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加工安装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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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加工安装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生产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就主体外墙的石材生产加工及安装施工工程委托给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容:别墅主体外墙石材的生产加工及安装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不包括施工手脚架的材料及搭设)
二、加工数量及合同价款:
2.1 本合同石材加工数量、规格以实际下料单为准。(详见附件)
2.2 合同暂定总价款。本合同暂定价款为人民币元(小写:)。工程结束后,按实结算。
2.3 以上合同价格为包干价,包括了石材的生产、成品运输、安装及其保险费、包装费、装卸费等费用。该价格亦不会因汇率波动、人工及物价变动而作调整。
三、工程期限
总工期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日历天。
三、付款方式
本合同采取分批交货、安装,分批付款的方式:
3.1 合同签订后3日,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即人民币元整(小写:);
3.2 钢材运至施工现场并实际骨架施工时,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工程进度款,即人民币元整(小写:);
3.3 在首批石材加工完成,甲方至乙方工厂验收合格后且材料发货前,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即人民币元整(小写:);
3.4 在石材全部加工完成,甲方至乙方工厂验收合格后且材料发货前,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即人民币元整(小写:);
3.5 在石材全部安装完成后3日,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即人民币元整(小写:);
3.6 剩余5%工程尾款即人民币元整(小写:),在甲方竣工验收后15天结算付清。
四、产品的质量要求
4.1本合同所选用的石材为。乙方保证所供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以及甲方对产品的质量要求,乙方应随货提供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4.2 乙方按甲方签字确认的石材样品或图纸样式和规格要求为标准进行加工制作(石材的规格、样式依照甲方确认的效果图,并符合设计图纸和实际施工要求为准则)。产品生产加工图纸参照外观效果图,根据主体现场结构进行调整,最终以甲方签字确认为准。
4.3 工程所需辅助材料以乙方提供的样品经甲方确认同意后,由乙方进行采购、安装。
4.4乙方安装施工按照设计施工图要求标准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现行相关规、标准的规定,质量等级需达到合格以上,确保一次性通过有关标准验收。
五、工程验收
5.1工程施工完毕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通知甲方组织验收,甲方接到通知后七个工作日,组织人员进行验收。超过十天未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5.2 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进行返工、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验收合格,若属施工责任者,由此追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带来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如验收合格,则双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权利与义务
(1)有权对乙方施工及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纠正。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排版图、加工图纸、加工尺寸、规格清单。
(3)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4)提供施工用地和水源、电源的接通,搭设钢管手脚架满足乙方施工要求(费用甲方负责)。负责安排提供施工队工人住宿(伙食费乙方自理)。
(5)负责提供材料运输通道与堆放场地,根据乙方材料进场时间节点及时提供叉车、吊车机械等施工作业设施。
(6)负责施工现场的协调工作,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7)施工中甲方如需变更、增加项目,需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
(8)应依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时间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项。
6.2 乙方权利与义务
(1)按照甲方要求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材料及安装等与工程有关的所有工作,并如期完工。
(2)保证产品的质量,不得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及构配件,合理使用材料,不得浪费,否则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对其进行元罚款。工程完工后负责垃圾清运及场地恢复。
(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4)按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上地下、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5)乙方必须投入足够的并能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的施工队伍。本合同工程不得转包或分包,本合同在实施中,如乙方的现场管理班子、施工队伍素质、力量和机械设备不符合现场要求,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充实施工力量,乙方必须接受,否则作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6)乙方应按有关规定文明施工,现场必须实施当地建筑工地标准化管理,并对进场石材负管理责任,保持现场及周围环境道路清洁畅通。抓好安全施工,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施工中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除外。
(7)使用自己的设备及人力完成本工程,不得转包、再行分包,中途退场,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违约金。
(8)施工过程中,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的,由乙方予以赔偿,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有权继续追偿。
七、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八、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因甲方原因导致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并引起施工量的重大变化;
(4)一周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10小时;
(5)应由甲方提供的材料未能按计划进场;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停工;
(7)因甲方原因导致不满足施工条件,乙方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
(8)双方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九、保修
13.1乙方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经验收合格双方在工程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期限为年。
13.2保修期间,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到场进行修理,否则甲方有权组织其它人员进行维修,所产生的一切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违约责任
10.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10.2乙方未按确定的合同总工期竣工,工期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因甲方原因延误工期的,经甲方确认后,工期顺延。
10.3乙方所供石材及安装工程未达到质量标准的,乙方应按照合同总价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返工达到标准为止。
10.4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乙方必须承担其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甲方还可根据事故情况另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