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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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2003年4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农业(农机、畜牧)厅、财政厅、铁路局、交通厅、民航局: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取得一定成效。

大部分地区没有出现大面积焚烧秸秆现象,重点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现象基本得到控制。

但是,由于全国每年产生约6亿吨秸秆,目前约有三分之一的秸秆尚未很好地利用,夏秋两季秸秆焚烧现象时有发生,局部地区还很严重,甚至影响到航空、高速公路、铁路的正常运行。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继续研究禁烧秸秆治本措施的指示,为加强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杜绝大面积焚烧秸秆现象,现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继续贯彻执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禁烧责任具体落实到市县政府和乡镇政府,并由市县政府具体组织,乡镇政府具体落实。

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继续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针,明确职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要继续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农业部门要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努力扩大综合利用规模,尽快解决剩余秸秆出路问题;交通、铁道、民航部门要积极配合,参与禁烧执法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加快秸秆综合利用和农业结构调整步伐进一步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积极研究、开发、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农作物秸秆的产生量也在逐年增加。

传统的处理方式往往是焚烧,但这种做法不仅浪费了资源,还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因此,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对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背景与目标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作物秸秆产量巨大。

然而,长期以来,秸秆的利用率一直较低,大部分被焚烧或丢弃,这不仅浪费了宝贵的生物质资源,还造成了严重的空气污染。

同时,秸秆焚烧还可能引发火灾、交通事故等安全隐患。

因此,本方案旨在推动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实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并全面禁止秸秆焚烧,以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业效益。

二、综合利用策略1. 秸秆还田鼓励农民将秸秆粉碎后还田,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结构,提高土壤肥力。

同时,秸秆还田还可以减少化肥使用量,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2. 生物质能源利用利用秸秆生产生物质燃料,如生物质颗粒、生物质压块等,用于家庭取暖、工业锅炉等领域。

这不仅可以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还可以降低温室气体排放。

3. 生物质材料开发利用秸秆纤维生产生物质板材、纸张等材料,拓展秸秆的应用领域。

这种做法不仅可以提高秸秆的附加值,还可以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4. 生物质肥料生产通过生物技术手段,将秸秆转化为生物质肥料,用于农业生产。

这种肥料既可以为作物提供养分,又可以改善土壤环境,实现农业生产的良性循环。

三、禁烧措施1. 法律法规制定制定严格的秸秆禁烧法律法规,明确禁烧范围、时间和责任主体。

对于违反禁烧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2. 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秸秆禁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3. 技术支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为农民提供秸秆还田、生物质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同时,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研发更加高效、环保的秸秆处理技术。

4. 经济激励对积极参与秸秆综合利用的农户和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激励,如补贴、税收减免等。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制度背景秸秆是指农业生产中的废弃物,如稻谷、小麦、玉米、棉花等作物的秸秆。

由于农民缺乏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和设备,很多地区的秸秆都被焚烧掉了,导致严重的环境问题,如空气污染、火灾等。

因此,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已成为当前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

目的本文档旨在制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制度,促进农民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和应用,减少秸秆燃烧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禁烧政策为了切实控制秸秆燃烧,保护生态环境,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禁烧政策和措施。

其中,重点包括:1.禁止在林区、草原、城镇、居民区、重要交通干线、水源地等区域进行秸秆燃烧。

2.禁止用秸秆堆积场地、路边、河滩等公共场所,防止火灾和环境污染。

3.倡导农民采用综合利用秸秆的办法,如还田、饲料、生物质能、有机肥等。

综合利用技术和设备秸秆综合利用是指将秸秆作为原料,利用各种技术和设备,生产出有用的产品或能源。

现在常用的综合利用技术和设备包括:1.秸秆还田。

将秸秆碾碎后,直接还田,作为有机肥料,改善土壤质量。

2.秸秆制成饲料。

将秸秆剁碎、发酵后,可以作为饲料喂养家禽、家畜。

3.秸秆生物质能。

将秸秆压成颗粒状,作为生物质能源,可以用于加热、发电等。

4.秸秆制成有机肥。

将秸秆经过微生物发酵和腐熟后,可以作为有机肥施于农田。

管理制度针对以上技术和设备,制定以下管理制度:1.秸秆还田管理。

农民可以将秸秆还田,但需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

农民应全程参考技术指导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2.秸秆饲料管理。

农户需购买规范秸秆打捆机,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操作。

不得使用旧床单、绳头等不环保的材料。

3.秸秆生物质能管理。

商家需购买环保产品,秸秆颗粒需符合国家标准。

4.秸秆有机肥管理。

使用秸秆有机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

综合利用资金支持为了促进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政府已出台了一些资金支持政策,如:1.对秸秆还田、饲料、生物质能、有机肥等使用综合利用技术的农户给予一定的补贴。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渭政办发[2011]77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渭政办发[2011]77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渭政办发[201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制订的《渭南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1年11月22日渭南市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方案为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品位,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交通干线畅通,确保西安世园会顺利举办和我市创国卫创省模的环境指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六部委联合发布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和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做到利用资源、禁止焚烧、控制污染、保护环境。

二、总体目标1.“三夏”、“三秋”期间,杜绝秸秆焚烧现象。

2.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良好以上天数比上年明显增加。

3.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确保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

三、组织机构为加强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魏稳柱副市长副组长:贺兵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宏选市环保局局长张金荣市农业局局长成员:王勤智市公安局局长陈春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王万胜市林业局局长吕秀存市科技局纪检组长赵笑莲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董义才市财政局副局长华惠民市文化广电局局长陈永刚市农机局局长范继省市畜牧兽医局局长陈永久渭南日报社社长李盟省高速集团西渭分公司渭南管理所所长张军刚中国移动渭南分公司总经理白智乾中国联通渭南分公司总经理郭秦奎中国电信渭南分公司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李宏选兼任。

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一、'果树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资金的发放“不属于财政补贴增量'一卡通“范畴,不是'普惠制“,虽然是惠农资金,但不是所有农民都受益。

二、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标准,指省、市、县财政根据各乡镇统计上报农作物种植面积,按照奖补行业标准小麦、玉米、油菜每亩奖补20元,水稻每亩奖补10元,拨付到乡镇的专项资金,该资金注重'奖补“,只有对秸秆进行转化利用才能得益。

它的构成:省财政奖补资金超过一半总额的70%,市占10%,县配套20%。

三、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

按照'谁使用转化秸秆谁得奖补“的原则,基本思路奖补秸秆粉碎还田及秸秆'五化“综合利用(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以及木炭收储体系建设。

不是按照农民耕地二轮承包面积或土地确权面积来均摊的,举个例子:某某农户承包5亩地,全部种植水稻,如果耕地农作弃耕的、秸秆没有粉碎还田或者进行其他方式利用的,该户就不能得奖补大笔资金;如果该户把这5亩地转包给大户兴种,该户也不能得奖补大笔资金。

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使用要规范。

省级70%奖补资金专门用于秸秆综合利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更不能用于发放津补贴,该资金是'红线“,是'高压线“触碰不得。

市县配套资金(30%)在确保按省级奖补资金足额发放的基础上余额部分安排由县用于秸秆禁烧反之亦然相关保障性工作,我县2021年前虽然全额将奖补资金资金拨到各乡镇。

2021年,由于实施农作物麦秸综合利用提升民生工程,根据工作任务需要有,县财政切块一部分用于民生工程,其余全部拨到乡镇。

也就是说,乡镇在安排年度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时候,要充分把握农作物秸秆产业化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资金额度,不能把奖补资金存放在乡镇财政专户上不发,更不能违规发放。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21•【文号】环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农业厅(委、办、局):秸秆焚烧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健康,影响交通安全,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为保障北京等奥运城市空气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认识2007年5月至6月国家卫星遥感监测数据表明,我国主要农区河北、河南、山东、江苏、安徽等省焚烧秸秆火点数分别为280个、1013个、357个、592个和577个,比2006年同期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原环保总局《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发〔1999〕98号)具体规定:“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为秸秆禁烧区域。

地方各级环保、农业等部门要充分认识秸秆禁烧工作的重要性,以保障奥运空气质量为契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秸秆禁烧工作推向深入。

为加强秸秆禁烧工作,各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副省级城市所辖区域全部列入禁烧范围。

为确保奥运空气质量,今年5月初至9月底,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安徽、江苏、辽宁等省市,将作为重点禁烧区域,必须实行全面禁烧。

二、切实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环保、农业等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疏堵”结合,既抓秸秆综合利用,又抓秸秆禁烧的原则,密切配合、协同作业,做好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

合肥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合肥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合肥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国务院六部委《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实施、管理和保障。

本办法所称秸秆系指水稻、小麦、油菜、玉米等农作物秸秆。

本办法所称秸秆禁烧系指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三条全面推进秸秆资源化循环利用,构建多元化的秸秆综合利用格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时段不得露天焚烧秸秆,不得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塘坝、沟渠等水体中。

第四条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因地制宜、综合施策,技术支撑、政策扶持的第五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本区域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市督导、县(市)区负责、乡(镇)为主、村(居)落实”的原则,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机制。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由农业、环保、财政、发改、城乡建设、教育、科技、水务、公安、城管、林园、气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辖区内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第七条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实施主体,按照秸秆禁烧要求,妥善处置农作物秸秆,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乡(镇)为单位,村(居)为单元,村民组为基础”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三级管理网格,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建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网格值班巡查制度,分层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的违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现场监督和执法工作,加大实时监测、日常巡查和现场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的行为。

关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思考

关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思考
推广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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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秸 秆 禁 烧 和 综 合 利 用 的思 考
。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农机管理站 费广兵
秸秆焚烧一直是群众反 映的热点 、政府推动的难 开发 沼气池 ,食用菌栽培 、养殖 、制板等项 目。政府
点 、环保部 门的重 点。安徽省合肥市及肥西县政府对 对沼气池建设 给予适 当的补贴。
通知 、县领导 电视讲话 、出动宣传车辆 、发放禁烧宣 烧丁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
传单等 多种形式 ,全方位 、多角度 、深层次宣传禁烧
2策措施 ,营造浓厚 的禁烧气氛和 良好 的舆 利 于秸秆 综合 利用 的财政 、投 资 、税费 、价格 等政 论环境 ,做到秸秆禁烧家喻户晓 、人 人皆知 。2 0 年 策 ,基本形成布局合理 、多元利 用的秸秆综合 利用产 06 以来 ,全县共 召 开各 种层 次动员 会 近 10场 ( ) 0 次 , 业化格局 ,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一 是建立激励机
确 ,并制定严格 的奖惩措施 ,政府 拿出 3 0 0 万扶持 资 织 ,采取补贴等措施支持农 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 民经 金 ,用于奖励工作成绩 突出的 乡镇 、村 ,用作补 贴农 纪人等开展秸秆收集 、贮运和综合利用服务 。五是积 业机械 推广费 5 0元 / 、秸秆搬 运费 3 亩 0元 / ,并 极协调金融部 门 ,结合 国家产业政策 ,对秸秆综合利 亩
粮食直补 资金相结合 的方式 ,有效调动农 民焚烧秸秆
的积极性 ,最大 限度降低农 民播种成本 ,提高农 民遵
是 积极 进 行 秸 秆 养 畜过 腹还 田。二 是 组 织 推 广 打搁
守秸秆 焚烧制度 的 自觉性 ,促 进秸秆 禁烧工作健 康 、
机 ,农 民购买可享受县农机补贴 。三是充分利用秸秆 有序 、有力开展。■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1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1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18号2005年6月2日)市环保局拟定的《西安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西安市环保局2005年5月17日)一、为保护我市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六部委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秸秆系指小麦、玉米、水稻、薯类、油料、棉花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三夏”、“三秋”期间成立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乡镇政府具体负责落实。

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强化村组长跟机、村干部包地、乡干部包村的责任,与农户签订禁烧与综合利用责任书。

四、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针,明确职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公安、林业、交通、科技、监察等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支持力度,从资金上保证重点禁烧区农用机具购置。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辟专题、专栏,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 简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是指对农作物收获后剩余的秸秆进行有效利用,而不是简单地焚烧。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解决秸秆焚烧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并促进秸秆资源的合理利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目的、原则、措施等内容。

2. 目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推动农村产业转型升级,减少农村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原则3.1 禁止无序焚烧禁止无序焚烧是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基本原则之一。

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农户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民采取其他方式处理秸秆,如还田、堆肥、秸秆综合利用等。

3.2 综合利用鼓励农民将秸秆进行综合利用,包括制成饲料、肥料、能源等。

政府要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投资兴办秸秆综合利用项目。

3.3 协同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协同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形成合力。

同时,要与农民密切合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 控制措施4.1 禁止焚烧严禁一切形式的秸秆焚烧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秸秆焚烧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者进行严肃处理。

4.2 建立秸秆综合利用体系政府要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体系,促进秸秆资源的有序利用。

可以通过设立秸秆收购站、建立秸秆加工厂等措施来推动秸秆综合利用。

4.3 增加农机具和设备投入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机具和设备的投入,提高农民处理秸秆的技术水平。

同时,要鼓励农民购买适合自身农田情况的农机具和设备。

4.4 完善政策措施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企业投资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并给予资金和税收等方面的支持。

同时,要加大对农民的奖励力度,通过补贴等形式鼓励农民积极参与秸秆综合利用。

5. 效果评估为了评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效果,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对秸秆焚烧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同时,要加强与科研机构的合作,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的效益和效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秸秆焚烧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秸秆焚烧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秸秆焚烧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14•【文号】农办机[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秸秆焚烧的紧急通知(农办机[200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机(厅、委、局、办):5月份以来,各地陆续进入麦收时节。

一些地区特别是北京周边地区再次出现了大面积违规焚烧秸秆现象,造成北京空气质量重度污染,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并批示要求加强管理和引导。

为禁止秸秆焚烧,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感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焚烧秸秆,一方面可以变废为宝,提高资源利用率,提高农民收入,另一方面可以保护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保持交通、民航畅通运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各地特别是北京、天津、河北、河南、陕西、山东、安徽、江苏、四川等农业、农机部门要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制定切实办法和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把工作做实,抓出成效。

二、结合实际,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近几年,全国农业、农机系统积极探索秸秆利用途径,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了“直接还田”、“保护性耕作”、“秸秆养畜”、“压块制粒”、“生物腐熟”、“秸秆气化”、“培育食用菌”和“制造工业原料”等利用技术,推动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有效减少了秸秆焚烧。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选择推广适合本地区特点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有效遏制秸秆违规焚烧。

三、争取支持,加大各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继续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针,明确职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5.16•【文号】环办函[2000]80号•【施行日期】2000.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环办函[2000]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有关市环境保护局: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是全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

自1999年4月《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十分重视这项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最近发出通知,对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严格划定禁烧区、积极进行综合利用研究、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提出要求,并明确了各级环保、计划、科技、公安、财政、交通、农业等部门的职责分工。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精神,参照陕西省的做法,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二000年五月十六日附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去年4月份,国家环保总局等6部局联合颁发《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一年来,各地市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全省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特别是在机场周围、主要交通干线两侧、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点等敏感区域,划定了秸秆禁烧区,秸秆焚烧得到了有效遏制。

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地方露天焚烧现象仍然比较严重。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保护大气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大事来抓。

2024年秋季秸秆禁烧与利用方案

2024年秋季秸秆禁烧与利用方案

2024年秋季秸秆禁烧与利用方案____年秋季秸秆禁烧与利用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人口的减少,我国乡村地区的农业生产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传统的农田秸秆禁烧政策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形势。

为了保护农田环境、减少大气污染,并更好地利用秸秆资源,制定一套适应当前环境和经济发展需要的秸秆禁烧与利用方案势在必行。

二、政策目标1. 实现秸秆零直接焚烧,杜绝农田秸秆焚烧对环境的污染;2. 提升秸秆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3. 引导农民采取可持续的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田土壤质量和农业生产效益。

三、政策措施1. 完善法规制度:制定《农田秸秆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明确秸秆禁烧的具体规定和奖惩措施,强化对农田秸秆禁止焚烧的执法力度;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农村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向农民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性和方法,提高农民对秸秆禁烧与利用的认识和意识;3. 增加资金投入:加大对秸秆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和示范项目的支持力度,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降低农民投资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风险和成本,鼓励农民积极参与;4. 建设秸秆资源化利用设施:在农村地区建设秸秆收集、储存、加工、利用设施,提供统一的秸秆收购和处理服务,方便农民秸秆的处理和利用;5. 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积极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发电、秸秆制炭等技术,发展农田秸秆资源化利用产业,提高农民的收益。

四、具体措施1. 秸秆还田技术推广:加大对秸秆还田技术的宣传推广力度,鼓励农民将秸秆还田,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土壤保水保肥能力。

同时,加大对秸秆还田技术的研究和培训力度,提高农民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

2. 秸秆发电项目建设:在农村地区建设秸秆发电项目,发挥秸秆的能源价值,解决农村地区的能源供应问题。

同时,秸秆发电项目可以产生可再生能源,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减少大气污染的排放。

3. 秸秆制炭项目发展:积极发展秸秆制炭项目,通过制炭将秸秆转化为生物炭,可以用于农田改良和土壤修复,提高土壤肥力。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9•【字号】益政办发〔2023〕2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益政办发〔2023〕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19日益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露天禁烧第三章综合利用第四章保障机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防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动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秸秆,是指水稻、油菜、小麦、玉米、棉花以及其他农作物的茎叶及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并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和资金补贴力度,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需要。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为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水平,防治大气污染,保障航空和交通安全,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禁止焚烧秸秆,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供大家参考!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防止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保障交通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焚烧秸秆是农业生产方式的一种陋习,不仅对大气环境、林木资源、土壤生态等造成破坏,而且浪费资源,易产生安全隐患。

共同保护好环境,防止焚烧灾害发生,是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基本保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范围:高速公路、铁路、高压输电线两侧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的地带;人口集中区、文物保护单位及人文遗址、粮库、油库、林地、天然气管道和重要的通信、变电设施等1公里区域内。

三、各区、镇、处、场对辖区内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禁烧工作责任制,并于7月底以前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市环保局。

各村民委员会要全面开展群众性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制定和宣传禁烧秸秆的村规民约,教育和约束村民自觉禁烧。

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要求对秸秆进行科学处理,变废为宝,实现综合利用。

四、环保、公安、农业、交通运输、林业、监察、宣传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会同各区、镇、处、场切实抓好禁烧工作。

环保、农业、公安等部门和当地驻村工作组要联合组建禁烧巡查队,夏收期间实行全天候巡查,对出现的焚烧事件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及时通报情况;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国、省干道的巡查,确保公路交通安全和林木安全;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变废为宝,推动禁烧工作;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责任事故的行为。

衡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衡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衡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2021年10月20日衡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是指水稻、油菜、玉米、棉花、豆类、烟草等农作物采收后的剩余物质。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并将秸秆综合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和资金补贴力度,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需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组织日常巡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科技、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好下列工作:(一)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二)将秸秆露天禁烧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组织实施;(三)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发[1999]98号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发[1999]98号

关于发布《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98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民航总局联合制定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可以翻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并在乡镇、村庄张贴,广而告之。

附件: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附件: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秸秆系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第三条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禁止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

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通讯设施等周边地区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秸秆禁烧区范围: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

因当地自然、气候等特点对秸秆禁烧区界定范围做调整的,由省辖市(地)以上人民政府会商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划定,未做调整的,严格按前款执行。

第五条禁烧区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秸秆禁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名单,将秸秆禁烧做为村务公开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条例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条例 今天⼩编给⼤家分享的是关于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条例,希望⼤家喜欢!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条例(草案)》已经市七届⼈⼤常委会第三⼗五次会议初次审议。

现将《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条例(草案)》在中国嘉兴⽹和嘉兴⼈⼤门户⽹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防⽌秸秆露天焚烧,保护⽣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市⾏政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秸秆,是指⽔稻、⼤(⼩)麦、⽟⽶、油菜以及其他具有地上茎秆的农作物收获后残留的茎叶。

第四条各级⼈民政府是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把本⾏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作作为⽣态⽂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纳⼊⽬标责任制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市、县两级⼈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政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禁烧⼯作实⾏统⼀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民政府农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秸秆综合利⽤及其监督管理⼯作。

市、县两级⼈民政府综合⾏政执法部门对本⾏政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焚烧实施监督检查和⾏政处罚。

镇⼈民政府具体实施本⾏政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作。

发展和改⾰、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公安、财政、国⼟资源、交通运输、⽔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作。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秸秆露天禁烧的宣传教育,普及秸秆综合利⽤知识,引导公民和企业参与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作,增强全社会的⽣态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播、电视、报刊、⽹络新兴媒体等应当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依法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公益宣传活动。

贺州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贺州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贺州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0.08•【字号】贺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5届第14号•【施行日期】2023.10.15•【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贺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五届第14号《贺州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于2023年6月29日经贺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0月8日贺州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2023年6月29日贺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豆类、薯类、甘蔗等农作物在采收后的剩余物。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源头防控、因地制宜、疏堵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秸秆综合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和秸秆燃料化利用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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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环发[1999]98号
发布时间:1999-04-12
颁发部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执行时间:1999-04-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民航总局联合制定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可以翻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并在乡镇、村庄张贴,广而告之。

附件: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生态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全国人大环资委
附件: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秸秆系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第三条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禁止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

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通讯设施等周边地区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秸秆禁烧区范围: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

因当地自然、气候等特点对秸秆禁烧区界定范围做调整的,由省辖市(地)以上人民政府会商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划定,未做调整的,严格按前款执行。

第五条禁烧区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秸秆禁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名单,将秸秆禁烧做为村务公开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禁烧区乡镇名单由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地应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

到2002年,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等重要城市的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0%;到2005年,各省、自治区的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

第七条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应纳入地方各级环保、农业目标责任制,严格检查、考核。

第八条对违反规定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烧,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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