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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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1 简介《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是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指导文件,旨在规范和加强对专家咨询费的管理和使用,保证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2 专家咨询费的定义专家咨询费是指拨付给从事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研究的专家和学者等作为研究过程中咨询、评审、指导等服务所支付的报酬。

3 专家咨询费的支付标准专家咨询费的支付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市场行情、专家学术水平、专业技术特长、服务时长等综合因素进行合理确定,并通过中央财政科研项目预算进行拨付。

4 专家咨询费的使用范围专家咨询费主要用于专家和学者提供咨询、评审、指导、培训和论证等服务的人力成本和相关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食宿、证书费等。

5 专家咨询费的管理程序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拨付标准进行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并制定科学、公正、透明的管理程序,包括进项验收、发票核对、资金摸底、科研成果评估、使用情况统计等环节。

6 专家咨询费的申报要求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专家咨询费时,应该充分考虑经费使用效益,提供具体的咨询或服务内容、服务人员名单、服务标准和费用等有关材料,经过审核后方可进行支付和使用。

7 专家咨询费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严格落实审核、验收、管理和监督等工作责任,加强经费监管和预警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确保专家咨询费的合理使用和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8 结语专家咨询费的管理和使用,直接影响着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加强专家咨询费的规范管理,不仅可以提高经费使用效果,还能够激励专家学者投身到科研项目中,推动中国科研事业的加速发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适应科技创新和创新驱动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在科技领域的科研项目中,对专家提供咨询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二、咨询费结算方式
(一)按天或按件给予咨询费,按自然月结算。

(二)咨询费的支付以活动完成并验收合格为前提。

采用银行转账、转账支票、现金等方式支付。

三、费用标准
(一)咨询费标准为专家日薪标准,一般控制在1800元至5000元之间。

(二)特殊情况下可酌情调整咨询费用,但需在正式开展前与相关责任单位沟通并征求同意。

四、费用管理
(一)咨询费采取预算管理、控制支出总量和限额两种措施。

(二)咨询活动的开展必须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保证费用使用合规、规范。

(三)对咨询费使用情况,应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咨询活动后,专家应当如实填写咨询服务内容、费用结算情况等相关信息,经组织单位、科技局或委托单位审核同意后,才能结清咨询费。

五、其他
本办法所称“自然月”,为公历月,起止时间自该月的第一日零时零分零秒至该月的最后一日二十四时二十四分五十九秒。

六、附则
本办法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补充、修改和
解释本规定的具体办法及时公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号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针对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中央财政资助的科技促进项目,明确了专家咨询费的支付、管理、使用规范以及发放对象等内容。

一、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完成有效组织、管理、执行和评估工作所需要支付给专家的报酬。

二、专家咨询费的计量和支付原则:计量依据包括专家应完成的工作性质、任务强度以及安排在工作过程中的时间、精力等。

具体的支出标准由组织负责人按照预算计算,经过批准后支付给专家。

三、专家咨询费的管理原则:专家咨询费支付给专家应当作为科研成果信息形式加以登记,并建立咨询费管理档案;科研成果实施行动者不得以“便利”等理由规避咨询费问题;科研项目组织者应当对科研项目实施前、中、后的专家咨询费的分配支付情况进行有效的“三票制”管理;
四、申请人应当按照科研成果管理要求,做好专家咨询费的使用规范及发放对象。

申请人在组织协调研究开展过程中,应当剔除与本研究无关或具有垄断行为的外部劳务费,确保专家咨询费支付给真正参与本项目科研工作的专家。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是负责国家财政收支管理的部门,其工作涉及广泛的财政事务。

为了优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预算的使用效益,财政部于XXXX年制定了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对专家咨询费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细化。

本文将详细介绍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概述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旨在确保专家咨询费的合理使用,充分发挥专家咨询的作用,提高财政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专家咨询费包括对外聘请的专家咨询费用和内部专家咨询费用,用于支付专家提供的咨询服务费用。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支付专家咨询费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与审批1. 申请流程单位需要编制专家咨询费使用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给财政部。

申请材料中应包括咨询费用预算和使用需要的详细说明,同时需要提供拟咨询专家的相关信息以及拟定的咨询费用标准等。

2. 权责分明财政部将对单位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和费用评估,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将由财政部书面告知单位,并将纳入相关行政管理系统。

三、费用标准与支付1. 费用标准财政部根据专家咨询费的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进行费用标准的制定。

费用标准将根据专家的不同级别、工作时间、所提供的服务类型和内容等因素进行核定,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支付。

2. 费用支付单位在获得财政部审批后,可以将咨询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给专家。

财政部将加强对咨询费用支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家咨询费的及时支付和准确性。

四、绩效考核与追责为了确保专家咨询费的有效使用和合规管理,财政部将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并对使用单位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

对于违规使用专家咨询费的单位及责任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五、信息公开和监督财政部将加强对专家咨询费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众和咨询费使用单位对专家咨询费的相关情况有所了解。

同时,财政部将建立举报制度,对违规使用专家咨询费的行为进行举报奖励,提高监督的覆盖面和深度。

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办法

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办法

关于改进科技部机关、事业单位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财〔2008〕3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方式和手续,减少单位现金结算业务,提高支付透明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改进单位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专家咨询费支付方式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将资金发放到咨询专家指定的本人在银行系统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银行卡),单位原则上不再采用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专家咨询费。

鉴于单位专家咨询费的来源主要是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费,各单位应选择本单位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作为专家咨询费发放的代理银行。

未开立零余额账户的单位,可以通过邮局办理专家咨询费的代发业务。

二、专家咨询费发放、报销手续单位在办理银行转账发放业务时,除向代理银行提供转账支票外,还应提供《***费用银行转账汇款明细表》(见附件1)和电汇单据等。

《***费用银行转账汇款明细表》应列明收款人姓名、汇款金额、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并提供纸质明细表2份,纸质明细表应加盖单位印章。

同时,提供汇款明细表电子版1份,并保证电子信息与纸质明细表内容相一致。

单位应按照内部财务管理规定,办理专家咨询费的财务报销手续。

在办理报销业务时,应提供《***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见附表2)作为原始会计凭证存入会计档案。

《***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主要包括专家姓名、技术职称或职务、工作单位、身份证号、银行卡或存折账号、承担咨询任务的内容及时间、应发数、税款、实发数、专家签字以及单位内部经办人员签字等。

单位应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核实《***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并按照《***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所提供的内容,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

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

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为了规范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提高管理效率,保障专家的权益,制定了以下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

一、咨询费的确定。

1. 专家咨询费的确定应当根据专家的资历、经验、知识水平以及提供的咨询服务内容和质量进行综合考量。

一般来说,资深专家的咨询费会相对较高,而新手专家的咨询费则相对较低。

2. 咨询费的确定还应充分考虑市场行情、行业标准以及专家的个人意愿,确保咨询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二、咨询费的支付方式。

1. 一次性支付,专家提供一次性咨询服务的,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咨询费的方式。

2. 阶段性支付,对于长期咨询项目,可以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阶段支付咨询费,确保专家在不同阶段都能得到相应的报酬。

三、咨询费的发放标准。

1. 咨询费的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家的合法权益。

2.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标准应当明确规定,包括发放时间、方式、账户等相关事项。

3. 发放标准应当及时调整,根据市场行情、通货膨胀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调整,确保专家的收入不受影响。

四、咨询费的税务处理。

1. 对于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遵循税法规定,按照相关税率进行税款的扣缴和申报。

2. 在发放咨询费时,应当向专家说明税款扣除情况,确保专家对税务处理有清晰的了解。

五、咨询费的管理与监督。

1. 咨询费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专家咨询费的发放符合规定。

2. 对于咨询费的发放,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咨询费的发放不受任何非法干扰。

六、结语。

以上就是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合理、公平、公正,为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

同时,也希望专家们能够积极参与咨询活动,为各行各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部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单位有关规定的,单位应当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3篇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3篇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3篇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1篇一、文件依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__〕128号二、参考标准:根据人员的不同级别标准和不同的咨询形式支付专家费。

(一)人员级别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本办法第六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二)咨询形式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支付标准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四)支付方式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五)报销管理一般应有《专家咨询审批表》、《支付明细表》等附件,以会议形式的还要有会议签到等原始凭证;以现场访谈或勘察的,要有现场勘察的照片及相关记录;以通讯形式进行的,要有具体的咨询记录及审批文件等。

这是单位经济事项的痕迹,尽量在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上体现完整。

1.咨询费明细。

经办人需在明细表下方签字确认,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

本表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多栏式细化,比如专家参与咨询的具体项目、咨询论证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费来源、专家工作单位、职称、部门负责人意见、单位负责人意见等,以下为简表,仅供参考。

制表人:审批:2.会议通知/邀请函/会议议程(包含: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会议议题、内容发言人、参会人员、会议要求);3.会议签到表(包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应参会人员、参会人单位/部门、应到参会人、参会人员签字及时间);4.填写费用报销单(请注明咨询内容和专家投入工作时间)。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 号)及相关配套制度精神,进一步规范单位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讲课费、值班费等报酬费用的发放与领取,参照《XX院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XX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发放与领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公司。

第三条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报酬费用的发放范围和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各项目资金有明确管理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专家咨询费的发放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评审、评比、评估、论证、鉴定、考核、检查、验收、咨询、审稿、面试、绩效评价、学术答辩、资格(资质)认定等各类咨询性活动中,就相关事项向临时聘请提供意见建议人员支付的报酬费用。

第五条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有关评审、评比、评估等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在遵循回避原则的前提下,咨询性活动应尽量从部系统已建立的或其他开放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对象应当具备与相应行业、领域、业务范畴相匹配的从业经验、技术背景和专业能力,并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六条单位领导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因履行本人岗位职责而参与本单位咨询性活动的,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其他人员参加本单位科研项目咨询活动领取咨询费的,应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确认与履行本人岗位职责无关。

第七条专家参与本单位非其本职工作的其他咨询活动,可纳入本单位年终绩效考核,给予一定的绩效报酬,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做到公开透明。

第八条通过安排项目、业务协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开展工作中涉及咨询活动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受托单位领取相关业务专家咨询费。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部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国家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国家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国家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一、概述
本文档旨在规范国家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的管理,确保专家咨询费的合理使用和便捷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财政科研项目中涉及专家咨询的领域。

二、费用核定
专家咨询费的核定须根据具体科研项目情况进行合理评估。

在核定过程中应考虑专家的专业背景、经验、工作量等因素,并参照相关规定和标准,以确保费用的合理性。

三、费用支付
1. 专家咨询费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经费预算进行支付;
2. 支付方式可以包括转账、现金支付等,应与专家协商确定后进行支付;
3. 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应及时、准确,并保留相应的支付证明文件。

四、费用报销
1. 专家咨询费的报销须符合相关财政管理规定,并提供相关付
款凭证和费用明细;
2. 报销申请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规定流程提交;
3. 承担单位需确保报销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所报销费
用进行审核。

五、信息记录
1.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专家咨询费的信息记录台账,记录包括
专家信息、费用核定、支付、报销等相关信息;
2. 台账的建立应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方便日后查阅和管理。

六、监督及处罚
1. 相关部门应对专家咨询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
资源的合理利用;
2.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警告、
罚款、暂停资助等措施进行处罚。

> 注意:本文档仅为参考,具体实施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
法规进行调整和制定。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doc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doc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发放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发放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发放办法1. 背景和目的本文件旨在规定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的发放办法,以确保专家咨询费用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发放,提高财政科研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2. 费用发放标准2.1 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的具体需求和专家参与情况,科研项目负责单位可向专家咨询费用发放。

费用标准应当与专家参与项目的工作量和专业水平相匹配,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 费用发放标准应当经过科研项目负责单位审批,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3. 费用核销和报销3.1 专家参与科研项目后,科研项目负责单位应当及时核销专家咨询费用,按照费用发放标准进行核算。

3.2 专家咨询费用的报销应当符合财政报销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的真实性、关联交易的审查等。

3.3 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的报销资料和审批文件应当保存备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监督和评估4.1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发放办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2 监督和评估的内容应包括费用发放标准的合理性、费用核销和报销的准确性和规范性等方面。

5. 效果评估与改进5.1 监督和评估结果应当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和科研项目负责单位,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效果评估。

5.2 根据效果评估结果,科研项目负责单位应对费用发放办法进行改进和优化,提高发放办法的公正性、透明性和高效性。

6. 其他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的发放工作。

6.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所有。

注意:本文件仅为参考文档,不具有法律效力。

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制定。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部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单位有关规定的,单位应当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做好财务记录,并及时归档,定期对专家咨询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地方财政科研项目开支的专家咨询费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执行。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管理办法一、背景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的管理对于保障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费用管理原则1. 合理性原则: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要求。

2. 透明性原则:专家咨询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合规性和公正性。

3. 知情权原则:专家咨询费用的使用前,应向相关专家详细说明费用的用途和范围,并征得其同意。

三、费用管理程序1. 项目立项阶段:项目立项时,应明确专家咨询费用的预算安排,并列入项目预算范围。

2. 费用支付方式:专家咨询费用可以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分阶段支付,也可以根据专家提供咨询服务的实际情况进行按次支付。

3. 费用使用审核:专家咨询费用的使用应经过相应的审核程序,确保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项目需要。

4. 费用报销程序:专家咨询费用的报销应遵循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提供相关凭证,并经过审核后进行报销。

5. 费用记录保存:有关专家咨询费用的收支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和审计需要。

四、责任与监督1. 财政部门负责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2. 各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费用管理办法,并配合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3. 相关专家应根据项目合同和协议规定,按照约定提供咨询服务,并配合专家咨询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审计和监督。

五、附件1.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管理流程图2. 专家咨询费用使用申请表格3. 专家咨询费用使用收支记录表格以上是《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专家咨询费用的合理使用和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各相关单位和专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共同维护科研项目的良好运行。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与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您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就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就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她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她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就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与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就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瞧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与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就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与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Get清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

Get清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2017.09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2017.09

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部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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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科技部机关、事业单位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科发财〔2008〕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方式和手续,减少单位现金结算业务,提高支付透明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改进单位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家咨询费支付方式
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将资金发放到咨询专家指定的本人在银行系统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银行卡),单位原则上不再采用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专家咨询费。

鉴于单位专家咨询费的来源主要是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费,各单位应选择本单位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作为专家咨询费发放的代理银行。

未开立零余额账户的单位,可以通过邮局办理专家咨询费的代发业务。

二、专家咨询费发放、报销手续
单位在办理银行转账发放业务时,除向代理银行提供转账支票外,还应提供《***费用银行转账汇款明细表》(见附件1)和电汇单据等。

《***费用银行转账汇款明细表》应列明收款人姓名、汇款金额、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并提供纸质明细表2份,纸质明细表应加盖单位印章。


时,提供汇款明细表电子版1份,并保证电子信息与纸质明细表内容相一致。

单位应按照内部财务管理规定,办理专家咨询费的财务报销手续。

在办理报销业务时,应提供《***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见附表2)作为原始会计凭证存入会计档案。

《***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主要包括专家姓名、技术职称或职务、工作单位、身份证号、银行卡或存折账号、承担咨询任务的内容及时间、应发数、税款、实发数、专家签字以及单位内部经办人员签字等。

单位应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核实《***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并按照《***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所提供的内容,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对于人员名单信息不全、财务手续不规范、专家信息不真实的,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三、专家咨询费支付工作安排
专家咨询费支付工作由条件财务司具体组织实施。

2008年1月至3月为试运行过渡期。

在试运行过渡期内,单位遇到特殊情况,确需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的,须报条件财务司批准。

试运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条件财务司反映。

除专家咨询费外,单位发生的其他个人劳务报酬支出,如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在读研究生补助、翻译费、稿费等也应参照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的有关要求,采用银行卡转账形式支付。

为减轻经办人员的工作量,保证单位支付信息规范、准确,提高资金支付的安全性,我们研究开发了专家咨询费支付操作软件。

软件发放时间将另行通知。

附件:1. ***费用银行转账汇款明细表
2. ***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
科学技术部
二OO八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1:
***费用银行转账汇款明细表
单位名称:单位:元
凭证号码汇款人账
号汇款人名

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

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汇款金额汇款用途
备注:凭证号码一栏按顺序填写,收款人名称一栏要与专家咨询费发放对象一致
附件2:
***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
单位:元
单位负责人:单位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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