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认定农村土地 承包合同纠纷中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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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效力待定

土地承包合同效力待定

标题:土地承包合同效力待定:问题与解析在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民朋友们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

它关系到农民朋友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却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对土地承包合同效力待定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待定是指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效力待定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合同的效力尚不能确定,需要等待进一步的事实或法律行为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效力待定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承包方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包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签订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

如果承包方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效力就存在待定的问题。

二是承包方意思表示不真实。

承包方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必须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

如果承包方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的效力也可能存在待定的问题。

三是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如果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合同的效力也将存在待定的问题。

四是承包合同的内容不明确或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如果承包合同的内容不明确,或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合同的效力也可能存在待定的问题。

五是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不合法。

如果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不合法,比如发包方不是合法的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合同的效力也将存在待定的问题。

六是承包合同的签订程序不合法。

如果承包合同的签订程序不合法,比如没有经过公开招标或者拍卖等程序,合同的效力也可能存在待定的问题。

针对以上土地承包合同效力待定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对承包方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审查。

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应当对承包方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确保承包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加强对承包方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审查。

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应当对承包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保承包方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

土地承包合同有效证据

土地承包合同有效证据

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农民享有土地经营权、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依据。

那么,如何确保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性呢?本文将从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证据方面进行探讨。

一、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证据概述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土地承包合同真实、合法、完整的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合同文本、承包权证书、土地权属证明、身份证明、签证材料等。

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这些证据对于确认合同的有效性具有重要作用。

二、合同文本合同文本是土地承包合同最基本的证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联系人等;2. 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等基本信息;3. 承包期限与起止日期;4. 承包土地的用途;5.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6. 违约责任等。

合同文本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并留存一份副本。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文本,确保自己了解合同内容,避免因误解合同内容而产生纠纷。

三、承包权证书承包权证书是证明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文件。

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机关颁发的。

承包权证书应当载明承包方的名称、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承包期限等信息。

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承包权证书是确认承包方承包经营权的重要证据。

四、土地权属证明土地权属证明是指证明承包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证据。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此,土地权属证明是土地承包合同有效的基础。

土地权属证明包括:土地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五、身份证明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因此,身份证明是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证据之一。

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

六、签证材料在涉及跨国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下,签证材料也是确认合同有效性的重要证据。

签证材料包括:护照、签证、居留许可等。

七、其他证据除上述证据外,还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性,如:1. 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过程录音、录像;2. 证人证言;3. 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凭证等。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概述土地承包合同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形式之一,在农村土地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土地承包合同可能出现无效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以帮助农村土地承包方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1.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如果土地承包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规定,即使双方达成协议,合同仍然无效。

例如:合同约定的承包期超过法定期限、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等情况。

2. 违背公序良俗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内容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涉及非法或违背社会道德的事项。

如果合同中涉及违法行为,如借用合同转移土地使用权、虚假承包等,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3. 强迫或欺诈土地承包合同必须是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是基于真实的意愿。

如果一方通过欺诈、威胁、恐吓或暴力等手段迫使另一方签订合同,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4. 承包方无权签订合同如果土地承包方没有合法的权利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例如:未经承包方家庭成员同意,单个承包方不能单独签订合同。

5. 缺乏必要的合同要素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具备合同的必要要素,如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期限等。

如果合同中缺乏了以上要素之一,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6. 缺乏合同形式要求土地承包合同可能受到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

如果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例如没有书面形式或者未经有关部门的盖章、登记等,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7. 不当限制土地流转土地承包合同不应当限制土地的合法流转,违反法律规定的限制将导致合同无效。

例如,禁止承包方将土地流转给他人或限制流转土地的价格等情况。

8. 无偿或低偿转让土地承包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将土地承包权转让给他人时,应当获得合理的补偿。

如果转让土地承包权时未获得或只获得很低的补偿,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9. 危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农村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土地承包合同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在此背景下,本文选取了一典型案例,以期为广大农民朋友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简介原告:某村委会被告:张某被告张某与原告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承包原告村内的耕地10亩,用于种植粮食作物,承包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进行了种植,并按时支付了承包费。

然而,在承包期限即将到期之际,原告某村委会突然提出要收回耕地,不再续签承包合同。

张某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的认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村委会在合同期限内提出收回耕地,不再续签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

2. 承包权的保护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张某在合同期限内按照约定进行了种植,并按时支付了承包费,有权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约定。

3. 村委会的义务村委会作为土地承包合同的一方,有义务履行合同约定,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村委会在合同期限内突然提出收回耕地,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启示1. 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双方要明确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承包期限、承包费用、土地用途等方面的约定。

2. 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按时支付承包费,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3. 村委会在土地承包合同期内,要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4. 发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时,双方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案例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原告某村委会继续履行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得提前收回耕地。

土地承包合同公证的效力

土地承包合同公证的效力

标题:土地承包合同公证的效力解析在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民与集体组织之间重要的法律文件,它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稳定发展。

土地承包合同公证作为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环节,具有显著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土地承包合同公证的定义、公证的必要性、公证效力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土地承包合同公证的定义土地承包合同公证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或者农民将土地承包合同提交给公证机关,由公证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证书的活动。

公证证书是合同合法有效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二、土地承包合同公证的必要性1. 保障合同合法性:公证机关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避免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风险。

2. 增强合同证据力:土地承包合同公证后,合同具有更高的证据力,有助于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3. 提高合同执行力:公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有利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判决,提高合同执行力。

4. 促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土地承包合同公证有助于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信用意识,促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三、土地承包合同公证的效力表现1. 法律效力:土地承包合同公证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

2. 证据效力:公证合同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具有较高的证据力,有助于证明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执行力:公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有利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判决,提高合同执行力。

4. 信用效力:土地承包合同公证有助于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总之,土地承包合同公证具有显著的法律效力,对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民和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土地承包合同公证将成为越来越多农民的选择。

对于公证机关而言,应当严格审查土地承包合同,确保合同合法有效,为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土地承包合同法的解读及案例

土地承包合同法的解读及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法律,对于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解读,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土地承包合同的定义和作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之间,就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给农户经营,双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是承包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这意味着,一旦承包合同生效,农户就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果承包土地被非法侵占、毁坏或者流转合同被擅自变更,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和纠纷处理为了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维护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依法签订、变更和解除。

承包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某村村民张三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集体的5亩土地种植小麦。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约定进行了种植,并取得了丰收。

然而,村委会在收割期间突然宣布终止合同,并将土地承包给了其他人。

张三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判决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保障张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例二:某村村民李四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集体的3亩土地养殖鱼虾。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公证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公证
止。
( 四) 审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否完备。订立承包合同, 必须遵守法律 、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大会或者 村 民会议决议 , 兼顾 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承包合同的 内 容 由当事人约定 ,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l , 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 所; 2 , 承包项 目名称、数量、质量 ; 3 , 承包期限、承包方式; 4 , 发包 方提供 的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 内容 ; 5 , 承包费 ; 6 , 承包方对土地和 其他资源、资产的保护措施 ; 7 , 违约责任 、风 险责任及争议解决办 法; 8 ,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五) 审查农村 土地承包合同其他必要的要件 ; 发包方 与承包方 对承包合 同条款协商一致,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并分别签字盖章 后, 即为合 同成立 。 只有认真审查承包合同, 完善合同, 其合同才有履 行的基础。
三 公证介入农村 土地承包合 同的重要 作用
农村土地承包 合同经过公证主要起把关作用 。通过公证审查 , 以认定合同是否依法成立, 在履行中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 , 这样客观 上就发挥 了公证机构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 。实践证明 , 农村土地承 包合同公证后, 有下列作用 : ( 一) 增强 了合 同的严肃 l 生, 促使合 同当事人以严 肃认真的态度 认真履行合同。因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经公证后 , 双方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关系和各 自应负的法律责任都得到了明确 , 增加了双方当 事人履行合同的信心和决心。 ( 二) 当事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 是否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 是 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证明, 授权委托书是否 真实合法 , 这就可以杜绝越权办事 , 防止虚假合同的产生。 ( 三) 审查签订的合 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有 些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是否办理等 , 这就有效地杜绝了无效合同的 产生。 ( 四) 通过审查了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真实性 , 可 以了解 到合 同内容是否符合群众的意愿, 是否经过村 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 论 同意 , 可以避免以欺诈 、胁迫 、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签订合同的 事 隋发生。 ( 五) 通过一定的办证程序依法 出证 , 即预防了纠纷 , 减少 了诉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篇一:如何确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如何确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篇二: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一、常见纠纷类型(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因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的规定,侵害承包人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

此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

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纠纷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因转让、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过程中而发生的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农业承包合同履行期限一般较长,承包人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一般要进行先期投入.在承包期内,因工业占地或其他项目征地,承包合同需要解除。

承包合同解除后,承包方与发包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就会引发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此类纠纷涉及:承包人死亡后其所得承包收益的继承问题;林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问题;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问题等。

二、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一)因外部承包而引发纠纷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由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相对较低,一些农民不愿种地,部分农村土地被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有些地方的土地在升值,农民又开始愿意种地,此时就出现了农民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土地不满的情况,一些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迫于压力只得要求与承包人解除合同。

如保认定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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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合有关 法 律法 规 , 结 试做 分析 ,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以 内成 员 的 土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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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村 土 地 承 包 , 及 家 庭 承包 和 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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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纠份证案例

土地承包合同纠份证案例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直是较为常见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农民个人之间,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土地,承包给农民个人经营的一种合同。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断。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二、案例概述【案例】张某系某村村民,2000年,村委会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0亩土地承包给张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张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投资改良,并在土地上修建了水利设施。

2010年,村委会以张某未按约定支付承包金为由,强行收回土地并重新发包给他人。

张某认为,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将其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村委会与张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村委会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强行收回土地并重新发包给他人,侵犯了张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将10亩土地承包给张某,并赔偿张某因强行收回土地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案例评析1.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村委会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导致合同纠纷。

2. 承包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如需变更,应当协商一致,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案中,村委会未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导致纠纷产生。

3. 法律救济途径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本案中,张某通过诉讼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纠纷案例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纠纷案例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纠纷案例一、案例概述本案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纠纷。

原告为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被告为该村村民李某(以下简称李某)。

被告李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集体的机动耕地。

合同约定,李某每年向村委会支付承包金,承包期限为30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未能按时支付承包金,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合同存在无效情形。

二、案例分析1. 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发现,李某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未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民主议定,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因此,合同存在无效情形。

2.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问题虽然土地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李某在承包期间实际使用了土地,应当向村委会支付相应的承包金。

此外,李某未能按时支付承包金,构成违约。

因此,村委会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3. 村委会的赔偿请求村委会在诉讼中还提出了赔偿请求,主张李某在承包期间对土地进行了破坏性开发,导致土地无法继续使用。

经法院审理,认定李某确实存在过错,造成了村委会的损失。

因此,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启示1.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依法进行民主议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2. 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应合理使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资源的破坏。

3.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

4. 当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本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纠纷的审理,体现了法院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效力的严格审查,以及对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民法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民法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在我国,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承包人之间,就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实行承包经营所订立的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一、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类型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承包合同效力纠纷:包括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当事人不具备资格等情形。

2. 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包括承包经营权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损坏承包地,以及承包经营权人之间的侵权行为。

3. 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包括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互换、转让等行为引起的纠纷。

4.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包括承包地被征收后,补偿费用的分配问题。

5. 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包括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关于承包经营权的纠纷。

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解决纠纷。

2. 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请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

3. 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 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于一般诉讼时效,即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审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审理此类纠纷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总之,民法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了解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类型、处理方式、诉讼时效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知识,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判断——以一件真实的土地承包合同为例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判断——以一件真实的土地承包合同为例
字 。在 签字 后 的三 日内除村 民组长 宣贵 章和两 家在 外 打 工农 民外 ,全村 民小 组 5 1户 中 4 8户共 计 2 0 0
被告方朝 荣是 福建省 闽北 山区的一 名农 民。
1 9 8 6年 1 1 月 方朝 荣 等三 人 承包 了所 在 村 民小 组 的 4 0余 亩 荒 山 种 茶 , 承 包 期 间 自 1 9 8 7年 1月 1
第 2期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判断
— —
以 一 件 真 实 的 土 地 承 包 合 同 为 例
周 玉 文
( 武 夷学 院 , 福 建 武夷 山 3 5 4 3 0 0 )

要: 农 村 土地 承 包 合 同 的效 力 问 题 与 农 民的 切 身 利 益 至关 重 要 。 土地 承包 合 同 的“ 民主议 定 ” 是 法 律 的强 制 性
日—— 2 o 0 2年 1 2月 3 1日, 承包期 限为 l 5年 。 每 年 交 承包 费 1 5 0元 。在 1 5年 的承包期 限 内 , 方 朝荣 与 村 民小 组 都按 合 同约定 履 行 了各 自的义 务 , 没 有 任
人 每人 领到 了 2 4 0 0余 元 的承包 款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3 — 0 2 作者简介: 周玉文( 1 9 5 7 一 ) , 武 夷 学 院 思政 部 副教 授 、 律师 , 研 究方 向 : 思 想政 治 理 论 、 合 同法。
3 6
江 西 科 技 师 范大 学 学 报
2 0 1 3正
山合 同已 期 满 , 现 经 村 民户 代表 讨 论 同意 , 重新 发 包 。” 2 0 0 9年 1 2月 1 2日, 村 民组 长宣 贵章 以村 民组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合同效力认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合同效力认定

质 的土 地 承包 经 营权 的互 换 。权 利 交 换 后 ,原 有
的发 包 方 与承 包 方 的关 系 .变 为发 包 方 与 互 换 后
的承 包 方 的关 系 .双 方 的 权利 义务 同时 作 出相 应
的调 整 ;从 互 换 是 相 互 之 间 经 营 权 的 转 让 这 一
七条 、三 十 八 条 及 四十 条 的 规定 ,互 换 土 地 承 包
纷 案 件 适用 法 律 问题 的解 释》 第 十 四条 规 定 ,承
互换的效力审查- 5认定
近 年来 处 理 的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案 件 中 , 互换 合 同纠纷 是 较多 的一 类 。在 互换 纠纷 案 件 中 , 涉及 未 经 备 案 的 合 同效 力 、未 经 物权 登 记 的合 同 效力 及 改 变 农 业 用 途 的合 同效 力 的案件 居 多 。笔 者结 合 司法 实 践 ,就 这几 类 互 换 土 地 中 常见 的合 同效 力 的审查 与认 定分 别谈几 点看 法 : 未 经 备 案 的合 同效 力 问 题 。 “ 案 ” 的基 本承 包 法 》第 三 十七 条 规 定 ,采 取 互 换 方 式 流转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的应 当报 发包 方 备 案 。法 律 这样 规 定 主 要 是 因 为 :便 于 发 包 方作 为土 地 的所有 者 有 权 及 时 了解 土地 承 包 经 营权 的变 动 情 况 ,以便 督 促 和 检 查 承包 方 积 极履 行合 同义 务 ;便 于政 府 相 关 部
向 另 一 方 发 出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互 换 的建 议 ;二 、
生 的纠纷 。
然 而 ,当 前 我 国农 村 土 地承 包 经 营权 互 换 合 同 的备 案制 度 尚不 完 备 。在 一 些 中西 部 地 区 ,土

如何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如何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如何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作者:汪灵姗来源:《国土资源导刊》2013年第12期案情简介2008年10月29日,韩某与詹某就韩某为户代表承包的3亩菜地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韩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詹某,转让期限为10年,詹某一次性交付转让费人民币12万元。

双方当事人以及证人陈某在协议书上签字按印。

协议签订当日,詹某交付转让费用人民币12万元,韩某将土地交付詹某使用。

2010年4月,韩某以该合同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在詹某已经耕种的土地上种植其他作物。

詹某多次要求停止侵害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韩某停止侵害并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性质,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均已履行主要义务。

被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根据,双方应当按照原合同履行。

遂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五十六条规定,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

韩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上诉方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发包方出具的证实虽未以此为不同意的理由,但该理由是客观存在的,故可以认定发包方不同意转让具备法定理由。

因此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对被上诉人詹某提出的继续履行合同、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故二审法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判决撤销原判,确认韩某与詹某签订的协议无效。

观点评析本案中两审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其原因在于两审法院对于本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不同,即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韩某与詹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是从合同的构成要素来进行判定的,认为其符合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因此判定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二审法院认为该合同没有获得发包方的同意,而发包方又具有不同意的合法理由,因此该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案例

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案例

案例:土地承包合同效力争议一、案情概述甲村位于我国南方一个偏远山区,土地资源较为匮乏。

2010年,甲村村委会为了发展村集体经济,提高村民收入,决定将村内一片荒废的土地进行公开发包。

村民乙得知这一消息后,向村委会提出承包申请,并承诺在承包期内进行土地开发,种植果树,带动村民共同致富。

经过村委会讨论,一致同意将该土地承包给乙,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乙每年向村委会支付承包金5000元。

合同签订后,乙开始对土地进行开发,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在承包期内,乙精心管理,果园逐渐进入盛果期,每年给村委会缴纳的承包金也逐年增加。

然而,在承包期即将结束之际,村委会突然提出,该土地承包合同未经村民大会同意,合同无效。

并要求乙停止承包经营,归还土地。

乙坚决不同意,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村委会无权终止合同。

双方由此产生了争议。

二、法律分析1. 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循法定程序,承包方案应当经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本案中,甲村村委会在未经过村民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将土地承包给乙,确实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2. 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虽然本案中土地承包合同在程序上存在问题,但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乙在承包期内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土地开发,投入了大量成本,果园也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不符合上述无效情形。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发包方未按照法定程序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合同无效。

浅议农村土地承包中少数村民合同效力之诉

浅议农村土地承包中少数村民合同效力之诉

断、无效之诉 的法律完善等方面,对涉及该诉的相关问题 进行分析 ,以期有助于少数村 民合 同效力之诉 的完善解决。为
切 实维 护 集 体 组 织 成 员利 益 , 同 时又 能公 平保 护 非 集 体 组 织 成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立 法部 门 对 此 有 必 要 尽 快 出 台 明 确 规 定 , 对 此 类诉 讼 以 及村 集体 诉 请 确 认 合 同 无效 等案 件 的 处 理 予 以 规 范 和 完 善 。
干 问题 的规定 ( 试行 ) ( 》 下称 《 试行规定》 )曾对半数 以上
村 民提 起 诉 讼 的情 形 作 出 规定 ,而 此 后 《 同法 》 《 村 土 合 农 地 承包 法》 及 其 解 释 相 继 出 台 ,最 高人 民法 院 又 于 2 0 0 8年 1 2月 2 日将 《 行 规 定 》 废 止 ,对 于 少 数 村 民 提 起 该 诉 4 试
规 定 。 自农村 土 地 承 包 法 施 行 以来 ,少 数 甚 至 单 个 村 民依
农村 集体 是 由一 个 个 村 民个 体 集 合 而 成 ,如 集 体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必 定 累 及个 体 利 益 。 l 时 , 《 村 土 地 承 包法 》 第 【同 l 农 4 规 定 了本 集 体 经 济组 织 成 员 的优 先 承 包 权 。 这 样 ,少 7条
那 么 ,少 数 村 民提 起 的 合 同 效力 之诉 与其 当然 有 利 害关 系 , 村 民 作 为 承包 合 同之 外 的 特 定 第 三 人 就 是 具 体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其 为 自身 利 益 的最 佳 判 断 者 和 维 护 者 , 由其 主 张 侵 害 其 利 益 的 合 同无 效 最 为 合 适 。2少数 村 民 作 为 原 告 ,其 与该 【 】 案 具 有 直 接 的 、 当 然 的 利 害 关 系 ,其 主 体 显 然 符 合 我 国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和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和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和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自上世纪80、90年代以来,由于我省份拥有独特的地理环境和热带气侯,适宜种植热带经济作物以及从事其他的农业生产,因此一些公司和个人纷纷到我省农村去承包农村的土地,打破了单一的、封闭的由农民承包土地的格局。

因早期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或其他人为的不按法律和政策办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因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效力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海南中院及辖区法院每年都要审理大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且数量在民事经济审判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是否正确处理好此类纠纷,关系到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审判实践中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归类,同时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海南中院及辖区法院审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种类较多,主要有承包土地种植热带经济作物、水产养殖、林木种植等纠纷。

上述纠纷的承包方绝大多数均不是通过以户为单元的家庭联产责任制方式承包集体的责任田而直接引发的纠纷,一般承包方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也有些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纠纷的土地不是家庭联产责任田等基本农田,而是另行承包的集体四荒土地即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等土地。

该类纠纷其实就是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所指的“其它方式的承包”。

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总体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情况:1、承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的订立是否经过民主议定情况不明,此类诉讼的提起通常在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负责人变动后,后任负责人往往称前任负责人在发包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擅自发包,以此引发合同效力之争而诉至法院。

2、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等农村土地的承包合同,大多数合同签订时间过长,发包面积过大,动辄20年、30年或40年甚至50年的也有,动辄几百亩或上千亩甚至几千亩的案件诉至法院的也时有发生。

村民如何确认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村民如何确认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村民如何确认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无效情形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合同属于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

对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做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

由于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运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

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

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如果召开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那么,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

民法典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规定

民法典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规定

民法典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规定大家好,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话题,相信很多朋友都不陌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事儿。

说到这,你是不是觉得,这不就是一纸合同的事儿嘛,签字画押了不就行了?其实可没那么简单。

想当年,咱们村头老李家和隔壁王大妈也因为土地的事儿差点打起来,你说这土地纠纷真是没少见。

可现在好了,《民法典》出来后,很多事情都变得明明白白的了。

今天就带大家捋一捋《民法典》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到底是怎么说的。

先别急,咱们得明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仅仅是农民伯伯和农民阿姨之间的纷争,背后还有国家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对农民权益的保障。

所以,这事儿看似简单,背后可是大有文章。

如果你看过《民法典》里的相关内容,你就会发现,法律可真是站在了农民的立场上,规定得可细了。

它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个啥?就是你跟村集体签的约定,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怎么用、用多久,都是在这个合同里写清楚的。

这合同可是有法律效力的!一旦双方违约,按合同来,谁违约谁赔钱。

你要是不同意,那就可以申请调解、仲裁,甚至打官司,绝对不能就这么白白吃亏。

说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土地承包合同签了就得按着来,不然就麻烦了。

是吧?可你知道吗,《民法典》里还有一条挺有意思的规定,就是合同到期后,承包人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你要是觉得自己土地承包得好,想继续经营,第一时间优先续签合同,别人想插队也没门!这就像咱们村里老张家种的苹果,每年都是最甜的,别人都想接手,结果老张家的优先权就像保护伞一样罩着他。

不过,虽然合同有保障,也不是说什么事情都能“随便走个过场”。

比如说,承包合同期限到期了,不管是续签还是调整,双方都得心平气和地协商,而不是一方说了算。

有的地主心大,觉得反正合同到期了,我也不管了;有的承包人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心想着“到期了土地我要走了”。

但别急啊,按《民法典》要求,你得提前通知对方,不能突然之间让人措手不及。

就像是咱们打麻将,不能偷偷摸摸摸牌,得遵守规则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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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从1983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出台,到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历经20余年的发展过程,我国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一个渐进的历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作为平等主体间的一种特殊合同种类,当然要受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法律的调整,同时,还要受农村土地部门法律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均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前,没有针对性较强的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五)项、(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方案;…”《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上述规定可以概述为民主议定原则,即如果土地承包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应当认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对不应集中发包土地问题则没有法律规定,只在政策性文件中规定,如国务院批转的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规定“严禁发包方借调整土地之机多留机动地。原则上不留机动地,确需留的,机动地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5%”,还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也强调“稳定农村承包关系,无论是口粮田还是责任田,承包权都必须到户”。二轮土地承包时,正值土地收益较低,农民不愿耕种土地之时,加之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没有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如何适用法律,如何确认合同效力,争议较大。
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性产业,农村的 和谐稳定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以保护农民的基本土地承包权益为原则,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特点,准确适用法律,依法确认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使中央关于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浅谈如何认定农村土地 承包合同纠纷中的合同效力
作者:灯塔市人民法院 王胜 发布时间:2010-05-15 15:15:47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及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土地收益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一些失去土地的农民开始迫切要求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2003年以来一段时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度成为农村的焦点问题。部分地区农民组织几十人乃至几百人上访要求耕种土地,甚至发生暴力事件,同时大量纠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违反国家政策集中发包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重新分配给农民耕种。这些纠纷类型基本一致,均是要求确认村委会集体发包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依法收回土地,重新分配给农民耕种。法院经过审理,对当时违反国家政策的土地承包合同确认无效,又引导失地农民筹资赎回土地,经过2003年至2008年几年时间,基本上化解了失地农民要求耕种土地与种地大户拒绝返还土地引发的土地纠纷。在审理上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如何认定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成为案件审查的焦点,也是困惑审判人员的难点问题,下面就如何认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进行探讨。
(三)违反国家关于土地承包基本政策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依法确认无效。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前,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仅体现在政策性文件中,没有针对性较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因此,对违反政策规定,将土地集中发包给村民的行为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违反政策的行为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很多承包大户也以此作为认定此类合同有效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前,对违反政策规定应当确认无效的法规只有《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第二十一条(一)项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农业承包合同无效,而在《合同法》实施后,又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因为该条规定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内容不一致,那么,能否对违反政策规定将土地集中发包的行为就确认合同有效呢?显然不行,因为对农村土地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中央针对我国特有国情,维护农村稳定的基本政策,违反该项规定,将土地集中发包,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四)项规定,确认合同无效。
(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合同无效。村委会违反《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九条(五)项、(六)项及《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2款、第十五条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的规定确认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号)(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是否适用《试行规定》及如何适用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关系的法律认定须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结果不应由于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最高法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对无效合同是没有进行事后调整必要的。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根据《试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确认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甚至是违反实体法律的土地承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1、从文义解释来看,《试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仅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的诉讼。最高法院此项规定并不能适用于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认定合同效力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第一种观点违反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适用司法解释应严格按照司法解释适用,《试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很清楚“属前条规定的情形”,对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则不应适用。2、从立法目的来看,此种限制并不是可有可无,且与《试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起诉相适应,申请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只能属于合同一方当事人,这一规定原本是根据当时大量发生的村委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村民却无法实施监督而对诉讼主体的扩大解释,具有其特殊的针对性,对其适用范围无论是根据《试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还是根据《试行规定》的立法目的,均应将其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对合同一方当事人起诉的案件仍应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否则,就会使大量的无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游离于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及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的调整范围之外,使违反国家农村土地政策的土地承包合同得不到违法确认,从而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而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3、《试行规定》明明规定的是“属前款规定的情形”才对原告超过1年除斥期间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对合同一方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却适用该条规定,违反了适用法律三段论规则。4、200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系合同双方当事人,与《试行规定》允许发包方半数以上村民提起诉讼不同,而《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说明《试行规定》关于允许发包方半数以上村民起诉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实践证明,经过几年的审理,绝大多数农民已经认同了村委会集中发包土地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无效的判决,正是由于法院判决的示范作用,农村中绝大多数类似土地纠纷均未经法院审理而自行调解解决,农村社会趋于稳定,不再有失去土地的农民因为耕种土地而大量上访。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确认。确认合同效力主要涉及合同主体问题、程序问题及实体问题,下面分别进行阐述:
(一)主体不适格影响合同效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较为特殊的一类合同,对主体资格有比较严格的限制。一般而言,发包方只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承包方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如果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承包方承包农村土地,则需履行一定的程序。因此,如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主体不符合以上限制性规定,就要审查其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其合同应当被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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