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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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天津地铁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控制,严格变更设计的管理,明确变更设计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初步设计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阶段所进行的调整、优化、完善和由于任何原因引起的修改和变动(除初步设计批准的规模、范围以外的增减项目)。
3 设计变更的原则
3.1 一般原则
3.1.1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自设计单位交出设计图纸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期间需变更设计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3.1.2建设单位项目公司(部)、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变更设计的管理,变更设计要以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和不增加工程投资为原则,严禁利用变更设计来提高标准、增加投资、延长工期和扩大规模。
3.1.3各设计单位设计代表应派驻现场办公,与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通力协作,及时处理变更设计的有关问题。
3.1.4各单位应建立变更设计台帐,按季度对各类变更设计项目(原因、变更内容、工程数量变化、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做到变更设计手续完善、齐全。
3.1.5凡需上级主管单位审批、报备的变更,由企业管理总部统一上报。
3.2设计变更项目(项次)的划分原则
3.2.1 合同内同一部位或同一原因引起的、其内容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次设计变更。
3.2.2 同一原因引起合同内不同项目的变更,应视为一次变更。
3.2.3 同一原因引起不同合同的变更,应以每一合同为一次变更。
3.2.4 设计变更引起其他合同、其他专业的修改时,在同一申请内应列出此部分更改费用,供决策评估。
4 设计变更的内容与分类
4.1 设计变更的内容
4.1.1在合同工程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增减;
4.1.2 在合同工程范围内,工程数量的增减或价格的调整;
4.1.3 更改合同工程中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材质;
4.1.4 更改合同工程中有关工程功能、标准;
4.1.5 更改合同工程中部分结构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1.6 改变合同工程中经批准的关键工程的施工顺序;
4.1.7 改变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
4.1.8 合同工程其他工程内容更改。
4.2 设计变更的分类
设计变更按变更性质、增减投资额和审批权限划分为Ⅰ、Ⅱ、Ⅲ类和工程洽商。
4.2.1Ⅰ类设计变更:指对工程中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标准、站位、线位、设备系统方案等重大技术方案等方面做出的设计变更;以及需要通过调整工程总概算来处理其费用变化的设计变更;一次变更影响工程投资额增减300万元及以上的。
4.2.2 Ⅱ类设计变更:虽未改变已经审批的方案,但变更内容涉及工程局部设计方案,技术比较复杂,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方案、整体布局、使用性能及其他相关专业方案的;一次变更影响工程投资额增减300万元以下50万元及以上的。
4.2.3 Ⅲ类设计变更:不改变技术设计原则、方案,技术比较简单,不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方案、整体布局及其他相关专业方案,不降低技术条件、使用功能的,一次变更影响工程投资额增减50万元以下的。
4.2.4工程洽商
由于施工条件的限制或现场情况的变化,遇有需要部分改变原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等情况,在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不增加工程造价且不需要设计院提供设计变更图的情况下,采用工程洽商形式解决。工程洽商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四方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
4.2.5工程设计联系单
一般情况下,为设计与现场的联系手段,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可成为施工图设计变更过程中临时性设计资料。(详见6.5.1)任何单位无权通过联系单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如施工图存在设计错误,应在技术交底中澄清或设计单位自行提出变更设计。
5 设计变更管理各方职责
公司技术质量总部会同企业管理总部组织Ⅰ、Ⅱ类设计变更的技术经济评审,项目公司组织Ⅲ类设计变更的技术经济评审。Ⅰ类设计变更由总公司审查后报上级主管单位进行审批,或再由上级主管单位报政府批准部门最终审批;Ⅱ类设计变更由地铁总公司负责审批;Ⅲ类设计变更由项目公司负责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技术质量总部向设计单位下达《变更设计通知单》(06),编制设计变更设计文件。
5.2 设计单位的职责
5.2.1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查,负责特殊情况下设计变更处理,参加项目公司或技术质量总部组织的设计变更的技术经济评审,提出设计方意见;按变更设计通知的要求,按时完成变更设计图纸;向技术质量总部发送设计变更设计文件。
5.2.2工点设计单位及总体设计单位除对变更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外,还应对由此项变更而引起的全线总体性和系统性的连带变更或影响提出意见。
5.2.3总体设计单位参加Ⅰ~Ⅲ类变更的评审,对设计变更的总体原则和方案实施的技术可行性负责,并负责变更设计的总体审定。
5.2.4对由此项变更引起的系统(专业)变更由总体单位依据《变更设计通知单》(06)通知相关系统(专业)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5.2.5变更设计图中应附“变更设计通知单”、“工程数量表”,并明确作废图纸编号。
5.3 总监办的职责
5.3.1审查经驻地监理工程师核查上报的设计变更申请,并上报项目公司;组织各类设计变更初审,并提出初审报告,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变更的技术经济评审(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依据技术质量总部分发的变更设计文件发布《工程变更令》(07)。督促驻地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实施《工程变更令》(07)内容;建立总监办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台帐。
5.3.2组织审查
6.5条特殊情况下设计变更(发包人相关部门、设计代表、专业设计人员、承包人、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并以会议纪要和工程洽商记录的形式由各方代表签字确认,然后按照程序规定补办手续。
5.4 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5.4.1接纳承包人提报的设计变更申请并核查,上报总监办。
5.4.2依据发布的《工程变更令》(07),督促承包人实施《工程变更令》(07)内容;负责驻地范围内设计变更的施工监理;建立本驻地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台帐(《设计变更一览表》)(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