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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商品包装和商品本身的立体形状,也可以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
护客体。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独占权有一定期限,比如,十年。保护期满后即
进入公用领域。专家说,这是为了鼓励创新,平衡保护权利人和公众利益。
而将商品包装或商品的立体形状作为立体商标进行注册,则可以通过商
标续展,给予无限期的保护,在某种意义上会导致权利人对产品外形和包装
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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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 论:
1、大象作画:2008.7.6《重庆晚报》:泰国丛林生活的7岁大象彼得 经主人数年训练,能用鼻子为同伴做惟妙惟肖“肖像”,卖出10 万美元天价。此画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若是,谁为权利主体?
2、国内立体商标争议第一案:开平味事达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 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案,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 加庭审。
识别功能和价值的实现,无损其商誉,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是
混淆,而非仅仅是商标标识近似。本案法院判决紧紧围绕“是否造成混淆”进行判定,
把握了法律的本意和问题的实质。在司法实践中,混淆判断通常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
因素,既要考虑识别力最强的要素所发挥的核心识别作用,又要考虑公众的整体印象,
中国酱油生产企业 “寒流”袭来:雀巢公司2008年向广东省开平市的
味事达、广中皇两家公司发出警告函,称对食用调味品上享有“方型瓶”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这些企业停止侵权,销毁涉嫌侵权物品。2010年春节后, 雀巢公司以包装“方型瓶”立体商标为武器向中国的酱油瓶“开砸”,这场 “寒流”到达广东省开平市后,未来将涉及到整个酱油行业,因为,在中国 市场上,棕色方形瓶早就是调味品行业中高端酱油的常见包装。
作出决定,核准该立体商标注册。
2008年10月,雀巢公司向国内的几十家调味品企业发出警告函或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相关企业停止侵权,销毁涉嫌侵权物品。
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下称味事达公司)是业内龙头企业,作为被
警告企业之一,对侵权指控作出了积极的反应。一方面向国家工商总局商
标评审委员会对该立体商标依法提出争议,另一方面,向江门市中级人民
资源的垄断,限制公众对这些设计资源的自由使用,削减社会公众利益。
在某种意义上,立体商标制度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是有一定冲突的。因
此,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实行立体商标制度的国家,对商品包装和商品的
立体形状作为立体商标注册和保护均持审慎态度。
据介绍,一直以来,我国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院对这类商标的
显著性,把握尺度比较严格,我国目前核准注册的商品外形和包装的立体商
标数量并不多。主要有:可口可乐公司的“可乐”饮料瓶,卡夫食品公司的
三角巧克力及其包装盒、费列罗公司的单粒巧克力包装等。
目前商品包装作为立体商标被核准的为数不多,注册后争议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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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立体商标注册保护应该注重显著性
董葆霖认为,任何权利都是有限的,商标权也是如此。“棕色方形瓶黄色尖顶瓶
盖”立体商标是酱油瓶的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带有功能性或者经济价值的标志作为
商标注册,长期由一家企业使用,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标志如果被注册为商
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程永顺表示,商标的核心是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
护,实质上是对商标的识别功能的保护,对商标的商誉的保护,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经
济秩序的保护。因此,他人不会导致商品来源混淆的使用行为,无损注册商标的核心
该注册商标,商标本身所具有的显著性较弱。
法院认为,味事达公司不是将棕色方形瓶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包装
物使用。因此在进行对比时,必然结合味事达公司酱油产品的包装、装潢及
商标等整体能够被消费者看到的所有部分,与涉案注册商标进行比对。
法院还指出,味事达公司使用该棕色方形瓶作为包装,主观上不具有非
正当的搭便车意图,客观上也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所以味事达公司该
行为不构成侵权。2010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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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保护立体商标很审慎我国被核准的也为数不多
我国是从2001年修改商标法以后才开始对立体商标施行注册保护的。据
了解,实践中,立体商标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与指定商品或服务无任何关
联的三维标志;二是商品包装的立体形状;三是商品本身的立体形状。
2010年12月10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审查程
序违法,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方形瓶商标争议重新作出裁定。
雀巢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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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院确认味事达不侵犯雀巢立体商标权警惕“立体 商标”独占商品包装资源侵害公共利益
商标法专家董葆霖认为,这是一个“关于注册商标合理使用”的典型案例。北京务 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称此案为立体商标的侵权判定作出了积极的探索。中 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强调,国外对立体商标的保护非 常严格、谨慎,我国把握的尺度亦严格。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雀巢公司
的注册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的识别性;二是味事达公司所使用的包
装、装潢及商标整体是否会与雀巢公司的注册商标造成混淆和误
认。
二审法院认为,雀巢公司“棕色方形瓶黄色尖顶瓶盖”三维标志属于商品
的容器,再加上该标识被注册为商标之前,已在中国大陆地区被众多酱油生
产企业作为包装物使用,故雀巢公司在核定使用商品“食用调味品”上使用
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使用棕色方形瓶包装不构成对雀巢公司立体商标
权的侵犯。
此后,开平市食品行业协会亦于2009年4月依法对雀巢公司的立体商标
提出争议。
2010年7月1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味事达公司对立体商标的争议裁
定申请,作出裁定,维持了争议商标注册。
味事达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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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图形比对
味事达企业方形瓶 (资料图片)
雀巢公司方形瓶 (资料 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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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过程简顾:
雀巢公司的棕色方形瓶立体商标于1995年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后, 2002年申请后期指定领土延伸至中国,当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缺乏显 著性为由,依法驳回了该商标申请。
在驳回复审程序中,2007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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