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综合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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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综合责任险
一、保险范围
(一)、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内,发生下列意外事故或情形导致学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学校已经履行相应责任,行为并无不当,但是仍需对学生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
2、学生自身原因或学生体质特异
3、校外人员侵害
4、其他意外事故或情形
(三)、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下述意外事故或情形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尽管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应由被保险人各方分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
2、突发性、偶发性侵害,包括校外暴力侵害事件等
3、学生校外集体活动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4、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5、学生的过失行为
6、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7、学生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8、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假期等在校时间之外,或者返回学校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9、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其他意外事故
(暨学生发生任何形式的意外都在保障范围之内)
(四)、在保险期间内,学生本人的行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财产限额1000元),依法应由学生、监护人或扶养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五)、在保险期间内,学校已经履行相应的责任,行为并无不当,出现下列情形,由学校支付的重大疾病抚慰金、疾病身故抚慰金,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学生患重大疾病的
2、学生因疾病导致身故或一级伤残的
(六)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意外事故或情形,经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应由学校支付的特别抚慰金,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学生因自杀死亡的
2、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学生因妊娠(含宫外孕)死亡的
3、学生因遭遇恐怖活动导致死亡的
(七)、保险事故发生后,学校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学校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八)、在保险期间内,学生自保单起期之日起在本保险约定的观察期(无观察期)后因疾病住院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二、免赔范围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或教学实训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学生本人的故意行为、自残、自杀,但被保险人或其员工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外;
(三)学生从事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学生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五)学生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学生从事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
(七)学生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八)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九)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十)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四、保险限额
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要求自己设定各类限额,意外身故/残疾最
高限额可选择为15万,以下列出三个方案以及与其他产品的比较。(一)30元方案
(二)40元方案
(三)50元方案
(四)100元方案
五、免赔额
(1)医保内用药无免赔,超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用药及诊疗项目免赔:在扣除2000元的免赔额后,按照分级累进的方式赔偿:
2000到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免赔70%
5000到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免赔50%
10000元以上的部分,免赔40%
注:超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用药及诊疗项目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住院治疗天数:超过180日的部分
每人住院营养费免赔:3天/次
(4)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200元
七、优惠
学生综合责任险,1、一次性投保学生≥1000人优惠10%
2 、一次性投保学生≥3000人优惠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