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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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7•【字号】成办函〔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函〔2017〕80号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11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11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互联网环境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理顺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解决政务公开工作领域存在的问题,研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要进一步拓展公开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同时,对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职责分工,把《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安排,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4]10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4]10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日川办发〔1994〕104号)《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为了准确地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的内容和标准(一)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职位说明书)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制定。

(二)国家公务员的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德、勤的内容和考核标准,适用于所有公务员。

能、绩的内容和考核标准,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应有所区别,由各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自行确定。

考核标准要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必须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三)国家公务员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其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较好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

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

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15•【字号】成府发[1994]173号•【施行日期】1994.1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1994年11月15日成府发[1994]173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准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及其以下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国家公务员,以及经批准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其具体内容如下:(一)德,主要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包括政治表现、思想作风、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遵纪守法等。

(二)能,主要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包括学识水平、业务、技术或管理水平以及完成职位职责的能力。

(三)勤,主要指勤奋敬业精神,包括工作态度、责任心、出勤率及遵守各项工作制度。

(四)绩,主要指履行职位职责,完成目标工作任务和应完成的其他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五条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应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并以量化的或以准确的、定性化的语言加以表述。

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国家公务员在进行“德”、“勤”方面的考核时,其考核内容均应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三)项规定执行,在进行“能”、“绩”方面的考核时,其考核内容可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四)项的原则规定,结合本部门的行业特点作出有所区别的规定。

第六条国家公务局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05.23•【字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级各部门、中央在蓉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暂行办法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和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首次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工〔1995〕21号)、《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试考核晋升技术等级的暂行规定》(川人工〔1998〕18号)、《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川人发〔2006〕46号)和《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川人发〔2006〕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按照引入激励竞争机制、构架新的考培模式的要求,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通过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工作,进一步激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生产、工作、学习热情,提高工人的综合素质,造就一支各方面过得硬的新时期的工人队伍,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和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

二、考试考核对象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的对象,是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已转正定级并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且具备申报条件的技术工人。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4]3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4]3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4]3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3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四月二日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国家公务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工作人员,下同)在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中所显示的能力和所获得的管理效率、效果、效益的综合反映。

行政效能投诉(以下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有损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进行的投诉。

行政效能告诫(以下简称告诫)是指以《行政效能告诫书》的形式,对有损行政效能,尚不构成政纪处分或被免予政纪处分的行政过错行为人进行的批评教育。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在同级监察机关设立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同级人民政府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投诉。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本部门设立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本部门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投诉。

投诉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投诉地点。

第四条对投诉的办理,原则上按照投诉工作机构的职责范围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市人民政府的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区(市)县人民政府的投诉工作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可直接办理,也可转交相关投诉工作机构办理。

新都人发〔2008〕24号关于做好我区2008年度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新都人发〔2008〕24号关于做好我区2008年度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中共成都市新都区委组织部文件成都市新都区人事局新都人发…2008‟24号关于做好我区2008年度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按照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2008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成人办发[2008]228号)和《关于做好2008年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成人办发[2008]239号)的部署,现将我区2008年度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区2008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员考核规定》的考核原则、内容和标准、程序及考核结果的使用等要求,事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按《成都市新都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新都人发[2007]20号)的精神组织实施。

二、全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统一安排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进行,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合理地安排好2008年度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确保考核的客观公正和严肃有效性。

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必须严格履行考核程序,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的对外,并由被考核对象本人签署意见同意为终结。

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把握好自我总结、民主测评、公示、确定等次、书面告之等环节,从而提高考核工作效能。

按要求公务员参加的各种培训未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不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且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积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公务员考核中不称职、未确定等次、基本称职等次和事业单位人员考核中不合格、未确定等次、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不增发一次性奖金。

四、2008年度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年度考核要在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同时要将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在抗震救灾、灾后重建工作中的表现,以及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提升机关行政效能工作的监察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依据,严格考核,兑现考核结果,做到奖惩逗硬,确保实效。

公务员考核法律规定(3篇)

公务员考核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加强对公务员的激励和约束,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考核、动态管理。

第四条公务员考核工作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考核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公务员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德: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

(二)能:包括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应变能力等方面。

(三)勤:包括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积极性等方面。

(四)绩:包括工作实绩、完成任务情况、服务质量等方面。

(五)廉:包括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廉洁用权等方面。

第七条考核内容应当根据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

第八条考核内容应当具有可衡量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第三章考核方法第九条公务员考核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条定量考核主要依据公务员的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工作完成情况等指标,采用统计、计算等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定性考核主要依据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效等,通过民主评议、个别谈话、工作实绩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考核方法应当根据不同考核内容的特点和需要,合理选择和运用。

第四章考核程序第十三条公务员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考核计划。

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务员考核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考核计划。

(二)公布考核内容和方法。

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考核内容和方法向公务员公布。

(三)收集考核材料。

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收集公务员考核所需的各种材料。

(四)进行考核。

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考核人员对公务员进行考核。

(五)反馈考核结果。

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考核结果向公务员反馈。

岗位职责考评办法

岗位职责考评办法

岗位职责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和监管作用,促进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岗位职责考评对象为团区委全体在岗职工,包括区管领导干部、各科室在编在岗干部、工勤岗位和劳务派遣到我委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岗位职责考评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公开公正、务实管用原则,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成立团区委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全系统岗位职责考评的监督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督导组、综合组、机关考核组、医保社保考核组、二办区考核组,负责岗位职责考评具体工作。

第二章考核组成第五条岗位职责考评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重点考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省市区各级目标任务情况、推进创新工作和重大项目情况、完成议事机构议定事项情况,以及完成各级领导交办任务情况。

其中,班子成员还要突出党风廉政“两个责任”履行情况、干部队伍选育管用责任履行情况以及综治维稳、信访安全、消防应急等专项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条岗位职责考评由平时考核、年终评价、年度考核组成。

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平时考核占60%,年终评价占40%,年度考核在综合平时考核和年终评价基础上评定被考核对象的考核等次。

第七条平时考核属日常考核,每季度组织实施一次,平时考核结果根据A、B、C、D四个等级年底采取加权平均百分制计算,A代表100分-81分,B代表80分-61分,C代表60分-41分,D代表40分以下得分。

公务员当年度平时考核结果按60%的比例计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

第八条年终评价属于定期考核,每年年底组织实施,分值为100分,按40%折算计入年度考核结果。

第三章平时考核第九条平时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日常表现。

(一)德: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要做到信念坚定、恪尽职守、诚实守信。

成都公务员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要丢饭碗

成都公务员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要丢饭碗

成都市出台《管理办法》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
公务员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如果被确定为“不称职”,将“整脱”年终奖;如果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将予以辞退!昨日记者获悉,为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人事局近日联合出台《成都市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人员管理办法》,对处理在年度考核中“表现很差”的公务员作了一系列明确规定。

该《办法》规定,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公务员,将作出以下处理: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发给一次性年终奖金;次年前3个月为诫勉期,次年仍不能达到称职或称职以上等次的,确定为不称职。

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将作以下处理:不发给一次性年终奖金;予以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办法》还规定,“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人员都必须离岗接受为期两周以上的专项培训,培训每年进行一次。

据悉,培训考试成绩将在《成都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登记,作为参训人员重新上岗、任职等的重要依据。

个人拒不参加培训或补考不合格者,基本称职的确定为不称职,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成都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成都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成都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18•【字号】成办发[1995]118号•【施行日期】1995.12.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成都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1995年12月18日成办发[1995]1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成都市国家行政机关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市)县、乡(镇)三级(以下简称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章录用管理机关的职责第四条成都市人事局是负责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区(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是负责本区(市)县录用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区(市)县政府部门应协同同级人事部门做好国家义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事局管理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编制工作;(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市的实施方案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三)负责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录用审批工作;(四)指导和监督各区(市)县、乡(镇)国家公务员的考录工作;(五)负责组织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六)负责组织国家委托的中央国家机关驻本市单位录用国家义务员的考试及审批工作;(七)负责完成省政府主管机关委托的其他考试录用工作。

第六条市、区(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考试服务机构可受其人事部门的委托,承担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三章录用计划的编制和信息发布第七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在国家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所需职位和空缺状况的要求有计划地进行。

公务员平时考核方案

公务员平时考核方案

公务员平时考核方案第一篇: 公务员平时考核方案为加强对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提高行政性能,科学评价其工作过程,为年度评价奠定基础,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会局关于印发西市公务员平时评价方法(试行)的通知》,结合市体育局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查原则。

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平时表现和工作业绩为重点,落实领导与群众结合、定性考核与量化考核结合,贯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业绩的原则。

二、审查内容。

主要包括德、能、勤、成绩、廉五个方面。

具体来说,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司的指示和命令,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情况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公务中坚持原则,坚持公务,政治清廉等情况3、工作中表现的学识水平、业务技术和组织管理能力4、工作责任感和工作心,履行职责、和谐、团结协作精神5、勤奋程度和工作状况6、承担工作任务的难易度7、完成工作量和工作效率、8、工作效率创新情况、工作效率创新情况以上内容根据职场特征和公务员职场责任的不同,可以进一步细分审查内容,重视。

三、审查标准。

评价标准根据评价的具体内容决定,在4个等级之间评分,分别如下1、好90-100分。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精准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廉洁自律,积极参与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工作方法适当,效果显着,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工作责任心强,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好,效率高,贡献大2、好75-89分。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精准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廉洁自律,注重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工作方法适当,有一定成效,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工作责任心强,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好,效率高,无明显错误和错误,忠于职守,病假、事假每月不超过3天。

3、一般为60-74分。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精准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洁自律,能够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重视工作方法,有一定的成效,工作责任心强,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好,没有大的错误和错误。

成都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

成都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

《成都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委“两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从制度上杜绝和减少“两好”干部,努力建设一支与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发展目标相适应的干部队伍,准确评鉴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4月13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印发了《成都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对我市各级各类机关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昨日,市人事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市人事局副局长周俊安表示,《实施细则》的出台,将促进我市公务员队伍能力素质的提高,工作作风的转变,为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奠定基础。

考核对象4万多名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该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机关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去年的考核登记来看,全市非领导成员的公务员有4万多名。

以市级部门为例,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包括处长、副处长及以下级别的公务员。

另外,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该实施细则从4月13日印发之日起生效。

也就是说,从本月起,全市4万多名公务员就将按此办法接受考核。

考核内容考核德能勤绩廉5方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纳入考核指标体系与我市原来实行的公务员考核制度相比,该实施细则依然从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进行考核,但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纳入了考核指标体系。

其中,在“德”的方面提出了要“注重从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对待个人名利,执行党委、政府和部门党组(党委)决策部署的坚决程度,服务意识,群众观念,以及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建设中的德行和操守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在“能”的方面强调了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学习理解能力、贯彻执行能力和创新工作能力。

在“勤”的方面提出了要“重点考核在推进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过程中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努力程度。

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2007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2007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2007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2007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县委组织部、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级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切实做好我市2007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2007年度公务员考核,必须严格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7〕2号)规定的考核原则、内容和标准、程序及考核结果的使用开展公务员考核工作。

各级各类机关和公务员要认真学习理解《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加强公务员考核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通过年度考核,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二、各级各类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本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严肃考核纪律,兑现考核结果,切实避免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确保考核的客观公正和严肃有效性。

三、各级各类机关要把平时考核情况充分纳入年度考核,突出平时考核,所占比重应不低于30%;没有开展平时考核的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出机关公务员总数的10%;没有平时考核记实的公务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从2008年起,连续两年及以上没有平时考核记实的公务员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各级各类机关在实施考核的过程中,要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机关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对不同层面的测评结果分别给予不同的计分权重。

四川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

四川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

四川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四川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2005-10-21 ·为做好全省公务员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目的意义考核是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必经程序和重要环节,对全面考察应考人员的各种表现,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保证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具有重要作用。

二、考核原则1、客观原则。

考核必须实事求是,客观真实。

2、公正原则。

考核必须公道正派,不偏听偏信,不带感情色彩。

3、全面原则。

考核必须深入、具体、多角度、全方位。

三、考核的内容标准考核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一)政治立场1、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3、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反对"法轮功"。

(二)思想表现1、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不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2、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不计较个人得失。

3、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奉献精神,有进取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善于团结同志。

(三)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1、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2、工作认真负责,勤奋积极,踏实肯干。

3、在本职岗位上有较突出的工作实绩。

(四)组织纪律1、严守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2、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

四、考核的方法1、听被考核人员单位领导介绍情况与在群众中了解情况相结合。

2、看被考者档案材料与找其交谈相结合。

五、考核的程序1、考核以用人部门为主,人事(组织)部门配合。

各招考单位由一名分管领导牵头组成考核小组,各单位考核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制定考核实施方案,明确考核内容、方法及注意事项。

3、实施考核,收集考核材料。

每次考核必须有两名以上考核人员在场,收集的考核材料,属组织提供的应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的应签名或盖章。

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成人发〔2004〕10号)

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成人发〔2004〕10号)

成人发〔2004〕10号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市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自主用人活力,加速事业单位高素质专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效管理,建立起正常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考核制度。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川办发〔1996〕134号)、《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3〕8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和区(市)县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考核原则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

(三)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四)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原则。

(五)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章考核内容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二)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四)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五)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五章考核标准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德、勤、廉的内容和标准适用于所有工作人员;能、绩的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技能)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能量化的要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必须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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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委‚两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从制度上杜绝和减少‚两好‛干部,努力建设一支与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发展目标相适应的干部队伍,准确评鉴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4月13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印发了《成都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对我市各级各类机关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昨日,市人事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市人事局副局长周俊安表示,《实施细则》的出台,将促进我市公务员队伍能力素质的提高,工作作风的转变,为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奠定基础。

考核对象4万多名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该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机关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去年的考核登记来看,全市非领导成员的公务员有4万多名。

以市级部门为例,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包括处长、副处长及以下级别的公务员。

另外,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该实施细则从4月13日印发之日起生效。

也就是说,从本月起,全市4万多名公务员就将按此办法接受考核。

考核内容考核德能勤绩廉5方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纳入考核指标体系与我市原来实行的公务员考核制度相比,该实施细则依然从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进行考核,但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纳入了考核指标体系。

其中,在‚德‛的方面提出了要‚注重从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对待个人名利,执行党委、政府和部门党组(党委)决策部署的坚决程度,服务意识,群众观念,以及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建设中的德行和操守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在‚能‛的方面强调了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学习理解能力、贯彻执行能力和创新工作能力。

在‚勤‛的方面提出了要‚重点考核在推进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过程中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努力程度。

‛在‚绩‛的方面强调‚要注重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既要考核已经取得的显绩,又要考核打基础、利长远的潜绩,综合分析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等各方面因素。

‛考核办法强化平时考核引入民主测评首次确定平时考核的内容我市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采取年终考核的方式。

‚以前,公务员考核一般都是年终‘算总账’‛,周俊安说,该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了平时考核,并首次对平时考核的内容、程序和办法进行了明确,要求注重考核公务员的工作记实,增强了平时考核的操作性。

平时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采取被考核人填写个人工作记实和主管领导审核评价的方法,按照明确职位目标任务、制定阶段工作计划、个人工作记实、领导审核评价、考核结果备案的程序进行。

年终考核,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或主管领导对公务员全年工作中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性评鉴,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安排。

采取个人自评、民主测评、领导评价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过去考核都是领导说了算,这次引入民主测评和服务对象评价机制。

‛据介绍,民主测评由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主持,在一定范围内了解群众对被考核人德、能、勤、绩、廉的评价,并根据测评情况合理给出相应分值,一般采取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

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引入服务对象评价机制,采取问卷调查、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效能监督等多种形式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首次量化考核指标此次新出炉的考核实施细则,采取赋分量化的办法。

具体来说,平时考核评价意见分为‚优‛、‚良‛、‚中‛、‚差‛,分别对应100分、80分、60分、40分。

其次,年终考核总分为100分,个人自评、民主测评、领导评价原则上各占40%、30%、30%。

窗口单位、基层单位可适当调整分值比例。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根据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的情况综合评定。

‛周俊安介绍,年度考核时强化平时考核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规定‚四次平时考核的平均分×60%+年终考核得分×40%‛计算出被考核人年度考核得分。

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优秀者可破格提拔基本称职者一年内不得晋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优秀等次比例向基层倾斜为了体现奖优惩劣,细则明确,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应结合本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并对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向基层倾斜进行了明确。

细则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

乡镇(街道)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可结合区(市)县和乡镇(街道)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情况,在15%至20%之间掌握。

连续两年优秀可破格提拔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其中,称职以上等次的,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发放奖金800元,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发放奖金1500元,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备破格提拔的基本资格。

基本称职者一年内不得晋升细则规定,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公务员在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次年,仍不能达到称职及以上等次的,确定为不称职;连续两年考核中分别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作出调整岗位的决定。

年度考核属于不称职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考核结果与津补贴发放挂钩在考核结果使用上,细则还提出,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与公务员津贴补贴挂钩。

其中包括规范津贴补贴按月发放部分,和年终一次性发放工作性津贴部分。

从年度考核备案的下月起,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全额计发;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生活性补贴按月发放部分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月发放部分按相应职务对应标准的60%计发;评定为不称职的,生活性补贴按月发放部分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月发放部分停发;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生活性补贴按月发放部分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月发放部分按相应职务对应标准的30%计发。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津贴补贴年度考核后一次性发放部分按120%计发;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的,津贴补贴年度考核后一次性发放部分按100%计发;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津贴补贴年度考核后一次性发放部分按60%计发;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扣发津贴补贴年度考核后一次性发放部分;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津贴补贴年度考核后一次性发放部分按30%计发。

年度考核四个等次标准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度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二)思想政治素质高;(三)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四)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五)工作实绩突出;(六)清正廉洁。

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度考核得分在65分以上;(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三)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四)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五)胜任并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六)廉洁自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基本称职等次:(一)年度考核得分在64-50分之间;(二)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三)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四)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五)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六)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七)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的;(八)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称职等次:(一)年度考核得分在49分以下;(二)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三)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四)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五)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六)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七)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2次及以上,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八)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九)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考核的。

为贯彻执行《实施细则》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合印发通知履职不到位不迁就照顾评定优秀不搞轮流坐庄对平时履职不到位、阶段工作目标任务未按要求完成的公务员,要敢于坚持原则,不搞迁就照顾;严格坚持标准条件,评定优秀等次,不搞轮流坐庄……记者昨日获悉,为确保《成都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贯彻执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把公务员考核作为管理公务员的必要手段和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通知要求,各级领导要大胆管理,对平时履职不到位、阶段工作目标任务未按要求完成的公务员,要敢于坚持原则,按平时考核的等次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不搞迁就照顾。

对平时考核等次为‚中‛、‚差‛的公务员,采取诫勉谈话、提醒谈话、公开批评等方式进行严格教育管理。

确定年度考核等次时,主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坚持标准条件,不能简单以民主测评结果确定考核等次,评定优秀等次不搞轮流坐庄。

按照要求,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采取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法,及时掌握情况,通报检查结果。

对随意简化程序、突破优秀比例、违规发放年度考核奖金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通知要求,坚持把领导评价、群众评价、相关职能部门评价与社会评价结合起来,多渠道、多角度地评价公务员,避免以偏概全。

通知说,要探索把公务员个人考核与部门(单位)目标绩效考核、单位评先创优相结合的办法。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做法:通过实行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限额与部门(单位)目标绩效考核挂钩;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评比先进处(科)室的负责人方具备评定优秀等次的资格;公务员个人因工作态度和效能被投诉查实的,违反内部管理规定以及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违反纪律的,相应扣减其所在处(科)室目标绩效考核分值或取消其所在处(科)室评优资格;被评为先进处(科)室的,所属人员优秀等次比例可在本部门(单位)优秀等次总额内适当予以倾斜等办法,进一步形成个人与单位竞相发展、互相促进的良好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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