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机招标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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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机招标技术文件
1.适用规范
1.1适用于本项目的国家、地方或行业规范
1.1.1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项目适用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以及本市或行业规范、规程和标准。包括设计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相应使用说明或操作说明等内容,以及国外同类标准的内容等。
1.1.2适用本招标项目的技术规范
1.1.3构成技术文件的任何内容与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之间出现矛盾,都按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的最新版本执行。
2、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说明
2.1对投标人要求
2.1.1 投标人应具有圆满履约合同的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订立合同的权利。
2.1.2 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2.1.3 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设备(材料)制造厂商:
(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该招标设备(材料)资格和能力;
(2)具有制造(包括分包)与招标设备(材料)相同或相近设备(材料)业绩。
2.1.4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2.1.5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况,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2.1.6投标人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书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2.1.7招标人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会议纪要、澄清、修改及补充,都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2.1.8 投标人购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三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依据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2.1.9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五天以前按投标须知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对投标截止期五天以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分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有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2.2适合本项目的一般要求
2.2.1在下列环境条件下,设备能够正常运行且耐腐蚀和抗潮湿:
基本风压 550Pa
基本雪压 200Pa
多年最大风速 28.3m/s
年平均气温 4.7℃
最热月平均气温 24.16℃(七月)
最冷月平均气温 -15.5℃(一月)
极端最高气温 40.3℃
极端最低气温 -33.9 ℃
平均相对湿度 55 %
2.2.2 卖方必须使其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等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规范以及有关的法规要求。
2.2.3 当买方的数据表/工程规定与规定的标准和规范或法规要求有偏离时,卖方应及时将偏离内容提交买方供确认。
2.2.4 除非另有规定,压缩机制造厂应对整个压缩机组包括齿轮箱、驱动机、油系统、控制及仪表、辅机和管道系统等负全部责任,并负责各部件之间的协调。
2.2.5所有部件应有经证实的在相似操作条件下使用的成功经验。除非经买方特别同意,样机将不被接受。
2.2.6 机组的布置应合理,以便为操作和维护提供足够的空间和安全通道。
2.2.7 卖方应根据给定气体组分核算比热、压缩性系数及其它压缩机设计所需的气体物性参数。
2.2.8卖方应保证所有规定工况下的性能及正常工况下的轴功率。
2.2.9 压缩机的压力—流量的性能曲线从额定点到喘振点应连续上升。
2.2.10 卖方应对按照双方一致同意的操作和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制造的压缩机组的质量和性能指标承担全部责任。
2.2.11在用户遵守产品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条件下,压缩机机组运转12个月或交货后18个月内,确因产品质量不良而发生不应有的损坏时(不包括易损件),制造厂应无偿地及时为用户修理或更换损坏的零件。
2.2.12 机组应达到合同技术文件规定的所有操作条件
2.2.13机组性能的容许偏差范围应满足API 617 的规定。
2.2.14设备及其零部件或材质与本技术文件的设计、选材不一致时,或是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时,该设备将被拒收。
2.3设备技术工艺要求
2.3.1 机壳
2.3.1.1 机壳的厚度应适合于规定的设计压力和试验压力,并考虑至少有3.2 mm腐蚀裕度。
2.3.1.2 机壳的设计压力至少应等于最高吸入压力与跳闸转速时所有规定工况条件的最恶劣的组合条件下操作压缩机可能产生的最大升压之和,或等于买方规定的安全阀设定值。任何情况下,上述最高吸入压力不低于大气压。
2.3.1.3对于低温条件操作的压缩机机壳的设计温度应低于预计的最低操作温度;其它场合使用的压缩机,机壳的设计温度应不低于预计的最高操作温度加10℃。
2.3.1.4 除非另有规定,当压力超过3.923MPaG时或当氢分压超过1.38MPaG时,机壳应为径向剖分式。
2.3.1.5 压缩机本体的全部螺栓采用公制螺纹。
2.3.2 转动元件
2.3.2.1 除非另有规定叶轮不允许铆接。叶轮与轴的连接应采取键连接或过盈配合,任何转速下叶轮不应松动。
2.3.3 级间隔板和进口导叶
2.3.3.1 级间隔板和进口导叶宜采用焊接结构,也可铸造结构。
2.3.3.2若卖方采用了叶片扩压器,应避免产生异常噪音和振动。若单级压缩机采用叶片扩压器,须征得买方同意。
2.3.4 迷宫密封
2.3.4.1所有内部密封处应设置可更换的迷宫密封元件以减少内部泄漏量。优先选用静止式易更换的迷宫密封。
2.3.5 轴封
2.3.5.1 在所有规定的运行条件范围内,包括启动和停车,轴封应能防止工艺气体向大气泄漏或密封介质向压缩机内泄漏。密封应适应于启动、停车和买方规定的各种其它特殊运行时进口条件的变化。
2.3.5.2 轴封和轴套应便于检查和更换,且不必拆卸轴向剖分的上机壳或径向剖分的端盖。
2.3.5.3 按买方技术文件的规定,轴封可采用以下类型之一或其它组合。各零部件材料应适于使用条件。
(1) 迷宫密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