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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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民事诉讼活动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它能够用于认证诉讼双方宣称事实、发出道歉或质证被告。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证据分为书证、物证和见证三种。

一、书证
书证是线上记录或纸质文件,用来证明和录入沟通过程、文件的内容或者某项事物的
存在的客观材料,通常有书面合同、企业内部文件,工作小组会议记录,银行存款证明,
电影拍摄记录等等。

二、物证
物证是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和该实物上的任何特征性形象、字体等客观事实的性质,包
括文件记录以外的事实,如被告的财物,涉案的物品,原告的受伤处,以及特定的物理损
坏痕迹等。

三、见证
见证就是依据当事人及其双方的证人的事实证词,如口头或书面的证言,现场检查,
鉴定专家报告,实证报告等,均可作为见证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事实真实性。

四、其它证据
其它事实证据也包括了笔录、复印件和视听磁带等,它们也可以作为诉讼双方质证和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此外,可以作为证据的还包括构成案件存在必要条件的种类、事实
或主张的陈述,公共记录和法律文书等。

总之,上述书证、物证、见证以及其它证据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其真实
性的验证,可作为当事人在诉讼中起证明作用,帮助法院准确、公正地判断事实,认定当
事人的权益。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如何收集和提交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如何收集和提交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如何收集和提交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之一。

能否有效地收集和提交证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那么,在民事诉讼中,应该如何收集和提交证据呢?首先,我们要明确证据的种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在收集证据时,要有针对性和计划性。

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争议焦点,围绕这些来确定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比如,如果是因为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那么合同文本、履行合同的相关凭证、双方的沟通记录等就可能是关键证据。

书证是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

例如合同、发票、收据、信函等。

收集书证时,要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如果书证是原件最好,如果只有复印件,要尽量获取能够证明复印件真实性的其他证据。

物证的收集要注意保存其原始状态,避免受到污染或损坏。

同时,要对物证的来源、获取方式等做好记录。

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在收集时要注意合法性。

未经对方同意的私自录音录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被采纳为有效证据。

所以,在收集这类证据时,要确保其获取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交易记录等,收集时要注意保存原始数据,并且能够证明其来源和真实性。

证人证言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在寻找证人时,要选择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能够客观陈述事实的人。

在证人作证前,要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鉴定意见通常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获取。

例如,在涉及医疗事故、产品质量等纠纷中,可能需要进行医学鉴定、质量鉴定等。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还要注意证据的保全。

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收集到证据后,接下来就是提交证据。

提交证据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要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如果逾期提交,且没有正当理由,可能会导致证据不被采纳。

举证期限通常由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指定,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用于支持当事人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一切可以对案件事实认定起证明作用的材料、信息、物品等。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帮助法院判断事实的真实性,确定责任和判决结果。

常见的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书证:包括合同、凭证、发票、往来信件等书面文件,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2. 物证:包括货物、文件、物品、痕迹等客观存在的物体和物质,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

3. 视听证据:包括录像、录音、摄影等可以通过视听方式记录的证据,可以直接呈现案件的事实。

4. 证人证言:证人是指可以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言的人,其口头陈述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据。

证人证言需要在法院的严密审查下采信。

5. 当事人陈述:包括原告、被告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口头陈述的内容,也可以作为证据。

6. 鉴定证据:包括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和专家提供的鉴定意见,可以对案件的事实进行科学评价和鉴定。

7. 异议和证据举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异议,并依
法提供证据进行质证,以有力反驳对方的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举证责任主动收集、保存和提供证据,法院会依据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对其进行审查和采纳。

同时,法院也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证据权利,确保诉讼公正和合法。

【司考】考点之证据的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证据的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一、证据的法定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民诉法第63条规定的8种证据形式,即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与勘验笔录。

(一)物证与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本身的外在特征,如形状、大小、颜色、损害状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是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1、证明方法不同。

物证是以其物理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是以其承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2、推定书证成立规则文书提出命令即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民诉法解释第112条①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①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②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③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民诉法解释第113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第111条即予以罚款、拘留,严重的构成犯罪。

3、公文书证推定为真实(1)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3)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主要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调查、审理、执结的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证据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诉讼双方来说,有关证据的规定和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

一、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是指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真伪而提供的各种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根据性质和形式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证明主张的事实本身的证据,如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协议等。

而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归纳或其他方式间接证明主张事实的证据,如证人的口述证词、鉴定人的鉴定意见等。

二、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诉讼参与人有义务收集、提供证据,法院也有权利依法调取证据。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各方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证据保存的方式包括书面、电子和物证保存等。

其中书面证据的保存主要通过提交书证和律师代理的形式进行,电子证据则可通过存储设备或网络传输途径保存。

在诉讼过程中,各方还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措施,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保存完整。

三、证据的要件和推定证据的要件是指证据的基本条件,包括合法性、充分性和重要性。

证据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来源合法、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分性要求证据的内容充分、能够证明争议事实的真实性;证据重要性要求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密切关联,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力。

在民事诉讼中,还存在证据的推定规则。

证据的推定是指通过已经证明的事实,推定还未证明的其他事实的规则。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些具体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人们的正常推理,推定某个事实的存在。

四、证据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各方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与自己主张相一致的证据,以便法院审理、认定事实真伪。

原告在起诉时需要提供其主张的证据,被告可以进行辩解,并提供反驳证据。

同样,被告也可提出反诉并提供与反诉相关的证据。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分级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分级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分级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证明力分级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决定了证据能否被法院接受,并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证据的证明力分为四个级别,即最高级、高级、中级和低级证明力。

本文将对这四个级别进行详细阐述,并介绍它们在实际诉讼中的应用。

最高级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最高证明力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最高级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的认可或承认、公证书、鉴定书、仲裁裁决书等。

这些证据在法律上具有确凿的证明力,对法院的判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例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双方提供的公证书显示他们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这一证据将被视为最高级证据,法院将无需对其进行进一步审查,可以直接依据该证据作出离婚判决。

高级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

这类证据可以作为支持性证据,但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达到充分的证明效果。

例如,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物证等都属于高级证据。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对高级证据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进而作出判断。

比如,在一起盗窃案中,被告提供了多张监控录像作为高级证据,法院将会将这些录像与其他证据进行印证,以确定被告是否确实参与了盗窃行为。

中级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一般证明力的证据。

这类证据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法院通过进一步的审查和证据链的完整性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典型的中级证据包括书面材料的复印件、照片、录音等。

对于这类证据,法院通常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始证据,并进一步核实其真实性。

例如,在一起非法侵占案中,原告提供了一份银行转账凭证的复印件作为中级证据,法院需要核实该复印件是否与原始凭证一致,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低级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最低证明力的证据。

这类证据的可信度较低,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作为主要证据来支持判断。

低级证据包括口述证言、短信、社交媒体截图等。

因为这些证据存在较高的可篡改性和不确定性,法院在运用其进行判断时会更加审慎,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描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类型

描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类型

描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类型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七种:
1.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2. 物证:是指以物质材料的存在、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5.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可以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事实,也可以是与本案有关联的事实。

6.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7. 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或者法院指派的人员对案件现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材料进行实地勘验、检查、测量、检验和制作的笔录。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

证据规则的适用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直接影响,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严格遵守证据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二、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而提供给法庭作为裁判的依据的材料。

根据其来源和形式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三类:书证、物证和证人证据。

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方式表达的证据,包括合同、协议、函件、票据、账簿等。

书证是最为常见的证据形式,其真实性和完整性都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2. 物证物证是指可以直接呈现给法庭的物品或其副本,如照片、视频、录音等。

物证对于一些无法以文字形式表达的事实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3. 证人证据证人证据是指当事人或第三人在法庭上就事实作证,提供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

证人证据在某些案件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也需要注意其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评估。

三、收集和保全证据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采取合适的措施予以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确保相应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不会丧失或被毁损。

四、证据的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履行举证责任并具备相应的举证能力。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予以证明。

举证能力则是指当事人具备搜集、保存和出示证据的能力。

五、证据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使用需要遵守一些基本的原则,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1. 主体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证据,并在法庭上提出。

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主体自由权利,不得将其强制要求提供某种具体证据。

2. 重心倾斜原则重心倾斜原则是指在确定事实是否成立时,应采取有利于事实查清的态度。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得到充分的审查和评价,不能轻易否定或忽视。

3. 公证原则民事诉讼中,涉及书证的证据应尽量通过公证机关加以认证。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合法事实,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并提供给法院审理的各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材料。

根据证据的性质和来源,民事诉讼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主要包括各种书籍、文件、合同、信函、账簿、发票等。

书证作为最常见的证据形式,具有确凿性和客观性,对于证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在提交书证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原件或者经过公证的副本,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物证物证是指以物体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各种实物、工具、产品、痕迹等。

物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直观性和客观性。

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中,被盗物品的现场照片、指纹、DNA等都可以作为物证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行为。

三、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影像、录音、录像等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摄像监控录像、电话录音、现场取证视频等。

视听资料可以直接呈现案件发生的过程和现场情况,具有直观性和客观性。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中,交通监控录像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事故的发生和责任的划分。

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根据对案件事实的直接感知提供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目击证人、鉴定人等。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形式,具有直接性和真实性。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会对证人进行质证和反质证,以确定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证据的真实性。

五、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员根据对案件相关事物的检验、测量、分析等科学方法得出的结论。

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估。

例如,在一起产品质量纠纷中,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六、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法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现场、物体等进行实地勘验,并将勘验过程和结果记录下来的证据材料。

勘验笔录具有直接性和客观性,可以为法庭提供客观、真实的案件现场情况。

民事诉讼法58条

民事诉讼法58条

民事诉讼法58条《民事诉讼法58条》是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规定。

证据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是审判者认定事实和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因此,证据的收集、保存和运用都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诉讼法58条》进行解读和探讨。

一、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法58条》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等。

这些证据种类的规定,为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也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中,书证是指书面文件,包括合同、发票、凭证、信件等,这些文书都可以作为证据。

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工具、证件、衣物、车辆等,这些物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

视听资料是指录像、录音等电子资料,这些资料可以直接展现案件发生的过程和情况。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口头陈述的证言,这些证言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

鉴定结论是指专业鉴定机构或专家对案件有关问题所作出的结论,这些结论可以为案件的裁判提供参考。

勘验笔录是指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所作的记录,这些记录可以展现案件现场的情况。

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和说明,这些陈述和说明可以为案件的裁判提供参考。

二、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

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证据的保全必须及时。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证据的收集必须严格按照程序。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不得违反诉讼程序,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

三、证据的运用证据的运用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证据的运用中,审判者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认真研究、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裁判。

论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论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论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民事诉讼证据可分为五大类:
一、实质性证据:即争议事实有关性质的直接证据,一般包括文书、字印、唑复式电子文书,以及被诉方要求就争议事实进行特定程
序的检验所产生的证据等。

二、概括性证据:该证据不直接支持争议事实,而主要聚焦争议
事实性质,以便推论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这类证据除可以运用判
例外,还包括一般学说、一般事实推测、文化迷信和成语等。

三、经验性证据:该证据是指来自生活经历和科学经验的证据,
如文书记录、技术报告、法定技术要求以及具有相应技术能力及资质
的专家给出的证言等。

四、足以得到法院重视的证据:该证据类别的特征是不具有原始
的真实性、可信度、准确性和可比性,但为了保护各方利益,法院仍
会重视该类证据,其主要包括谈判记录和协议文书两类。

五、补充性证据:该类证据相对于实质性证据,其内容比较宽泛,包括日记场记、比较图像、视频记录、影像记录、特殊仪器记录等。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在法庭上用以证明民事法律关系事实的材料,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供的依据。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

本文将从证据的类型、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证据的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性及应用。

一、证据的类型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按照其来源和性质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几种类型。

各种类型的证据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具有各自的特点和作用。

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证据,如合同、账簿、凭证等。

书证是最常见的证据类型,具有固定性和可复制性,其证明力较为稳定。

2. 物证:物证是指案件中涉及到的有形物品,如录音、视频、物品等。

物证可以直观地展示案件事实,对于了解案件情况有着重要的作用。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经法庭传唤或者经双方同意出庭作证的人提供的口头陈述。

作为直接参与或目击案件的人,证人的证言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对于查清案件事实非常重要。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由具备鉴定资格的机构或专家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科学、医学等方面进行鉴定,提供专业的意见和证据。

鉴定意见在解决专业性问题的案件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5.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法庭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记录勘验过程中发现的相关情况的笔录。

勘验笔录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真实的记录,对后续的证据提供有力支持。

二、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积极收集证据,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1. 主动搜集证据:当事人需要寻找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通过调查取证、收集物证、记录证人证言等方式来主动搜集证据。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需要注意采取合法的方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保全证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证据毁损、丢失或伪造,可以申请法院对证据进行保全。

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全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民事诉讼证据怎么分类

民事诉讼证据怎么分类

民事诉讼证据怎么分类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很多种类,在提交证据的时候按照不同的划分可以区分民事诉讼的证据,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新民事诉讼证据如何分类的内容,欢迎阅读。

民事诉讼证据分类1、本证与反证本证与反证,是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的。

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

与之相对应的是反证。

对方当事人为否定或推翻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而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谓之反证。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的。

所谓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

例如,结婚证,可以直接证明夫妻关系;房产证,可以直接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借据,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等等。

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也是相对而言的,并且是以同一证明对象为标准的。

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应以能否直接证明案件的关键性事实来确定。

一般来说,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关键性事实的为直接证据,反之,就为间接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千差万别,有些证据,介于二者之间既可算间接证据,所以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并不是绝对的。

间接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间接证据可以作为调查研究整个案情的向导。

其次,间接证据可以鉴别直接证据的真伪。

第三,几个间接证据联系起来的证明效力,就可以相当于甚至超过一个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所在在证明案件的事实时,间接证据是直接证据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证。

3、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传来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

所谓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所谓派生证据,就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

第十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十章 民事诉讼证据

原始证据vs派生证据
• 证据的来源不同 •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 间环节传播的证据。 • 派生证据(传来证据)指由原始证据 衍生出来的证据,是经过对原始证据的复 制、转述、摘抄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
• 孙某杀人,在现场留下一只鞋,被侦查人 员在勘查现场时提取作为证据,可能属于( ) A. 传来证据 B. 直接证据 C.间接证据 D.原始证据
鉴定结论
文书鉴 定 会计鉴定 医学鉴定
A物品
工程质量鉴定
产品质量鉴定
思考题: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
• 关于证人与鉴定人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 正确的? • A.证人只能就其所见所闻如实陈述,不 能发表对案件的意见;而鉴定人则要对其所 鉴定的事项发表意见 • B.证人无须具备专业知识;而鉴定人要 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 C.证人是不可替代的;而鉴定人是可以 替代的 • D.证人不属于回避的对象;而鉴定人属 于回避的对象
四、证人证言
• (一)概念 • 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 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 重点了解我国的证人制度 • (二)证人的范围: •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 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 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作为证人。
•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8条
•4、最佳证据
• 某一特定的有关案件的事实,只能采 用能够寻找到的最为令人信服和最有 说服力的有关最佳证据方式予以证明 •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证明
• 第一节 证明对象 • 第二节 证明责任 •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明活动
诉讼中的证据和证明结构
直接证据vs间接证据

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分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分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分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分类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以下⼏类:
(1)书证,是指⽤⽂字记载⼈的思想或⾏为以及⽤符号、图表等表达⼀定的思想,其内容能够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2)物证,是指凡能够以⾃⼰的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3)视听资料,是指利⽤录⾳、录像所记录的内容或者反映的图像以及电⼦计算器储存的数据和材料,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这是将现代科学技术应⽤到诉讼中来的⼀种新证据。

(4)证⼈,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的⼈。

证⼈向⼈民法院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称为证⼈证⾔。

证⼈证⾔⼀般应由证⼈到庭⽤⼝头陈述,但证⼈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也可提供书⾯证⾔。

(5)当事⼈陈述,是指当事⼈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运⽤⾃⼰的专门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民法院所指定的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经过分析、鉴别后所作的结论。

(7)勘验笔录,是指⼈民法院的审判⼈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和物品等进⾏勘验、检查所作的记录。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和效力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和效力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和效力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和效力是案件审理和判决的重要依据。

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形式,其效力如何,对案件的裁决和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下面将对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种类和它们的效力进行介绍。

一、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合同、凭证、账簿、信件等。

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因为书面材料经过签字、盖章等环节,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法庭一般会优先考虑书证作为证据,特别是合同等法律文件,对案件事实的确认起着重要作用。

二、物证物证是指以实物形式出现的证据,包括物品、标本、残留物等。

物证作为直接的物理证据,往往具有较高的说服力。

它不仅可以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还可以帮助法庭了解案件的真相。

物证的展示需要通过鉴定和证明,只有在法庭确信其真实性的情况下才会被采纳作为有效证据。

三、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通过视觉或听觉方式获得的证据,包括录像、录音、相片、影像等。

视听资料的出现使得证据的获取更加直观和可信,可以记录下具体的过程和现场情况。

但是,相对于书证和物证,视听资料的真实性较为容易被质疑,因此法庭对其的采纳会更为审慎,需要鉴定和认定其真实性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具有特定信息和知识的人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证明的过程。

证人证言作为对案件真相的直接表述,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

证人的证言在法庭上需要经过严格的质询和辩护,法庭会对其言词进行评估和权衡,并结合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来做出判断。

五、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通过专业的技术鉴定或者专家评估来确认案件事实的结论。

鉴定意见在判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为专业的技术知识和分析能力使得鉴定意见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一般鉴定意见是由经过法律认可的鉴定人或专家团队出具,法庭会对其作出合理的评估和运用。

六、电子数据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逐渐凸显。

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通过电子设备和网络进行的交流和记录。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是指以民事纠纷为争议主体,由民事法院根据民法对案件争议纠纷事实进行审理,并依据民法作出判决的诉讼行为。

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都需要依据各自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

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凭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依据、根据。

证据的作用在于确定争议事实的真实性,证实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可以帮助法院判断事实后确定案件结果。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一是书证。

书证是指由民事活动中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信函、报纸、合同、章程、载明其当事人的有关身份、事实及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文、文书、凭证、单据、收据、票据、账册、档案、账簿等文书。

书证的作用在于证明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并能提供争议事实有关的意思表示。

二是证言。

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关的第三人,被法院传唤出庭,出庭回答有关问题,提供相关证据,由法院作为争议事实依据的证据。

主要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出示,证言证明对事实拥有个人直接、真实、独到的知识,可以提供争议事情的详细描述,可以提供事实依据或者结论依据。

三是物证。

物证是指与诉讼有关的各种客观的事物,也就是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书证和证言来证明争议事实的时候,法院可凭借物证来证明争议事实的真实性,包括人的身体、各种实物及其他客观事物。

四是照片和录像。

照片和录像一般用于证明客观事实,提供证据的双方可以拍摄客观事实的照片和录像,以提供法院确认事实及重要事实的依据。

五是鉴定书。

鉴定书是指由法院指定的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经过调查、论证、研究对客观事实的判断和意见,以书面形式作出的书面鉴定,具有业主性、权威性和无可挑剔性,可以成为证据的有力依据。

六是其他证据。

还包括法律依据、伤病报告、证明书、报纸新闻、通讯录、杂项证据、实物等等。

总之,民事诉讼证据是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在法律面前真实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上述就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种类介绍,仅供参考。

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原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这样规定容易给人造成误解,即证据种类只有这七种,其他材料都不属于证据。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提出和证明是十分重要的。

而对于证据,《民事诉讼法》特别进行了规定。

那么《▲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有哪几种呢?今天,就和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一、概念当事人要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可以表现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这七种形式。

这几种证据表现形式也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几种证据方法,即以某种证据形式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方法。

从证据的特征来看,证据必须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具有其合法性。

另外,按照证据客观性的观点,证据还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证据不仅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也是法院认定争议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

只有经过质证和认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

▲二、法理分类▲1、本证与反证本证与反证的分类根据是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

所谓本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

所谓反证,是指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

本证和反证与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没有关系,而与证据是否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有直接关系。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诉讼来加以说明。

在原告诉被告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应当对存在借款关系负证明责任,因此如果原告提出能够证明该借款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据,则该证据就是本证。

而如果被告提出试图证明该借款关系不能成立的证据,则该证据是反证。

如果被告主张已经还款,对方的权利已经消灭,则被告对这一事实的主张应当负有证明责任,而被告为证明这一主张所提出的证据依然属于本证,而原告提出的否认该事实主张的证据又是反证。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民事诉讼证据可根据来源、性质和形式等不同因素进行分类。

根据来源分类,证据可分为以下几类:1. 直接证据:指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书面文件、录音录像、照片等。

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2. 间接证据:指无法直接证明事实,但能根据间接证据推测、推断出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通过间接的推论或推理来间接地证明事实,一般需要推理、判断和推论等分析方法。

3. 证人证据:指在诉讼过程中,能提供关于案件事实的证据的人的陈述和证言。

证人证据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形式,可以提供案件的直接证明,但其可信度和证明力需要由法庭进行评估。

4. 物证:指案件中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的实物,如衣物、工具、财物等。

物证是通过实物的形状、状态、痕迹等特征来间接证明案件事实,常需通过物证鉴定等科学方法进行分析和验证。

5. 鉴定结论:指通过专家或评估机构的鉴定、检测或评估结果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鉴定结论是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根据科学的方法和标准,通过对相关物品、人员或情况的检查、测量、分析等工作后所得出的结论。

6. 书证:指合法的书面文件、合同、协议、凭证等。

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表达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由于书证具有形式固定、内容明确、能长久保存等特点,常被法庭较为重视。

7. 电子数据:指以电子形式保存的相关数据,如电子邮件、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相关的电子证据也应当合法有效地出现在法庭上。

8. 手机短信和社交媒体信息:指手机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涉及到案件的关键事实,常需要经过合法的取证和确权才能被认可。

注意:以上分类只是对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常见方式进行分类,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需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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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分类
目录
01 本证与反证 02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03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1. 本证与反证
本证
指负有证明责 任一方当事人提出 的用于证明自己所 主张事实的证据。
根据证 据与证 明责任 的关系
反证
没有证明责任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 用于证明对方主张 事实不成立的证据。
注意:被告的证据未必均属反证,原告的证据亦未必均属本证。
反证和抗辩证据
抗辩证据
是指负有举证责 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证 据不真实、不合法, 但并没有提出新的证 据。
反证
是指提出新的证 据,证明负有举证责 任的当事人所主张的 事实根本不存在,或 单独地,直接 地用来证明案 件事实的证据
根据证 据能否 直接证 明案件 事实
间接证据
是不能单独地、直接 地用来证明案件事实 的证据,只能和其他 证据结合起来,共同 证明案件事实
一般情况下,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
使用间接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01
每个间接证据都必须客观真实
02
间接证据必须能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明体系
间接证据之间必须能够协调一致,不
03
能相互矛盾
04
间接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
即要么肯定某种事实,要么否定某种事实
3.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
指直接来源 于原始出处的证 据。
根据 证据的
来源
传来证据
从原始出处 衍生出来的证据。
一般情况下,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但是,经 过与原始证据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复制品,也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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