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思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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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解读与评析》
一、罗尔斯是当代美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学家,他一生学术研究的重点即是被哈耶克称为幻想的社会正义问题。
1971年,罗尔斯出版了他的《正义论》。
他在批判功利主义的同时试图复兴契约论传统,并以新契约论观点形成对正义的判断,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个核心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推出正义的两个原则。
所谓正义及其原则就是那些/支配权利与义务的分派,调节社会与经济利益的分配的理想原则。
这些原则是在他所假设的原初状态下,人们透过无知之幕进行反思平衡,于众多的原则中沟通与比较,选择出来的。
通过许多复杂的推论,罗尔斯将这两个原则最终表述为:/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º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其中,第一个正义原则实际上是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
总之,罗尔斯正义原则的一个基本观念就是: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
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用来处理社会基本结构中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第二个原则是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用以处理关于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
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二、多数学者对于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没有很大分歧;但许多人把矛头齐齐指向差别原则。
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精髓与独到之所在,是它使罗尔斯的正义观与极端自由主义和激进平等主义划清了界限。
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不仅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
自由平等原则和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只是把造成不平等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差别因素排除了,却没有排除造成不平等的人们之间的自然差别因素。
而这种自然的不平等恰恰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同样也是在任何现实社会中都不可避免的。
正因为人在天赋、能力、性格、志向等各方面是千差万别的,即便是在同一水平基点或者起跑线上,一旦开始运动,都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出差距来。
产生差距是自然的,要不产生差距就只有借助各种外力的不断干涉。
如果强求绝对的一致和平等必然会打击通过合法劳动和自身努力取得好生活的那部分人的积极性,于是损害社会进步,或至少使社会停滞不前。
这是和有效率的社会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格格不入的,所以罗尔斯并不主张刻意消除这种由自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
那么,如果有一种不平等对所有人都有利,为什么不允许它存在呢?这样一种不平等无疑可以鼓励一种积极的表现和努力,带来社会的活力,改善所有人的条件。
因而,罗尔斯认为社会制度和国家的任务不在于强行抹去差别,而在于考虑要对这种不可避免的不平等加以严格限制,限制在一个能够为人们接受的范围内。
首先,这意味着这种不平等要限制在社会经济利益的范围内,而不允许在基本自由方面出现不平等,不允许以较大的经济利益来补偿较少的自由,不允许这两者之间的交换;其次,这种不平等即使在社会经济利益的领域里也要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即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这就是罗尔斯差别原则的真实含义。
三、保守自由主义和激进平等主义对差别原则的批评
保守自由主义指责它的过度平等倾向必然损害自由,侵犯个人权利;激进平等主义则指责它平等不够彻底,实际上仍把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安排视为是正义的。
1、诺齐克并不反对罗尔斯的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的原则,却强烈反对差别原则。
他认为
这是严重损害自由,侵犯个人权利的;而对个人权利的任何侵犯,无论来自个人、社会还是国家,都是不正义的,因此,差别原则本身也就根本不能作为正义的一个原则。
诺齐克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批判实质上就是反对社会经济领域中的平等分配,或者说,就是要证明经济上不平等的合理性,捍卫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
事实上,他捍卫的只是富者、强者、有产者、智力较高者、天赋较好者的人权,而贫者、无产者、弱者、先天不足者等弱势群体的人权是无法保障的,他们活该倒霉,怨不得他人。
这种对社会经济不平等熟视无睹的观点深深地打上了诺齐克保守自由主义的烙印。
2、激进平等主义也不同意罗尔斯对收入分配不均的改良主义观点。
加拿大哲学家尼尔森是左翼平等主义的主要代表之一。
他基于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特别是其中的平等观,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出发,对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正义论及其原则作了有力批判,并超越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提出了自己的激进平等主义正义原则。
尼尔森指出,与其他自由主义及保守主义的正义理论相比,罗尔斯的平等正义观无疑是关于正义问题的最平等的理论形态。
但如果从阶级的观点来看,他认为正义问题应走向主张彻底社会平等的激进平等主义。
由此他尖锐地批评罗尔斯是因为错误地假设了社会阶级的存在是人类社会的必然特征,才最终导出差别原则,即把由于出身于不同的社会阶级背景而造成的在生活条件上的差别看作是公平的。
在他看来,只有在无阶级的社会里,平等理想及社会正义才是真正可能的,因而他一直力图贯彻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著名的一段话:/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
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
与诺齐克一样,尼尔森也承认自己与罗尔斯的第一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没有什么特别不同,而是把矛头指向差别原则。
他们的根本分歧是罗尔斯试图减少不平等,但还是允许社会与经济不平等的存在,并把它视为正义的;而尼尔森则主张这种不平等是完全不应该有的,也是不正义的。
自己的激进主义却有平等绝对化的倾向,他要实现的是一种完全的、充分的社会经济平等,这必然影响效率,阻碍社会的发展,因而在现实中也是不可行的。
总结: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虽然遭到了来自各个思想流派不同立场的抨击,但真正要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首先还是应该看看他在提出差别原则时的具体历史背景。
罗尔斯酝酿和写作《正义论》时,美国正处于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代。
在五十年代,美国外有朝鲜战争,内有麦卡锡掀起的反共浪潮等;到六十年代,在涉外的方面有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在国内则有此起彼伏、如火如荼的争取民权运动、黑人抗暴斗争、校园学生运动等,此时与豪富相对而言的贫困现象也成为令人瞩目的问题。
在危机面前,罗尔斯探讨了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份额等问题,特别是他提出的差别原则,更是给解决这些问题带来了建议和希望。
差别原则更多地代表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弱势群体包括贫者、弱者、不利者、地位较低者的利益与正义要求,为经济不平等设下了严格的限制,即只有在对弱势者有利的情况下,个人才被允许运用他先天及后天的优势赚取更大财富。
这样做既保证了因追求绝对平等而可能丧失的效率,又兼顾了平等,通过实行高额累进税制、遗产税等法律和政策防止产业和财富过度积聚,力求在现有状况下实现最大程度的平等。
因而差别原则也成为二战后西方各国普遍建立福利国家的理论表述。
从这一点看,差别原则有其合理的一面。
差别原则实际上是凯恩斯有效需求及国家干预理论的哲学翻版,实质是资产阶级改良主义。
它要在维护资本主义基本制度,不触及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前提下进行某种改良,即保证政治上扩大民主权利,经济上提供社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