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某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某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某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质量,促进我省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某省信息化条例》、《某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涉及“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是指:为满足用户信息化建设的个性需求而专门进行的软件开发及伴随技术服务的项目。对成熟软件产品的采购,可按货物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及财政性资金单项合同估算金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公开招标。其它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建立和管理全省共享的软件开发服务项目评标专家库,作为省政府依法设立的某省评标专家总库的子库。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软件开发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入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七条在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用户业务需求清晰、明确、完整,满足招标要求的软件开发服务项目,采用一阶段招标;尚不满足招标要求的,可采用两阶段招标。两阶段招标时,第一阶段仅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业务需求分析,由招标人或聘请的专家、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将需求优化后,发放给第一阶段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

第十条软件开发服务项目的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用户业务需求;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五)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

(六)拟签订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条款;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的编制见附件一:《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南》。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先将招标文件报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审核通过后,再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应当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合理时间,软件开发服务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到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天。

第十四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

第十五条为了让投标人获取其认为有必要的信息,招标人应安排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需求交底。招标人应向投标人提供项目的有关资料和数据,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

(一)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二)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及需求交底后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回答,并将回答同时送达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任何口头上的修改、澄清、答疑一律无效。

(三) 澄清、修改、答疑等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的内容相矛盾时,以时间在后的文件内容为准。

(四)为了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充分响应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以及答疑纪要的内容,招标人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修改应当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第十七条软件开发服务项目的监理单位由项目法人另行招标确定。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人必须是具有有效《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法人组织,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技术标两部分文件组成,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二十条投标人要保证开发的软件系统没有侵犯其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如果发生第三方向招标人进行侵权指控,将由投标人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并送达指定投标地点。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若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则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

第二十七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八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以拒绝接收。

第二十九条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不得开标,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业务的代表和软件、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软件、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招标文件有“述标”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先安排各投标人分别述标,述标结束后再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七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

有投标。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也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定标与授予合同

第四十二条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发布过招标公告的媒体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及财政性资金的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到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进场交易证明书。获得进场交易证明书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也是项目验收的依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开展招投标执法检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至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南》

2、《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3、《软件开发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附件一:

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南

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标过程所遵循的基础性文件,也是招标过程中的法律性文件。它是联系、沟通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桥梁;是投标和评标的依据;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文件既要体现招标人的需求,又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能否编制出完整、严谨的招标文件,直接影响到招标质量,也是招标成败的关键。

一、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须知;

3、用户业务需求;

4、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5、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

6、拟签订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条款;

7、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投标须知编制要点

投标须知是对本次招标活动的各个环节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和说明,它实质上是《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在本次招标活动的实施细则。

1、在投标须知中应载明:项目的基本概况、招标范围、资金落实情况,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资格审查标准,工期要求,需求交底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的规定等。

2、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对投标人单位的资质、财务状况、业绩以及拟派软件开发服务团队主要成员专业、职称、业绩等提出具体要求。其中业绩要求应对业绩类型、数量作出明确界定。

3、对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应对投标文件内容及相关要求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可参考附件二:《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投标文件编制要求》编写。技术标采用“暗标”的,还应对“暗标”的编制、封装作出明确规定。

三、用户业务需求编制要点

用户业务需求由招标人撰写,它是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是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投标、软件开发设计的基础,更是软件开发服务项目评标及项目完成后验收测试的依据。

业务需求部分应包括以下部分:

1 用户简介。与本项目建设相关的单位(或部门)信息及项目背景信息。

2 术语定义。本项目中与业务相关的专业术语说明。

3 建设目标。项目的目标应是明确的、可度量的、可达到的。

4 系统描述。

4.1 目标系统的组织结构与职责

详细描述组织结构和每个部门的职责。组织结构描述应能成为业务流程与信息的载体,应是投标人理解业务、确定系统范围的依据。

4.2 角色定义

角色是指目标系统中的用户类型。角色定义必须清楚的描述角色的职责以及相关的业务功能,是投标人理解业务、提取对象的基础。

4.3 业务流程

业务流程是对所涉及业务过程的详细描述,应对现有业务进行重组、优化与改进。业务流程的描述包括“总业务流程图”和“详细业务流程图”,详细业务流程图应包括部门、角色、业务发生频率、意外情况处理等。

4.4 单据、账本、报表

用户使用的正式单据、账本、报表等进行穷举、分类和归纳。单据、账本、报表是用户系统中信息的载体,是进行系统需求分析的基础,是必不可少的信息源。

5 功能需求。应对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的具体功能进行详细描述。

6 性能需求。

性能需求应以列表形式详细描述,供系统分析、设计、编程、测试以及验收使用。

6.1 时间要求

是对响应时间,更新处理时间,数据的转换和传送时间等的要求。

6.2 空间性能

支持的终端数,支持并行操作的使用者数,处理的文件和记录数,表和文件的规模(要按可预见的增长,对数据及其分量的存储要求做出估算),处理任务的数量,在正常的情况下和峰值工作条件下,在一定时间周期中要处理的数据总数。

6.3 精度要求

对输入和输出数据的精度要求,对处理和传输过程中的精度要求。

7 界面需求。

界面需求应从系统功能、角色等不同角度提出具体的需求。通常界面设计应遵循方便、简洁、美观、一致的原则。

8 安全性要求。

9 系统运行环境要求。9.1 系统运行环境要求,包括网络环境、硬件以及软件环境等。9.2 与其他系统的接口要求。9.3 与系统特殊外设的接口要求。

10 测试需求及验收标准。11 工期要求。12 培训要求。13 技术支持与售后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最新整理的2016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希望可以帮到你!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5431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以下是为建筑人士收集相关的资料。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

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 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 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 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 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1.建立信用制度的宗旨:要通过建立完善市场信用信息体系,充分发挥( B )对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作用。 A 企业 B 社会公众 C 政府单位 D 执法部门 2.在代理合同及收费中, ( C )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A 委托人 B 投标人 C 招标人 D 政府人员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C)日。 A 1 B 2

C 3 D 4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B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A 1 B 2 C 3 D 4 ======多选题部分 ====== 5.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必要性( ABC ) A 增强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 B 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 C 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 D 缩短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 6.制定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基本原则( ABCD ) A 坚持遵守上位法的立法原则 B 坚持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立法原则

C 坚持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D 坚持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立法原则 7.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的基本思路( ABC ) A 有权必有责 B 用权受监督 C 侵权须赔偿 D 权责分开 ======判断题部分 ====== 8.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对错 9.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对错 10.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对错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

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5版)

2015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 安俐律师 出台背景和意义 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 颁布12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 新情况、新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 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 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 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面 对这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招标投标法》的一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难以满足实践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高度重视,要求完善政 策措施,堵塞制度漏洞。在各方面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下,《条例》顺利完成了起草、征求意见、论证、审查修改以及送审等程序,于2011年11月30日经国 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在总结我国招投标实践、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招投标制度作了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公共采购法律制度。 《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统一招投标规则,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大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在更大的范围内自由流动;有利于增强招投 标制度的可操作性,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 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及时妥善处理招投标争议,提 高行政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提高招标采购的透明度,惩治和预防腐败,

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有利于积极引导体制机制创新,破解制约招投标市场健康发 展的难题。 制定过程 从2006年起,《条例》连续6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2008年5月, 党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制定《条例》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2009年7月,中央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条例》是其中明确要求制定的三部重要立法之一。201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对抓紧颁布《条例》提出了进一步要求。2011年11月30日,《条例》经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调整对象和范围 《条例》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系为调整对象,调整范围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属于由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条例》。 主要内容 一、细化了“工程建设项目”包含的具体内容,明确了“工程”的定义。 《条例》第2条对《招投标法》第3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细化,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而这里的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案例解读(条款后列单选只有一个比较正确或错误;多选题至少有2个正确或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1、有关制定条例的宗旨的说法正确的是( C ) A、促进廉政建设 B、保证工程建设项目 C、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D、降低工程造价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下列建设工程不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的货物采购是() A、水电站的水轮发电机组(估算价9000万) B、体育场馆的座椅(估算价300万) C、监狱的监视设施(估算价110万) D、某公立大学实验室的实验器材(估算价200万)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3、关于制订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说法正确是(B ) A、国务院 B、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4-1、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执行监督的内容是( A ) A、预算执行情况 B、资格预审结果 C、投标人资格备案 D、开标程序监督 4-2、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察的是( D ) A、招标文件备案 B、投标人资格备案 C、开标程序监督 D、对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5、关于建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说法错误的是( A) A、设立的主体是设区的地方人民政府 B、应当根据需要设立 C、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有隶属关系 D、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二)关于招标范围规模、组织形式和方式的完善 (三)关于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信用制度、电子招标制度 (四)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重要补充 (五)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细化和完善 (六)对招标投标法法律责任的补充 (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必须的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特别规定]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P K工程 根据工程项目管理学概念解析,工程的建设过程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形成的最终产品称为?°工程?±。因此,两法只是使用了不同的名称和不同的定义方法分别描述了?°工程建设项目?±或?°工程?±包括的范围,其两者的本质内涵是完全一致的。 (二)关于招标范围和规模、组织形式和方式的完善 1、[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立法法》第10条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所授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本条没有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2、关于自行招标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实用版

YF-ED-J7483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 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 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 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 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 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

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

《招标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WORD条文全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实施条例》背景 《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9届全国人大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21号主席令发布,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12年。 为了有效贯彻《招标投标法》,细化行为规,统一交易规则,总结经验教训,针对目前虚假招标、串标围标、交易等突出问题,完善相应的行政监督和法律惩罚措施,并为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持久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法规依据。2006年启动《条例》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历时6年,国务院2011年11月30日审查通过,第613号令发布,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释义 (供参考,以立法机构设施为准) 《条例》共七章 85条 第一章总则 6条 第二章招标 22条 第三章投标 11条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16条 第五章投诉与处理 3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 20条 第七章附则 3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依法完善招标采购制度,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公共资金采购效率,保证采购标的性能质量,统一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惩防腐败行为的力度。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条主要为了衔接和界定《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围。前者定义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后者定义的“工程”涵是一致的,均应包括所有的土木建筑和设备管线安装工程及其相关的材料设备货物与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监管体系;与“工程”无关或与其没有“不可分割和基本功能”关系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监管体系。 第三条 [必须招标围和规模标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国有资金和国际组织投资项目等必须招标项目的围和规模标准将在修订原国家计委3号令时规定。按区域、行业分别制定必须招标围和规模标准,适当缩小围,提高规模标准额,免除部分民营投资项目。并不再授权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制定招标围和规模的规定。 注意:必须招标采购项目与为了反腐倡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企业生产经营采购招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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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2018最新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2018最新版本) (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 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 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 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 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 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 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

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 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 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 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 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 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 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 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 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 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 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 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 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 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 2018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招投标实施条例全文

招投标实施条例全文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招标投标法实施,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中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意义是什么

中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意义是什么? 企业采购机器设备的时候,经常会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通过有效的对比,可以帮助企业采购到合适的设备。在招投标法之后,国家又推出了相关实施条例,可以说进一步规范了招投标活动。那么,中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意义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比比网小编做个具体了解。 一、中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意义是什么? 1、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条例》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审核确定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通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2、充实细化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标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以及不规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以使其事先内定的投标人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充实细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另一主要手段,是招标人以各种方式与其内定的投标人串通,帮助其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在重申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法律规定的同时,对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更明确的执法依据。 3、禁止在招标结束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订立合同,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条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完善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对正常的招标投标竞争秩序危害甚大,应当依法严惩、坚决遏制。《条例》在对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认定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同时,依据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有此类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投标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招标公告包括哪些内容? 招标公告是指招标人在进行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需求、合作经营或大宗商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试题()

试卷名称:第一章总则单项选择题 问题1:关于对工程招标的理解,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C )(18分) A:与工程无关但也不属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不属于强制招标的项目 B: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日常维护属于强制招标的项目 C:《政府采购法》定义的货物和服务与工程无关 D: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仅适用招标投标法的程序 问题2:关于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理解,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D )(18分) A: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必须以招标方式进行 B:强制招标的范围限于工程建设项目 C: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强制招标的范围作出不同规定。但不能缩小招标范围 D:达到规模标准的强制招标项目才必须招标体现了物有所值的原则 问题3:关于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18分) A: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督管理体制 B:监察机关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施监督 C:财政部门对实行招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

D:为了上下协调一致,形成系统合力,地方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应与国务院机构设置对应 问题4:根据实际需要,( B )可以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18分)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D: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问题5: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义务主体是( B )。(18分)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C: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D:任何单位和个人 多项选择题 问题6:下列行为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的有( BCDE )。(10分) A:要求强制招标项目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B:国家工作人员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标底

关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释义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 一、招投标事业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 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各部门、各地方出台了大量招投标配套规则,增强了招投标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二是行政监管体制逐步健全。国务院确立了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为了解决分散监管可能带来的多头管理、同体监督、推诿扯皮等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很多地方建立了部门之间的联席机制,增强了在政策制度、监督执法等方面的协调性,一些地方还探索建立统一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机构。三是市场规模日益扩大。招投标作为富有竞争性的一种交易方式,除广泛应用于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外,还扩大到项目选址、融资、咨询、代建,以及教材、药品采购等领域。通过招投标达成的交易金额巨大。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2011年全国共开展招标项目18264个,委托招标金额424.7亿美元,累计中标金额346.6亿美元。四是行业成长迅速。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达数千家,招标采购专业人员上百万,招投标成为发展最为迅速的行业之一。五是采购效率提高。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十一五”期间,机电产品委托招标金额1474.58亿美元,中标金额1256.24亿美元,节约资金218.34亿美元,节资率14.8%。此外,招投标制度在促进竞争,预防腐败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如此,招投标领域还存在着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评标行为不公正、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等突出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从根本上破坏招投标制度的竞争择优功能。 二、《条例》为推动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固然与市场经济不够成熟、体制改革不到位有关,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出招投标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实践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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