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适用区域】浙江省【发布时间】2018-09-30【生效时间】2018-12-01【关键词】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管理条例(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依法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和城际轨道工程,但不包括其中的专用公路、专用航道、军事港口、渔业港口和抢险救灾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的人员、执法车辆和装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统称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第四条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七)指导下级监管部门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八)组织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九)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经验交流、培训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十)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优化施工组织方案,组织方案,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预控有效性,根据《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217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目的与适用范围第二条公路桥梁和隧道施工环境条件复杂,施工组织实施困难,作业安全风险居高不下,一直是行业安全监管的重点环节。
在工程实施前,开展定性或定量的施工安全风险估测,能够增强安全风险意识,改进施工措施,规范预案预警预控管理,有效降低施工风险,严防特大事故发生。
第三章评估范围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可由各地根据工程建设条件、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管理模式,以及当地工程建设经验,并参与以下标准确定。
第三条桥梁工程一、多跨或跨径大于40m的石拱桥,跨径大于或等于150m的钢筋混凝土拱桥,跨径大于或等于350m的钢箱拱桥,钢桁架、钢管混凝土拱桥;二、跨径大于或等于140m的梁式桥;三、墩高或净空大于100m的桥梁工程(岩根河大桥);四、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的特大桥、大桥工程;五、特殊桥型或特殊结构桥梁的拆除或加固工程;六、施工环境复杂、施工工艺复杂的其他桥梁工程。
第四条隧道工程一、穿越高地应力区、岩溶发育区、区域地质构造、煤系地层、采空区等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隧道,黄土地区、水下或海底隧道工程;二、浅埋、偏压、大跨度、变化断面等结构受力复杂的隧道工程;三、长度3000m及以上的隧道工程,Ⅵ、Ⅴ级围岩连续长度超过50m或合计长度占隧道全长的30%及以上的隧道工程;四、连拱隧道和小净距隧道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隧道工程;六、施工环境复杂、施工工艺复杂的其他隧道工程。
第四章评估方法第五条施工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分为总体风险评估和专项风险评估。
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文字号】浙交〔2015〕58号【适用区域】浙江省【发布时间】2015-03-02【生效时间】2015-03-30【关键词】道路,建筑施工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浙交〔2015〕58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切实发挥施工安全风险预警预控作用,有效降低施工风险,确保施工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3月2日附件:1.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2.管理办法起草说明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切实发挥施工安全风险预警预控作用,有效降低施工风险,确保施工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项目的斜拉桥、悬索桥桥梁工程,墩高或净空大于100米的桥梁工程,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的特大桥、大桥工程,长度1000米及以上隧道工程,连拱隧道和小净距隧道工程,浅埋和偏压等结构受力复杂的隧道工程,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以及交运输通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规定的评估范围均应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其他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分为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三类,各项目结合实际,逐级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形成系统有效的风险评估体系和管控措施。
公路风险评估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工作,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的风险评估、控制和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责任明确,分工协作;(三)科学评估,合理控制;(四)持续改进,动态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二)组织编制、修订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三)对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四)对重大风险源进行会审、论证和决策;(五)组织、指导、监督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
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风险评估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风险识别:对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源、有害因素进行识别;(二)风险分析: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风险等级;(三)风险评价:根据风险等级,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条风险识别:(一)对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工艺流程、人员操作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二)对自然灾害、社会环境、政策法规等因素进行评估;(三)对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有害因素进行分类、汇总。
第九条风险分析:(一)采用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类比分析等方法,对风险进行评估;(二)对风险等级进行划分,明确风险等级的界限。
第十条风险评价:(一)根据风险等级,提出风险控制措施;(二)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其有效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一条风险控制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技术措施:改进工艺流程、更新设备设施、优化操作方法等;(二)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等;(三)应急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等。
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指南培训
评估结果应用
01
评估结果作为制定安全措施的依据
03
评估结果作为安全培训和宣传的依据
02
评估结果作为施工方案调整的依据
04
评估结果作为安全检查和整改的依据
5
典型问题解析
评估方法选择
定性评估方法:适用于风险等级较低、影响较小的项目
建立完善的评估制度和流程,确保评估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谢谢
01
收集资料:收集与评估对象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资料
02
风险识别:分析评估对象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包括技术风险、管理风险、环境风险等
03
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04
制定措施:针对评估出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05
跟踪监测:对评估对象实施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后,进行跟踪监测,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环境、施工工艺、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方面的安全风险
评估方法: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如安全检查表、故障树分析、概率风险评估等
评估结果应用: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安全风险评估方法
定性评估方法:通过专家经验、历史数据等对风险进行评估
01
定量评估方法:通过数学模型、统计分析等对风险进行量化评估
演讲人
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指南培训
目录
01.
概述
02.
基础知识
03.
主要内容
04.
主要要求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依法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和城际轨道工程,但不包括其中的专用公路、专用航道、军事港口、渔业港口和抢险救灾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的人员、执法车辆和装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推行数字档案、推进系统互联和数据共享、整合监控平台等方式,提升信息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服务质量。
鼓励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业单位),通过信息化技术应用,提高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自我管理水平。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是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套程序和规范。
它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案。
下面将从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内容、流程和应用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1.施工现场环境评估:对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条件、气候环境、周边环境等进行评估,分析其对施工安全的可能影响。
2.施工设备评估:对施工所需要的各种机械设备、工具和仪器进行评估,检查其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能够正常运行且安全可靠。
3.施工材料评估:对施工所使用的各种材料进行评估,检查其是否合格、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并评估其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
4.施工工序评估: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工序进行评估,分析其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和危害,并提供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安全操作规范。
5.施工人员素质评估:评估施工人员的技能水平、工作经验和安全意识,确保其能够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并能够妥善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1.风险识别:通过对施工现场的勘察和检查,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
2.风险评估:对已识别的安全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确定其可能的发生概率和危害程度。
3.风险控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4.风险监控: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监控和跟踪,及时调整和完善控制措施。
5.风险应急:制定应急预案,培训施工人员正确处理紧急情况,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1.施工方案编制阶段:在编制施工方案的过程中,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并在方案中体现。
2.施工前准备阶段:在施工前的准备阶段,对施工现场、设备、材料和人员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同时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并记录整改情况。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21〕16号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21〕16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与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月24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坚持“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动态实施、科学管控”的原则。
第四条施工安全风险等级按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后果和概率,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
第五条重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较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一般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较小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以上同时满足两个以上条件的,按最高等级确定风险等级。
第二章风险评估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和地方铁路工程施工图阶段风险评估统称为总体风险评估;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和地方铁路工程施工阶段风险评估统称为专项风险评估。
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切实发挥施工安全风险预警预控作用,有效降低施工风险,确保施工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项目的斜拉桥、悬索桥桥梁工程,墩高或净空大于100米的桥梁工程,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的特大桥、大桥工程,长度1000米及以上隧道工程,连拱隧道和小净距隧道工程,浅埋和偏压等结构受力复杂的隧道工程,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以及交运输通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规定的评估范围均应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其他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分为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三类,各项目结合实际,逐级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形成系统有效的风险评估体系和管控措施;第四条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是指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根据工程地质环境条件、建设规模、结构特点等孕险环境与致险因子,估测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的整体施工安全风险条件,确定整个工程项目各风险评估对象的施工安全风险等级;第五条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是以项目总体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以施工合同段为单元,将总体施工安全风险中评估对象等级为Ш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工程,根据其作业风险特点以及类似工程事故情况,进行风险源普查,并针对其中的重大风险源进行量化估测,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第六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是以合同段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有关规定梳理并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单元,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第七条总体和专项施工安全风险等级按照事故可能性、事故严重程度等情况分为低度Ⅰ级、中度Ⅱ级、高度Ш级、极高Ⅳ级四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按危险程度等级分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两级;第二章评估论证第八条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由建设单位负责,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统筹明确本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和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方法,若参考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中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可结合工程实际调整完善或自行设计评估指标体系,但调整完善或自行设计的评估指标体系需组织专家论证;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应按照经论证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纳入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开展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工作,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报告,无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报告,监督单位可不受理监督申请;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依据经论证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本合同段风险评估等级达到Ш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工程开展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需开展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而无合同段施工安全风险专项评估报告的,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开工令;对于独立大桥或长大隧道工程项目处于两个及以上施工合同段的,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实施;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负责的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报告和施工单位负责的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均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编制,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成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小组;二评估工作小组负责人应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管理经验,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三评估小组至少应由5名及以上评估工作人员组成,且至少3人应满足: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管理经验,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第十三条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目的、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范围等;二工程概况:项目简介、工程水文地质、施工组织方案、工程特点与难点等;三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分析;四结论和建议;第十四条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和调整完善或自行设计的评价指标体系论证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论证会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设计、监理和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参加论证会;二专家组应至少由5名具有相关经验的专家组成;三需论证的评估报告或评价指标体系应在论证会召开3天前送达专家组成员及相关单位;第十五条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目的、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范围等;二工程概况:项目简介、工程水文地质、施工组织方案、工程特点与难点等;三项目施工安全风险总体评估等级;四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分析评估单元划分、风险分析、风险辨识、风险估测、一般风险源控制等;五重大风险源估测风险源事故发生可能性、事故严重程度、重大风险源等级估测;六风险控制对策措施及建议;七评估结论;第十六条合同段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论证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论证会应由施工单位项目部组织召开,建设、设计和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参加论证会;二专家组应至少由5名具有相关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本分部分项工程的参建单位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三需论证的评估报告应在论证会召开3天前送达专家组成员及相关单位;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合同段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再报建设单位备案;第十八条施工单位组织编制的合同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说明:编制依据、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等;二工程概况:项目简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平面布置,施工准备情况等;三施工工艺:主要施工技术方案、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要求等;四施工计划: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劳动力计划等;五危险因素分析:危险源辨识、评估等;六施工安全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管理措施、安全应急措施等;七安全检查和验收:检查方法、内容、程序验收等;八安全验算及相关图纸;九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组织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论证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论证会应由施工单位项目部组织召开,建设、设计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参加论证会,涉及铁路、海事、交警等相关单位的应邀请其参加论证会;二专家组应至少由5名具有相关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本分部分项工程的参建单位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三需论证的专项方案应在论证会召开3天前送达专家组成员及相关单位;第二十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对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再报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对需经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审核后再组织专家论证,并按专家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报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再报建设单位审批;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对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中风险等级达到Ⅳ级极高风险的工程,应及时调整完善设计方案,降低风险等级,若难以调整设计方案的,应予以确认,并提出降低施工安全风险的技术措施;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专项施工安全风险等级达到Ⅳ级极高风险且无法调整设计方案的工程,应及时调整完善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降低施工安全风险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第二十三条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应遵循动态管理原则,当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完善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如施工过程中确需重大修改或调整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应重新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程序进行审查,若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提交开工报告前,应向监理和建设单位提供本合同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进行审核确认;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对风险等级Ш级高度风险以上的施工作业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制定相应的监控与防治措施或专项应急预案,做好施工过程预警预控;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对风险评估等级达到Ш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施工作业建立监测、验收、日常巡查和定期报告等制度,对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交底,对风险等级Ш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施工作业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落实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派驻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核查验收制度,重点核查安全技术交底、机械设备和人员到位、监控监测等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监理单位应及时指出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风险等级达到Ш级极高风险及以上重大风险源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现场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提高现场防护标准,对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责令停止施工;第三十条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监督,并将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开展情况与项目“平安工程”冠名和“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等联动挂钩;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2015年3月30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5〕58号2015年03月13日。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一、开展总体风险评估。
根据设计阶段风险评估结果(若有),以及类似结构工程安全事故情况,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初步分析本项目孕险环境与孕险因子,估测事故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性,确定项目总体风险等级。
二、确定专项风险评估范围。
总体风险评估等级达到Ⅲ级(高度风险)以上桥梁或隧道工程,应进行专项风险评估。
其他风险等级的桥梁或隧道工程可视情况开展专项风险评估。
三、开展专项风险评估。
通过对施工作业活动(施工区段)中的风险源普查,在分析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基础上,却大重大风险源和一般风险源。
宜采用指标体系法等定量评估方法,对重大风险源发生事故的概率及损失进行分析,评估其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性与严重程度,对照相关风险等级标准,确定专项风险等级。
四、确定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风险接受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专项风险等级在Ⅲ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施工作业活动(施工区段),应明确重大风险源的监测、控制、预警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其他风险等级的桥梁、隧道工程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成本效益原则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章评估组织与评估报告第八条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及专项风险评估由项目具体负责实施。
第九条评估工作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的工程管理经验,并有参与类似工程施工的经历。
第十条风险评估工作应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反映风险评估过程的主要工作。
报告内容应包括评估依据、工程概况、评估方法、评估布置、评估内容、评估结论及对策建议等。
评估结论应当明确风险等级、可能发生事故的关键部位、区域或节点、事故可能性等级、规避或降低风险的建议措施等内容。
第七章实施要求第十一条项目应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对项目施工过程实施预警预控。
专项风险等级在Ⅲ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施工作业活动(施工区段)的风险控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重大风险源的监控与防治措施、应急预案经项目总工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论证或复评估。
【标准施工方案】公路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标准施工方案】公路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标准施工方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一、目的为指导和规范本项目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做到有效控制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降低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保障工程建设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二、基本要求1.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主要是指针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作业活动、作业环境、施工设备(机具)、危险物品、施工方案中的潜在风险而开展的风险源辨识、分析、估测和预控等工作。
2。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应遵循动态管理的原则,当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施工队伍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三、评估范围本项目评估范围为佛陈大桥。
四、评估程序项目部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应按照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计划、选择评估方法、开展风险分析、进行风险估测、确定风险等级、提出措施建议、编制评估报告的程序进行.五、评估阶段1.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分为总体风险评估和专项风险评估两个阶段。
2. 总体风险评估是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同时,根据工程地质环境条件、建设规模、结构特点等孕险环境与致险因子,评估工程整体风险,估测其安全风险等级。
总体风险评估属于静态评估.(1)桥梁工程总体风险评估,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要求进行评估。
(2)特殊路基段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参照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高边坡及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评估。
(3)互通立交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要求,结合本项目互通立交的特点,按照桥梁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思路开展评估。
3。
专项风险评估是指在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同时,将本项目评估范围内的工程总体风险评估等级达到Ⅲ级(高度风险)及以上时,将其中高风险的施工作业活动(或施工区段)作为评估对象,根据其作业风险特点以及类似工程事故情况,进行风险源普查,并针对其中的重大风险源进行量化估测,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切实发挥施工安全风险评估预警预控作用,有效降低施工风险,确保施工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及目的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是安全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关键性工作。
交通运输部于2011年印发了《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217号),我省按照文件要求开展了试行工作。
2014年交通运输部又出台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20号),对风险评估管理工作再次作了强调。
因此根据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试行情况,结合2014年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运输部的最新要求,我局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起草了本《办法》。
此外,《办法》的出台创新性地提出了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管理办法,是传统事中事后风险监管向事前安全风险精细化管控转变的尝试。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指导项目有序、规范地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打下良好基础。
二、起草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
三、起草过程(一)2014年10月开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起草了初稿。
(二)2014年11月,组织全省各市质监机构、部分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和评估单位对《办法》初稿征求了书面意见,另外还组织部分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和评估单位进行了座谈讨论。
(三)2014年12月初,由局安全处根据征求的书面意见和座谈讨论意见进行了修改。
(四)2014年12月12日提交厅质监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公路工程施工风险评估制度
公路工程施工风险评估制度一、前言公路工程施工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难免会面临各种风险,如果不对这些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就容易导致施工出现问题,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
因此,建立健全的公路工程施工风险评估制度,对保障公路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和工程质量的稳定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风险评估的重要性1. 保障施工质量通过风险评估,可以及时识别和分析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科学制定应对措施,有效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保障施工质量。
2. 降低施工安全事故风险公路工程施工涉及到各种作业,存在着各种安全风险。
通过风险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3. 提升施工效率通过风险评估,可以合理规划施工过程,避免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施工中断和延误,提高施工效率,减少施工成本。
4. 保障环境和资源公路工程施工会对周边环境和资源产生一定的影响,风险评估可以帮助有效控制这些影响,保护环境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公路工程施工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1. 制度的制定目的和依据(1)目的:建立健全的公路工程施工风险评估制度,是为了规范施工过程,提高施工质量,确保安全施工,实现项目可持续发展。
(2)依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身的公路工程施工风险评估制度。
2. 制度内容(1)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公路工程施工风险评估工作。
(2)工作程序:明确风险评估的工作流程,包括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管控、风险应对等环节。
(3)风险评估方法:确定适合自身的风险评估方法,包括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
(4)风险评估指标:明确风险评估的指标体系,包括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环境保护等指标。
(5)风险评估报告:编制风险评估报告,详细记录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为项目施工提供参考依据。
3. 制度实施(1)组织实施: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人和工作任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统称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第四条 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七)指导下级监管部门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八)组织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九)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经验交流、培训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十)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2015〕59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2015〕59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推进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转型发展,以法制化、规范化为引领,以专业化、精细化为保障,以标准化、信息化为手段,建立职责清晰、要求明确、措施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水平,适应现代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质量和安全总体目标用三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从业单位和关键人的质量安全履约信用与市场监管更有效地联动;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全面推行“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覆盖率达到100%;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合同价为5000万元以上的标段)和大型水运工程的施工标准化覆盖率达到100%;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全面达标;重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较大和一般责任事故明显下降;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一次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项目达到99%以上,工程耐久性指标明显提升。
二、进一步完善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机制(一)提高建设单位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建设经验,应按规定设置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省厅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宣贯(褚彬潜
(3)施工单位( 一定规模专项方案审查机制)
:依据论证后的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梳
理并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组织编
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 →报监理单位审批
施工单位( 超过一定规模专项方案审查机
制) :依据论证后的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梳理并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组 织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相关技术人 员审核→组织专家论证→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 核→报监理单位审核→ 报建设单位审批
兰新二线小平羌隧道坍塌两人亡
2019年 4月20日凌晨4时,兰新铁路第二 双线山丹军马场境内小平羌隧道发生坍塌 事故,正在进行喷射混凝土施工的中铁二 局集团有限公司10名现场作业人员失踪, 2人死亡。
董家山隧道 “12.2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1.事故的直接原因:由于掌子面处塌方,瓦斯异常涌出,致使模板台 车附近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模板台车配电箱附近悬挂的三芯插头短 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 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宣贯解读
二〇一五年三月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褚彬潜
目录
1
《管理办法》背景意义
2
《管理办法》结构框架
3
《管理办法》细化内容
4
《管理办法》条款解读
第一章 《管理办法》背景意义
起草过程
2019年11月下旬,《管理办法》(初稿)征 求全省各市质监站(局)、部分建设、监理、 施工等单位书面意见,过程中进行了座谈讨论 ,并根据征求意见和讨论意见进行修改、调整 ,形成(修改稿)。 2019年12月中旬,《管理办法》(修改稿) 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根据讨论意见进行 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风险可预防。
下面是一个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1. 目的和范围:明确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确保操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 组织和责任:明确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3. 风险评估方法:确定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具体方法和过程,包括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行为、环境因素和作业条件等进行系统评估。
4. 风险等级划分:根据评估结果,对施工安全风险进行等级划分,确定高、中、低风险等级,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5. 控制措施制定:根据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等,确保施工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6. 信息记录和报告:建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信息记录和报告制度,记录评估过程和结果,并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7. 监督和检查:建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评估工作的规范和落实。
8. 整改和改进:根据评估结果和监督检查情况,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整改和改进措施,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施工过程中对安全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和施工现场的安全。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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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切实发挥施工安全风险预警预控作用,有效降低施工风险,确保施工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项目的斜拉桥、悬索桥桥梁工程,墩高或净空大于100米的桥梁工程,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的特大桥、大桥工程,长度1000米及以上隧道工程,连拱隧道和小净距隧道工程,浅埋和偏压等结构受力复杂的隧道工程,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以及交运输通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规定的评估范围均应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其他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分为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三类,各项目结合实际,逐级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形成系统有效的风险评估体系和管控措施。
第四条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是指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根据工程地质环境条件、建设规模、结构特点等孕险环境与致险因子,估测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的整体施工安全风险条件,确定整个工程项目各风险评估对象的施工安全风险等级。
第五条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是以项目总体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以施工合同段为单元,将总体施工安全风险中评估对象等级为Ш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工程,根据其作业风险特点以及类似工程事故情况,进行风险源普查,并针对其中的重大风险源进行量化估测,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是以合同段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有关规定梳理并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单元,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总体和专项施工安全风险等级按照事故可能性、事故严重程度等情况分为低度(Ⅰ级)、中度(Ⅱ级)、高度(Ш级)、极高(Ⅳ级)四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按危险程度等级分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两级。
第二章评估论证第八条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由建设单位负责,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统筹明确本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和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方法,若参考《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中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可结合工程实际调整完善或自行设计评估指标体系,但调整完善或自行设计的评估指标体系需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应按照经论证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纳入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开展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工作,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报告,无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报告,监督单位可不受理监督申请。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依据经论证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本合同段风险评估等级达到Ш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工程开展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需开展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而无合同段施工安全风险专项评估报告的,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开工令。
对于独立大桥或长大隧道工程项目处于两个及以上施工合同段的,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负责的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报告和施工单位负责的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均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编制,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成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小组;(二)评估工作小组负责人应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管理经验,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三)评估小组至少应由5名及以上评估工作人员组成,且至少3人应满足: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管理经验,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第十三条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目的、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范围等;(二)工程概况:项目简介、工程水文地质、施工组织方案、工程特点与难点等;(三)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分析;(四)结论和建议。
第十四条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和调整完善或自行设计的评价指标体系论证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论证会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设计、监理和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参加论证会;(二)专家组应至少由5名具有相关经验的专家组成;(三)需论证的评估报告或评价指标体系应在论证会召开3天前送达专家组成员及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目的、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范围等;(二)工程概况:项目简介、工程水文地质、施工组织方案、工程特点与难点等;(三)项目施工安全风险总体评估等级;(四)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分析(评估单元划分、风险分析、风险辨识、风险估测、一般风险源控制等);(五)重大风险源估测(风险源事故发生可能性、事故严重程度、重大风险源等级估测);(六)风险控制对策措施及建议;(七)评估结论。
第十六条合同段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论证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论证会应由施工单位项目部组织召开,建设、设计和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参加论证会;(二)专家组应至少由5名具有相关经验的专家组成。
专家组成员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本分部分项工程的参建单位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三)需论证的评估报告应在论证会召开3天前送达专家组成员及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合同段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再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组织编制的合同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说明:编制依据、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等;(二)工程概况:项目简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平面布置,施工准备情况等;(三)施工工艺:主要施工技术方案、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要求等;(四)施工计划: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劳动力计划等;(五)危险因素分析:危险源辨识、评估等;(六)施工安全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管理措施、安全应急措施等;(七)安全检查和验收:检查方法、内容、程序验收等;(八)安全验算及相关图纸;(九)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组织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论证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论证会应由施工单位项目部组织召开,建设、设计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参加论证会,涉及铁路、海事、交警等相关单位的应邀请其参加论证会;(二)专家组应至少由5名具有相关经验的专家组成。
专家组成员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本分部分项工程的参建单位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三)需论证的专项方案应在论证会召开3天前送达专家组成员及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对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再报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对需经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审核后再组织专家论证,并按专家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报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再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对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中风险等级达到Ⅳ级(极高风险)的工程,应及时调整完善设计方案,降低风险等级,若难以调整设计方案的,应予以确认,并提出降低施工安全风险的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专项施工安全风险等级达到Ⅳ级(极高风险)且无法调整设计方案的工程,应及时调整完善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降低施工安全风险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三条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应遵循动态管理原则,当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完善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
如施工过程中确需重大修改或调整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应重新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程序进行审查,若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提交开工报告前,应向监理和建设单位提供本合同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对风险等级Ш级(高度风险)以上的施工作业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制定相应的监控与防治措施或专项应急预案,做好施工过程预警预控。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对风险评估等级达到Ш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施工作业建立监测、验收、日常巡查和定期报告等制度,对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交底,对风险等级Ш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施工作业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落实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派驻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核查验收制度,重点核查安全技术交底、机械设备和人员到位、监控监测等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监理单位应及时指出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风险等级达到Ш级(极高风险)及以上重大风险源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现场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提高现场防护标准,对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责令停止施工。
第三十条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监督,并将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开展情况与项目“平安工程”冠名和“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等联动挂钩。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2015年3月30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5〕58号2015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