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浙水建[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浙水建〔2006〕58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认真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二○○六年八月一日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总则1.1 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完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方法,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工作导则。
1.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3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2术语2.1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单位。
2.2 有关机构,指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3 质量责任行为,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4 质量监督手续,指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及登记手续。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全省重大水利建设工程中试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浙水建〔2017〕26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全省重大水利建设工程中试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全省重大水利建设工程中试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浙水建〔2017〕2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着力推动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域信息化建设,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信息化监控能力,严防重大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重大水利建设工程中试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重要性水利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系统是利用视频探测技术,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实时图像显示、记录、传输、管理的系统,是加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落实施工企业质量与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是提升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将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运用作为强化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措施的重要内容,纳入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切实抓好落实。
视频监控记录可作为项目建设管理中督促整改、违规违约处理、质量与安全事故调查取证和有关奖惩的依据。
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范围在以下重大水利建设工程试行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一)百项千亿防洪排涝工程;(二)扩大杭嘉湖南排长山河排水泵站工程、扩大杭嘉湖南排南台头排水泵站工程、扩大杭嘉湖南排杭州八堡排水泵站工程、舟山大陆引水三期工程、朱溪水库工程等国家重大水利工程;(三)大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7.23•【字号】浙水建[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水建〔2010〕3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为促进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附件: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略)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委办〔2009〕8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1531号)、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促进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的实际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数据更新维护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数据更新维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浙水办人[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数据更新维护工作的通知(浙水办人〔2012〕1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为了全面、动态掌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总量及素质状况,完成水利部、省委人才办等组织的水利系统各类人才统计工作,自2010年起,我厅将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纳入“浙江省水利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人员管理范围。
截止2011年末,共有112家单位完成数据上报工作,累计收集人员信息11821人。
在此数据基础上,《浙江省水利人力资源年报》连续2年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企业人员状况进行全面分析。
为保证系统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现就做好信息数据填报维护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数据更新范围此次信息采集范围为隶属关系不在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的全省民营水利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人员包括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特有工种技能人员等技术和管理人员(隶属关系在市、县水利部门的水利建设单位信息,已由所隶属单位报送)。
非水利主项的企业只需填报水利专业相关人员。
2011年底已纳入“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的各单位,做好本年度数据更新后,上报我厅系统管理员;尚未纳入信息数据库管理的单位,需通过数据库收集填报本单位人员信息。
二、信息更新维护内容按照全国水利普查对水利工程建设企业的单位类型、数量及分布、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主要业务活动、资质情况等数据要求,结合“浙江省水利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内容,进行信息更新维护。
具体包括:(一)单位基本情况、资质的变化情况。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本办法水利工程指水库、水闸、泵站、海塘及堤防)安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鉴定定义】本办法指的安全鉴定分为全面安全鉴定(以下简称全面鉴定)、专项安全鉴定(以下简称专项鉴定)、安全认定等三类。
(一)全面鉴定:按有相关规范、导则等要求对全部鉴定对象进行现场安全检测、现场地质勘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提出全面安全鉴定结论。
(二)专项鉴定:针对鉴定对象中的某一专项,进行必要的现场安全检测、现场地质勘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评价该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提出专项安全鉴定结论。
(三)安全认定:根据认定对象现有运行的安全状况、历年运行工况、现场检查,进行分析判断,提出认定结论。
- 7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一)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大、中型水闸。
(三)已投入使用的大、中型泵站。
(四)已投入使用的3 级(含)以上一线海塘工程、河道堤防及其交叉建筑物。
(五)其他小型水闸、泵站、3 级以下海塘、堤防的安全鉴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鉴定对象】本办法的鉴定对象为:(一)水库大坝:与水库蓄水运行有关的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放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及其配套使用的金属结构、电气、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库岸边坡,以及与工程有关的管理用房、巡查道路、上坝道路、水文监测等附属设施。
(二)水闸、泵站:与水闸、泵站运行有关的永久性建筑物及其配套使用的金属结构、机电、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以及影响其安全的管理用房、巡查道路、水文监测等附属设施。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水规计〔2020〕30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20〕301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决策部署,规范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核查工作,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质量,为落实好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提供基础支撑,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水利部2020年12月29日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精神,规范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核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水利监督规定(试行)》《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防范和惩治水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组织开展的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以下简称数据质量核查)、问题认定、问题整改、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是指填报单位按照《水利建设投资统计调查制度》,通过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的各项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
第三条数据质量核查坚持监督检查与指导帮助并重,遵循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数据质量核查按照水利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试行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全过程动态管理平台的通知-浙水建〔2018〕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试行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全过程动态管理平台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试行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全过程动态管理平台的通知浙水建〔2018〕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去年我厅以姚江上游“西排”工程为试点,探索建立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全过程动态管理平台,将业主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各环节信息和工作记录纳入平台统一管理。
平台试行以来,在规范和落实质量行为、安全与进度控制、资金管理、信息畅通、作业流程监管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促进了项目建设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和阳光化”,得到了参建各方的一致认可。
质量是水利工程的生命。
当前,全省正在奋力推进“百项千亿防洪排涝工程”,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对管理能力和规范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按照全省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重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争创优质工程,确保工程质量经得起检查和时间检验,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重大水利建设项目中试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试行项目建设管理平台是贯彻“要讲速度,更要保质量和安全”工作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创新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方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现实需要;是规范建设管理行为,依法依规落实参建各方建设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的重要抓手;也是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和失职渎职风险防控的一项重要技术措施。
管理平台记录的信息数据可作为项目建设管理中督促整改、违规违约处理、质量与安全事故调查取证和有关奖惩的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浙财农〔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3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2015年3月5日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全省水利改革发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根据《预算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水利改革发展中的水利建设与管理的补助资金。
水利建设包括重大水利项目和面上水利项目建设,水利管理包括水利工程的维护、行业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水利专项资金的政策分为公益类和准公益类两类。
水利专项资金的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本周期自2015至2017年。
省委、省政府对水利建设与发展政策周期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一)科学规范。
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17〕2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17〕2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浙江省水利厅2017年11月10日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及《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异地(与工商注册地不同)设立,并取得分支机构设立地计量认证证书、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企业法人分公司。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7.12.18
•【字号】浙水管〔2017〕46号
•【施行日期】2017.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
通知
浙水管〔2017〕46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16〕361号)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对《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浙水管〔2015〕4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考核工作中如果有修改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12月18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浙水河[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浙水河[2007]17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方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下简称《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导则》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04]109号)的衔接问题,根据《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及《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我厅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同一个项目,根据项目性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或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二、在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确定的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兴建非防洪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三、开发区建设、土地整理、土地拍卖等区块性建设项目涉及水域调整或填埋的,宜编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四、编制单位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参照《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导则》的内容,增加建设项目及水域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占补平衡评价及补偿工程等有关内容。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河道管理总站。
附件:《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二OO七年七月五日《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水利厅二○○七年六月)前言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航道等水域,对水域功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浙水建[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水建〔2013〕3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相关信息的登记、发布、更新维护等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或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建设处反馈。
浙江省水利厅2013年4月19日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的管理,保证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在建项目的管理更加公开、透明,并逐步完善相应的动态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包括浙江省境内承接水利工程建设业务的水利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信息、水利建设从业人员的信息和在建项目的信息。
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的登记和发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络路径:http://)上进行。
经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可供社会公众查询,并作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经平台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作为今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等工程业绩认定的依据。
第五条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息登记要求及程序第六条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内或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外但准备到浙江承接水利建设业务的下列水利施工或监理企业都应登记相关信息。
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一、背景介绍水利工程是指人类的一项重要工程项目,包括水库、堤防、渠道、泵站等多个方面,涉及水资源的调控、利用和保护。
在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维过程中,大量的数据被产生和积累,如水位、流量、水质、地形地貌等。
这些数据不仅对水利工程的设计、运营和安全有着重要意义,还对于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具有指导作用。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对于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营和全面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数据分类与管理1. 数据分类水利工程数据可以根据不同的属性和用途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实测数据:包括水文观测数据、气象观测数据、水质监测数据等,通过现场观测仪器和监测设备获取。
- 工程数据:包括水库容量、渠道长度、泵站功率等,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设计和规划。
- 监测数据:包括水位、流量、降雨量等,用于实时监测水利工程的运行状态和安全性。
- 地理数据:包括地形地貌数据、土壤类型数据等,用于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决策分析。
2. 数据管理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数据的获取、存储和使用,需要建立科学、高效的数据管理系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数据获取: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网络和监测设备,确保实时、准确地获取各类水利工程数据。
- 数据存储:建立统一的数据存储库,对数据进行分区、分类、备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 数据传输:建立数据传输通道,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和共享,方便各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流与合作。
- 数据分析: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技术,对水利工程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提取有用信息,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 数据共享: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水利工程数据的共享和开放,促进跨部门、跨单位的合作与交流。
三、数据管理的意义科学、规范的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对于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全面管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提高管理效率:通过数据管理系统的建立,可以实现水利工程数据的快速、准确获取和传输,从而提高管理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9.23•【字号】浙水建〔2024〕9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4〕9号各市、县(市、区)水利局,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厅属各有关单位:深化招标投标改革,构建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精神的实际行动,是纵深推进省委“一号改革工程”的具体举措。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要求,切实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优化提升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职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受理招标项目、审核招标文件、监督开评标过程、接受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二、明确分级监管权限。
省水利厅负责指导督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省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除省级负责监管的项目外,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监管,各设区市行政监督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监管权限到县(市、区)。
跨设区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由省水利厅指导协调。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行政审批改革,改进水行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行政审批改革,改进水行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浙水法[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行政审批改革,改进水行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水法〔2009〕10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为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五次会议关于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体制优势的会议精神,根据新时期我省水利发展实际,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厅拟定了《关于深化水行政审批改革,改进水行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认真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水行政管理工作,加强指导、服务与监督。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与厅政策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夏玉立;联系电话:*************。
二○○九年八月三日关于深化水行政审批改革,改进水行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第十二届五次会议关于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科学发展的体制优势的精神,根据新时期浙江水利发展实际,调研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现就深化水行政审批改革,改进水行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下放有关项目审批权限1、下放新建小型水库项目建设管理权限。
省水利厅不再审核新建小型水库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不再出具审查意见。
新建小(一)型水库建设项目由市级审核或审批,新建小(二)型水库建设项目由县级审核或审批,分别出具审核或审查意见。
水库建设涉及到省级补助资金的,由省水利厅根据市或县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概算复核,按有关规定确定省级补助资金。
2、下放中型以下水库和水闸安全鉴定审定权限。
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关于水利工程分级监管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水库水闸安全鉴定的有关规定,大型水库、大型水闸的安全鉴定由省水利厅组织审定。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水利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水利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浙水人[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水利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水人〔2012〕50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现将《浙江省基层水利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2012年12月11日浙江省基层水利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水利员队伍建设,提高基层水利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水利部、中央编委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水农〔2012〕254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水利员是指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包括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区域水利站、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所属的乡镇水利站、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中,从事水资源管理、防汛防台抗旱、农田水利建设和水利科技推广等基层水利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水利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和持证上岗的管理制度。
调入或新招聘基层水利员,须有水利类及相关岗位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基层水利员队伍中,水利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基层水利员的上岗管理及考核工作,颁发《浙江省水利行业岗位管理证(水利员证)》(以下简称《水利员证》),负责首席水利员评选认定、组织首席水利员研修培训、技术交流等。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所辖县(市、区)水利员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员任职资格审核,推选首席水利员,开展水利员培训交流活动。
《浙江省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水利工程数据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数据的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数据是指工程竣工或完工后所形成的和运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非涉密数字化数据,包括工程特性数据和工程管理数据。
水利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堤防(含海塘)、水闸(含涵闸)、泵站、水电站、渡槽、倒虹吸、输(供)水隧洞(管道)工程,以及灌区、圩区、蓄滞洪区、农村供水、引调水等由多种类别工程组成的水利工程综合体。
第三条【适用范围】水利工程数据的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原则】水利工程数据管理采取“统一平台,分级管理;一数一源,源头把控;业务融合,动态维护”的原则。
第五条【责任与分工】水利工程各相关责任主体对其水利工程数据质量负责,工程管理单位或其产权人对其管理的工程负直接责任,水利工程主管单位对其直接管理的工程负管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行业管理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对水利工程数据质量实施监督管理:1(一)大型水利工程、二级以上堤防、跨设区的市的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利厅负责。
(二)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和涉及全市供水安全、防洪安全的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市本级水利工程,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直接责任单位】工程管理单位是水利工程数据源头单位,承担以下数据管理职责:(一)负责工程数据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
(二)依托水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工程管理活动及其数据管理工作。
(三)开展数据采集自动化系统建设。
(四)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他数据管理职责。
无管理单位的水利工程,其数据管理职责由工程产权人履行。
第七条【管理责任单位】水利工程主管单位对其所属工程承担以下数据管理职责:(一)组织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数据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10.18•【字号】浙水法[2013]8号•【施行日期】2013.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水法〔2013〕8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为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提高审批效能,根据《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浙政法〔2013〕19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并经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快推进水行政审批制度各项改革。
浙江省水利厅2013年10月18日《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工作,提高水行政审批效率,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水行政审批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涉及水行政审批许可的省级联合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非省级联合审批的水行政许可项目按本细则规定精神执行。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权限分工和具体要求,负责省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水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第四条因法律法规变动,必须调整或新增水行政审批事项或下放权限的,由省水利厅报省法制办,经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告,同时抄送省审改办。
第二章审批方式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办理,采取“统一受理、分发相关、集中审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方式,依托政务网络平台实行网上联审联批。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责任,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水利部、我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和重要小型水利工程(不含抢险工程),一般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系指在本省范围内兴建的防洪、御潮、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含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水利工程质量,是指水利工程建设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规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等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对水利工程的监察力度,严肃查处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案件,维护正常的建设秩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第七条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重视队伍技术素质培训,依靠科技进步,推进质量管理,开展群众性质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第八条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奖惩机制,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对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本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水利部、省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责任第一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责任第九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直接组织建设的水利工程质量,由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地)直接组织建设的水利工程质量,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县(市、区)组织建设的水利工程质量,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浙水河[2011]75号•【施行日期】201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水河〔2011〕75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财政局:为加快我省中小河流治理,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将《浙江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浙江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中小河流为集水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并已列入我省中小河流名录的河流。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列入中央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经水利部、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重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四条省水利厅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管全省中小河流治理工作。
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督促指导项目建设管理、绩效评价及工程验收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第五条中小河流治理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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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水利工程数据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数据的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数据是指工程竣工或完工后所形成的和运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非涉密数字化数据,包括工程特性数据和工程管理数据。
水利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堤防(含海塘)、水闸(含涵闸)、泵站、水电站、渡槽、倒虹吸、输(供)水隧洞(管道)工程,以及灌区、圩区、蓄滞洪区、农村供水、引调水等由多种类别工程组成的水利工程综合体。
第三条【适用范围】水利工程数据的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原则】水利工程数据管理采取“统一平台,分级管理;一数一源,源头把控;业务融合,动态维护”的原则。
第五条【责任与分工】水利工程各相关责任主体对其水利工程数据质量负责,工程管理单位或其产权人对其管理的工程负直接责任,水利工程主管单位对其直接管理的工程负管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行业管理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对水利工程数据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1
(一)大型水利工程、二级以上堤防、跨设区的市的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利厅负责。
(二)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和涉及全市供水安全、防洪安全的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市本级水利工程,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直接责任单位】工程管理单位是水利工程数据源头单位,承担以下数据管理职责:
(一)负责工程数据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
(二)依托水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工程管理活动及其数据管理工作。
(三)开展数据采集自动化系统建设。
(四)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他数据管理职责。
无管理单位的水利工程,其数据管理职责由工程产权人履行。
第七条【管理责任单位】水利工程主管单位对其所属工程承担以下数据管理职责:
(一)组织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数据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
(二)组织工程管理单位开展数据采集自动化系统建设。
(三)对所属水利工程的数据进行审核并督促整改。
第八条【监督责任单位】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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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与维护水利工程名录。
(二)按照工程权属或管理关系,落实工程名录内各项工程的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
(三)督促指导工程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做好数据管理工作。
(四)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编制水利工程数据字典。
(五)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建立水管理平台。
第九条【数据字典】省水利厅按“一数一源”原则,统筹建立水利工程数据字典,明确水利工程的数据范围、内容、格式及更新频率等要求。
第十条【水管理平台】省水利厅兼顾行业管理和工程管理业务需求,统筹建立协同联动的水管理平台,提供基础性管理功能和标准化数据采集接口。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建设个性化平台,应遵循向上级平台兼容的原则,确保上下平台间业务功能融合互通,基础数据一数一源。
第十一条【采集归集】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水管理平台、水利工程数据字典、数据接口标准等相关数据管理要求,开展数据采集、加工、归集、维护工作。
鼓励工程管理单位开展工程数字化建设,提高数据采集自动化程度。
第十二条【更新维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数据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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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按规定时限及时更新维护水管理平台数据,针对数据应用单位或部门提出的数据异议,应及时响应并组织核实,确保数据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三条【评价考核】水利工程数据是衡量工程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水管理平台对数据质量状况实施动态监测与评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主管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将数据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任何部门、机构与个人不得利用水利工程数据资源及其水管理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并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解释】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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