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试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与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下列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及行政处理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
被监管的实体或者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含责任单位与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列简称项目经理)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列简称总监)。
第三条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列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
第四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根据之一。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信用评价要求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对施工现场存在可评价项目的,原则上每一季度应评价一次。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六条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1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施工单位与项目经理记分。
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
附件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监管模式,督促责任主体落实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管部门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进行量化监管评价记分等监督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进行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监管评价记分情形的,可由省、设区市监管部门直接给予监管评价记分。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照《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执行。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动态监管评价内容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个方面,每个方面由若干个评价条款组成,并设定每一条款评价记分值,具体详见《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动态监管评价表(房建工程项目)》(附件1)、《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动态监管评价表(市政工程项目)》(附件2)、《监理单位和总监动态监管评价表》(附件3)。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锁定违规事实的具体位置,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宜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进行,网上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等其他原因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异议是否受理应当场做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进行督(巡)查,责任主体如对项目违规事实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责任主体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的次日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三条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记入“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设部门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网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
第四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以下简称动态考核管理,是指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诚信评价以及行政处理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被考核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第三条日常动态考核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给予记分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考核记分;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对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及质量安全诚信评价,应当遵守本办法;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第五条动态考核管理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六条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件1规定的情形分别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第七条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件2规定的情形分别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第八条责任主体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当工程施工周期超过2年时,责任人以每2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记分周期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在建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周期记分起算值;一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因故停工的除外;二责任人不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应适时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责任人的周期记分起算值;第三章记分实施与管理第十条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即“两个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办法,把考核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下列几种情况均应进行考核:1按“两个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规定开展考核工作;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发现应予以考核记分情形的;3对被列入差异化监管的企业所施工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应予以考核记分情形的;4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及考核的;第十一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省质量安全网上“质量安全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记分、违规事实调查确认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考核管理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行操作;未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记分告知单等文书,不能作为给责任主体记分的依据;第十二条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发现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拦;第十三条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确认单,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应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的依据;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监管人员在确认单上注明情况后提请项目监管部门领导组织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记分;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对违规事实留取影像资料,并在影像资料中注明具体部位或位置,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应实时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网上进行,在网上系统中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第十四条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确认单不在网上形成的,监管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确认单上的信息录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部门负责人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第十五条在违规事实调查中责任人当场提出异议的,监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见的当日内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送达,同时应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第十六条责任主体在告知单等公示期内对记分有异议的,可申请核实或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提出异议的责任主体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第十七条责任主体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1、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县市、区项目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可再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2、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可再向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3、由省级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确认与告知单网上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复核期间的记分值有效;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记分值生效,责任主体不得再申请核实或复核;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的责任人;第十八条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Jd=Xi/N ,其中Xi=1KYi+Mi, Yi=Yin,责任人周期记分值:Jr=Yi+MiJd: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Jr:责任人周期记分值Xi:责任单位所有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N:责任单位在记分周期内被考核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Xi:单个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K:单个项目符合本办法要求开展的历次考核的总次数,复查不计评价次数;Yi:单个项目的历次考核记分累计采集值;Yi:项目单次考核的记分采集值;Yi:单次考核的项目单位工程记分累计值;n:单次考核的项目单位工程个数;Mi:复查时拒绝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记分值;责任人同时有多个项目的,按周期内记分值最高的项目计算;记分值均不设峰值;第十九条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记分执法行为;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动态考核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动态考核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二十条在建工程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达到下列分值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组织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项目监理部总监和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对因故不能参加设区市组织的集中教育培训的人员,项目监管部门应通知其参加省质安总站组织的项目部人员集中教育培训;一一个月内记分累计值达50分的;二记分累计值达80分的;第二十一条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达30分及其以上的,省质安总站应分批组织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公司领导接受约谈:一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00分及以上的;二工程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的;三有关人员不按第二十、第二十一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责任单位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按下列分值给责任单位记分;一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的,按每人次扣8分;二被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扣8分;;三责任单位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扣8分;;四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改正的,每次扣10分;第五章质量安全诚信评价及应用第二十四条质量安全考核实行诚信评价制度,基本分值为100分;责任单位质量安全综合诚信分值:Xd=Jd-Ad-Bd+CdXd: 责任单位质量安全综合诚信分值Jd: 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Ad: 责任单位不良行为应扣分值Bd:责任单位保修期限内的竣工项目质量问题应扣分值Cd:责任单位良好行为应加分值;责任人质量安全诚信分值:Xr=Jr-Ar-Br+CrXr: 责任人质量安全综合诚信分值Jr: 责任人周期记分值Ar: 责任人不良行为应扣分值Br:责任人保修期限内的竣工项目质量问题应扣分值Cr:责任人良好行为应加分值;应扣分值和应加分值有效期均为两年;应扣分值和应加分值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一不良行为扣分值:1、因质量安全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不含简易行政处罚的,每一起给相应的责任单位扣5,责任人扣10分;2、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下列标准立即直接予以扣分;如事故被认定为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由相关责任主体持书面文件送达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撤销记分:1发生一般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每一起分别给责任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下同各扣10分,责任人项目经理和总监,下同各扣20分;2发生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每一起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20分,责任人各扣30分;3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每一起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80分,责任人各扣100分;4发生特别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每一起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100分,责任人各扣100分;二在保修期限内的竣工项目发生下列质量问题的,应给责任单位的扣分值:1、结构受力柱、墙、主梁等主要受力构件以及因地基与基础不均匀沉降产生的结构裂缝被用户投诉或有关部门发现查实的,属施工单位责任的,按每个构件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累计扣分不超过20分;2、卫生间、屋面和外墙等具有防水功能的部位产生渗漏水被用户投诉或有关部门发现查实的,属施工单位责任的,按每个构件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3、给排水系统因管道、设备故障或损坏造成停水或用户财产损失被用户投诉或有关部门发现查实的,属施工单位责任的,按每单位子单位工程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3分,每个项目工程累计扣分不超过9分;4、电气系统因线路、设备故障或损坏造成停电或用户财产损失被用户投诉或有关部门发现查实的,属施工单位责任的,按每单位子单位工程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3分,每个项目工程累计扣分不超过9分;5、主体结构存在裂缝、露筋或尺寸偏差等质量问题虽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但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按每个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10分;6、对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及时处理,引起用户反复投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按每个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10分;(二)二良好行为应加分值:1、本省内工程项目被评为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一项目一个项目多个单位工程的,按一个项目计,下同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3分,责任人各加6分;联合体施工单位减半加分;2、本省内工程项目被评为“闽江杯”省级优质工程或“华东片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年会示范样板工程”的,按下列规定加分:1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及以下的,每一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3分,责任人各加6分;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上的,每一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6分,责任人各加12分;2市政工程和园林工程:道路面积在20000㎡及以下的,每一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3分,责任人各加6分;道路面积在20000㎡以上的,每一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6分,责任人各加12分;城市跨河桥长度500m及以下4车道及以上的,每一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3分,责任人各加6分;城市跨河桥长度500m以上4车道及以上的,每一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6分,责任人各加12分;其他市政工程及园林工程每一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6分,责任人各加12分;以上工程联合体施工单位和参建责任主体均为减半加分;3、本省内工程项目被评为国家优质工程奖银质奖,每一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8分,责任人各加16分;联合体施工单位和参建责任主体减半加分;4、本省内工程项目被评为国家鲁班奖、詹天佑大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金质奖的,每一项目给责任单位各加20分,责任人各加40分;联合体施工单位和参建责任主体减半加分;第二十五条责任主体良好行为加分奖励信息,由相应责任主体持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5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向省质安总站申报;第二十六条由省级及以上监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扣分处罚信息,由省质安总站纳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省级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不良行为扣分处罚信息,按照“谁认定、谁考核”的原则,由作出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纳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省级以下其他监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处罚信息,经抄送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同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纳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第二十七条责任主体应主动如实申报良好行为加分奖励信息;责任主体主动申报奖励信息的,按考核标准加分;应由责任主体申报的奖励信息未申报或需申报奖励信息文件颁布之日起一年内没有申报的,不予考核加分;第二十八条鼓励责任主体主动申报处罚信息;责任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罚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处罚信息的申报;责任主体主动申报该类处罚信息的,按扣分标准减半执行;责任主体超过20个工作日仍未完成申报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获取该类处罚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发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责令申报通知书详见附件6,责任主体按责令要求申报处罚信息的,按扣分标准实施评价;经责令仍不申报的,按扣分标准予以加倍执行;第二十九条责任主体自行申报的行为信息,由受理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相关部门核查;有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核查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书面核查意见当日内,按标准实施并纳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第三十条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在省质量安全网上实时动态公布全省质量安全综合诚信分值排名前100名和后100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供各方在招投标中评判、取舍;第三十一条对施工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点对全省质量安全综合诚信分值排名后50名的施工企业、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对在本地区内质量安全综合诚信分值排名后50名的施工企业施工的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抽查,并严格按本标准进行考核;第三十二条不良及良好行为信息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责任主体对公示信息如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提出核实与复核;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对附件1、附件2规定的记分情形实时予以调整;第三十四条动态考核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动态考核管理工作举报、投诉电话为*************;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附件:1、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情形汇总表2、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情形汇总表3、责任主体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4、责任主体违规事实确认单5、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申报表6、责任主体处罚信息申报通知书附件1: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情形汇总表。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二)记分累计值达80分的。
第二十一条责任单位年度周期记分值达30分及其以上的,省质安总站应分批组织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公司领导接受约谈。
第十九条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记分执法行为。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动态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动态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监管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在建工程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达到下列分值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组织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项目监理部总监和总监代表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对因故不能参加设区市组织的集中教育培训的人员,项目监管部门应通知其参加省质安总站组织的项目部人员集中教育培训。
(一)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项目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二)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五)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2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20分。
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版
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版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信用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
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第十二条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表3,以下简称《确认单》),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应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的依据。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给予记分;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监管人员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注明情况后给予记分。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锁定违规事实的具体位置,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宜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进行,网上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等其他原因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给责任单位历次记分的累积值。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的,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并召开验收准备会的或已交付使用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终止动态监管的书面申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当日或终止监管(完工)书面申请2个工作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完成核实;核实终止监管(完工)或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符合要求的,终止该项目的动态监管记分和评价工作。
02.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及行政处理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
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
第四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信用评价要求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对施工现场存在可评价项目的,原则上每一季度应评价一次。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六条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1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
质量监督动态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条增减。
第四条第五条依据之一。
“双随机”机第六条项目遇到附表1-1和附表1-2规定的记分项目时,还应分别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分。
第七条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应责令其改正,当遇到附表2规定的记分项目时,还应分别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
第八条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当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超过2周年时,责任人以每2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第三章记分实施与管理第九条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办法,制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把日常监督工作融入动态监管与评价工作中。
除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进行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一)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与评价记分的;(二)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与评价记分的;(三)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
第十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项目监管认单》)准确。
《确认单》记入“项目监管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规定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规定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五)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2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20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XXX11
: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条违规理想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
:触及违犯第j条违规理想记分条款的监管评价次数。
: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条违规理想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
: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触及违犯第j条违规理想记分条款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平安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
〔一〕一个月内记分累计值达50分的。
〔二〕记分累计值达80分的。
第二十一条责任单位年度周期记分值达30分及其以上的,省质安总站应分批组织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平安的指导及其质量平安部门担任人停止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收回«约谈通知书»,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平安的公司指导接受约谈。
第十三条违规理想等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构成的,信息采集完毕后1个任务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记入〝质量平安监管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部门担任人在1个任务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担任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担任人应在2个任务日内完成审核,关于审核经过的,应将«告知单»归入网上公示送达,网上公示期为5个任务日;关于审核不经过的,应重新派人核对确认后归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XXX11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树立〝企业担任、社会监视、政府催促〞的质量平安管理机制,实在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作,依据«树立工程平安消费管理条例»、«树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质量监视管理规则»、«福建省树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树立工程平安消费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规范,结合我省实践,制定本方法。
02.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及行政处理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
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
第四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信用评价要求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对施工现场存在可评价项目的,原则上每一季度应评价一次。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六条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1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规定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五)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2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20分。
质量监督动态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条增减。
第四条第五条依据之一。
“双随机”机第六条项目遇到附表1-1和附表1-2规定的记分项目时,还应分别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分。
第七条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应责令其改正,当遇到附表2规定的记分项目时,还应分别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
第八条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当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超过2周年时,责任人以每2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第三章记分实施与管理第九条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办法,制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把日常监督工作融入动态监管与评价工作中。
除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进行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一)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与评价记分的;(二)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与评价记分的;(三)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
第十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项目监管认单》)准确。
《确认单》记入“项目监管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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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五)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2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20分。
本条第(三)项每检验批记一次;第(四)、(五)项每个分部分项工程记一次。
第五条建设工程重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或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到场组织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监理单位必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未参加或未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以及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三)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监理单位必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未参加或未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以及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本条第(一)项每个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验收记一次;第(二)、(三)项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或每检验批的验收记一次;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中间验收也按每个分部工程验收记一次。
第六条建设工程实体有下列情形的,项目监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安全设施、措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责令停止使用整改,给建造师记5分;逾期未整改的,加记5分。
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或已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规使用、督促整改的,给总监记5分;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监理单位未向项目监管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措施督促落实的,给总监加记5分。
(二)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或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施工安全隐患,楼层、施工段或操作面必须局部停工方能落实整改的,责令局部停工整改,给建造师记10分;逾期未整改的,加记10分。
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或已发现但未采取局部停工措施制止违规施工、督促整改的,给总监记10分;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监理单位未向项目监管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措施督促落实的,给总监加记10分。
(三)工程实体质量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或多个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隐患,必须全面停工整改方能保证生产安全的,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给建造师、总监各记20分;逾期未整改的,各加记20分。
出现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按各项规定分别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造师记分。
第七条工程建设过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一)责任人向监管人员送红包、有价证券的,给相关责任人记20分;(二)施工项目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向监理人员发放固定补贴或送红包、有价证券的,给建造师记20分;(三)项目总监收受施工单位补贴或红包、有价证券的,记20分。
第八条建造师、总监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除本条第三款情况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其记分自动归零。
责任人受到行政处罚的,其在该工程项目的累计记分扣除100分后继续实施记分;累计记分不足100分的,按零分作为起算值重新记分。
责任人记分累计达100分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其在该工程项目的记分累计值的50%作为其在下一个工程项目的记分起算值。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任职期间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起算值。
(一)建造师或总监在工程项目未竣工便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因故停工的除外;(二)责任人不按第十八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第三章记分实施与管理第十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
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记分、违规事实调查确认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管理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项目监管部门应建立记分、登记、查询和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将下列信息登记到“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内的记分登记册上(格式详见附件3):(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二)责任人发生变更或终止任职的时间;(三)责任人的每次违规记分值。
第十二条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确认时,应由2名及以上监管人员共同核实违规事实,并填写《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详见附件4),作为给相关责任人记分的依据。
同一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的,监管人员注明情况后提请项目监管部门领导组织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记分。
《告知单》须经项目监管部门领导审查后,方可实施记分登记。
第十三条《告知单》应送达责任人。
责任人如对记分有异议,应在收到《告知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项目监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并反馈。
第十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如发现责任人存在应给予记分的违规行为时,可责成项目监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
第十五条项目监管部门应建立记分卡管理制度。
记分卡(详见附件5)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项目监管部门负责登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下载、打印和发放。
责任人应按《告知单》中规定的时间,持记分卡到项目监管部门载入记分信息。
记分卡由被记分人保管,平时应存放在被记分人任职的项目管理机构,以便检查。
记分卡遗失时,责任人应到现任工程项目的项目监管部门补卡,补卡部门应加盖印章。
第十六条责任人的记分情况作为其是否履行好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的重要依据。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工程质量安全时,应检查责任人的记分卡,并依据记分情况对其所任职的工程项目实行差别化监管。
第十七条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记分行为。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动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动态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八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组织被记分的建造师、总监集中教育培训,以强化责任意识,增强业务素质,提高履职能力。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参加集中教育培训:(一)一个月内记分累计值达30分的;(二)记分累计值达60分的。
必须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责任人,由项目监管部门向其发出《集中教育培训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6)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详见附件7),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一)责任人记分累计值达80分以上的。
(二)工程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的;(三)责任人不按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四)责任人单位三次及以上未按规定组织自查自纠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后,给责任人或责任单位通报批评,通报批评文件应及时登录到“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上:(一)责任人提供虚假书面请假材料或签署虚假证明意见的;(二)责任人记分卡弄虚作假或私自涂改的;(三)责任人不按时持卡到项目监管部门载入记分信息的;(四)施工或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故不接受约谈的;(五)施工或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接受约谈后仍不按规定组织自查自纠的;(六)被责令停工(含局部停工和全面停工)整改3次及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监管部门对责任人及其单位进行立案调查,依照法律法规对责任人及其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应及时登录到“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上。
未实施行政处罚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一)责任人记分累计达100分的;(二)建造师或总监长期不在施工现场,拒不改正的;(三)出现第六条情形,被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
第二十二条监管人员在实施动态管理过程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动态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动态管理工作举报、投诉电话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名词解释与行为界定2、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定期自查自纠规定3、违规记分登记册(格式)4、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5、违规记分登记卡(格式)6、集中教育培训通知书(格式)7、约谈通知书(格式)附件1名词解释与行为界定1、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是指:(1)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包含危险性较大安全设施、措施安装、使用和拆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1)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责任人不在施工现场的;(2)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施工现场时,建造师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即项目部)又无法当场提供经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的书面请假材料的;(3)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施工现场时,总监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监理项目管理机构(即监理部)又无法当场提供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的书面请假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