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掘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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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和验收结算办法
为了规范和完善公司采掘生产需要及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能全过程进行指导、控制、监督和强化施工管理,控制生产成本和降低采掘消耗,结合现场施工实际而制定的。
第一部分总则
一、本办法适应于井下施工的所有采掘工程,生产、技术部门代表矿部行使采掘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职能。二、施工工作面负责人必须有工程质量和安全质量意识。
三、施工工作面负责人必须按照公司总体设计和单体设计要求,接到技术指令单或开工通知单后方可施工。四、必须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可按变更、补充设计施工。严禁无设计施工、不按设计施工或私自变更设计进行施工。
五、每月生产作业计划下达后,各施工工作面负责人要根据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切实履行自己工作职责,努力确保自身工作安全和本作业面的生产任务。
六、采掘工程施工,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现场施工技术指导。
第二部分施工管理规定
一、施工人员必须在接到技术指令单或开工通知单之后方可开始施工,严禁不按设计施工、无设计施工、私自变更设计施工或在工程技术人员没有放点、进行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私自施工。
二、必须严格按照设计、生产、技术人员现场指导进行施工。现场情况发生改变,必须及时、主动报告生产、技术相关人员以及上级领导,并按照变更、补充设计或新的技术指令组织施工。
三、施工中必须严格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降低贫、损“两率”、降低材料消耗,自觉做到严格成本控制。四、巷道内的风、水管及电缆挂设固定孔桩位置及高度一致,风、水管孔桩挂设高度要求不得低于1.8m,孔桩距离要求6-8m;电缆孔桩位置在风、水管对面,挂设电缆孔桩距离不得小于4m,高度不得低于1.5m。五、加强通风管理,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掘进工作面和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严禁用高压风进行通风。
六、施工完的天井内梯子,除公司要求不拆除外,施工完必须予以回收,拒不回收的,按梯子原价在掘进施工人员工程款中扣回,公司安排其他人员拆除梯子由此发生的人工费由掘进工作面施工人员承担。
七、加强爆破管理,按规定要求设好爆破警戒。
八、所有正在施工的掘进工程及采场,必须排险彻底,保持作业地点清洁、文明、卫生等到位。
第三部分现场管理考核规定
一、掘进、采矿不按(设计)现场生产、技术人员要求,造成超宽和超高度等施工现象,造成塌方,使掘进出碴工程量大,影响作业时间,对责任人每米罚款xx元;采场不能进行正常回采等现象,或由于没有及时落实安全措施而使采场塌方冒顶,无法按原设计或要求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贫化,对责任人处以xxxx元罚款,并扣除塌方量。
二、回采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引起超挖,造成的矿岩混入,对责任人每吨罚款xx元,欠挖造成的矿石损失,对责任人每吨罚款xx元。考核可参照验收结算办法实施执行。
三、主巷道风、水管路、线缆吊挂按安全要求执行。孔桩达不到管理规定要求拒不执行的,按长度处罚凿岩人员每米xx元;出现漏风、漏水现象,每发现一处罚责任人xx元。采场风、水管路、线缆吊挂满足施工安全和方便行人要求执行,达不到要求或出现漏风、漏水现象,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xx元。
四、凡出现掘进工作面凿岩工或出碴工故意(特例除外)影响生产超过24小时的情况,按生产事故进行处理;由生产或技术部门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根据对生产的影响程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五、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采场矿石质量不合格,或采场回采困难,罚责任人xx元,并由该采场人员承担发生的部分补救费用。考核可参照验收结算办法考核执行。
六、对不符合工程要求的掘进工程,不予以验收,返修合格后方可验收。返修造成的损失由作业面人员自行承担,但由此造成的出碴人员工资,由该掘进作业面人员承担。属自然因素造成的超挖、塌方等,施工人员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或及时告知现场管理人员,由生产、技术、安全相关人员等确认是否免于考核。
七、回采过程中应合理布孔,减少大块产出率。大块产出率超多时,每次罚款xx元。
八、天井施工必须严格按要求执行,在施工过程中,每天上班前必须先检测炮烟浓度,不达标不得进入天井内作业,工作(上井)前必须先通风,进入工作面必须先处理好顶板浮石,搭设好安全平台方可作业。井内人行梯子挂设、绑扎牢固可靠,对不遵守井内作业人员,按要求处罚当班人员每人次xx元。
第四部分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一、掘进工程按《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结合公司自身技术实力和操作人员熟练程度结合执行。原则上所有主运输巷道及主要川脉、探矿巷道、采切巷道和拉底巷道,掘进工程超挖不得大于规定要求,欠挖不得小于设计要求,欠挖工程必须返工处理。具体允许偏差范围为:
1、主要运输巷中线方向一侧偏差不得小于设计0.15m,但同时不得大于设计0.25m,断面宽度偏差≤0.15m,断面高度小于设计0.15m,坡度偏差±1‰;
2、川脉及探矿巷道中线方向一侧偏差不得小于设计0.2m,但同时不得大于设计0.3m,断面宽度偏差≤0.2m,断面高度小于设计0.2m,坡度偏差±2‰;
3、采切巷道、采场拉底巷道中线方向一侧偏差不得小于设计≤0.25m,但同时不得大于设计0.4m,断面宽度偏差≤0.3m,断面高度小于设计0.2m,坡度偏差±5‰;
4、主运输巷道底板距腰线的距离误差≤0.2m;次要穿脉及探矿巷道板距腰线的距离误差≤0.4m,但次要穿脉及探矿巷道与其它贯通巷道贯通时,底板距腰线的距离误差≤0.2m,且保证断面规格高度不得小于设计0.2m;采切巷道、采场拉底巷道底板距腰线的距离误差≤0.4m,断面高度不得小于设计0.2m。
5、主要人行天井、通风天井、溜矿井规格原则上不得小于设计,根据公司质量管理要求,结合公司技术力量和操作技术水平,具体允许偏差范围为:
5.1上下中段主要人行天井、通风天井、溜矿井其允许偏差:规格长、宽≤0.2m;中段溜矿井其允许偏差:规格长、宽≤0.15m。。
5.2次要(采场)人行天井、探矿天井有采场溜矿井其允许偏差:规格长、宽≤0.3m;采场溜矿井其允许偏差:规格长、宽≤0.15m。
6、采场人行联络道、采场探矿巷道原则上不得小于设计,根据公司质量管理要求,结合公司技术力量和操作技术水平,具体允许偏差范围为:
6.1采场人行联络道其允许偏差:规格宽、高≤0.3m。
6.2采场探矿巷道其允许偏差:规格宽、高≤0.3m。
二、采场回采时须严格按照单体设计及分层采矿要求进行施工,超出规定的采矿量不计工程量。造成的矿量损失,扣除采矿中的损失矿石量,并按损失吨矿量处罚责任人。
1、采场采切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图纸要求及施工顺序、工艺要求施
工,工程质量按平巷及天井质量要求规定施工。
2、采场采幅质量管理规定:
2.1当矿脉在0.5m时,采幅控制在0.8m或≤1m;当矿脉在0.5-1m时,采
幅控制在≤1-1.2m;当矿脉在1m以上时,采幅控制在脉幅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