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专利创造资助(第二批)申报指
江门科技型小微企业专利创造扶持资金申报指引
附件12017年度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专利创造资助申报指南专利创造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经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确认并公布名录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一、申报条件(一)申请资助的企业应为在江门辖区内注册的法人,且为第一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二)专利的申请地和授权地均为江门市。
(三)专利申请必须通过电子途径且为有效申请,或者在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时专利的法律状态为有效。
(四)申请资助的国内授权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发明专利、PCT申请和国(境)外发明授权专利时间须在2017年度内。
(五)专利申请工作突出的企业资助申请条件为: 2017年年度内国内专利授权量超过10件且发明专利授权量不少于当年度专利授权总数10%的企业。
(六)缴纳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的申请条件为:2017年为发明专利授权后第7-12年,并已缴纳年费的企业。
二、申报程序(一)首次申报市级科技和知识产权业务的申报单位须登录江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注册单位信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为本单位其他申报人开设账号的权限,本次申报的负责人在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个人信息后,即可在线申报。
已注册的申报单位按系统提示信息申报。
(二)申报单位完成在线申报和附件上传后,逐级提交至属地市(区)知识产权局进行网上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至市知识产权局复审。
复审合格后打印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后送属地市(区)知识产权局加具推荐意见后统一送市知识产权局。
(三)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编制资助资金发放计划,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三、申报要求(一)请登陆“江门市科技局政务网”(网址:/),进入“江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填写申请表,按照表格内容逐一填写。
(二)附件材料上传材料要求清晰、完整,具体清单如下:1、单位身份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
2、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正常程序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入驻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入驻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0.10•【字号】江经信中小〔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入驻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江经信中小〔2015〕4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相关单位:《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入驻企业扶持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系。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江门市财政局2015年10月10日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入驻企业扶持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环境,鼓励小微企业进入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集聚化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市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示范基地,由基地运行建设主体提出进驻企业名录,经与市工商局提供的江门市小微企业名录核对无误的,并且经营地址位于示范基地范围内的小微企业,确定为入驻示范基地小微企业,享受本办法的扶持。
第三条小微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第四条进入示范基地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第五条小微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我市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决定>的意见》(江发[2005]2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江门市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和江门户籍的个人均可依本办法申报资助。
共同专利申请人中的第一人为上款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申报资助的专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一定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规划与导向。
第四条资助范围:(一)2006年后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国内发明专利的实审费;(二)2006年后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三)2006年后授权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五条资助标准:(一)申请费、实审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缴费收据的实际发生额进行资助;(二)授权后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授予的发明专利);(三)授权后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第六条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资助申报采取全年受理,定期审核、办理的原则,分别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审核、办理一次。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可委托各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或指定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和行业协会作为资助受理部门。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江府办[2009]9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9]9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市自主创新工作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培育发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我市境内注册1年以上,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从事开发生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凡申请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等);(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上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六)企业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0.10•【字号】江财采购〔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江财采购〔2015〕6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相关单位: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江门市财政局2015年10月10日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为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落实好《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现提出以下措施:一、重点推荐本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名优产品和服务进入采购目录,借鉴节能产品等政策功能的做法,定期公布“科技型小微企业产品目录”,在同等条件下鼓励采购人采购“科技型小微企业产品目录”的产品。
二、扩大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范围,将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产品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或者协议供货的范围,扩大科技型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模。
三、对一些可以分拆的大宗政府采购项目以同类品目为基础适当分拆,分离出适当数量面向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包组,或将一个单一的项目拆分为多个小项目,增加科技型小微企业参与大型项目投标的机会。
四、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中预留份额,要求采购单位在每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统筹确定面向科技型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7•【字号】江府[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江府[2007]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江门市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江门市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为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江门,根据《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府[2006]12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财政投入(一)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
切实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增加科技投入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大财政科技三项费用的投入,到2010年全市财政科技三项经费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达到2%以上。
(二)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
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支持组织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公共服务技术平台建设、基础和共性技术研究、产学研合作、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对列入市重点的自主创新机构建设和创新项目的资助、补贴等。
重视公益性行业科研能力建设,建立对公益性行业科研的稳定支持机制。
对企业开展的投入高、周期长、风险大的中长期关键技术等的研究开发,财政资金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财政资金支持。
市财政资金通过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巩固企业在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
1、设立“江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
资金主要通过增加财政预算的科技三项经费安排和调整使用结构的方式筹集,其中市本级安排300万元,各市、区各自安排不少于30万元。
“江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推荐申报“国家科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立项扶持和申报费用补贴。
1、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申报书
附件1
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申报书申报单位(公章):
所属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公章):
所属辖区(公章):
申请时间:年月日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二○一六年五月
申请单位承诺书
本单位已了解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所填写提交的申报材料为本单位组织编写,所填写内容、财务数据真实、准确,无欺瞒和作假行为,申报材料中相关附件真实、有效。
如果获得资助,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本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申报书
附件2
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扶持申请表
所需附件清单
一、基础资料
(一)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复印件。
(二)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三)服务团队名册及证明材料(包括聘用合同等)。
二、附加资料
已建成的众创空间还需提交以下资料,正在建设的众创空间需在一年内验收时提供。
(一)所提供的在孵项目的服务清单及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服务记录等)。
(二)近年内培育的在孵项目名录及证明材料(包括创业者个人或团队简介、商务计划书等)。
(三)正在培育的在孵项目名录。
(四)近年内引入风险投资的在孵项目名录及证明材料(包括投资协议、验资报告等)。
(五)申请资金奖补的其他材料。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强市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加强企业重大科技平台建设,吸引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江府〔2016〕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扶持范围适用于2016年以来由国家、省科技部门认定(或立项)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省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省、市科技部门认定(或立项)的院士工作站等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以上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认定依照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依托江门市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的内部研究和开发部门。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实验室,是指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通过,依托江门市内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行业骨干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主要从事研发及其相关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指的院士工作站,是指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认定通过,以江门市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为依托,以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以江门市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联合攻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一种组织形式和载体。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多级联动,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对通过国家科学技术部认定的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依托企业20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对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本市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依托企业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对通过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依托企业2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自主创新型企业20强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自主创新型企业20强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1.01•【字号】江府办〔2010〕112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自主创新型企业20强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1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自主创新型企业20强培育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江门市自主创新型企业20强培育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快提升全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广东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中共江门市委常委会2010年工作要点》(江发〔2010〕3号)提出的相关任务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思路,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20强企业在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努力培育经济增长新亮点,推动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二、工作原则(一)突出引导。
通过政府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提高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二)注重集成。
择优选择培育对象,把扶持企业创新的科技计划、研发中心建设、产学研合作及试点推动等措施有效地集成起来,集中有效的资源形成合力,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
(三)重点推进。
选择不同类型、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培育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各自特点,进行重点引导和支持,发挥其对其他企业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关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江科〔2021〕67号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关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关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粤科产字〔2019〕149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我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培育江门市“5+N”产业集群,现将《江门市关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资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技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5月17日江门市关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资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粤科产字〔2019〕149号)等文件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我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科技创新支撑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江门市“5+N”产业集群,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资助的技术创新中心是指2021年6月1日以后通过国家科学技术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组建的,由我市“5+N”产业集群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创新型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参与,通过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平台型公司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方式共同投资建设的创新联合体。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1.09•【字号】江经信中小〔 2017 〕76号•【施行日期】201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江经信中小〔2017 〕76号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有关单位:为提升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企业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将《江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系。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18年1月9日江门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体系水平,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的生产技术不断进步,参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6〕2),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技术评价、协同创新、信息化应用、互联网+、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公共服务,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的服务平台,经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在本行业或本地区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平台。
第三条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各县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示范平台认定第五条申报示范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江门市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已经运营一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016年度第二批江门级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和小微企业技术
2016年度第二批江门市级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和小微企业技术交易补助资金申报指南专题一:科研机构建设(非农业类)为贯彻落实《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江发〔2015〕2号)、《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江门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试行办法》(江科〔2015〕113号)、《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建设资助试行办法》(江科〔2016〕2号)文件精神,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科研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升我市产业自主创新能力,设立本专题。
一、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一)申报内容支持和推动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发展,主要包括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科研仪器设备配套、成果孵化、科技交流等方面,提升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孵化育成以及服务产业的能力。
优先支持轨道交通、重卡和商用车、新材料新能源及装备、教育装备、大健康产业等重点领域的申请。
(二)申报条件1.已通过2016年度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单位,以新型研发机构在研科技项目申请资助。
2.未获省、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单位,达到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1)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0%。
大型企业(集团)举办或设立的研究院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持不低于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5%。
(2)具有较好的研发基础。
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3)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
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应占研发人员的5%以上。
大型企业(集团)举办或设立的研究院常驻研发人员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上。
(4)具有新型的管理体制机制。
2016年科技型小微企业专利创造扶持资金申报统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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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201520599131.6 ZL201520597818.6 ZL201520597765.8 ZL201520603122.X ZL201520600753.6 ZL201520599135.4 ZL201520599248.4 ZL201520869088.0 ZL201620168935.5 ZL201620169783.0 ZL201620169798.7 ZL201620243895.6 ZL201620387812.0 ZL201520886932.0 ZL201520887536.X ZL201620016310.7 ZL201620017868.7 ZL201620017869.1 ZL201620017870.4 ZL201620018927.2 ZL201521138154.3 ZL201521021050.4 ZL201521018364.9 ZL201620078032.8 ZL201520135618.9 ZL201620224254.6 ZL201620224251.2 ZL201620219036.3 ZL201620047336.8 ZL201620115782.8 ZL201620115785.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016年江门企业研究开发级财政补助
2016年江门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
资金申报表
一、企业大体信息
二、研发预备金及研发项目情形
三、真实性许诺书
我单位许诺填报、提交的全数备案材料真实靠得住,严肃查处或全力配合相关机构调查处置各类失信行为。
如我单位有不履行上述许诺或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觉,广东省科技厅有权取消我单位以后三年申请省级科技项目及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部门项目的资格,情节严峻的,情愿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四、附件列表。
江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第二批扶持政策清单
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第二批扶持政策清单(征求意见稿)1、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吸纳大学生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1)2、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扶持管理办法 (5)3、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扶持管理办法 (12)4、江门市电子商务平台扶持管理办法 (18)1、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吸纳大学生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加大对我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扶持力度,鼓励带动就业,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5〕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确定科技型小微企业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确定,并在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中进行登记,同时实时将数据交换至“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标准及期限(一)补贴条件。
我市初创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指在本办法实施期间新登记注册,下同),经确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后吸纳毕业三年内具有大专及相当以上学历的劳动者(含应届、往届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教育、开放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技校高级工及其以上技能等级的学生以及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用工备案的,按其实际吸纳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总额的80%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按季申请,先缴后补的方式。
(三)补贴期限。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三、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流程初创企业被确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后,可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科技型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前,应依法在“网上服务平台”上全面、如实地录入基本信息,为劳动者办理用工备案和用工申报。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试行细则【模板】
**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试行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江发〔2015〕2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鼓励、引导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持续按高新技术企业要求规范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指在**市注册,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实行补助的资金。
第四条补助对象及标准对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企业所在市(区)财政按1:1比例各分担5万元。
第五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科技局网站分批公布认定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逾期不再受理。
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公布认定结果后的30个工作日内汇总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附件2)。
市科技局汇总年度各批次申请情况,拟定该年度补助资金分配计划,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补助资金分配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安排计划,再由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达给企业所在市(区)财政局发放补助资金,各市(区)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获补助企业。
第七条补助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
第八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细则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有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技术交易的扶持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技术交易的扶持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7.08.27•【字号】江科〔2017〕248号•【施行日期】2017.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技术交易的扶持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江科〔2017〕24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相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技术交易的扶持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技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2017年8月27日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技术交易的扶持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江发〔2015〕2号)、《江门市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5-2017)》文件精神,实施“重”“微”双驱战略,加快发展技术交易,推动科技创新资源向科技型小微企业转移、转化及产业化,增强科技型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型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结合江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技术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技术交易的有关规定,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补助的是指2016年9月26日以后发生的,应当签订规范、完整的技术交易合同,已经完成交易金额的支付,并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交易。
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品为载体提供技术和开发成果的不列入技术交易补助范围。
由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技术合同,不属于本办法补助范围。
第四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度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技术交易额目标测算当年补助资金额度,在财政年度预算中预留安排。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6.21•【字号】江科〔2015〕105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2015年6月21日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江发〔2015〕2号),根据《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为我市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引导广大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创新资源缺乏、能力不足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向高校、科研院所等知识服务类机构购买研发、设计等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而设计发行的一种补助凭证。
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可持创新券到市科技局兑现。
第三条江门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企业所在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用于创新券的兑现。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财政局为全市创新券的管理部门,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申请、审核、监督检查和发放兑现等工作,以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科技型小微企业专利创造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科技型小微企业专利创造的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0.10•【字号】江知〔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科技型小微企业专利创造的扶持办法》的通知江知〔2015〕3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相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科技型小微企业专利创造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反映。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2015年10月10日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科技型小微企业专利创造的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江发〔2015〕2号)要求,为贯彻实施《江门市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5-2017)》,切实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专利技术创造,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获得本办法资助的企业不再享受《江门市知识产权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本级财政知识产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江知〔2013〕14号)的相关资助。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经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确认并公布名录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第四条申请本办法所涉资助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资助的企业应为在江门辖区内注册的法人,且为第一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二)申请资助的专利代理机构须在江门注册,包括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或分支机构,拥有专利代理资质,管理规范,近三年无非正常申请行为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专利的申请地和授权地均为江门市。
(四)专利申请必须通过电子途径且为有效申请,或者在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时专利的法律状态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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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专利创造资
助(第二批)申报指南
专利创造扶持资金(第二批)主要用于资助经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确认并公布名录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企业应为在江门辖区内注册的法人,且为第一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二)专利的申请地和授权地均为江门市。
(三)专利申请必须通过电子途径且为有效申请,或者在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时专利的法律状态为有效。
(四)申请资助的国内授权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发明专利、PCT申请和国(境)外发明授权专利时间须在2015年10月1日后(含10月1日)。
(五)专利申请工作突出的企业资助申请条件为:2015或2016年年度内国内专利授权量超过10件且发明专利授权量不少于当年度专利授权总数10%的企业。
(六)缴纳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的申请条件为:2015或2016年为发明专利授权后第7-12年,并已缴纳年费的企业。
二、申报程序
(一)首次申报市级科技和知识产权业务的申报单位须登录江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注册单位信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为本单位其他申报人开设账号的权限,本
次申报的负责人在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个人信息后,即可在线申报。
已注册的申报单位按系统提示信息申报。
(二)申报单位完成在线申报和附件上传后,逐级提交至属地市(区)知识产权局进行网上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至市知识产权局复审。
复审合格后打印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后送属地市(区)知识产权局加具推荐意见后统一送市知识产权局。
(三)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编制资助资金发放计划,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三、申报要求
(一)请登陆“江门市科技局政务网”(网址:/),进入“江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填写申请表,按照表格内容逐一填写。
(二)附件材料
上传材料要求清晰、完整,具体清单如下:
1、单位身份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
2、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正常程序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
3、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按《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申请优先审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申请表》。
4、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发明专利申请灭零并获发明专利授权:《专利证书》。
5、专利申请工作突出资助申请: 2015或2016年授权的国内专利证书。
6、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专利证书》、缴费证明材料(提供缴费收据,如无法提供缴费收据的需提供无年费收据说明和该专利缴纳年费的截图,截图中需包括专利号、缴纳年费的年份、缴费金额等,参考网址::8080/searchfee/searchfee.jsp)。
7、PCT专利资助申请: PCT国际申请号和申请日通知书—105表;《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PCT国际申请费(官费部分)收据(须载有申请号)。
8、国(境)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国(境)外发明专利的受理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授权证书;授权公告扉页;专利授权证书中文译本(加盖翻译机构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授权公告扉页中文译本(加盖翻译机构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
四、注意事项
(一)认真填写申请表格,保证所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如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市财政资助的,追缴已发放的财政资助资金,并停止申请人3年市科技项目申请资格。
(二)完成网上申报后应关注江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审核信息,如退回修改,请务必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补充申报资料并确认提交。
申请人如因电话填报不正确或未按时补充申报资料,后果自负。
(三)同一件专利已申请获得科技型小微企业专利创造资助的,不再享受《江门市知识产权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本级财政知识产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江知〔2013〕14号)的相关资助。
(四)申请专利资助的专利为2015年10月1日后获得授权或进入实质性审查的专利,且在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放弃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