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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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利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和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凭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励和任免的建议。

(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

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规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职工代表的调动、退休和罢免、撤换:

(1)代表在本企业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调离本企业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代表任期未满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2)每个职工或原选举单位,发现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都可以向工会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求。罢免或撤换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的职工会议讨论,获得全体职工过半数以上的同意。对被罢免或撤换职工代表,要及时报告企业工会,经工会讨论通过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3)代表出先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的程序和选举代表一样,由选区的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的培训:

(1)换届后的职工代表,必须进行一次全面培训。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

(2)对新当选的代表,还应进行必要的“入门教育”。组织学习民主管理基础知识,职代会的性质和认为,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等。

(3)在召开职代会前,应围绕奔驰大会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 事

一训”。

(4)结合各自形式的培训和实践工作的锻炼,举行民主管理成果发布、知识测验、智力竞赛和其他各种形式活动,提高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

职代会的列席代表:

(1)职代会根据审议问题的需要,可邀请部分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2)列席代表没有代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如工作需要,可聘请参加职代会的有关民主管理小组。

(3)列席代表可以是厂级领导干部、中层干部、技术干部、经营管理干部、有关工人,也可以是本企业的离(退休)干部(职工)职工家属等。

审议建议权:

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建议权,是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具有对企业

生产经营重大决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民族管理权力。

1、行使审议建议权的内容和原则

根据《企业法》的规定,审议建议权的内容包括:企业经营方针、

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凭经营责任制方案等。在企业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建议的具体内容,也要根

据《企业法》的精神和有关心的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

的实际情况增加新的内容。如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特别是职工经济补偿和职工

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才能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批。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出台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2月1日施行),还明确规定国有产权转让要尊重职工的发言权,强调产权转让要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行使审议建议权的程序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的审议过程,实际上是科学的决策方案选择过程。由于对决策方案的了解不够,而时间又短等原因,因此效果不够理想。根据这一情况,目前不少企业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总结出一套较为完整的审议程序:

(1)在经理提出决策意向和草拟决策阶段积极参与。当经营者对生产经营重大问题有某项决策意向时,可以通过厂情发表会等形式把决策意向及有关情况向职工群众作较为详细的说明,然后由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组织职工代表进行讨论和论证,并向经理提出决策意向的建议,帮助经理确定或者修正决策意向。

经理决策意向确定后,由行政业务部门起草方案。

工会参与起草工作,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草案形成后,送交

工会,由工会发动和组织全公司职工讨论,为经理修改决策草案献计献策。

(2)在正式召开职代会前脚全体职工代表提前审议。企业生产经

营重大决策方案在正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一至二周发给全体职工代表,使职工代表有充足的时间去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并进行充分的思考。也可以通过提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职工代表组长会议等形式,先由经理作重大决策的报告,详细介绍涉及决策方案的有关情况,然后

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如有可能,还可采取提供两个以上方案,请职工代表在审议过程中进行比较和选择。经理制定的涉及生产经营的专项重大决策方案,应由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专门小组进行专题审议。

(3)职工代表大会对决策方案认真审议并形成相应决议。在正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的依据和采纳职工代表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工会工会主席还可以作讨论审议情况的报告。然后各职工代表组组织职工代表进行讨论,提出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做出相应决议。

(4)在决策方案实施过程中开展经常性的民主管理活动。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要围绕决策方案的实施经常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动,如民主咨询、职工代表视察等,吸引广大职工为实现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作出贡献,保证决策目标的实现。

3、行使审查同意或否决权的程序

为了确保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好审查同意或否决权,要求制定并遵

循具体的审查表决程序。

(1)拟好草案。职工代表通过事先参与草案拟定,能够对需要

审查表决的方案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有利于更好地履行这一职权。职工代表参与拟定草案,可以分两个步骤:一是行政拟定有关议案(草案)前,应向企业工会通报情况。工会和职代会有关专门小组要积极主动地与企业行政部门或经理交换意见。二是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之前将草案发给职工代表,由工会或职工代表组组织职工代表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在此基础由工会主持召开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系会议,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和整理,然后转交企业行政。

(2)审查方案。审查方案是行使审查同意或否决权的中心环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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