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中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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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那么,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1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

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2)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3)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侵犯著作权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 15 条、第 16 条规定了 15 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本罪: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

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单独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处罚依据

侵犯著作权处罚依据

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有赖于人的创造性,而人的创造性需要社会的合理尊重与保护。

我国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加强民事司法保护的同时,亦注重运用刑罚手段,严厉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是惩治盗版等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事法律依据之一。

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但不是只有赢利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构成犯罪。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侵犯著作权罪既是数额犯,也是情节犯,二者具有选择和互补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7日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在明确规定了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标准后,又明确规定了侵犯著作权“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标准,其中行为人非法经营的数额是判定情节是否严重和特别严重的重要标准。

《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这个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认定侵犯著作权罪的情节标准,对于有效打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维护著作权人及相邻权人的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均具有重大意义。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其他严重情节”缺乏明确的界定,司法机关一般只能以行为人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但由于有的复制发行侵权作品数量很大,行为人廉价销售获利却很小;有的尚未销售或者销售后未收回货款,行为人并无实际所得;有的则因作案诡秘或者时间长久等,其违法所得数额难以查清查实等,往往造成司法认定的困难,影响了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有效打击。

《解释》明确将侵权行为人的非法经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之一,符合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特点和构成要件,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立法意图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要求,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实际操作。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 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 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1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 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 万元以上。

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2)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3)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2020[刑法条文]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著作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对于促进文化创新、保护创作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侵犯著作权罪作为著作权保护中的一种重要违法行为,其实践中却存在诸多相关问题。

本文将就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传播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 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 主观方面:犯罪人具有营利目的,且明知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3. 客体: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

4. 客观方面:实施了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传播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标准在认定侵犯著作权罪时,需考虑以下因素:1.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包括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范围等。

2. 侵权人的主观意图: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是否明知侵权等。

3. 损害后果:包括对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损害、对作品传播的影响等。

4. 违法所得数额: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司法实践问题尽管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侵权行为认定难: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跨地域性等特点,导致认定难度加大。

2. 损害赔偿计算难:由于著作权价值难以准确估算,导致损害赔偿计算困难。

3. 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侵犯著作权罪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五、完善侵犯著作权罪的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

2. 提高司法水平: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侵权行为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法发〔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法发〔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侵犯版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侵犯版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版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案例涉及的是一起典型的侵犯版权案件,原告为某知名作家,被告为一家网络文学平台。

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平台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作家,曾创作一部畅销小说。

被告某网络文学平台,是一家提供在线阅读、下载、分享小说等服务的平台。

在被告平台上,有大量用户上传、分享原告的作品,未经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被告则辩称,其平台上的作品均由用户上传,被告无法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律分析1. 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改编权;(10)翻译权;(11)汇编权;(12)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权、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翻译、汇编其作品;(3)剽窃他人作品;(4)以其他方式侵犯著作权。

在本案中,被告在其平台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传播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被告的抗辩理由分析被告辩称其无法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在本案中,被告作为网络文学平台,有义务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确保作品不侵犯他人著作权。

刑法分则量刑与标准

刑法分则量刑与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5000元起,5年以下;10万以上巨大,5年以上。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个人1万起,单位20万起,三年以下;巨大的3-10年。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50万以上,或注册资本30%以上,外汇或逃汇100万美元以上。

持有、使用假币罪4000-5万,3年以下并处或单处1-10万罚金;5-20万3-10年并处2-20万罚金;20万以上10年以上并处5-50万罚金。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用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10万以上,单位50万以上,5年以下并处2-20万罚金;个人20万以上,单位100万以上的,5-10年并处5-50万罚金;个人100万,单位250万以上的,10年以上至无期并处5-50万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贷款诈骗罪一万以上5年以下并处2-20万罚金;5万以上或严重情节的5-10年并处5-50万罚金;20万以上的10年至无期并处5-50万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票据诈骗罪: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皮阿奴财物,个人5000以上,单位10万以上的,5年以下并处2-20万罚金;个人5万以上,单位30万以上的,5-10年并处5-50万罚金;个人10万以上,单位100万以上的,10年至无期并处5-50万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诈骗罪5000以上5年以下并处2-20万罚金;5万以上,5-10年并处5-50万罚金;20万以上,10年以上至无期,并处5-50万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保险诈骗罪个人1万以上,单位5万以上;个人5万以上,单位25万以上;个人20万以上,单位100万以上。

处罚同上。

偷税罪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3年以下并处偷税数额1-5倍的罚金;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在10万以上的,3-7年并处1-5倍偷税数的罚金。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个人5000-2万,单位5-20万,3年以下,2万以上的或情节严重的,3-10年,巨大的10年-无期。

剽窃后果法律规定(3篇)

剽窃后果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剽窃作为一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其后果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剽窃的后果、法律规定及启示进行探讨。

一、剽窃的定义剽窃,是指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以复制、抄袭、篡改等方式使用他人的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剽窃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权益,也扰乱了社会公平正义。

二、剽窃的后果1. 经济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剽窃者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使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2)赔偿损失:剽窃者应当赔偿原作者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原作品的价值等因素确定。

2.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剽窃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剽窃行为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剽窃他人作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2. 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有明确规定,剽窃他人专利,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也有规定,剽窃他人商标,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启示1. 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我国法律对剽窃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作为公民,我们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自觉抵制剽窃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进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来源:深圳知识产权律师进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背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答应,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进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进犯知识产权罪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进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进犯商业机密罪等罪名。

本文就针对以上的这些进犯知识产权犯罪讲一下它们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体工商者,违背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一样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标准(1)本罪进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别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人答应,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一样的商标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4)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成心,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2、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节。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成心予以销售的行为。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量刑标准(1)本罪进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和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商标管理法规,销售假冒别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人,均可以构本钱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成心,其成心的内容为明知商品系假冒别人注册的商标而成心予以销售。

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几点探讨

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几点探讨

2006.12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几点探讨□孙卓峰(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摘要侵犯著作权罪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日益突出,它是我国保护著作权最为严厉和重要的手段。

本文针对侵犯著作权中的几点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了笔者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刑法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91-02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日益加快,与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亦日益密切。

在与世界各国加强经济与政治等各种交往的同时,知识产权问题成为我国与一些国家在相互发展中的一个不和谐因素,而在此之中著作权问题尤为突出。

一些国家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著作权的保护多有微词,认为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和侵犯著作权罪的打击力度不大。

对此,我们首先应该看到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已经取得的有目共睹的成绩,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笔者在本文中仅从刑法角度对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几点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本罪是否为亲告罪的问题按照《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可以采取自诉的方式。

由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较高的技术性、专业性,司法机关对此有时也缺乏专门性力量,因此采用被害人自诉的形式确实有一定的优势;另外此类案件往往涉及一些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为防止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扩散,被害人一般不愿意公诉机关介入,因此允许其采用自诉手段有利于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面往往比较大,犯罪手段一般又比较隐蔽,如果单纯要求被害人自己负责犯罪行为的举证证明,相对而言比较困难,此时司法机关采用专门的侦查手段介入,便比较有利。

而且从证据和诉讼地位考虑,采用自诉形式被害人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不利于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处理可以采取灵活态度,如果被害人认为有能力自行调查取证,足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允许被害人采取自诉的形式;如果被害人无力自行保护合法权益,应当允许被害人向国家公诉机关请求司法救济。

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

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

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首先,立案标准是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性质、后果、情节等为依据。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已明确侵权对象: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要求,对侵权对象要有明确界定,即明确定位到具体的著作权对象,包括作品的名称、作者、登记、发表等相关信息。

这要求依据客观证据,可以证明侵权行为对具体著作权对象产生了损害。

2.行为构成侵权:侵权行为必须符合刑法中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即以营利为目的。

只有在以牟利为目的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如果是非盈利性质的行为,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犯罪。

3.构成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在判决侵权行为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方才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数额较大,为累计侵权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这要求要对侵权行为的经济影响进行准确的估计,并证明其侵权行为已经对权利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除了以上立案标准外,《司法解释》还对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标准也作了明确规定:1.数额较大:如果累计侵权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即构成数额较大,则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可处罚金。

如果累计侵权数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即构成特别巨额,则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判刑的侵权人将不夺刑期内乐于见到的权利。

2.数额较小:如果累计侵权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即构成数额较小,则可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处罚金。

以上是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的概述。

但实际应用中还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案件的情况,包括侵权行为的方式、时间、范围、侵权者的主观恶意等因素,进行权衡取舍,确保公正裁判。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法律解释,于2024年11月19日施行。

该解释主要对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规定,以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

《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审查标准的明确:《解释二》明确了审查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五大标准,包括:侵权行为是否涉及一定数量、达到一定业务规模;侵犯了原作品或原产品应享有的经济利益;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目的和造成的后果等。

这些标准有助于明确案件定性,为司法机关处理侵权案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二、刑事责任的核定:《解释二》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数额认定、刑事责任的核定和认定等具体要求。

其中,对于数额较小的案件,采取定额数额与比例数额的认定,便于执法人员快速判断案件性质。

同时,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罪、盗版出版物牟利罪、盗版出版物贩卖罪等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核定要点,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具体的参考。

三、刑事追诉时效的计算:《解释二》明确了追诉时效的计算方法,区分了犯罪的起止时间,对于不同情形下的刑事追诉时效有所规定。

同时,还明确了追诉时效的中断和终止情况,对于办理案件时效性有着明确的要求。

四、处罚量刑的依据:《解释二》规定了关于处罚和量刑的依据,包括犯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违法所得、侵权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

同时在执行刑罚时,还明确了酌情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

五、证据收集和取证规定:《解释二》对于证据收集和取证规定有比较详细的条款,其中包括依法收缴、提取和保管证据的程序,以及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应该采取的调查措施和技术手段。

这些规定有利于保护证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对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来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有利于保护创作和创新的权益,促进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二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二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二侵犯知识产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司法解释二》从法律层面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认定、证据收集、量刑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范,以保护知识产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首先,《司法解释二》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认定标准。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包括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二》,只有符合严格的认定条件,方可构成刑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这一规定的出台使得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更加明确,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权益。

其次,《司法解释二》还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二》,判决员在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要充分考虑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并且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程序获得。

这一规定使得证据的收集具备了合法性和可信度,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二》,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依法量刑时要根据被告人所造成的损失、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比如,对于侵犯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根据损失额度可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并对应采取不同的刑罚。

这一规定的制定使得刑罚更具针对性和公正性,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大,更能有效地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二》,对于情节恶劣、犯罪手段特别严重以及制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行为,将会被从重处罚。

同时,《司法解释二》还规定,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侵权人,一旦再次侵犯知识产权,将会适用累犯惯犯从重量刑的规定,以对侵权行为形成严厉的震慑。

综上所述,《司法解释二》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该解释从认定标准、证据收集、量刑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范,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大,更能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然而,也要注意,《司法解释二》只是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刑事处理的规范,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还需要更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

刑法罪名及量刑一览表

刑法罪名及量刑一览表

刑法罪名及量刑一览表
刑法罪名及量刑一览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法罪名和相应的量刑标准,供参考。

一、贪污受贿罪
1.贪污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受贿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赌博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故意伤害罪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重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强奸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抢劫罪
入户抢劫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夺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六、故意杀人罪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七、侵犯著作权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之,刑法罪名及量刑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自觉遵守法律,不做违法犯罪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著作财产权法律案例(3篇)

著作财产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其自主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办公助手”的软件。

该软件具有独特的功能,能够帮助用户提高工作效率,受到了广大用户的喜爱。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公司,其未经原告甲公司许可,擅自在其产品中使用了“智能办公助手”软件的部分功能。

原告甲公司认为被告乙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被告乙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2.如果被告乙公司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关于被告乙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

本案中,原告甲公司对“智能办公助手”软件享有著作权。

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甲公司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智能办公助手”软件的部分功能,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因此,被告乙公司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

2.关于被告乙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中使用原告甲公司的“智能办公助手”软件部分功能。

(2)消除影响:被告乙公司在其产品宣传材料、网站等渠道上,公开声明其侵犯原告甲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

(3)赔偿损失: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案件评析1.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著作权是智力成果的体现,保护著作权有助于鼓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

本案中,原告甲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取得了“智能办公助手”软件的著作权。

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解析-侵犯著作权罪

罪名解析-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构成要件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主体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

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所谓著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已经创作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主要是指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拥有的著作邻接权。

侵犯著作权罪即是对上述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直接侵犯,同时为了加强对著作权的管理,《著作权法》对作品范围、著作权内容、归属及保护期限、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及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通过对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鼓励人们创作和推广智力成果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

杨坤案件法律分析(3篇)

杨坤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杨坤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被告人杨坤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一)被告人杨坤简介被告人杨坤,男,汉族,1980年出生,某市某区人。

2008年至2010年间,杨坤在担任某网络文学网站编辑期间,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创作的小说进行改编,并在该网站上发布,从而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

(二)案件经过2011年,原告发现被告人在网络上发布的小说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杨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法律分析(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汇编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二)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1.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对涉案小说享有著作权,被告人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作品进行改编并在网络上发布,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被告人的行为具有营利目的。

被告人通过发布改编后的小说,吸引了大量读者,从而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

3.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要件。

被告人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的作品进行改编并在网络上发布,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三)本案判决的合理性1.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作出判决。

2.判决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有助于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

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侵犯著作权罪定义: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刑法条文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八、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法释[1998]30号)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L,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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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中的量刑标准
著作权是法律对作者智力成果的保护,对于著作权纠纷主要通过民事法律来调整,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情节来量刑的。

只有违法所得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情节
具有一定的严重性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中的量刑标准
有两种刑罚: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下面详细介绍之:
一、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简单概括以上规定,违法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复制侵权光盘在一千张以上的,即可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该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
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简单概括以上规定,违法所的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复制侵权光盘在五千张以上的,即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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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8)计算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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