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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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危险作业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职工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筹备处对危险作业进行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建单位的各类危险作业。

第三条危险性作业系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伤亡事故或对周围人员和设施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

第四条为便于正确理解和管理危险作业,根据危险性程度及规模,将危险性作业分为两个等级。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危险性作业:

1.超高压电气设备或线路的带电作业;

2.生活居住区或重要设施区域内以及特殊部位的爆破作业;

3.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加工);

4.严重有毒有害作业;

5.其它重大危险性施工作业;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危险性作业:

1.三级以上或特殊高处作业;

2.施工生产区域内的一般性施工爆破作业;

3.施工中的上下交叉作业;

4.有毒有害场所的施工作业;

5.深孔、洞穴、水下作业;

6.汛期凡在有可能被淹没的区域内施工;

7.超高、超低温环境的施工作业;

8.危险部位的钻探或土石方开挖;

9.施工人员无法撤离条件下的射线探伤作业;

10.易燃、易爆容器的施焊;

11.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分装操作或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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