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暂行办法
动物强制免疫工作制度
动物强制免疫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免疫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养殖动物,包括家畜、家禽、宠物等。
第三条免疫目标(一)建立高水平的免疫屏障,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二)提高动物群体的免疫力,减少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三)保障动物及人类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第四条免疫种类根据动物疫病的危害程度、流行状况和防控需要,确定强制免疫的疫病种类。
第五条免疫程序(一)制定免疫计划:根据全国疫病监测数据和防控需要,制定年度免疫计划,明确免疫病种、疫苗种类、免疫接种时间、免疫范围等;(二)发放疫苗: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疫苗的采购、分发和供应工作,确保疫苗质量安全;(三)免疫接种:养殖户按照免疫计划和要求,对养殖动物进行免疫接种,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四)免疫监测: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定期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免疫屏障的形成情况,及时调整免疫策略。
第六条免疫证明(一)养殖户应当保存免疫接种证明,作为动物产品交易、屠宰、运输的依据;(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养殖户提供免疫接种证明服务,确保免疫证明的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七条疫苗管理和使用(一)疫苗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疫苗管理和使用的法律法规;(二)养殖户应当按照疫苗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疫苗,不得擅自更换疫苗种类、剂量、接种方法等;(三)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疫苗的安全、有效。
第八条防疫措施(一)养殖户应当做好养殖环境的清洁、消毒工作,防止疫病的传播;(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户的指导和服务,提高养殖户的防疫意识和能力;(三)发现疑似疫病病例,养殖户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第九条法律责任(一)养殖户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兽医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免疫接种、监测、证明等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疫苗管理和使用规定的,由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防疫措施规定的,由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计划
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计划一、背景动物疫病是全球范围内的严重问题,不仅对动物健康和福祉造成威胁,还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为此,我们制定了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计划,旨在通过免疫措施预防和控制各种动物疫病的传播,确保动物群体的健康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1. 提高免疫覆盖率:在2023年全面提高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覆盖率,确保所有应免疫的动物都得到充分的接种,尽可能地减少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2. 提升养殖场管理水平:加强养殖场的管理,加强对养殖环境、饲养管理和动物健康状况的监测,提高动物免疫力,降低动物患病的风险。
3.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各国之间的合作,共同应对跨国动物疫病的传播,提高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
三、具体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和养殖者的动物疫病防控意识和免疫知识水平,确保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
2. 建立动物免疫档案:建立完善的动物免疫档案,对所有动物进行登记、免疫记录和免疫证明的管理,确保免疫工作的可追溯性和有效性。
3. 加强免疫监测:定期对动物群体进行免疫监测,及早发现动物疫病的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控,遏制疫情的蔓延。
4. 加强免疫疫苗研发:增加疫苗研发投入,提高疫苗的疗效和安全性,推动创新技术在动物疫病防控中的应用。
5. 建立应急预案:制定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机制和责任分工,提高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和效率。
6.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各国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加强对跨国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控制,共同参与全球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四、预期效果1. 动物疫病发生率降低:通过免疫措施的实施,预计动物疫病的发生率将大幅降低,动物群体的健康状况得到显著改善。
2. 动物免疫力提高:养殖场的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动物的免疫力得到加强,有效降低动物因疫病而导致的死亡率和生产损失。
3. 国际合作加强:通过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各国之间的合作,提高对跨国动物疫病的应对能力,共同保障全球动物健康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制度
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制度
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制度是指对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公共卫生安全。
以下是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 生产管理: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应当对生产设备、生产环境、原材料等进行严格控制,确保疫苗的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 销售管理:疫苗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确保疫苗的销售和配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同时,应当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疫苗的认识和了解,确保销售过程的规范化和合法性。
3. 使用管理:疫苗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疫苗使用管理制度,确保疫苗的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同时,应当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疫苗的认识和了解,确保使用过程的规范化和合法性。
4. 监管管理: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疫苗监管管理制度,加强对疫苗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疫
苗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疫苗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总之,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制度是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的通知为了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进一步规范免疫疫苗的发放和使用,提高动物免疫水平和防疫效果,确保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通知如下:一、坚持科学性原则1.免疫疫苗的研发、生产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科学规范进行,充分考虑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行性等因素。
2.发放和使用的免疫疫苗应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
二、加强疫苗管理1.各地区动物防疫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疫苗发放和使用档案,包括疫苗名称、批号、接种对象、接种时间等信息,方便溯源和统计工作。
2.对于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疫苗,各地区应建立必要的保管设施,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疫苗的质量不受影响。
三、优化免疫服务1.各地区动物防疫管理部门要根据免疫需求,合理调配疫苗资源,确保疫苗的供应充足,并采取措施加强监测和预警,及时调整疫苗发放计划。
2.动物免疫服务机构要加强疫苗发放和使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和饲养户的免疫意识和免疫技能,引导其正确认识和正确使用免疫疫苗。
四、加强监督执法1.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的监督执法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免疫疫苗的合法、科学、规范使用。
2.对于发现疫苗质量问题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启动追溯和召回工作,确保免疫疫苗的质量安全。
五、加强信息共享1.各地区动物防疫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疫苗发放和免疫情况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提高防疫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2.各地区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上报免疫疫苗销售和使用情况,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加强培训和人员管理1.各地区动物防疫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操作规程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和工作水平,保证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对于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动物重大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动物重大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为全面做好2023年动物强制免疫工作,防止动物重大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2023年国家、省、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2023年动物重大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新城疫。
(二)免疫要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新城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和新城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80%以上。
(三)免疫种类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街道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鹤鹑、鸽子等,进行H5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所有猪、牛、羊、进行。
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止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
猪瘟: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免疫。
新城疫:对所有鸡进行新城疫免疫。
(四)免疫时间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至4月;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至10月。
二、疫苗种类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新城疫疫苗。
三、免疫主体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例》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健全免疫档案,并主动接受农业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镇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各村按照责职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畜牧站具体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做好疫苗的保存、发放工作,组织和指导村级动物防疫员做好散养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工作。
五、组织实施(一)制定实施方案。
规模养殖场应主动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2024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pptx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户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开展紧急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选择与本地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的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按GB/T18935-2018《口蹄疫诊断技术》推荐的E1.ISA方法检测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 免疫的,采用VPl结构蛋白抗体E1.lSA方法检测抗体。
一、免疫病种和目标要求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 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犬只狂犬病。实行全面免疫,常年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免疫抗体总体阳转率在70%以上。
(三)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新城疫。按照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印发的《壮 族自治区猪瘟防治实施方案》《壮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实施方案》《壮族自治区新城疫防治实施方案》 (桂渔牧办发(2017)109号)要求开展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 到100%,猪瘟、新城疫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六)严格建立健全免疫档案。要督促养殖场户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 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承担乡镇畜牧兽医监管服务职能的机构、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 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2024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2024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是中国政府为了防控和消除国内动物疫病而实施的一项重要计划。
该计划的实施对于保障农业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该计划的背景、目标、实施情况以及取得的成就。
背景:中国是农业大国,养殖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
然而,由于气候、环境、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动物疫病时有发生,给农民和养殖业带来了巨大损失。
农业动物疫病的流行不仅威胁到人类的生命健康,也对农业经济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提高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中国政府于2024年制定了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目标:该计划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免疫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农业动物疫病的发生,保护养殖业安全,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健康。
具体目标包括:1.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预防控制水平;2.推动兽医服务体系建设,提升诊断和处理能力;3.加强动物疫病疫苗研发和生产,保障供应;4.促进强制免疫程序的质量管理,确保免疫效果;5.增强国际合作,共同推进农业动物疫病监测和防控。
实施情况:自2024年以来,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取得了一系列成效。
首先,在兽医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政府加强了对兽医人才队伍的培养和管理,不断提升兽医服务水平。
此外,通过投入大量资源和技术,提高了兽医机构的设施和设备,促进了诊断和处理水平的提高。
其次,在动物疫病疫苗研发和生产方面,中国政府鼓励国内科研单位和企业加大对疫苗研究的投入,并积极引进和采用国际先进技术。
目前,我国在重要疫病疫苗研发和生产方面已取得了重要成果,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疫苗供应体系。
此外,在加强疫苗管理和免疫程序质量方面,政府强化了对兽药和疫苗的质量监管,建立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和追溯制度,并开展了相关培训和指导工作,确保了免疫的有效性。
最后,在国际合作方面,中国积极加强了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农业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
同时,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动物疫病防治的合作项目,提高了我国在该领域的国际影响力。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是由相关政府部门牵头,联合畜牧兽医部门、农业科研机构、兽药企业等相关方进行制定和实施的计划。
其主要目标是通过强制免疫,提高畜禽的抵抗力,减少疫情的发生和传播,最终达到控制和消除疫病的目的。
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鉴定疫病种类:首先需要明确目标疫病的种类,根据疫病的传播途径和传播特点来确定免疫措施。
根据疫病的严重程度,可以制定不同强度的免疫工作方案。
2.选择合适的疫苗:根据疾病的传播途径和免疫原理,选择适合的疫苗进行免疫。
针对重大动物疫病,通常采用灭活疫苗或弱毒疫苗进行免疫,确保疫苗的安全有效。
3.制定免疫策略:根据疫苗的特点和免疫对象的种类、数量等因素,制定免疫策略。
可以采用集中免疫、分户免疫、分批免疫等不同免疫方式。
同时,要考虑到防疫资源的分配和利用效率,尽量减少免疫带来的负担和成本。
4.确定免疫周期和免疫间隔:根据疫苗的免疫效力和免疫期限,确定免疫的周期和间隔。
对于免疫效果较长的疫苗,可以适当延长免疫周期和间隔,减少免疫次数,提高免疫效果。
5.监测和评估: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后,需要建立监测体系,对免疫效果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
通过对免疫效果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提高免疫效果和效率。
6.宣传和培训: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的实施需要广泛宣传和培训。
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媒体宣传、网络平台、农户走访等形式,向畜禽养殖户宣传免疫的重要性和措施,提高畜禽养殖户的认识和配合度。
总之,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是保障畜禽健康和人畜共享安全的重要举措。
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统一配合,制定合理的免疫策略和措施,加强监测和评估,提高免疫效果和效率。
同时,要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畜禽养殖户的免疫意识和配合度。
只有通过强制免疫,才能有效控制和消除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保护畜禽健康和人畜共享的安全。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9号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正文:----------------------------------------------------------------------------------------------------------------------------------------------------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报告与处置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五章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六章监督与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强化动物防疫队伍建设,采取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健全动物疫病防控机制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体系,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和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动物防疫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有关工作。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 二) 组 织免 疫技 术培训 。中国动物疫 病 预防 控 制 中 心在 春 季 集 中免 疫 工 作 开展 前 组 织 免 疫
技术 师资 培训 , 各 地 要组 织好 乡 镇及 村级 防疫 员 免疫 技术 培训 。免疫 时要 规 范操 作 。 按要 求 更换
注射 针 头 , 做好各项消毒工作 , 防止 在 免 疫 操作 中人 为传 播 疫病 。同时 , 要加 强 疫苗 的运 输 和 保 存 管理 . 保证 疫苗 质量 ( 三) 建 立免 疫档 案 。对养 殖 户畜 禽 存栏 、 出 栏 及免疫 等情 况要 有详 细记 录 特别 要做 好疫 苗 种类 、 生 产 厂家 、 生 产批号 等记 录 做 到 乡镇畜 牧 兽 医站 、 基 层 防疫 员 、 养殖 场 ( 户) 有 免疫 记 录 , 做 到免疫记 录与 畜禽标 识相 符
政 策 法 规
6
例科广函— — — — — — — — — — — —
P 。 l i c Y a n d S t a r “ £ e
农业部关于印发( ( 2 0 1 3年 国家动物
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的通知
省 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要 切 实 加 强 对 各 定 点 疫
次定 期检 查 和随 机抽 检 , 并 通报 抽检 结果 。 ( 三) 动物 卫 生监 督 机构 出具 检疫 证 明 时 . 应
严格 核 查 调运 畜 禽 的免 疫情 况 . 对 调 出县 境 的种
畜 禽或 其 他 非屠 宰 畜 禽 . 要 求 在 调运 前 2周进 行 次加 强 免疫 . 对调 运 的种 蛋 和 未达 首 免 日龄 的
对 因免 疫 不 到位 引 发动 物 疫情 的 . 要 严肃 追
苗 生 产企业 参 与疫 苗招 标采 购 的监督 管理 各 企 业 不 得 恶意 竞 标 . 不 得 以低 于 成本 的价格 参 与 竞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4•【文号】农牧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动植物检疫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为切实做好全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结合当前动物防疫实际,我部制定了《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2022年1月4日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三)目标要求。
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病种和范围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国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疫苗,进行H5亚型和(或)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2.07•【字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的饲养、生产、加工、经营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水生动物的防疫工作,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蛋、乳以及未经加工的肉、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尾等。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动物防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逐步实施官方兽医制度,并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公安、卫生、交通、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动物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和规模化屠宰场(点)、肉类加工企业派驻防疫监督人员,在农村和规模化养殖场聘任动物防疫员。
第六条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加强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等体系,提高动物防疫水平。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引言:动物疫病对人类的生活和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为了保护人类的健康和动物的福祉,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是非常必要的。
本方案将详细介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过程、目标和相关措施。
一、目标:1.提高动物群体的免疫力,减少疫病传播的风险。
2.保障人类的健康和食品安全。
3.提升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4.保护动物的福祉和减少动物死亡率。
5.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体系。
二、实施步骤:1.确定重点疫病: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传播力和危害程度,确定主要免疫对象和重点疫病,如口蹄疫、猪瘟等。
2.制定免疫计划:根据疫病特点、病原学特征和免疫技术的可行性,制定具体的免疫计划,包括预防性免疫、应急免疫和灾后恢复免疫等。
3.确定免疫对象:根据动物种类、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和免疫力需求,确定免疫对象和年龄段。
4.实施免疫:建立合理的免疫机构和免疫档案,培训免疫操作人员,按照免疫计划进行疫苗接种和免疫监测。
5.监控和报告:建立完善的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体系,及时掌握动物疫情,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和恶化。
6.评估和调整:定期对免疫计划和免疫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动物疫情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免疫措施和策略。
三、具体措施:1.加强免疫技术研究和推广:推动免疫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高免疫效果和安全性,降低免疫成本,推广适用于不同动物种类的免疫方法。
2.完善免疫档案和管理:建立动物免疫档案,包括免疫对象和接种记录,定期检查免疫效果和接种情况,并建立动物免疫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动监测。
3.强化免疫宣传教育:加强免疫宣传教育,提高养殖户和免疫工作人员的免疫意识和技能,增强其主动性和责任感。
4.加强疫苗质量管理:建立疫苗质量监控和溯源体系,严格控制疫苗的生产、贮存和运输,保证疫苗的安全有效。
5.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定期进行动物疫情调查和监测,加强动物疫情报告和信息交流,提高疫情掌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要求: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 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种鸡、蛋鸡免疫雏鸡〜日龄时,用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进行初免。
在〜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开产前再用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个月用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免疫〜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初免;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或者,日〜日龄时,用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雏鸭或雏鹅〜日龄时,用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周,再用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个月用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商品肉鸭、肉鹅免疫肉鸭〜日龄时,用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日龄时,用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周后,再用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散养禽免疫春、秋两季用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 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最近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 二价灭活疫苗免疫二价灭活疫苗的使用同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
. 使用疫苗种类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禽流感灭活疫苗(,株),二价灭活疫苗。
如需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亚型二价灭活疫苗(,株)、禽流感灭活疫苗(,株)等禽流感变异株疫苗,必须经自治区畜牧厅、兽医局批准。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止调 运 。
疫 苗招标 采 购应 以疫 苗 质量 、 售后 服 务 和价 格 等综 合 指标 为评 判标 准 . 得单 纯采 用 询 价方 不 式采 购 各 定 点 疫 苗 生 产 企 业 不 得 采 取 恶 意 方 式 竞 标, 不得 以低 于 成本 的价 格 参与 竟标 各疫 苗 生
察所 具体 实施 疫 苗质 量监 管 工作 . 疫 苗质 量 进 对
行监 督 检 验 . 生 产 企 业 实行 飞行 检 查 , 对 必要 时
部 将根 据 不 同时 期 的免疫 情 况组 织 随机 抽 检 . 并
通报 抽检 结果 。
实行驻 厂监督 。省级 兽 医主管部 门负责辖 区内疫 苗生产 企业 监 督管 理 . 对投 标 企业 诚信 记 录 进行 审核 , 对疫 苗 的保 存 、 运输 、 用 等环 节 冷链 体 系 使
得挤 占 、 挪用 , 虚报 冒领 、 占挪用 的 . 严 肃 对 挤 要
处 理
大 动 物 疫 病 免 疫 工 作 的 通 知 》 农 医 发 [0 9 1 ( 2 0 ] 号) 规定 执行 。布 鲁 氏菌病 和包虫病 的免疫工 作 .
另 行 安 排
农业 部 将 根据 动 物疫 病发 生 与发 展状 况 . 会
附件 1 高致 病性禽 流感免 疫计 划 : 附件 2 口蹄疫 免疫 计划 : 附件 3 高致 病性猪 蓝耳病 免疫计 划 : 附件 4 猪 瘟免 疫计划 : 附件 5 小反刍兽 疫免 疫计划 :
进行一 次集 中全 面免疫 , 每月定 期补免 。
6鹌 鹑到规定 要 求 的 . 快 进行 加强 免 疫 。农业 尽
人 负责 免疫 信息 收 集统 计工 作 . 时报 告 中国动 及
《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解读
《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解读张建勋【期刊名称】《农村科学实验》【年(卷),期】2022()16【摘要】为了加强对动物疫病的防控,避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推进我国养殖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确保民众的饮食健康,我国极其重视动物防疫体系的建立,对此颁发了相关的政策。
其中,《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下文简称为《指导意见》)对免疫动物的病种进行分类,规范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意见明确提出,应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中始终将养殖业安全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及生物安全为核心工作内容,突出防疫的作用与价值,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此外,工作人员也应在日常的细节工作中秉承人病兽防、关口调整、主抓预防和应免尽免的基本原则,提升疫苗质量管理水平,准确把握疫苗使用效果的动态变化,杜绝假疫苗,提升疫苗的有效性,保证强制免疫率不低于90%,应免畜禽免疫率则应为100%,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常见疫病免疫合格率应不低于70%。
【总页数】3页(P190-192)【作者】张建勋【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85【相关文献】1.农业农村部印发《202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解读2.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4.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5.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鲁牧计财发〔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等文件精神,优化我省动物防疫财政支持政策,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全力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结合全省实际,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2017年11月30日山东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面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科学划分各级事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动物防疫资源配置方式,规范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充分调动养殖场户和相关从业者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二、基本原则在落实我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时,要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强化责任意识。
落实好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各级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二是严格规范操作。
加强过程监管和绩效考核,强化信息公开,防范廉政风险。
三是注重市场化导向。
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动物防疫工作。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2024年修正)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2005年11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发病率、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和早发现、早报告、快反应、严处理的原则;实现把住关口不输入,强制免疫不漏治,发现疫情早扑灭,严格控制不扩散,确保人员不感染的目标。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并建立下列责任制度:(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接种和疫情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措施;(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重大人畜共患动物疫情发生或者可能向人类传播时,应当及时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三)海关应当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及时收集境内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的调查、疫病的监测和防控;(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控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优先运输;(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易感动物扑杀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七)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2024年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二篇)
2024年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为切实做好全区____年动物防疫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稳定控制人畜共患病,严密防范外来动物疫病,切实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将全年工作计划如下:一、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确保无重大疫情发生1.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建立完善防疫体系,加大畜禽强制免疫,坚持春、秋集中免疫与日常补免相结合,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病的免疫密度达到____%。
在全面完成国家强制免疫计划的同时,统筹做好羊痘、羊梭菌性疫病、狂犬病、猪瘟等疫病免疫工作,防止因免疫工作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同时结合集中消毒灭源专项活动做好消毒工作。
对免疫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于集中免疫期间每周星期四下午四点前上报本周免疫进展情况。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
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上报工作。
2.做好防疫物资管理,保证疫苗质量严格执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认真做好动物防疫物资和疫苗的接收、发放、运输、储存等工作。
建立台账,实行专人管理,做到账务相符,确保疫苗质量,防止疫苗因运输、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的过期、失效等问题发生。
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疫苗浪费、疫苗不按规定处理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提高疫情预警能力1.集中完成抗体监测任务集中完成春、秋防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任务,统计抗体检测结果并上报全国动物卫生监测系统,对于未达到抗体合格率要求的乡镇,及时做出补免预警通知,认真分析原因,切实做好补免工作,使抗体合格率达到规定要求。
准确把握形势,持续h7n9流感疫情监测。
2.及时进行疫情报告工作区疫控中心将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结果及疫情信息及时上报至全国动物卫生检测系统,并做好牛羊两病监测月报工作。
3.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认真履行流行病学调查职责,严格按照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规定的范围、程序和要求,全面、规范、及时地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确保调查地点和动物群体有代表性,确保调查信息真实可靠,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能够真正反映本辖区动物疫病的发生规律和流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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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以下简称“疫苗”)管理,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现代畜牧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及疫苗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疫苗,是指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强制免疫计划,由农业部指定企业生产,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省畜牧兽医局统一组织调拨的疫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资金(以下简称疫苗资金)是指由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资金。
第五条疫苗实行计划管理、政府采购、主渠道供应、统一调拨、分级负责,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疫苗由农业部统一调用。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强制免疫计划和疫苗采购计划编报,疫苗调拨、贮运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疫苗质量、免疫效果评价的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苗政府采购工作。
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负责辖区内强制免疫计划及疫苗采购计划的编制上报、疫苗调拨、贮运、使用的监督管理,对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进行跟踪监测。
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辖区内疫苗的保管、发放和使用。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强制免疫计划、疫苗采购计划的审核,按规定筹集疫苗资金,监督疫苗采购和疫苗资金管理。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强制免疫计划、疫苗采购计划的审核,疫苗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监督管理。
第三章强制免疫计划第八条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行逐级上报。
各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根据国家、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要求和本辖区内畜禽实际饲养量,组织各有关县(市、区,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下同)据实制定下一年度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提出省以上补助经费申请,于每年10月31日前联合报送省畜牧兽医局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依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疫苗经费测算及申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各市上报的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审核,联合下达全省强制免疫计划,并按期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下一年度全省强制免疫疫苗经费需求。
第四章疫苗采购第十条省畜牧兽医局根据全省强制免疫计划,于1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下一年度疫苗采购申请,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按省财政厅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省畜牧兽医局在接到采购单位下达的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与中标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报省财政厅和采购单位审核生效。
第五章疫苗调拨第十二条疫苗调拨采取集中调拨和日常应急调拨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三条各市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疫苗调拨、验收、入库、储存、出库和运输。
(一)调拨。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强制免疫计划和本辖区强制免疫需要,填写《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县级申请单》(见附件1),报市畜牧兽医、财政部门。
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各县报送的疫苗调拨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市级申请单》(见附件2),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联合上报省畜牧兽医局。
省畜牧兽医局根据各市调拨申请和中标企业提供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报告》,填写《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通知单》(见附件3),及时通知中标企业供苗。
省畜牧兽医局应于每季度末将疫苗调拨情况和市县资金到位情况报省财政厅。
特殊情况下按农业部有关规定调拨。
(二)入库。
中标企业发送疫苗时,要一并提供《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货单》(见附件4)一式三联。
畜牧兽医部门收到疫苗后,要根据中标企业提供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报告》和随货同行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货单》,认真核查记录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以及疫苗品种、剂型、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备注、包装、标签等内容。
验收无误后,疫苗保管人员将疫苗立即入库保存,认真填写《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入库单》(见附件5),并及时登记实物台账和有关记账凭证。
验收不符合要求及质量不合格的疫苗,疫苗接收单位应予以拒收,并及时通知中标企业,做好相关记录。
疫苗验收入库后,疫苗接收单位应在中标企业提供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货单》上填写收货意见并加盖公章,第一联留存疫苗接收单位,第二、三联退回疫苗供应企业。
疫苗供应企业确认无误后,将第三联报送省畜牧兽医局。
(三)存贮。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配备相应的疫苗存贮场所、冷链设备及其保障条件,制定相关制度,按疫苗贮存要求进行存贮。
(四)出库。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调拨和发放疫苗时,应认真填写《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分发供应登记表》(见附件6),详细记录领用疫苗的时间、疫苗品种、剂型、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等内容,领用人必须认真核对验收后,在《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分发供应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疫苗保管人员应于当日据实登记实物台账和记账凭证。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分发供应档案,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后2年备查。
疫苗发放人员发放疫苗时,要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分发领用疫苗。
领取疫苗时必须配置相应的冷藏设备,否则,疫苗发放人员不得发放疫苗。
严禁发放使用过期失效疫苗。
(五)运输。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严格按照疫苗运输保存要求运输。
第十四条每季度末,市畜牧兽医部门要将《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货单》第一联复印件报送省畜牧兽医局,中标企业要将《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货单》第三联报送省畜牧兽医局。
每年年底及春秋两季集中免疫结束后,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逐级核对疫苗调拨账目,签字盖章确认,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必须固定专人负责疫苗调拨供应工作,建立健全本级疫苗实物台账,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应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出入库、验收、储存、发放、领用、运输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做到手续齐备,账物相符、账表相符。
第六章疫苗使用第十六条市、县(市、区)疫苗调拨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调拨使用疫苗,提高疫苗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第十七条动物防疫人员在使用疫苗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规范操作,建立健全免疫记录和防疫档案。
第十八条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疫苗报废的,须报经同级畜牧兽医部门核准和财政部门批准,方可报废处理。
对报废处理的疫苗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
第七章资金筹集拨付第十九条疫苗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共同负担,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户储存。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强制免疫需要,将疫苗、免疫用耗材、人工、疫苗冷藏、运输、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应急物资储备等费用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免疫工作需要。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强制免疫计划、经费分担比例、中央补助资金规模和年度预算安排,将中央及省财政疫苗资金切块预分到各市。
各市根据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积极落实地方承担的疫苗资金,连同省财政下达的中央和省级疫苗资金,于每年6月30日前,统一汇入省畜牧兽医局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资金专用账户。
每年6月30日后,对疫苗资金缴纳不到位的市,省里将暂停疫苗调拨,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所在市承担。
第二十二条省畜牧兽医局对各市和疫苗供应企业报送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市级申请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货单》等进行认真审核,对各市实际调苗情况进行抽查,确认无误后,及时与各市结算市县级疫苗资金,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当年省以上疫苗资金结算申请。
省财政厅对省畜牧兽医局报送的疫苗资金结算申请进行审核,及时与各市结算当年省以上疫苗资金。
疫苗资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省畜牧兽医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实施疫苗紧急采购和调运,紧急采购和调运的疫苗按救灾物资等级紧急发往防控地区。
待疫情平稳后,再补办完善相关手续,进行资金结算。
省畜牧兽医局紧急采购和调运疫苗时,应事先向省财政厅沟通说明,并达成一致。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加强疫苗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疫苗的调拨供应等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变卖、毁损和浪费疫苗。
对在疫苗申请、调拨、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倒买倒卖的,一经查实,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疫苗资金的管理、检查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效益,坚决杜绝挤占、挪用、骗取疫苗资金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疫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疫苗供应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制度。
中标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疫苗生产、运输和贮藏。
经省级以上权威部门认定为因疫苗质量问题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或在履约过程中出现重大违约情况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疫苗政府采购活动。
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的,中标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县级申请单2、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市级申请单3、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通知单4、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货单5、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入库单6、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分发供应登记表附件1: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县级申请单调拨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县级畜牧兽医部门(盖章):制单人:电话(传真):县级财务部门(盖章):注:本调拨申请单由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填写,制单人手写签字,盖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务部门公章后传真至市畜牧兽医局,原件存档备查。
附件2: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市级申请单调拨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市畜牧兽医部门(盖章):制单人(签字):电话(传真):市财务部门(盖章):注:本调拨申请单由市级畜牧兽医部门填写,制单人手写签字,盖市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务部门公章后传真至省畜牧兽医局,原件存档备查。
附件3: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通知单供苗企业:调拨日期:年月日省畜牧兽医局(盖章):审核人(签字):制单人(签字):电话:传真:注:本单由省畜牧兽医局填写,审核人、制单人手写签字,盖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章后传真给中标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