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修培训和学历教育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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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现结合《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和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眼于能力建设和素质提升,讲求实效,探索前沿,注重培养与使用相结合。

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以不断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

用人单位要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增加投入以多种形式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将培养与使用有机结合。

全省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学时认定(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闽人函[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建省人事厅关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通知(闽人函〔2008〕96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和我省关于开展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工作的部署与要求,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的公共管理人才,推动我省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公共管理水平,根据《2007-2010年福建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我省行政机关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十一五”规划,现就2008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和参加其他学历学位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报名推荐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硕士学位和学历教育,报考前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闽委办〔2003〕50号)的要求,填写《干部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按干部管理权限申报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报名参加入学考试。

为满足不同层次人员的需要,今年我厅推荐以下在职硕士学位和其他学历教育项目,供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择参加,同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报考符合要求的其他高校的相关专业:(一)厦门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

具体要求及报名程序见附件一;(二)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

具体要求及报名程序见附件二;(三)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远程学历教育。

具体要求及报名程序见附件三。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赣人社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3号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省属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目标要求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重要要求,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为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江西篇章,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提供事业单位人才智力保障。

二、突出培训实效(一)把握培训重点内容。

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教育引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加强法律法规教育,不断提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干事创业能力。

加强专业化能力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和事业单位特点开展各方面专业知识培训。

(二)创新培训方式方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等方式,也可结合实际以集体学习、团队集训、以师带徒等方式进行,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7•【字号】皖政办[2000]79号•【施行日期】200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0]79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志,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二十七日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关人员定岗实施办法〉和(省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办发[2000]6号)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的有关做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原则组织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是这次政府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安排的重要途径之一,是适应未来发展需要、开发人才资源、培养后备干部、建设一支适应社会多方面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的重要举措。

做好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对于保证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和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习和培训的原则是:统一规划,形式多样,分类培训,按需施教。

做到组织安排和个人选择相结合,统一安排与部门自行组织相结合。

二、学习和培训的形式1、研究生学历教育。

由中国科技大学、安徽大学、合肥工业大学等院校进行有关专业研究生学历教育(专业设置见附件,下同)。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大专学历且有两年以上工龄、达到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分流人员均可报名,并经组织考试后入学,学制二年半。

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的人员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后,由承办院校发给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保障公共利益,落实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开放性和透明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职责,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滥用职权,不得参与或者组织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者侵害群众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独立开展事务,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优化配置人力资源,发挥工作人员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职业水平。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正、透明、竞争和激励的原则。

第二章聘僱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务要求,通过考试或者竞争上岗方式,按照职务层次、岗位特征、学历专业等条件,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聘用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不得有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务要求,对工作人员的聘期、职务、职称、聘任条件等进行明确。

职务和职称评聘应当根据工作要求和职业发展要求,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制度,鼓励工作人员积极参加职称评审和职务晋升。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为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和进修机会,鼓励学历和专业技能的提高,并组织职业能力鉴定,根据工作能力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待遇和职务晋升。

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培训和能力鉴定,提高工作水平和技能。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薪酬制度和福利待遇,根据工作性质和职责、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岗位特征和前提要求等因素提供相应的薪酬和福利。

第三章工作绩效管理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依据工作职责、任务完成情况、职业素质和参与业务能力等多个方面考核工作人员的绩效,并根据绩效给予激励或处分。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结果应当公示,并与薪酬、晋升等挂钩。

沙人综〔2012〕37号关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共管理硕士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沙人综〔2012〕37号关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共管理硕士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沙人综〔2012〕37号沙县公务员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共管理硕士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共管理硕士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通知》(闽人发[2012]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沙县公务员局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主题词:公共管理学历学位教育通知沙县公务员局办公室 2012年7月24日印发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共管理硕士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通知各市、县(区)公务员局(人事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直各单位人事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和《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现就2012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共管理硕士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项目推荐考虑到不同地区参训人员的需要,今年我局推荐以下公共管理硕士在职学历学位教育项目,供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考选择。

(一)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双证)。

具体要求及报名程序请查阅;(二)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单证)。

具体要求及报名程序请查阅;(三)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单证)。

具体要求及报名程序请查阅/www/mp a/index.html;(四)华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单证)。

具体要求及报名程序请查阅;以上推荐的项目详情可登陆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网站查阅,网址。

二、报名程序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闽委办〔2003〕50号),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填写《干部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申报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入学考试。

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委机关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导管理,鼓舞职工努力学习,提升队伍素养,促进事业进展,参照《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导管理暂行方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珠江委机关工作人员学历学位教导包括参与国家承认的在职讨论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硕士讨论生、博士讨论生学历或学位的学习。

第三条委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在职学历或学位教导,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到委机关工作两年以上(不含见习期或试用期),且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2.挑选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的专业,体现学用全都的原则;3.以业余学习为主,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光。

第四条参与在职学历学位教导应按照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实行个人申请和组织推举相结合的方式报名。

详细程序如下:1.个人填写《珠江委职工学历教导申请表》;并附所报院校招生简章。

2.所在处、室主要领导签署看法。

3.人事劳动教导处审批。

其中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与学习的,由人事劳动教导处报分管委领导审定;委领导参与学习的,由委主任批准。

第五条经批准参与学习的人员学费由单位报销60%,个人负担40%;报名费、书杂费、复习辅导费、来回路费和在参与学习中所发生的其它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六条学费(含单位报销部分)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期满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凭有关证实和发票到人教处签署看法,并签定毕业后服务年限协议书后核报。

未能在学制期内取得规定的学历或学位的,延伸不得超过2年时光,过期后不再报销相应学费,延伸期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自理。

第七条浮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费自负:1.未经所在处室领导同意和人教处批准,自行报考参与学习的;2.因参与学习严峻影响本职工作并经警告无效的;学习期间因违章、违纪、违法受各类处分的。

第八条在职学历学位教导经费纳入“干部培训费”年度预算,经费预算由人事劳动教导处按照年度教导培训状况编报,经费由人教处管理。

第九条参与在职学历学位教导的人员应乐观工作,努力学习,为水利事业的进展多作贡献,毕业后除因工作需要组织布置外,须在本单位服务5年以上。

机关事业单位培训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培训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培训管理办法一、目的和职责1、培训管理制度的目的和依据本培训管理制度旨在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明确培训目标,提高员工业务水平,促进个人与单位的共同发展。

(2)规范培训管理,确保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

(3)合理分配培训资源,提高培训投入产出比,降低培训成本。

(4)建立长效的培训机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2、公司人力行政部的职责与权限(1)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本培训管理制度。

(2)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各项培训活动的开展。

(3)负责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对培训需求进行分析。

(4)负责培训预算的编制和培训费用的管理。

(5)负责高层次学历/学位教育费用报批工作。

(6)负责内部讲师的选拔、培养和管理。

(7)负责培训效果的评估与考核。

(8)负责培训服务期的约定及相关事宜。

(9)负责对本制度的解释和修订。

公司人力行政部具有以下权限:(1)对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培训活动予以纠正。

(2)对培训资源进行合理调配,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3)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培训类别和方式1、新入职应届毕业生培训(1)第一阶段:基础知识培训- 培训目的:使新入职应届毕业生了解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组织架构、工作流程和职业素养。

- 培训对象:当年新入职的应届毕业生。

- 培训时间:一般为入职后的前两周,共计40学时。

- 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实地参观、互动讨论等形式。

- 培训内容及分工:包括单位概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团队协作等,由人力行政部组织,相关部门协助。

- 培训要求:学员需按时参加培训,完成培训任务,并通过结业考核。

(2)第二阶段:岗位技能培训- 培训目的:使新入职应届毕业生掌握所在岗位的基本技能,提高工作能力。

黔南州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实施方案

黔南州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实施方案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州”、“人才强州”战略,充分发挥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先导性、战略性和基础性作用,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不断优化自身知识结构,增强自身综合素质,培养一大批理论水平高、视野宽广的复合型高层次人才,不断夯实全州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人才支撑基础。

现结合黔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本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人员在岗工作满1年以上,报考并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在职人员完成学业并取得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的,由本级财政、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学费。

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的,由本级财政资助2/3,所在单位资助1/3。

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由本级财政资助1/3,所在单位资助1/3,个人承担1/3;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由所在单位资助2/3,个人承担1/3。

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其中之一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人员由本级财政资助1/4,所在单位资助1/4,个人承担1/2;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由所在单位资助1/2,个人承担1/2。

对攻读国家、省有关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或校地合作办学项目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对实际发生的学费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学费资助。

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学费总额超过6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攻读硕士学历学位学费总额超过4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三条州、县(市、区)两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是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在职人员参加学习备案及人员信息库建设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学费资助经费预算,对申请资助的费用进行审核。

第四条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干部教育工作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干部教育工作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干部教育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1982.10.03•【文号】中发[1982]41号•【施行日期】1982.10.0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干部教育工作的决定(一九八二年十月三日中发[1982]41号)(一)在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后,中央一再指出,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必须有步骤地改革领导机构和干部制度,加强干部的教育和训练,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中央党政机关的机构改革,包括裁并重叠的机构,组建领导班子,紧缩人员编制,特别是实行老干部离休退休制度,废除实际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一大批超过规定年龄界限的老同志退出第一线,许多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优秀干部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使领导班子的面貌开始发生变化。

这是一个良好开端。

当前,要不失时机地抓紧培训干部,把干部教育工作正常化、正规化、制度化,力争在三、五年内使中央党政机关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水平得到明显的提高。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

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是: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干部队伍的素质如何,能否适应总任务的要求,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盛衰兴亡。

因此,有计划地、大规模地培训干部,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批专门人才,是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继往开来、保证党的路线连续性的紧迫要求,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我们党是有重视培养、训练干部的历史传统的。

早在革命战争年代,党一方面组织广大干部在革命实践中学习提高,一方面又在极端艰苦的条件下兴办各类干部学校,组织在职学习,为夺取革命胜利准备了大批治党、治军、治国的干部。

丰人社发〔2011〕113号--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学历教育通知

丰人社发〔2011〕113号--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学历教育通知

丰人社发〔2011〕113号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系统专业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机关、事业单位:现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系统专业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社办〔2011〕148号)文件转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规定和要求,通知本单位、本部门所属单位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报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选派计划市上分配我县2011年基层干部系统专业教育选派计划73名。

二、申报和审批各乡镇(街道)组织委员或人事干部以及县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工人事干部,将本单位符合报考条件人员的名单于2011年8月10日前以电子件和纸质件报县人社局人力资源管理科。

同时,报名参加2011年基层干部系统专业教育的人员需填写《重庆市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学历教育申请表》一式三份,报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于2011年8月15日前报县人社局人力资源管理科审核,逾期不再办理。

三、报名时间、地点报考业余(半脱产)和函授的学员,于2011年8月26日——8月30日在县教委招办报名;报考网络远程教育的学员于2011年8月1日——8月20日在县人社局人力资源管理科报名。

四、考试时间报考业余(半脱产)和函授的学员于2011年10月15日——16日在本县招办参加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报考网络远程教育的学员于2011年8月27日参加入学考试,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选派基层干部参加系统专业教育,是落实《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统筹推进城乡人才资源开发、提高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能力素质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领会文件精神,进一步清理本乡镇(街道)和本部门及所属单位1973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未取得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认真安排好符合条件的人员分期分批参加报考。

关于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暂行规定

关于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暂行规定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暂行规定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新机制,培养大批精通国土资源经济、法律、规划等业务的复合型、应用型的高素质、高层次的管理人才。

根据《国土资源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以及省厅、市委关于人才规划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是指国家规定或认可的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教育。

第二条本规定鼓励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职在编人员;(二)报考专业应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需由本人自愿申请,组织批准。

第四条同一部门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不宜过度集中,以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

第五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以业余学习为主,鼓励参加自学考试形式的学历学位教育。

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单位应尽量保障参学人员的学习时间,参加学校的集中学习视作出勤。

第六条对符合条件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 1 -1、参加与本职业务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考试,取得本科学历证书的,按交纳学费的60%予以报销;取得大学本科学士学位的,按交纳学费的70%予以报销。

2、参加与本职业务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学习考试,取得硕士研究生结业证书的,按交纳学费的60%予以报销;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按交纳学费的75%予以报销;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的,按交纳学费的80%予以报销。

3、参加与本职业务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习考试,取得博士研究生结业证的,按交纳学费的60%予以报销;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按交纳学费的85%予以报销;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证书的,按交纳学费的90%予以报销。

4、学习期间的教材费、往返学习时的交通费(原则上乘坐火车、汽车)由单位报销,住宿费按相关规定标准由单位报销。

第七条参加同一层次两个院校或两种以上专业学历、学位教育的,按规定只享受一次(其中一项)。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费用报销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费用报销办法

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费用报销办法》的通知市直各部门:为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继续学习,提高素质,进一步规范在职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报销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费用报销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费用报销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在职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报销 ,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费用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脱产或非脱产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需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三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政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及所属行政机构和全额管理的事业单位。

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此办法自行确定。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应相同或相近。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批准非脱产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只可享受一次学费补助,即以参加工作之日起在职人员的最高学历为基准,首次参加更高学历学位教育的(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所在单位给予报销最高不超过 60%的学费并且总额不得超过 15000 元,其他费用如报名费、辅导费、教材费、证书费、差旅费、食宿费、答辩费等均由个人自理;再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和参加第二学历学位教育的,各种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单位不再给予报销。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由组织选拔安排脱产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其费用由单位按规定报销;其他脱产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各种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首次非脱产参加学习的在职人员,学习期间的学费由个人垫支,学习结束后,凭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和正式收据(发票)回原单位报销。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短期培训,经组织批准后,其培训费开支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学费补助,列“公用支出--培训费”科目。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培训规定》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培训规定》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培训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中共重庆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21•【字号】渝人发[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培训规定》的通知(渝人发〔2009〕41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职员培训管理,推动我市事业单位干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干部培训工作实际,我们对原《事业单位职员培训规定》(渝人发〔2000〕14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培训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二○○九年三月二十一日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事业单位职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职员队伍,推动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重庆市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职员,系指除已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之外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中聘用在职员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职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员队伍建设的需要,按照管理职能、岗位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分层次分类别对职员进行培训。

第四条事业单位职员培训遵循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训、注重能力、学以致用、创新开拓的原则。

第五条职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职员考核的内容和聘任、晋升的依据。

第二章培训管理第六条实行培训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培训”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市人事局主管全市事业单位除市管领导干部以外的职员培训工作。

答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取得更高学历(学位)的认定程序

答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取得更高学历(学位)的认定程序

行难路远辟蹊径寒夜执灯照路人----孙景民团队答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取得更高学历(学位)的认定程序新考录机关事业单位的,想提高学历或学位,发来一些问题,下面给予回答。

一、通过各成人教育、党校教育拿到毕业证、学位证;二、带着你的毕业证、学位证前往人事部门,填写《干部更改学历、学位审定表》,通过认证后,新的学历、学位才有效,作为定级、调整工资待遇的参照依据。

就读并取得国民教育(包括成人教育)、党校教育等学历、学位,要求更改原有学历、学位的,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审定。

审定程序如下:1、本人填写《干部更改学历、学位审定表》,并将报考院校的入学登记表、在校学习成绩表、毕业鉴定、毕业生登记表等原始学籍材料以及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证书(原件)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查验。

2、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定。

省、市、县(市、区)委管理的干部更改学历、学位,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单位党组织签署意见后,分别报省、市、县(市、区)委组织部门审定。

其他干部更改学历、学位,由负责管理该干部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单位党组织研究审定。

3、组织人事部门将审查认定的新学历、学位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及干部本人,并将按规定需要归档的学籍材料归入干部档案,修改有关干部信息。

4、难以确定的学历、学位,可要求干部所在单位或干部本人提供就读学校批准办学的有关文件,然后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确认。

附件为:《干部更改学历、学位审定表》行难路远辟蹊径寒夜执灯照路人----孙景民团队干部更改学历、学位审定表备注:1. 审定干部更改学历、学位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2. 审定更改学历、学位除填写本表外,需另附:入学考试成绩、录取通知书、在校学习成绩、入学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毕业鉴定、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证书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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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修培训和学历教
育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县委《关于深化人才工作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精神,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学习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综合能力和文化水平,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选派外出进修培训和参
加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教育的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二、学习形式
(一)进修培训
进修培训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单位选派到国内专业院校、培训机构、科院院所、企业和上级对口单位进行3至12个月的专业性、提高性等脱产学习。

根据“学以致用”的原则,学习的内容应与本单位、本岗位的工作对口和接近。

(二)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是指通过在职、脱产等形式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学位。

优先鼓励通过在职教育取得高层次学历、学位。

三、申报条件
(一)选派外出进修培训和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开拓创新能力强,具有发展潜质;
2. 学习的内容符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与单位业务密切相关;
3. 身心健康,学习结束之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以上;
4. 近三年年度考核在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 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2. 受处分期间或正被立案审查的;
3. 其他原因不符合选派和脱产学习条件的。

四、申报程序
(一)进修培训申报程序
1. 制定计划。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制定选派人员外出进修学习计划,明确学习时间、地点、选派条件、要求等相关内容。

2. 个人申报。

根据单位制定的学习计划,个人填写《X 县机关事业单位选派外出进修培训人员审批表》向单位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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