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险条款

合集下载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商业楼宇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商业楼宇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楼宇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一、标准条款:(一)扩展类:1.地震扩展条款A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80%。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自燃扩展条款A经双方同意,由于自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损失金额的1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保险责任第三条 被保险人因遭受疾病身故,保险人按其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恐怖袭击;(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平安校方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平安校方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平安校方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一、扩充套件类(一)附加财产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是平安普通教育校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

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準。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準。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校内活动过程中或由被保险人组织的校外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主险保单中规定的责任事故,在导致注册学生人身**的同时,也使其随身携带的财产遭受损失的,对于财产的直接损失部分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第三条保险人对每位学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对每位学生均实行100元的绝对免赔额。

主险下的其他各项赔偿限额、免赔额不变。

(二)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是平安普通教育校方责任保险、平安高等教育校方责任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附加险。

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準。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準。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校内活动过程中或由被保险人组织的校外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而引发主险保单中规定的责任事故,导致注册学生人身**的,注册学生或其**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第三条保险人对每位学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主险下的其他各项赔偿限额、免赔额不变。

(三)附加自然灾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是平安普通教育校方责任保险或平安高等教育校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盗抢险一、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由于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而丢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的,丢失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保险金额除非另有约定,本附加险关于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的各项保险金额以家庭财产保险主险中对应的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赔偿责任:(一)保险财产因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二)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盗窃的损失;(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或寄居人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四)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五)不属于主险保险单保险财产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六)手提电话、便携式电脑所遭受的盗窃损失;(七)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赔偿处理(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二)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在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可以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其它有关单证、材料,本公司在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三)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本公司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门、窗、锁恶意破坏损失险凡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抢险的被保险人,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责任被保险房屋所附属的门、窗、锁,由于遭受盗窃、抢劫过程中的撬、砸行为所致的损失,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本公司负责赔偿。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4)简介□ 险种特点:◎个性化设计,满足不同需要该系列意外险单个险种责任简单清晰,针对性强。

客户只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即可随意选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与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中的一款或两款,组合的灵活度更强。

◎为成年人可单独投保该系列意外险投保年龄为3~64周岁,3~17周岁的未成年人可单独投保。

◎保额免费自动递增意外伤害保险或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前5次续保时,保险金额按续保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自动增加,且不影响保费计算,免费实现声价提升。

◎60天续保宽限期该系列意外险1年保险期满时,若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进行续保,则自满期日起60天为宽限期。

如果在该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仍可获得赔付。

◎一张保单,全家投保被保险人投保该系列意外险后可选择为其配偶或子女投保,实现全家共保。

□ 保单利益:□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平安附加少儿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少儿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险种简称:少儿长期意外 险种代码:1168阅 读 指 引平安附加少儿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供意外伤残及意外身故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例子:王先生为儿子小王(0周岁)投保了平安附加少儿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40万元,10年交费,年交保险费2560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王先生自己。

小王20周岁时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因发生交通意外导致小王伤残,经评定,伤残等级为七级(对应的给付比例40%)。

后小王因乘坐公共汽车发生交通意外身故。

本例中王先生既为投保人也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儿子小王为被保险人及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 领取人 给付金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 儿子小王 40万×40%=16万元 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儿子小王 40万×40%=16万元 意外身故保险金 王先生 40万-16万=24万元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王先生40万-16万=24万元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条款目录平安附加少儿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1,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2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3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介绍(doc 9页)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介绍(doc 9页)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介绍(doc 9页)更多资料请访问.(.....)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您有退保的权利……………………………………………………………………………5.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义…………………………………………………………7.12❖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1).4❖ 费用型医疗险是适用补偿原则的…………………………………………………………2.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6.3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 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7.4 无合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8)条款(平保寿发[2008]34号,2008年7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订立“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8)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医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医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赔偿限额 第五条 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保险人对每名医务人员的赔偿不超过保单规定的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 额不超过保单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附加非医疗事故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保险人扩展承保: (一)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开始至保险期间终止的期限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正式聘用或临时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医 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虽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患者或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在约定的非医疗事故过失责任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 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等),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赔偿处理 第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按照下列标准赔偿: (一)死亡: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赔偿金额以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为限; (三)死亡及伤残以外的人身损害,按公安部门出具的验伤单、报案证明,在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1%内赔偿。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 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商业楼宇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商业楼宇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楼宇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一、标准条款:(一)扩展类:1.地震扩展条款A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80%。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自燃扩展条款A经双方同意,由于自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损失金额的1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摘要:一、引言二、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主险内容1.机动车损失保险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4.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三、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附加险内容1.玻璃单独破碎险2.自燃损失险3.新增设备损失险4.车身划痕损失险5.发动机涉水损失险6.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7.车上货物责任险8.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9.不计免赔险10.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11.指定修理厂险四、保险期间内的责任范围五、保险合同的组成六、保险条款的释义正文:【引言】作为我国领先的保险公司之一,中国平安推出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为车主提供了全面保障。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条款内容,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选择适合自身的保险产品。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主险内容】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主险包括以下四个独立的险种:1.机动车损失保险:覆盖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障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车上人员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

4.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针对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附加险内容】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附加险包括以下十个险种:1.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障被保险机动车玻璃破碎的损失。

2.自燃损失险: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自燃导致的损失。

3.新增设备损失险:保障被保险机动车新增设备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4.车身划痕损失险:赔偿被保险机动车车身划痕导致的损失。

5.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保障被保险机动车发动机因涉水导致的损失。

6.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在修理期间产生的费用。

7.车上货物责任险:承担被保险机动车上货物在行驶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任。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责任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责任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用附加险条款责任保险责任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一)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扩展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规范类(二)条件的非关联性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款和条件将被视为分别适用于每一保险标的。

因此,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某些条款和条件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他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三)错误和遗漏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他有关信息而被拒负,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四)赔款受益人条款应被保险人要求,双方同意,______将作为本保险单项下的赔款受益人。

被保险人如需增加或变更赔款受益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五)不受控制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由于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类似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保险人的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一、规范类1、错误与遗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误或遗漏向保险公司申报所占用的场地、被保险人资产价值的变更而受拒付,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即向保险公司申报上述情况,否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违反条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

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3、保单注销条款(90天)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以提前90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将按比例计算的自保险单注销之日起的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投保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短期费率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

4、就餐时间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于工作时间在被保险场所周边五公里范围内就餐时受伤或死亡,此种伤害或死亡应被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5、雇员特别约定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因施工期间工地现场人员进出的不确定性,本保险公司不要求被保险人按季度提供投保人员清单及人员变更情况,只需在雇员出险时提供与被保险人单位存在雇佣关系的相关证明及该雇员工作与工程项目直接相关的证明即可。

双方进一步同意,本保险的赔款受益人为雇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6、诉讼费用标准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项下承保被保险人因发生索赔事故所引致的诉讼费用,每次事故及累计诉讼费赔偿限额为人民币万元。

11二、扩展类1、人身意外扩展条款被保险人雇佣的员工在保险期限内非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死亡,保险人同意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雇佣的员工在保险期限内非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同意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

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保监发[1999]237号)12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汽车生产商成品车损失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汽车生产商成品车损失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汽车生产商成品车损失保险附加险条款1.附加试车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汽车生产商成品车损失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

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第一条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第二条 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固定试车路线上,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驾驶保险车辆进行试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第二条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在保险单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二条所列原因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第三条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此项赔偿在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外另行计算,但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0%。

责任免除第四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四条(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的损失(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三)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污染造成的损失;(五)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六)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五条 主险第六、七、八、九条责任免除条款适用于本附加险。

第五条责任限额第六条 附加试车责任保险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为4个档次:5万、10万、15万、20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赔偿处理第七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2.附加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是汽车生产商成品车损失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

平安(备案)[2009]N49号-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平安(备案)[2009]N49号-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1.恐怖活动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经营场所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直接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附加被保险人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指定被保险人与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签定的合同要求将该个人或组织列于本保险单项下,则本保险单将视该个人或组织为附加被保险人,而适用所提供的人身伤害责任、人身侵害责任及财产损失责任保险,但仅限于指定被保险人所有的或掌管的工作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在此提供的保险以下列规定为条件:(一)此保险不适用于上述附加被保险人在任何合同或协议项下承担的责任;(二)无论何种情况,此保险的限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三)本保险的责任限额不得与本保险单合同责任保险部分列明的责任限额相累积。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完全由于拥有、维护或使用位于______境内任何地方,处在或不处在被保险人场所内的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列名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一)如果任何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正处在列名被保险人或代表其进行的安装、维修或修理过程中,则本附加保险不适用。

(二)列名被保险人应保证遵守所有的法令、法规、条例及规章,并保证在任何时候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均处于良好的维修状态,任何缺陷一经发现,列名被保险人应立即予以修复,同时视情况需要采取额外防护措施以预防事故发生,且除非经保险人事先同意,否则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的位置变更后,本附加保障失效。

财产险附加条款

财产险附加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险附加险条款本条款是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一、扩展类001暴风雨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对由于暴风、暴雨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002台风、飓风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对由于台风、飓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003龙卷风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对由于龙卷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004洪水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对由于洪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规律性的涨潮、地下渗水或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或渗漏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的损失,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P0512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P0512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09]105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其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且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条款 - 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条款 - 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条款1.附加碰撞、倾覆保险条款第一条总则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碰撞、倾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1.保险人对下列情形下的碰撞或倾覆不负责赔偿:(1)因施工工地坡度较大导致保险标的倾覆造成的损失;(2)吊升、举升的物体以及其它操作方式中被操作对象造成保险标的的自身损失;(3)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4)与外部高压线、高压电缆接触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5)保险标的由于自身重量或因施工工地土质疏松导致保险标的陷入土地内造成的一切损失。

2.主险中除第八条第(七)款外,主险责任免除部分的其他规定均适用于本附加险。

第四条保险金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与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致。

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也相应终止。

2.附加自燃损失保险条款第一条总则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平安财险附加条款

平安财险附加条款

平安财险电网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K01专业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但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2 空运费用保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但本条款项下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应赔空运费的20%或;以高者为准。

总赔偿金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3 清除残骸费用保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4 特别费用保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单项下予以赔偿保险项目的损失有关。

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若损失项目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总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5 临时移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为清洁、维修、修理或其他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过程中,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场所由陆路、水路、航空和铁路往返运输途中因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物质损失。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险附加险条款本条款是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一、扩展类001暴风雨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对由于暴风、暴雨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002台风、飓风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对由于台风、飓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003龙卷风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对由于龙卷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004洪水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对由于洪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规律性的涨潮、地下渗水或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或渗漏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的损失,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第一条投保范围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或国产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车险计算器第三条责任免除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二)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第一条投保范围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二)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赔偿金额累计达到赔偿限额时,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自燃损失险条款第一条投保范围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引起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三)运载货物的损失;(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五条赔偿处理(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第一条投保范围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造成保险车辆停驶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一)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损失;(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三)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造成车辆停驶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90天。

第五条赔偿处理(一)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二)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三)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四)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代步车费用险条款第一条投保范围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对于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一)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代步车费用;(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三)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车的费用。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30天。

第五条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付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1.保险单;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4.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5.被保险人租用代步车的费用单据。

(二)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三)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四)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五)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第一条投保范围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新设备购置价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

并按主险的约定适用绝对免赔率。

第五条其它事项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除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

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第一条投保范围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一)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或违章所载货物;4.由于保险车辆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

(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赔偿限额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条赔偿处理(一)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二)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三)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车上货物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20%。

并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绝对免赔率。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第一条投保范围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部分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一)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及他们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2.驾驶人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3.装卸货物造成的损失。

(二)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赔偿限额本保险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条赔偿处理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第一条投保范围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部分后,按本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本车上人员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一)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2.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3.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二)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赔偿限额本保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条赔偿处理(一)按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二)单独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对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负责赔偿;单独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投保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对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负责赔偿;同时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投保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对第三者及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负责赔偿。

(三)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第一条投保范围本保险是全车盗抢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全车盗抢险的10座以下非营运客车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