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1994年关贸总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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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规则接受的局限程度划分 世贸组织贸易规则分为多边、诸边和展 边规则三种。
①多边的贸易规则是指世贸组织成员必须全 部接受的贸易协定与协议所确立的规则,如 《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下属的各种货物贸 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具体的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②诸边的贸易规则是指世贸组织成员自愿 接受的贸易协议中确立的规则,该协议的 接受者受到这些具体规则的约束,该协议 不接受者则不受这些具体协议规则的约束, 如《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 协议》,对参加者这些协议的规则适用, 非参加成员不受这些协议规则的约束。
(四)协调性 这些贸易规则是通过多轮多边贸易谈 判,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达成的,随着世 贸组织成员竞争能力的变化和谈判技巧的 提高,这些规则也随着调整和变化。
(五)延伸性 ①这些规则随着国际贸易交换内容的多样 化,将进一步向新的领域延伸和细化,与 货物贸易领域相比,服务贸易领域尚有很 大的延伸和细化的余地。②接受这些贸易 规则从世贸组织成员向非世贸组织成员扩 展。
六、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准则 (一)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 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 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①自动性。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内在机制,体现在“立即和无 条件”的要求上。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 成员享有的优惠时,这种机制就启动了,其他成员便自动 地享有了这种优惠。 ②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 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③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承担 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 ④普遍性。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 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二)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 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 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 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①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 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 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 ②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 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 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 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 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 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条款的结构 《1994年关贸总协定》由四部分,38个条款 组成。
四、《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年关贸 总协定》的主要修正 (一) 称谓的修正 《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年关贸 总协定》的名称作了修正:将其缔约方改 为成员;欠发达缔约方改为发展中成员; 发达缔约方改为发达成员;执行秘书改为 世贸组织总干事;缔约方全体联合行动改 为世贸组织。 (二)条款内涵修正
(四)禁止除关税外的保护措施原则 非关税贸易壁垒通常是指除关税以外 各种限制贸易的措施。随着关税水平逐步 下调,非关税贸易壁垒增多,且形式不断 变化,隐蔽性强,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发 展的主要障碍。《1994年关贸总协定》有 一个目标就是要将边境保护尽可能限制在 进口关税这一唯一手段上。
(五)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应公布所制 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 改、增补或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 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 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 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议,也在公布和 通知之列。
(二)按贸易规则层次划分 世贸组织贸易规则分为框架规则和具体规则。框架规 则被称为协定,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 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它们确定了各 自领域中的能体现世贸组织基本原则的框架规则,作为具 体协议确立的基础,带有指导性。 具体规则体现在贸易协议上,是在贸易框架规则下就 某个具体问题达成的具体协议,协议客体不同,协议内容 也各有差异。如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下达成的具体规 则的协议就有:《农业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海关估价协议》、 《装运前检验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进口 许可程序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与贸易有关的 投资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 议》、《保障措施协议》。
(六)介入性 根据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世贸组织成 员国内的相关贸易法规要与所接受的世贸 组织贸易规则逐步接轨。因此,世贸组织 来自百度文库贸易规则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内相关贸 易立法和规则确立的重要依据,对世贸组 织成员国内的相关立法和法规的影响日益 加大。
第二节 《1994年关贸总协定》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地位 1994年关贸总协定在法律上区别于1947年10 月30日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为《建立世 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以多边货物贸易 协定形式纳入附件一,成为其余多边货物贸易协 议的法律与原则基础。此外,《1994年关贸总协 定》中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也延伸到服务贸易 总协定和与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在乌拉圭回 合多边贸易谈判中,《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 方达成的市场准入承诺,也纳入《1994年关贸总 协定》。
公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产品的海关 分类和海关估价等海关事务;对产品征收的关税 税率、国内税税率和其他费用;对产品进出口所 设立的禁止或限制等措施;对进出口支付转账所 设立的禁止或限制等措施;影响进出口产品的销 售、分销、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 工、与国产品混合使用或其他用途的要求;有关 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有关知识 产权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以及 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签署的其他影响国际贸易政 策的协议等。
(三)约束关税水平 关税透明度高,易衡量,但对进出口 商品价格有直接影响,特别是高关税,是 制约货物在国际间自由流动的重要壁垒。 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在允许成员方使用关 税手段的同时,要求成员方逐渐下调关税 水平并加以约束,以不断推动贸易自由化 进程。“关税约束”是指成员方承诺把进 口商品的关税限定在某个水平,不再提高。 如一成员因实际困难需要提高关税约束水 平,须同其他成员方再行谈判。
二、世贸组织规则的特点
(一)转化性 这些贸易规则是从世贸组织的基本原 则转化而来,其范围受制于基本原则本身 的变化,贸易规则要体现基本原则的内涵。
(二)层次性 贸易协定属于框架式的规则,是本领 域达成具体贸易协议的指导规则;而贸易 协议的规则是具体的,它附属于贸易协定 中的规则。
(三)结合性 贸易规则是世贸组织基本原则与世贸 组织涉及的各种领域的具体情况结合的成 果,领域不同,结合的表达方式有所不同。
第三章 《1994年关贸总协定》——国际 货物贸易的基本规则
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世贸组织贸易规则 分类及特点;《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主 要内容、基本原则、若干法律条文的解释 等。
学习重点与难点:《1994年关贸总协定》 与47年版的区别和联系
第一节 世贸组织贸易规则的分类及特点
一、世贸组织贸易规则分类 (一)按规则涉及领域划分 世贸组织规则包括三大领域,即货物 贸易领域规则(《建立WTO协定》附件1A), 服务贸易领域规则(附件1B),与贸易有 关的知识产权领域规则(附件1C)。
五、《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宗旨与实现途径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序言指出,其 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 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 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 与交换”。 实现上述宗旨的途径是,各成员方“达 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 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 遇”。
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构成 (一)1947年10月30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规定(不 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 协议”生效前所实施的法律文件核准修正和修订的文本。 (二)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生效之前, 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生效的下列法律文件,计有:有关 关税减让的议定书或证明书;加入议定书;在“建立世界 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生效之日仍在生效的根据1947 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五条授予的豁免义务的决定;1947年 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作出的其他规定。 (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做出的谅解。其中包括:关于 解释第二条第1款(b)项的谅解;关于解释第十七条的谅 解,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关于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谅 解;关于豁免义务的谅解;关于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谅解。 (四)1994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③展边的贸易规则是指世贸组织和申请加 入世贸组织尚未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的国家 和地区均可自愿加入的贸易协议,该协议 规则对参加者有约束,对不参加者没有约 束力。如世贸组织建立后达成的《信息技 术协议》规定,任何世贸组织成员及申请 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均可参 加该协议,但需要提交关税减让表、产品 清单等文件,并获得该协议已有成员的审 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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