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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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运输合同案例纠纷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均等效力。因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争议由协议
签定地深圳市人民法院管辖。
今年办了两个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大同小异,均获得胜诉。因此在这里略作一
总结。这里主要指货物丢失等等收货人没有按约收到货物的情况。
程序方面:
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零担和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发站接收完毕,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上
加盖车站日期戳时,即为承运。
管辖上,有管辖权的地方可能有四个:被告所在地、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因为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
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
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单式联运的情况下,可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发生
连带责任,于是可有两个被告,亦即可能有两个被告所在地。另外,法律并未规定货物必
须实际运输了才可适用始发地与目的地管辖。
如上所述,单式联运下产生连带责任。实际上这种情况还是相当普遍的,多数运输公
司都是将货物又交由他人运输。很多运输公司就是一种代理公司或负责配货的信息部。所以,这时,可根据管辖或执行的方便而选择被告,只起诉第一承运人的情况也很常见。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
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这类纠纷有一个现象很有意思:即按合同法,托运人才是合同当事人。收货人不是,
类似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因此收货人收不到货的情况下,仍只能由托运人起诉。但是
我们注意到:在收货人与托运人是买卖关系时(这种情况占多数),如为代办托运(亦很常见),则一旦货交承运人,交付即完成,风险即转移。之后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无损托运
人利益。所以,在出现货物丢失等情况时,受损的是收货人,可是却只有托运人能起诉。
当然,这在理论上仍有争议,但通说如此。
出现合同第七条情况导致货物逾期运达的,乙方除按该条规定承担责任外,还应当同
时执行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
另外,如前所述,有不少运输公司并不实际组织运输,而是转手由他人运输。所以可
能会主张其只是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而委托关系是过错责任。这需要根据
托运单来确定,一般情况下这样的运输公司出具的仍然是标准的托运单,因而主张按委托
代理处理没有事实依据。我们可以通过比较委托关系与运输关系来区分这一点。还有一点,就算该公司只有货运代理的经营范围亦不影响,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仍然有效。
在货物丢失或受损的情况下,有两种案由可供选择。托运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按货物运
输合同纠纷起诉,或由货物所有人(经常是收货人,如上所分析)按侵权纠纷起诉。但在后
一种情况下,只能选择货物在其手中受损的承运人起诉。(当然,如果是被第三人损坏,
也可起诉该第三人)作侵权纠纷起诉时,除管辖、原被告均有不同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归责责任不同。侵权纠纷是过错责任。而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所以如果不能证明确属
被告过错(比如货物被冒领,被偷),或原告亦有过错时,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起诉较为有利。
实体方面(这里仅指以运输合同纠纷案由诉讼时):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
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此三种免责事由之
外的任何情形,承运人均需赔偿,包括货物被盗、车祸、被冒领、不知原因的丢失等情形。
在实体上我认为比较值得注意的有两点:
一是是否能证明货物价值。一般而言,证据主要有收货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等
书证,收货人向托运人给付货款的收据或发票,再与托运单上的内容相对照,如果吻合,
则证据基本足够。如果没有货款收据或发票,在起诉前不妨叫当事人开具一张(当然,不
是造假)。
二是托运单上的免责条款问题。几乎目前所有的托运单上均有免责条款,写明自己买
保险,如出事,赔款不超过运费的三倍云云。但也可以说几乎所有司法实践均否定了这种
格式条款。其违法之处有这些:1、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在承运人有重大过错时,显然无效。2、违反关于格式条
款的规定。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
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上述免责条款显然属于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同时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公平原则及提供方需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这也有可能被
违反。
至于要求托运人买保险显然无理。略作几点辩驳:1、托运人在很多情况下,对货物
没有可保利益(如上述代办托运的情况下)2、买不买保险是托运人跟保险公司之间的事,
不影响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就算买了保险,别忘了保险公司还有追偿权;3,不妨举个例子。假如甲对乙说:我打坏你的东西可以不赔。这显然无理。但假如甲对乙说:你应该给你的财产上保险。这样我打坏你的东西你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我不赔。这是不是同样荒谬呢?而前述免责条款何其相似。
身份证号
码:
身份证号码:
工会发现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由此可见,如果承运人要规避风险,靠上述免责条款是不行的,必须选择其他途径:1、最简单的当然是购买责任保险;2,在托运单上要求托运人详细列明货物及价格,这会对其要求索赔构成约束;3,在2的基础上,保价运输是目前最常用的手段。因保价运输对托运人与承运人是公平的,货物价值越大,承运人的风险越大,因此托运人需支付更多运费,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认可。当然,保价条款同样是格式条款,应当遵循格式条款的规定,以合理的方式提请托运人注意,应该让托运人在该条款处签字。
最后补充一点,根据证据规则。证明已履行合同义务由债务人一方负责,因此如果承运人无法举出证据证明收货人已收到货,则视为未收到货。所以承运人一方应有基本的收货手续,一般而言,应由收货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当然,如果有货物回单是最好的,但这比较麻烦。生活实际中,有一些小货运部甚至毫无收货手续,只是打个电话叫收货人来领货即可,这是有极大的风险的。一旦收货人不承认,仅凭电话记录证明力是极其有限的。
货物运输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收货人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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