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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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政策解读一、修订目的和必要性2010年6月份,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要求各地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2011年3月份,中纪委印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要求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43号文”于2015年5月1日颁发实施,随着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43号文”部分分类与补偿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为使我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更加贴合实际,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市建设项目用地补偿工作进程,迫切需要对“43号文”进行修订完善,颁布实施新修订后的补偿办法。

二、修订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四)《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六)《广东省实施〈/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七)《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正文、《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明细表》、及《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个案评估流程》。

四、修订调整的重点内容本次修订对“43号文”进行了全面调整,大部分补偿项目上调幅度约为6%-25%,但结合珠海市工程成本造价及征收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同时下调了个别项目补偿标准。

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培训10.9

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培训10.9

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1.系统建设背景2009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该系统是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重要技术平台。

但现有的部系统是面向全国运行的系统,无法满足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市场监测、监管方面微观、精细化管理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一是全国同时在线用户数量较大,访问速度较慢;二是系统未能动态掌握建设用地批后征地实施等进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

三是建设用地审批信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填报,存在填报不及时、不准确的问题;四是对已供土地的开发利用监测功能不齐全,缺乏现场巡查表单功能,不便于各市县开展批后监管工作;五是统计报表功能尚不完善,不能统计国土管理工作中需要的一些报表,对分析决策的支持功能亟待加强;六是预警功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有助于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潜在问题的早发现、早制止、早改进。

2、系统访问方式1、网址::1002、省级监测监管系统定于2011年10月17日开始正式运行,具体要求请看《关于正式运行省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192号)。

3、从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正式运行之日起,全省用户必须登陆省级监管系统录入数据,禁止直接在原有的部监管系统中录入数据。

3. 系统功能介绍部系统功能全部齐全,根据部系统的改版升级进行相应调整。

新增各类数据导入导出、查询、通知单自动生成、统计报表、预警等功能。

部分业务模块的数据上报需输入验证码。

来源管理:农转征项目管理新增农转征项目的备注功能储备地块管理征地实施管理:具体内容是: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

供应管理:供应计划出让公告其他公告成交公示成交公示和出让公告上报时,增加强制预览功能,提高信息发布的准确性供应结果增加录入出让底价和起始价;所在行政区可选择到乡镇级。

建设用地管理政策法规及实务

建设用地管理政策法规及实务
1.1.4 国务院于2006年8月31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6〕31号)第一条规定: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六条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 审批手续。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 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3.1.3《土地管理法》总则第2条第4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 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45-51条作出具体规定,其中:第45条规定 征地批准权限;第46条征地公告及补偿登记;第47条规定补偿安置;第48条规定方 案公告;第49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监管;第50条支持被征地集体和农民兴办企业; 第51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征地补偿。
2017年4月,市国土房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乡(镇)村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2017〕71 号),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报批工作作了规定:
2.2 农用地转用的审批
一是对用地面积小于400㎡的村民单独建房用地不提供勘测定界图,为减轻农村集 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中勘测定界成本,具体工作中,400㎡以上的用地勘测 定界可只提供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表、土地分类面积表、技术说明和界址点坐标 成果表,不再单独编制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400㎡以下的用地勘界可只提供界址 点坐标成果表;
省级人民政府
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内的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其他土地70公顷以内的

安吉县95年征收土地留置地管理规定

安吉县95年征收土地留置地管理规定

安吉县95年征收土地留置地管理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强化村级安置留用地管理,优化规范安置机制,壮大被征地集体经济,更好的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确保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5〕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1995〕19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村级安置留用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村级安置留用地享受范围本县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用地,享受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化安置政策。

下列情形的项目用地不予享受:(一)依法征收的建设用地;(二)依法征收的未利用地;(三)批准征收用于安置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拆迁安置地、原有安排本行政村留地安置的村级安置留用地;(四)振兴乡村建设的各项农村基础设施、非国有方式供地的项目用地;(五)城中村(旧村)改造中,参照国有划拨土地补偿的庭院用地;(六)用于国防、军事和防灾减灾等特定的项目用地。

二、村级安置留用地计提时间由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涉及撤乡建镇(街道)的,按撤乡建镇(街道)批准之日起,依法批准征收其建制镇(街道)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计提村级安置留用地指标。

本通知施行前,涉及的省及以上重点交通、水利和能源建设项目不予计提村级安置留用地指标。

其他初始享受村级安置留用地政策的行政村,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依法批准征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计提村级安置留用地指标。

三、村级安置留用地指标确认村级安置留用地指标按被征收土地行政村(社区)当年依法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农用地总量的6%计提。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次年5月底前对上年度村级安置留用地指标进行确认,并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出具确认函。

乡镇(街道)以年度确认函作为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结算的依据。

村级安置留用地年度确认函作为征地信息,实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2001年11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和国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征地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加强征地管理,保证了国家经济建设用地,安置了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但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征地不依法补偿、征地费用管理混乱、安置不落实等问题,侵犯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群众信访大幅度增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0月22日,《征用土地公告方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正式发布。

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征地公告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征地管理,做好补偿安置工作,是保障经济建设用地,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重要方面;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务必按“三个代表”的要求,严格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探索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安置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加快协调解决征地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必须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一、【总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23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23年修正)4.土地复垦条例(2023年施行)5.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23年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3年修正)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10.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施行)1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23施行)1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23〕17号,2023年施行)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综合性实施方案》(2023年)1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23修正)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15号)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23]148号)17.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23〕11号)二、【土地征地与补偿】(一)用地审批1.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函〔1999〕131号)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4.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二)征地费用管理1.财政部、国家发展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8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3〕100号)(三)征地补偿安置与监管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23修订)2.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23年修正)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3]14号)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3]31号)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3号)8.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96号)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23〕28号)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15号)11.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23]8号)12.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施行)13.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节录)(国发[2004]28号)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节录)(国办发〔2023〕100号)1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922号)1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23]35号)1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23〕28号)三、【拆迁与补偿】(一)一般规定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23年执行)2.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2023年)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4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23]97号)(二)房屋估价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23〕77号)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3.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三)补偿安置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2.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四、【权属与登记】(一)一般规定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3年修正)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3.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177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25号)5.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23〕50号)(二)土地权属与登记1.土地调查条例(2023年修订)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5.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房屋权属与登记1.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23〕8号)3.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23〕132号)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5.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6.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中如何界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公共通道的请示》的复函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15号)8.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五、【纠纷处理】(一)一般规定1.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3年施行)2.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23年施行)3.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23〕5号)4.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23〕16号)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号)6.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7.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23年修订)8.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施行)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3〕28号)10.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23〕117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3年修订)(二)行政复议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3年实施)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23]35号)4.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23年施行)(三)行政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23年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3〕1号)3.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23年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20号)(四)民事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3修正)(上,1-22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3修正)(下,226-552)六、【典型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第一批)(2023年)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2023年)七、【其他专题】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2.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国办发明电(2010)15号_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qqq

国办发明电(2010)15号_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qqq

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中机发56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

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

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2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2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2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行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廉政建设,切实维护征地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征地主体,依法实施土地征收为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必须坚持政府对土地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征收管理规定。

(一)严格征地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第五条等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关)是负责组织征地的实施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地。

(二)依法组织实施土地征收。

市国土房管局主城各区分局在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所在区征地补偿工作,区政府所属征地事务机构直接承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务性工作。

其他区县(自治县)征地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土部:房屋拆迁按重置成本补偿同地同价 2010年07月13日15:04 中国政府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

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土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3]311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土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3]311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土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土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3〕31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系统征收土地政府信息(以下简称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阳光征地,依法行政,结合全省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征地信息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是提高征地透明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基本要求;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手段;是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全省系统因征地信息公开不作为、不到位、不规范而引发了较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省厅高度重视,制定和出台了相关文件予以规范,但仍然存在答复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等问题。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行,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正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因此,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规章制度,把深入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转变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管理作风的重要举措。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国土资电发[2011]7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近期,各地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

为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

2011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特别是国务院颁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依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自觉性。

但是,各地在加快发展中,用地需求猛增,土地征收拆迁任务加重,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违法违规土地征收拆迁行为,有增加趋势。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好中央一系列规定要求,一把手亲自抓。

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东丽区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调研报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东丽区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调研报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东丽区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2.12•【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东丽区拆迁[1]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调研报告--从法律视角对“拆迁难”的分析东丽区人民法院课题组课题主持人:蒋亚辉拆迁工作是城市化建设中的关键一环,重中之重。

拆迁工作能否顺利、有序地进行,关乎经济社会的发展,关乎保障和改善民生,关乎和谐稳定的大局。

实践中,因各种因素的影响,拆迁中存在着大量的问题。

有立法缺失的问题、行政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以及被拆迁人自身的问题等。

这些问题累积叠加,使得相关矛盾日益尖锐,导致拆迁难的局面,阻碍了城市化进程的顺利进行。

目前,涉拆迁类案件已成为法院审判工作中审理难度较大的案件。

如何规范拆迁工作,减少社会对抗,破解拆迁难题,支持区域城市化建设进程,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必须解决好的课题。

通过对近几年我院受理的拆迁类案件的整理分析,并走访本市其他基层法院,与上级法院及辖区部分行政机关座谈,结合现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我们对拆迁类纠纷归纳总结,形成调研报告,力求探讨此类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及相关争议处理的最佳方式,希望能助力于现行拆迁的行政执法活动,为我区的统筹发展及城市化建设稳步推进提供帮助。

一、我区拆迁类型及其适用的法律制度(一)拆迁类型1.以拆迁目的为标准分类(1)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

如东丽区万新街詹庄村等农村集体土地264.9681公顷于2010年被国务院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用于智慧城项目建设。

(2)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

如东丽区金钟街赵沽里村集体土地51.4623公顷于2007年由天津市政府和市国土局批准征收,用于天津市建设投资公司收购整理项目。

(3)宅基地换房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

如华明示范镇建设、金钟街示范小城镇建设。

该类项目不涉及土地征收程序,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征收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青政办[2013]2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征收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青政办[2013]2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征收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征收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青政办[2013]2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土地征收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和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确保我省被征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序有效实施。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在我省境内批准征收土地的,一律按《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试行)》(青政〔2010〕26号)为基数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其中,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州、地、县,在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缴纳50%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详见附表一、二、三);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西宁市,在区片综合地价的基础上,一级区、二级区缴纳30%、三级区缴纳50%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详见附表四)。

杨锐、武汉市汉阳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锐、武汉市汉阳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锐、武汉市汉阳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0【案件字号】(2021)鄂01行终2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丰菀罗浩程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锐;武汉市汉阳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永丰街道办事处【当事人】杨锐武汉市汉阳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永丰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杨锐【当事人-公司】武汉市汉阳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永丰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胡家浩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齐芬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家浩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齐芬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家浩齐芬【代理律所】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杨锐【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永丰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要有明确的被告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证明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19:02:04杨锐、武汉市汉阳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鄂01行终25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锐。

法定代表人郭晓菲,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浩,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永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办事处永丰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成艳,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芬,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杨锐因诉被上诉人武汉市汉阳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汉阳土储中心)、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永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永丰街办事处)不履行拆迁补偿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5行初60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征地搬迁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征地搬迁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征地搬迁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一、充分认识征地搬迁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征地搬迁工作涉及国家、集体、企业、个人(农户)的利益。

做好征地搬迁档案管理工作,是确保征地搬迁工作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的需要,是确保征地搬迁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需要,是依法维护国家、集体、企业、个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加强征地搬迁工作事后监督、检查、审计的需要,更是为征地搬迁工作保存历史证据的需要。

二、明确征地搬迁档案资料的内容范围征地搬迁档案是指在依法实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工作中所依据的、或直接产生和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文字、图纸、表格、声像及其相关资料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这是保障土地、房屋、青苗及附着物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是解决征收、补偿和安置有关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三、做好征地搬迁档案资料的分类工作(一)征地搬迁项目汇总性表格按照一个征地搬迁项目一个表格的要求,填写该项目名称、征地搬迁的起止时间、用地范围、被征地村名称、征地面积、土地补偿费总额、民房拆迁补偿总额、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总额、搬迁安置户数、人数及平均征地(每亩)成本等内容和数据。

如果是清场项目,要将除了征地情况外的其他信息填写清楚(二)征地搬迁法规性、政策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6、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81号);7、《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北海市辖区征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北政土字〔2008〕68号);8、《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09〕17号);9、《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北政发〔2009〕97号);10、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各类苗圃苗木征地搬迁作价补偿移栽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09〕83号);11、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2〕185号);12、《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搬迁工作中实行两到位六同步的通知》(北政发〔2013〕49号);1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海区侨港片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14〕5号);1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15、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16、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海区征地搬迁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北银政办发〔2015〕60号);17、其他政策法规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中机发5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

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

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

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08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8.0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8年第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对单独发布或者牵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8年2月8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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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

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三)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

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二、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四)优先进行农业安置。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的征地安置方式。

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使其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五)规范留地安置。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强引导和管理。

留用地应安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征为国有;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防止因留地安置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留用地开发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

实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确保留用地的安排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科学合理。

(六)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途径。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保资金,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

各地在用地审查报批中,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落实情况严格把关,切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

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七)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工作,按照《紧急通知》规定要求切实加强管理。

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部署下,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制订办法,共同做好拆迁工作。

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八)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

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

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九)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

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置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

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

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

四、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

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

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

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

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十一)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

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

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征地管理(十二)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

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

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

(十三)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

建设用地批准后(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做好报送工作,检查核实报送信息,及时纠正不报送、迟报送及报送错误等问题。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运用报送信息,及时掌握、分析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加强用地批后监管,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征地。

国土资源部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和长远生计——部耕保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地工作关系重大,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为了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长远生计,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国征地制度建设再次迈出重要步伐。

《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在政策措施上有哪些创新,解决了哪些实际问题?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负责人:征地管理一直是国土资源管理一项重点工作,难度也相当大。

在制定《通知》之前,我们深入开展了长时间的调研,并广泛征求了各方的意见。

它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总结推广各地一些成功的做法,形成规范性政策。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落实征地补偿费用、拓展补偿安置途径、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这些办法和措施被证明行之有效。

二是,征地管理中有些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此,我们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完善的政策措施。

比如,各地反映,全面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应相应明确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政策;征地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突出,需要明确有关意见;征地报批前期程序和批后实施程序有所重复,需要简化程序提高征地实施效率等。

三是,加强征地批后实施监管的需要。

国土资源部改进用地报批工作后,重点是强化用地批后实施监管,但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一直比较薄弱。

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监管到位。

四是,国务院最近的有关规定要求。

日前,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国土资源部门需要及时贯彻落实,明确有关政策措施。

记者:这是继2004年《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之后,国土资源部针对征地管理出台的最为全面的一个文件。

这次在内容上进行了哪些改进和完善?负责人:这次对征地政策措施进行改进完善的地方比较多,主要有八个方面:用地预审时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概算。

推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江苏、辽宁、广东、贵州等省已推行这一制度,并切实解决了征地补偿费拖欠问题。

因此我们鼓励各地学习借鉴这一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探索完善。

征地补偿费直接给到农民个人。

要求市县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补偿安置费用直接、及时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纠正截留、挪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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