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讲解石国虎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石国虎 1331118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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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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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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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
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
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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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 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 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 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 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 务。
•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
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
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
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
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
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
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
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新规解读
招 标职 业 资格 制 度 的建 立
《 条例 》第 十二 条规定 ,招 标代理 机构应 当拥有一 定
数量 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 人员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向职业资格制度的过渡 ,意味着招标从业人员管理机制的逐 步完善与健全 ,在招投标领域建立起 了 自身完整理论体系的
异 议 制 度
《条 例 》 引 进 了异 议 及 处 理 制 度 ,对 《 标 投标 法 》所 规 定 的招标 招
国家发 改委 将会 同有 关部 门加 快 电子 程序 进 行 了完善 和细 化。涉 及异 议与
综合 评标 专家 库建设 的重 点是 解 招 标投 标公 共 服务 平 台的建 设 ,着 力 处 理规 定 的共有 五个 条款 ,其 中在第 决专 家 库资 源共 享 问题 ,这样 可 以保 解 决招 标信 息数 据 的流 动性 差 、公 开 二十二条招标文件 、 四十四条开标 、 第
招投 标 信用 制度 的建 立也 是条 例 的一 人 如数 退还 投标 保证 金 及利 息 ,否 则 要 求 ,当投标 人不 足 三个 时 ,国外贷 大制 度 创新 。今后 将 运用 信 息技 术 , 逐 步实 现行 业之 间 、地 区之间 信用 信
《 例 》第 四十 四条 重 申了 《 条 招
除上 述几 方面 的重要 制度 创新 之 标投 标法 》第 二 十八条 的规 定 :投标
的接触增加了难度,有利于 正评标工作 外,本 《 条例 》对 于招投标 实践过程 中 人少 于三 个时 不得 开标 ,招标 人应 当
的公平 公正 。
一
《 条例 》五 十七 条 、六 十六 条提 以来商 务部 的相 关规 定在 处理 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招标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在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时,通过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参与投标,最终选择最具竞争力的投标方进行合作的过程。
招标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采购效率和降低采购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于招标的相关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招标的范围和适用对象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适用于政府采购、国有企事业单位采购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招标的情况。
招标适用于需要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的单位,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事业单位都需要遵守招标制度的规定。
二、招标的程序和要求招标的程序主要包括需求确认、招标文件的编制、公告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环节。
招标文件是招标过程中的核心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合同范本等内容。
在招标过程中,需要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
开标和评标环节需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确保公正、公平、透明。
最终,通过评标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进行合作。
三、招标的原则和要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了招标的原则和要求,包括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高效、经济、合理等。
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需要公开发布,确保供应商或承包商有平等的参与机会。
评标过程需要公正、公平,评标委员会需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并作出客观、合理的评判。
招标的过程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招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招标的风险和防范措施招标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信息不对称、投标人资格不符合要求、评标不公正等。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例如,招标文件需要详细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避免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参与;评标委员会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标,确保评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招标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一、重新评审的情形有哪些:评审结束后,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包括5种:①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②分值汇总计算错误;③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④客观分评分不一致;⑤经评标委员会或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
二、重新评审的程序有哪些:1. 评审报告签署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经复核发现存在需要重新评审情形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
2. 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需要重新评审情形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 供应商对有关重新评审情形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三、重新评审后的工作:1. 根据重新评审的要求,除了复核时发生问题可以直接修改并记载外,在其他阶段进行重新评审导致评审结果改变的,都需书面报告本级财务部门。
书面报告不同于审批或备案,在实际工作中应准确把握其含义。
可结合《〈条例〉释义》中关于《条例》第四十四条的阐释进行理解,即“经重新评审确定原评审报告中存在错误的应当纠正错误。
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其中质疑事项确实存在评审错误,因而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其他事项的错误造成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报请财政部门认定原中标、成交结果无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三条[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非法干涉、限制投标的规定。
一、发挥招投标制度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需要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本条依据的是《招标投标法》第6条。
该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实行招标采购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促进各类要素的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既违背了招标制度的立法初衷,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问题。
鼓励投标人参与竞争,也是国际采购规则所秉持的一项立法原则。
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规定,为促进竞争,允许来自所有国家的厂商和个人为世行贷款项目提供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对参与采购竞争的厂商或者个人的任何条件应当严格限定于保证履约能力所必需,不允许借款人以与履约能力和利益冲突无关的原因而拒绝某个厂商或者个人参与采购。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也规定,不得因国籍不同而歧视供应商或者承包人,也不得因非客观合理的标准、要求或者程序而歧视供应商或者承包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本条禁止的行为,是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进行地区或者部门限制,即仅仅因为投标人所在地区或者部门的原因而限制其参与投标竞争,以及对投标行为的非法干涉。
《条例》没有具体列明限制本地区、本部门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实践中限制、排斥本地区、本部门以外投标人的行为主要有:仅在本地区或本行业范围内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等招标信息;要求潜在投标人必须在本地区注册登记或备案;对本地区或本行业外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以本地区或本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等。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布的法规,旨在规范招标和投标活动的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和透明的竞争环境。
该条例共五章,分别是总则、招标活动、投标活动、评标和中标、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总则明确了招标和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该条例强调了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要求所有招标和投标活动都遵循这一基本原则。
其次,该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招标和投标活动。
再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招标活动招标活动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章节规定了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和解释,以及各种招标方式的具体执行细则。
招标文件是招标方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招标项目的详细信息的文件,该条例要求招标文件应当准确、详尽、公正、合法,并且应当公开发布。
同时,招标文件的解释应当及时,准确回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以保障招标活动的透明度。
第三章投标活动投标活动是指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方提供的招标项目进行报价和投标的过程。
该章节规定了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潜在投标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才能参与投标活动。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和其他相关的技术和商务信息,以便招标方进行评标和比较竞争。
第四章评标和中标评标和中标是招投标活动中非常重要的环节,该章节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标准、评标程序和中标结果的公布等内容。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方组织,由多名具备专业背景的评标人员组成,并按照一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
评标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评标的公正性。
最终中标结果应当及时进行公布,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五章监督管理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最后一章是关于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该章节规定了主管部门的职责、投诉和监督举报的处理程序,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处理办法等。
招投标实施条例全文2024
引言概述:招投标是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对于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标实施效率,我国颁布了《招投标实施条例》。
本文将全面解读该条例的内容,并分析其对于招投标实施的影响和意义。
正文内容:一、招投标的基本原则1.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1.2平等对待原则1.3诚实信用原则1.4保护合法权益原则1.5提高经济效益原则二、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2.1编制招标文件的要求2.2招标文件的内容和形式2.3招标文件的发布和公告三、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的编制3.1投标人的资格要求3.2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3.3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返还四、评标和中标4.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职责4.2评标方法和标准4.3中标通知和合同签订五、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理5.1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机制5.2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5.3相关申诉和救济机制文末总结:《招投标实施条例》的出台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支撑,确保了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质项目的选取。
通过对基本原则、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评标和中标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条例提高了招投标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合规性,为社会各界提供了一个公正竞争的平台。
条例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需要加强,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有待加大等。
未来,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管和规范,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高效性。
招投标实施条例的颁布对于规范和提高我国招投标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它的出台为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了制度保障,推动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和高效运行。
我们应该进一步深化对条例的理解,加强对其实施的监督和指导,为招投标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推动我国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一、导言作为我国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招投标法的实施条例对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逐条解释,旨在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招投标法实施的具体细则。
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概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招标邀请的参与人、招标活动、评标活动、定标和签订合同、监督和处罚以及附则等。
每一章节都对应了招投标活动中的具体环节和相关规定。
三、总则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总则部分主要包括了招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公告的发布等内容。
其中,公告的发布是招标活动的第一步,是向潜在投标人公开招标信息的重要手段。
在公告发布的过程中,招标人必须保证公告准确、完整、及时地发布,以确保潜在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准确、完整,并且具有可操作性。
同时,在招标文件的发布过程中,招标人应当确保公平竞争,并且遵守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原则。
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招标邀请的参与人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招标邀请的参与人进行了规范。
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且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样,招标邀请的参与人也必须符合相关资格条件,以确保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
六、招标活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招标活动的程序和要求。
招标活动必须按照依法程序进行,同时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此外,招标人还需确保招标文件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以避免信息泄露和数据篡改的风险。
七、评标活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评标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评标活动是招标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其结果将直接影响招标结果。
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进行评定,并保证评标结果的真实、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ﻫ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
一、招投标事业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ﻫ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
各部门、各地方出台了大量招投标配套规则,增强了招投标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行政监管体制逐步健全。
国务院确立了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
为了解决分散监管可能带来的多头管理、同体监督、推诿扯皮等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很多地方建立了部门之间的联席机制,增强了在政策制度、监督执法等方面的协调性,一些地方还探索建立统一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机构。
三是市场规模日益扩大。
招投标作为富有竞争性的一种交易方式,除广泛应用于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外,还扩大到项目选址、融资、咨询、代建,以及教材、药品采购等领域。
通过招投标达成的交易金额巨大。
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全国共开展招标项目18264个,委托招标金额424.7亿美元,累计中标金额346.6亿美元。
四是行业成长迅速。
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达数千家,招标采购专业人员上百万,招投标成为发展最为迅速的行业之一。
五是采购效率提高。
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十一五”期间,机电产品委托招标金额1474.58亿美元,中标金额1256.24亿美元,节约资金218.34亿美元,节资率14.8%。
此外,招投标制度在促进竞争,预防腐败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如此,招投标领域还存在着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评标行为不公正、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等突出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从根本上破坏招投标制度的竞争择优功能。
【精品作文】学习《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和亮点
5、《条例》第30 条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
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该条例将很好解决当公司面临某些招标项目前期无法设定技术规格条件而容易造成评标标准难以客观统一的问题,通过两阶段招标,可更好地借助投标单位的先进理念,为公司各单位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上提供更科学、更合理的建议,进而为最终评标工作顺利完成奠定坚实的基础。
此外,《实施条例》还针对《招标投标法》实践过中存在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评委会责权不对等、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电子招投标、招标投标信用制度以及职业资格管理等作了规定。
据悉,《实施条例》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精品作文】学习《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和亮点
版权所有:【碧意之时】
篇一:《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招投标法实1年12月20日签署第613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衔接问题的处理受业内关注。
“工程”定义与《政府采购法》一致。第84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条例》共分7章85条。相对于《招标投标法》,增加了“投诉与处理”一章。第61条规定,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二、《条例》对进一步规范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作用
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第二章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 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 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 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 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章招标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
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
第二章招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 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章招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 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 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 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 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 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 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 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 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 重新招标。
第二章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 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 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一、总则1.1 本条例的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招标投标单位2.1 招标人的资格招标人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2.2 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对招标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并提供技术和专业支持。
三、招标文件3.1 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3.2 招标文件的公告招标人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进行招标文件公告,并确保公告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四、投标行为4.1 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人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五、评标5.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5.2 评标标准的确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六、中标与签订合同6.1 中标结果的公告招标人应当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2 合同的签订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结果规定的要求签订合同。
七、争议解决7.1 争议的解决途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7.2 仲裁机构的选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选择具有法律资格的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八、法律责任8.1 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8.2 损失赔偿因违反本条例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附则9.1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9.2 其他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招标文件样本2. 投标文件样本3. 中标通知书样本4. 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人:发起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讲义
《招标投标法条例》学习与解读《招标投标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了细化规定,使《招标投标法》操作性更强,同时加强了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各个环节的监督。
条例规定较为细致,很多地方弥补了法律漏洞,有多处亮点,相信其实施之后,能够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
现在就本人在学习条例过程中对条例一些重要内容的粗略认识,供各位参考。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推进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节约公共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招标采购方式的广泛应用,招标投标活动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已有的规定,同时也有相关制度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是必要的。
一、《条例》是《招标投标法》的完善和细化。
(一)《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规避公开招标、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以及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作了主要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
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审核确定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通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为了让大家更多的了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
一、招投标事业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20xx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
各部门、各地方出台了大量招投标配套规则,增强了招投标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行政监管体制逐步健全。
国务院确立了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
为了解决分散监管可能带来的多头管理、同体监督、推诿扯皮等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很多地方建立了部门之间的联席机制,增强了在政策制度、监督执法等方面的协调性,一些地方还探索建立统一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机构。
三是市场规模日益扩大。
招投标作为富有竞争性的一种交易方式,除广泛应用于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外,还扩大到项目选址、融资、咨询、代建,以及教材、药品采购等领域。
通过招投标达成的交易金额巨大。
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20xx年全国共开展招标项目18264个,委托招标金额424.7亿美元,累计中标金额346.6亿美元。
四是行业成长迅速。
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达数千家,招标采购专业人员上百万,招投标成为发展最为迅速的行业之一。
五是采购效率提高。
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xx"期间,机电产品委托招标金额1474.58亿美元,中标金额1256.24亿美元,节约资金218.34亿美元,节资率14.8%。
此外,招投标制度在促进竞争,预防腐败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如此,招投标领域还存在着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评标行为不公正、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等突出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律师解读
《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律师解读《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安俐律师出台背景和意义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招标投标法》颁布12年来发挥了重要作⽤。
但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部利⽤权⼒插⼿⼲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对这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招标投标法》的⼀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难以满⾜实践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度重视,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堵塞制度漏洞。
在各⽅⾯共同努⼒和密切配合下,《条例》顺利完成了起草、征求意见、论证、审查修改以及送审等程序,于2011年11⽉30⽇经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在总结我国招投标实践、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招投标制度作了补充、细化和完善,进⼀步健全了我国公共采购法律制度。
《条例》的颁布施⾏,有利于统⼀招投标规则,推动形成统⼀规范、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促进⽣产要素在更⼤的范围内⾃由流动;有利于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有利于加强和规范⾏政监督⾏为,及时妥善处理招投标争议,提⾼⾏政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提⾼招标采购的透明度,惩治和预防腐败,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有利于积极引导体制机制创新,破解制约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难题。
制定过程从2006年起,《条例》连续6年列⼊国务院⽴法计划。
2008年5⽉,党中央印发了《建⽴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作规划》,制定《条例》是其中的⼀项重要任务。
2009年7⽉,中央印发了《关于开展⼯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作的意见》的通知,《条例》是其中明确要求制定的三部重要⽴法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需求情况确定招标方式、标段划分、评标标准、招标文件编制等。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活动,明确招标范围和内容,制定招标文件,提供相关信息,接受投标人的投标。
第四条投标人应当依法参与招标活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合格的投标文件,并按照评标标准竞争评标。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政府采购的效果最大化。
第二章招标方式第六条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七条公开招标是指通过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投标人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八条邀请招标是指根据特定条件,从有资格的投标人中邀请一定数量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九条竞争性谈判是指在邀请投标人基础上,经过谈判确定中标人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十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依法直接向特定供应商采购货物或者服务。
...第十章地方招标办第五十七条地方招标办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机构。
第五十八条地方招标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指导、监督工作,包括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文件审查、评标工作等。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向地方招标办投诉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的招标范围包括政府采购、非政府采购以及其他涉及招标投标的领域。
第六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具体的中标办法,包括评标办法、中标通知方式、合同签订等等。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9号)同时废止。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招标文件模板2. 投标文件模板3. 评标标准表4. 合同范本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人:指需要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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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二)关于招标范围规模、组织形式和方式的完善(三)关于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信用制度、电子招标制度(四)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重要补充(五)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细化和完善(六)对招标投标法法律责任的补充(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必须的的设备、材料等。
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特别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P K工程根据工程项目管理学概念解析,工程的建设过程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形成的最终产品称为¡°工程¡±。
因此,两法只是使用了不同的名称和不同的定义方法分别描述了¡°工程建设项目¡±或¡°工程¡±包括的范围,其两者的本质内涵是完全一致的。
(二)关于招标范围和规模、组织形式和方式的完善1、[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立法法》第10条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所授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本条没有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2、关于自行招标第十条[自行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3、关于邀请招标第八条[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在法律层面主要有以下区别,第一,发布招标信息的载体不同,第二,选择的范围不同,第三,审批要求不同。
4、关于强制招标项目可以不招标的规定第九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关于对上述规定的解释(一)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主要区别有:一是专利属于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不属于工业产权,是没有取得专利权的技术知识,是具有实用性的动态技术;二是专利是经过审查批准的新颖性、创造性水平比较高的先进技术,专有技术不一定是发明创造,但必须是成熟的、行之有效的;三是专利的内容是公开的,专有技术的内容是保密的,是一种以保密性为条件的事实上的独占权;四是专利的有效性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专有技术没有这种限制。
需要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是否适宜招标,关键要看所需要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是否具有唯一不可替代性。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
正确把握此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应当注意以下三个要点。
首先,仅限于采购人自身是项目投资法人或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依法能够并自己要求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其中,不包括采购人的子公司、分公司、投资股东以及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其次,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身具有项目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所需要的资格能力,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监督管理规定。
其中,采购人不能同时承担按照有关规定必须由不同主体承担的工作。
再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不论项目的资金来源,不限于自己使用,包括自己经营或出售的项目。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
此类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主要掌握以下两个条件:第一、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必须是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的。
第二、项目中标的投资人(不是投资人组建的项目法人,这是与上述第二项限定采购人的主要区别)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和项目所需要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项目。
本项规定了原中标合同可以不进行招标而继续追加的情形,执行中应当正确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原项目是通过招标确定了中标人,因客观原因必须向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
第二、原项目合同没有通过招标确定承包人或供应商的,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第三、如果不向项目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必将影响项目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第四、原项目中标人必须具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
如果是原中标人破产、违约、涉案等造成终止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选择原有合同和新增内容的中标人。
(三)关于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信用制度、电子招标制度(三项制度)第十二条[职业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制度)第七十七条[信用制度]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监督保障制度)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保障制度)(四)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重要补充1、程序步骤补充招标终止、招标结果公示、履约能力审查、2、实体补充(1)主体补充(三个)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第五条)财政部门(第四条)行政监察(第四条)(2)形式补充(两项)工程总承包招标两阶段招标1、程序补充:第三十一条[招标终止]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己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终止招标是招标人的权利,但是招标人不能滥用;条例规定了三种不同阶段:公告或邀请后、发售有关文件后、递交投标文件后终止时招标人的法定义务)第五十四条[评标结果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六条[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该程序启动条件、时间、主体、方法)2、实体补充(1)(主体)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四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本条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重点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使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而没有使用“有形建筑市场”。
这主要是考虑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综合性交易场所已经成为有形市场发展的新趋势,一些地方已经或正在推进综合性交易场所建设,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纳入统一的交易平台操作,实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
“有形建筑市场”已难以涵盖交易场所新增的功能和定位。
二是交易场所应当统一规范。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各类交易中心进行整合,建立本行政区域集中统一的交易场所,并加强管理,规范运行,切实解决政企不分、政事不分、行业分割、服务不到位、收费不合理等突出问题。
三是建立交易场所的主体应当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立集中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场所,不仅体现在对不同类型的交易中心进行重组整合,也体现在设立交易场所的政府层级不宜过多。
四是交易场所的职能定位是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为招投标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
五是交易场所应当独立于行政监督部门。
要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就必须做到交易场所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
六是有关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形式第二十五条[工程总承包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本条第一款服务的规定不包括监理;对暂估价项目招标的组织方式和具体程序没有做出统一规定,而是留给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标准文件等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两阶段招标]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进行两阶段招标。
第一阶段,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编制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