故现场人员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名称、运行线路事故车辆型号、车牌号、姓名、乘客人数、伤亡情况,事故大概经过、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②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警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③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
(9)关于事故迟报漏报、谎报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照下列情形认定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①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②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③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④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处罚规定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②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③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人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子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②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③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④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⑤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⑥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子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30%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40%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80%的罚款。
(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撒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节事故案例分析
一、四川省马尔康县“3。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①事故经过
2012年3月13日12 时25分许,驾驶员王某驾驶大型客车从成都市前往四川省阿坝州马尔县,车辆行驶至国道317线219km处,在限速40km的长坡弯道,以83km/h的车速行驶,与道路左侧防护栏发生碰撞,客车沿防护栏向前滑行56. 1m后,冲毁护栏并越过路侧排水沟和路外土堆,继续向前滑行41m后坠人65m 的斜坡下,事故共造成15人死亡、6人受伤。事故现场,如图7-1所示。
②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