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论文人类社会论文:从“市民社会”到“人类社会”
市民社会演变中的社会治理变革_张康之
市民社会演变中的社会治理变革*张康之张乾友提要:在从中世纪向近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形成市民社会观念的同时,也宣告了社会治理的/国家主义0时代的来临。
在反抗绝对国家的过程中,市民社会开始与国家相分离,市民社会的形象经历了从政治社会到/需要的体系0的演变,并最终沿着特殊性与普遍性的边界确立起了自己与国家的界线。
19世纪晚期以后,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离的趋势发生了变化,国家一步步地侵入社会,并最终形成了一种政府与社会相重叠的/行政国家0,它标志着国家主义发展到了顶峰。
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后工业社会的来临,社会结构出现了重组的趋势,正在形成一种/新市民社会0。
这种新市民社会必将终结国家主义的历史,使社会治理迈入/后国家主义0时代。
关键词:市民社会新市民社会国家主义后国家主义作者张康之,男,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乾友,男,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生。
(北京100872)近代历史是一段由市民社会与国家所共同书写的历史。
自中世纪城市衰落以来,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便构成了社会治理活动演变的基本历史线索。
市民社会是产生于绝对国家之中的,绝对国家打破了地域间的割据状态,将君主的臣民们及其生活空间凝结成了一个社会。
同时,市民社会又天然地与绝对国家相对立。
绝对国家打破地域割据的目的是为了对其臣民实行最为严密的控制,而一个统一的臣民共同体反而最不利于任何形式的控制。
所以,市民社会与绝对国家一直处于一种此消彼长的矛盾中,这种矛盾在现实中也就表现为此起彼伏的资产阶级革命。
从社会治理的形式方面看,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是建立起了法治国家,即用资产阶级法治国家取代了绝对国家,但就社会治理的性质而言,它们都还属于一种/国家主义0状态,是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治理。
在这一关系中,国家是治者,市民社会则是被治者。
虽然国家为市民社会准备了民主制度,使后者能够参与到对自己的治理中来,而实际上,治与被治的关系从来没有发生过实质性的改变。
法制现代化进程市民社会构想论文
法制现代化进程与市民社会构想摘要:法制现代化过程中,传统法与现代法纠结在一起,不利因素和与有利因素相互消长。
法制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
法制现代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否发达。
法制现代化的结果状态是法治。
现代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表现在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利益多元化、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充分发展、人的自由的实现和个性解放等方面。
关键词:法制现代化转型法治市民社会一、法制现代化的转型中国社会正在进行一场全面而深刻改革。
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方式、意识形态、道德等等所有方面都会产生历史性的变革。
这些变革表现在法律制度上既是一场从传统向现代的法制转型;转型的内容包含了以下方面:(1)从传统的专制、人治到现代的民主法治;(2)从传统的义务本位到现代社会的权利本位;(3)从传统的宗法伦理法到现代理性法;(4)从传统的诸法合体到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5)从传统的司法擅断主义到现代的司法程序化。
可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转型,完全是一场轰轰烈烈的法制革命。
这场法制革命的动力,既有国内本土因素推动,也离不开法律国际化趋势的促成。
法制现代化是整个社会全面实现现代化改革大系统的子系统。
因此,法制现代化的本土动力来自我国社会现代化的系列改革;现代市场经济、商品社会和民主制度的建设以及人们日益增长的充分体现市场主体的平等自由、独立自主、等价交换的理念,迫切要求国家建立一种对个人主体权利尊重、人人平等、相互尊重、充满自由的法律体制和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
同时,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各国在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的相互交流与合作中,法制变革也呈现出一种国际化趋势,即所谓法律发展的国际化;它主要是指在法律文化的传播与交流过程中,各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制度蕴涵着世界法律文明进步大道上的共同的基本法律准则,这使得各国的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彼此接近乃至融合 ,进而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联结的国际性法律发展趋势。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当代价值
摘要:本文从“市民社会”的概念出发,探析市民社会概念的思想脉络及其当代价值。
深刻剖析市民社会思想有助于我们理清市民社会在不同时期的思想内涵,有助于我们挖掘其科学价值,借鉴西方国家的思想,推动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以及发展中国的市民社会。
关键词:市民社会马克思当代价值一、“市民社会”理论的思想渊源市民社会这个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指出市民社会是一种城邦。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则将市民社会与文明社会的同义,而其中的所谓的文明社会则是与自然界相对,指的是人类社会。
因此,可以看出市民社会在古代西方指的是国家,也等于政治社会,就是说当时市民社会的概念与政治国家的概念相同。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思想体现《法哲学原理》一书中,他开辟了一条与洛克不同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思考模式。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经济活动的领域,个人所有权得到法律确认与保护的。
黑格尔第一次清晰地定义了市民社会作为政治社会的概念。
他指出:市民社会不同于家庭和国家,它经常由于利益的冲突而常有矛盾导致战争,并不能完全独立,因而就需要一个外在的强有力的机构,即国家。
黑格尔认为,在伦理观念上,家庭、国家和市民社会是有差别的,家庭属于自然伦理的普遍性领域,国家则是客观精神发展的最高体现,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
虽然黑格尔将家庭、国家和市民社会进行伦理划分,将国家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认为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并且将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
二、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的主要内容在莱茵报时马克思开始对市民社会进行系统的研究,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马克思确立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论断。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的思想扩大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的理论内涵,是对其思想的发展和扬弃。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物质生产关系的总合”,“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的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物质交往,是全部历史的发源地和舞台”,马克思将市民社会定义为受生产力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也就是生产关系。
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到构建和谐社会
市民社会的发育成长及其 与政 治国家的分 立发展 ,是西方法治 国家 的深 层基 础 ,而 市 民社会的迟生 、积 弱及 国家对它的侵 吞 和同化 ,则销蚀 了东方社会产 生法治的社
会 基 础 。 因此 ,建 设 和 谐 社 会 ,就 是要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促 进 市 民社 会及 公 民 权 利 主 体 意 识 的提 高 ,最 大 限度 的保 障 公民的民主权利。
实 现 权 利 与权 力 的 良性 互 动 ,构 建 伦 理 一 政 治 社 会 ( 家 ) 态 。哈 贝 马 斯 以 系 统 一 国 形
会 地位 等方面不平等的城镇居 民和农 村居
民 两 大 社 会 集 团 ,农 民 几 乎 处 于 绝 对 贫 困
中间阶层主要是国营企业的职工 ,而现在
的 中间 阶 层 则 是 由 自领 阶 层 组 成 。 由于 白
状 态 ,沦 为社会 的弱势群体 。因此 , 构 要 建和谐社会 ,就必须打破 城 乡间的二 元经 济 结构 ,给农 民平等 的发展机会 和国民待 遇 ,保障 其享 有充分 的生存权 和发展 权 ,
彻 底 改 革 户 籍 制 度 给 农 民 自 由 迁 移 的权
会 人 口大 多 数 的 中等 收 入 阶 层 最 希 望 也 最
创 造 一 种 公 平 竞 争 的 场 所 ,人 们 通过 自身
机 关 以绝 对 的行 政 权 。相 反 ,他 强 调 了 各
支持社会稳定 ,同时 ,中等收入阶层有一 个刚性的稳定收入 ,可 以保证社会 消费 水 平和国内需求的稳定增长 ,为社会稳定提
素 。 从 世 界 各 国 发展 过程 可 见 ,一 个 国 家 仅 仅 经 济 增 长 ,并 不 能 带 来 社 会 稳 定 ,如
市民社会理论的演变及批判
市民社会理论的演变及批判内容摘要:自20世纪以来,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发生了重要演变,这种演变虽然在理论上扩大了市民社会的外延,却极容易使人们产生市民社会不可超越的误解。
而在实际上,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内在地包含着对市民社会的批判。
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这种批判虽然有其具体的现实针对性,但马克思的运思方法对于厘清当下对于市民社会的种种认识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社会解放人类解放在马克思主义尚未正式形成“经济基础”这一科学概念之前,市民社会一直是其运思的基本范畴之一。
在1845-1846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说“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
……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从生产和交换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这里所讲的市民社会实际上就是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政治国家和“观念”即意识形态则是建立于其上的上层建筑。
从黑格尔到马克思马克思认为,在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中,是不存在市民社会的。
或者说,政治国家是与市民社会直接合二为一的。
他说:“中世纪各等级的全部存在就是政治的存在,它们的存在就是国家的存在”。
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得以分离,市民社会才得以从政治国家中独立出来。
在近代思想史上,黑格尔首次辩证地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归结为“特殊性”和“普遍性”两个不同的范畴。
对此,马克思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说:“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离看做一种矛盾,这是他较深刻的地方”。
由此出发,马克思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中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与对立,科学地提出了批判并超越市民社会的要求。
关于资本主义社会中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和对立,马克思作了深刻的论述,他说:“市民社会和国家彼此分离。
黑格尔市民社会
黑格尔:什么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一、什么是市民社会黑格尔的哲学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客观精神实际上主要指社会意识,其包含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
抽象法是人所享有的一般权利,道德是人内心主观意志的体现,伦理则侧重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人们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不过是某种客观伦理精神发展的环节或表现,伦理是个人权利(抽象法)和个人道德自由(道德)的“承担者和基础”,只有在伦理生活中两者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这意味着个人只有投身于社会群体或共同体中,并在自己作为其中一员的身份里,才能找到他真正的自我和身份认同感。
这就是道德与伦理既相区分又相统一的关系,这种关系尤其体现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之中。
首先,市民社会是由每个各自独立而又彼此相互依赖的特殊个人所构成的共同体或联合体。
作为具有独立意识的个人是构成市民社会的最基本单位。
市民社会具有两个主要原则:其一,作为特殊的个体,市民社会的成员本身都是相互独立的,每个人都是以自身为目的:“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它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
”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领域,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也是私人利益与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
其中的个体都按其欲望和需要等自然的意志行事,成为追逐私欲以满足为目的的自利主义者。
其二,由于市民社会的成员在本质上的相关性,个体以自身为目的,其它人作为“中介”,达到自身目的和满足需要。
为了欲求的实现,个体必须凭籍他人、与他人合作、同舟共济、彼此互利,“我既从别人那里取得满足的手段,我就得接受别人的意见,而同时我也不得不生产满足别人的手段。
”黑格尔指出:“特殊的人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这种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
这一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
”其次,市民社会是“需要的体系”,是物质生活的领域。
市民社会与现代法治——以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为例
理论前言与综合论坛298市民社会与现代法治——以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为例谭晨晨(浙江旅游职业学院酒店管理学院)摘要: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首次把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开来,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与政治社会相对的市民社会概念,市民社会的发展为法治的实行创造了现实的基础,市民社会的一些法治原则今天仍在继续沿用,所以,研究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对现代法治的实行具有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市民社会;现代法治;启示一、市民社会与现代法治的产生(一)市民社会中的所有权需要司法的承认和保护由于私有产权差别的存在,使作为需要体系的市民社会产生了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差别。
为了防止由于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差别而导致的社会不安定,就有必要用法律和司法制度承认财产权的有效性,并保障市民社会的财产不受侵犯。
法律的产生对社民社会中的权力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将抽象的市民社会权力具体化为法律上的保护对象,并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凭据。
“正象在市民社会中,自在的法变成了法律一样,我个人权利的定在,不久前还是直接的和抽象的,现在,在获得承认的意义上,达到了在实存的普遍的意志和知识中的定在。
因此,有关所有权的取得和行动,必须采取和完成这种定在所赋予它们的形式。
在市民社会中,所有权就是以契约和一定手续为根据的,这些手续使所有权具有证明能力和法律上的效力。
”1也就是说,在市民社会中,个人的权力不再像是在家庭中那样是直接的和抽象的,而是通过法律被承认并得以实现,因而在市民社会中所有权的取得和行动也就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只有这样物才能真正成为个人的所有物。
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中,所有权是以契约和一定手续为依据的,这些契约和依据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正是因为这样,所有权才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
所以,法律对于市民社会中个人权利尤其是所有权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市民社会中利益冲突的解决要求法治“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
现代性中的市民社会_白春雨
收稿日期:2010-11-20基金项目:教育部专项课题资助“会通与创新: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与中国传统哲学的批判”(10JDJNJD289);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人文社会科学基地建设项目“功利与社会和谐”作者简介:白春雨(1970-),女,辽宁阜新人,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人文学院副教授。
在马克思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中,有两个概念构成了其内在的逻辑起点。
其一是现实的个人,表明人不是抽象的原子式的个人,而是朝向现实生活、创建社会关系、具有感性意识的能动的个人。
其二是市民社会,是人类共同体的深化方式,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建立起来的社会组织及其体系,“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1](P583),生产是商品社会的最基本要素,交换、商业、银行、货币、资本原则都是以此为前提的;而交往是建立在分工基础上的社会关系,自我意识、意志自由、独立人格在其中得以呈现。
由于我们长期把市民社会看作是满足欲望体系的资产阶级社会,在计划与市场严重对峙的历史情境下,市民社会成为隐藏在历史背后的匿名范畴。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的改革开放确立了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体特征的商品经济,“市民社会”这个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一度隐退和消失的概念,便带着感性的光辉走向了历史的前台,可以说,市民社会是中国特色市场经济转型的必然要求。
人们希冀借助这一概念的中国式重建,能够破解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国家与个人、专制与民主、必然与自由等二律背反式的矛盾,为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找到一个理性的支撑点。
一、现代性对话之维度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发展与世界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紧密相关。
在欧洲工业化进程中所遭遇到的矛盾及所受到的批判同样也影响到中国的现代化历史进程。
由于现代化起源于欧洲,一些学者便把现代化的核心概括为西方文明,或者是一种自由、理性的价值观,这一点是有待于商榷的。
中国的现代化转换,更多的是具有民族特色的,不是西方文明,而是理性与感性相结合的情智的发展。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当代价值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当代价值【摘要】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其对现代社会的分析和批判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他看来,市民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定形式,具有明确的定义、功能和作用。
随着时代的发展,市民社会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探讨。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仍然对当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同时也提供了思考和借鉴的可能性。
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以应对当代社会的新问题和挑战。
【关键词】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当代价值、定义、功能、发展、问题、挑战、未来展望、启示、借鉴、社会问题。
1. 引言1.1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当代价值概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他对现代社会结构和发展的重要思想之一,在当代社会依然具有重要的启示和价值。
市民社会是一个由市民自发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和生产的社会形态,与政治领域和国家相互作用。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最为活跃和具有创造性的领域,是实现社会进步和个人解放的重要场所。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分析,揭示了市民社会的功能和作用,以及其发展现状和变化。
他也指出了市民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如阶级分化、利益冲突等。
通过对市民社会的理论分析,马克思提出了对未来市民社会的展望,认为只有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才能实现市民社会的真正解放和发展。
在当代社会,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依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我们可以借鉴马克思的思想,深入分析当代市民社会的问题和挑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我们也需要认识到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局限性,结合当代社会的特点,不断探索适合当代社会发展的新理论和实践。
通过借鉴和发展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当代社会的各种挑战,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2. 正文2.1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定义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指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经济领域,是一个由个人私有财产、自由竞争和市场交换构成的社会形态。
浅析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
浅析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1. 引言1.1 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简介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简介:葛兰西(Alexis de Tocqueville)是一位法国政治思想家和社会学家,生活在19世纪初。
他是市民社会理论的重要代表之一,其著作《论美国的民主》被认为是对市民社会理论最具代表性的作品之一。
葛兰西在这部作品中深入探讨了市民社会的形成、发展和影响力,对市民社会的定义、特征、功能以及与政治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阐述。
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是指一种自由平等的社会组织形式,是在现代国家制度和政治体系之外存在并与之互补的一个重要社会层面。
通过研究市民社会,可以深刻理解现代社会的运作机制和制约条件,同时也可以为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启示。
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对于我们深入了解社会现实、推动社会变革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2. 正文2.1 葛兰西对市民社会的定义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是一个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的独立领域,是在政治社会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间层级。
他将市民社会定义为一个由自愿联合在一起的个人和组织所构成的社会网络,其中个人通过自主意志和互相协作来实现共同利益和价值的社会形态。
市民社会是一个自发的、非政治化的社会组织,其核心在于自愿参与和共同合作,而非强制性的制度或规定。
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是社会生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民参与以及实现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强调市民社会的自发性和民主性,并指出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之间应该相互独立而互相支持,两者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进步的关键。
【内容结束】。
2.2 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关系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在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中,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关系被认为是一种相对独立但又相互渗透的关系。
市民社会是指由各种社会组织、组织和群体组成的社会领域,其中的资源主要来自于私人领域,各种非政府组织和群体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公民社会的建构
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公民社会的定义:指包含了由个人、民间团体之间的自愿安排来组织的若干社会生活领域的政治共同体。
公民社会的基础,是尊重每一位公民的私人权利和私人自治。
因此,公民社会就必定尊重公民个人的尊严,并且以人为本,而不是以某个政治目标为本,所有的政治目标都应是从人的幸福生活、全面发展出发、服务于人的。
从社会层级结构的角度来看,公民社会,就是人和人之间具有平等的权利、独立人格、机会和规则的社会。
在这一社会,法治高于人治,权利大于权力,法理高于人情,自主高于依附,公权高于特权,治理高于管制,能力因素高于非能力因素,非权力因素高于权力因素,民本高于官本。
公民社会的实质:公民社会的实质就是自治,它的内容就是人权,它的主轴就是政治利益的公平,它的表现就是不受威胁的自由。
第一,不管是建立在国家和社会的二分法基础上,还是建立在国家—经济—公民社会的三分法基础上,公民社会都是相对独立于国家的社会自主领域,相对独立性是公民社会存在的先决条件,没有这种相对独立性,就没有公民社会;第二,公民社会的构成要素主要是各种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志愿性团体、社会运动等,也就是说,公民社会的主要载体是大量的民间组织,甚至有学者认为公民社会就是指民间组织;第三,公民社会组织内部都有一定的制度和结构,组织内的成员不是依据法律要求而组成的,同时依据协商民主原则来处理各自的事务;第四,这些组织都不向他们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提供利润;第五,公民社会有其自身的一整套价值理念,如尊崇民主和法制的原则,个体性、包容性、多元性、公开性、参与性等。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公民社会大概有着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第一,中国的公民社会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
中国的民间组织绝大多数由党和政府创建,并受党和政府的主导,尤其是那些经过合法登记的有重要影响的民间组织,如各种行业组织、同业组织、研究团体、利益团体等。
第二,中国的民间组织正在形成之中,具有某种过渡性。
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解读
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解读马克思在对前人研究成果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尤其是对黑格尔理论的批判继承中创造性的发展了市民社会理论。
马克思摒弃了黑格尔的那种从绝对精神与伦理精神角度出发阐述市民社会缘起的方法,并对黑格尔所认为的政治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论断进行了批判。
马克思从唯物史观的角度出发,认为市民社会既是一个社会阶段,同时也是以私人交往关系为主的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对的私人领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市民社会也将与国家一道消亡。
标签:市民社会;生产关系;政府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发展中国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他们对市民社会理论的阐述与建构可谓卷帙浩繁。
当下,诸多国家在解决大国善治的进程中也越来越认识到一个强大的市民社会对于实现良善治理的重要作用,在参照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展一系列改革措施。
然而丰富的理论体系建构必须以对基础概念的充分理解作为其根基支撑,许多学者对市民社会的概念不置可否却大谈市民社会理论。
正是基于此,本文意在通过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的概念及理论解读,进一步认识市民社会的内涵及理论体系。
市民社会,英语为civil society,德文为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这一概念在近几个世纪越来越受到西方学者的关注,在引入到中国后,也引起了国内学者们极大的研究兴趣。
早在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的著述中就可发现市民社会的影子,只不过当时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高度融合,并未显现出真实的面目。
当时的古希腊由于所有公民都可以通过直接参与加入到政治生活中,所以天生的带着“政治性”的烙印,那时的市民社会主要指的是与野蛮社会相对的人类文明状态。
据说,“‘市民社会’一词在14世纪开始就为欧洲人采用,其含义则是西塞罗在公元1世纪便提出的。
它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
西欧中世纪之前,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并未替代传统的农业生产经济模式,并且其并未发展壮大,政治国家掩盖了市民社会的发展需求,因此市民社会不被人们重视,它也从未摆脱政治国家的压制获得自由,政治国家以无所不包的势态将政治权力的触角伸及到社会的各个角落。
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
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摘要: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应从市民社会的地位、“二原则”和“三环节”三个维度进行认识和理解,经历了几个世纪的洗礼,这一理论直至今日依然大放异彩,堪称哲学界里的一朵奇葩。
关键字:黑格尔;市民社会黑格尔给出的市民社会的概念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
具体来说,我们应该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理解:一、市民社会的地位1.市民社会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市民社会是在现代社会中形成的,现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各得其所”。
黑格尔所认为的市民社会是经济意义上的,指称商品经济这一人类社会经济历史形态。
在这一历史形态中,有个人、个人利益,有个人的人格独立性,并通过市场交换进入普遍交往的历史关系。
“这个历史形态有着完全不同于既往的理论关系及其秩序”。
2.市民社会在家庭和国家中的地位黑格尔清楚地认识到市民社会是一个独立领域的同时,他也认识到了市民社会是一个不自足的领域。
他说:“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
其实,作为差别的阶段,它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地存在,它必须有一个国家独立的东西在它面前。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的前提存在是国家,在此,国家并不是实然意义上的国家,而是在应然的意义上而言的,不是指传统国家,而是指近代以来意义上的政治国家。
因此,黑格尔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应理解为“市民社会的健康存在,离不开超越于市民社会的东西,离不开某种超越于原子式存在的个人之上的、作为公器的东西的存在,这个超越于市民社会的公器,就是国家”。
这个国家不是传统意义的国家,而是现代的国家。
总的来说,市民社会是在伦理阶段从个别性(家庭)过渡到特殊性(市民社会)再升华到普遍性(国家)的正、反、合的过程中起到的是“中介”的作用。
二、市民社会的“二原则”黑格尔将辩证法引入到市民社会的理论中来。
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化
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市民社会是政治科学、社会学等领域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
早在19世纪早期,市民社会的概念就已经出现,并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发展、演变。
本文将通过对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的概述,来让读者更加深刻地认识这一重要的概念。
市民社会的起源市民社会作为一个概念最早是在18世纪末期产生的。
当时,市民社会主要指一个民主的体制,这个体制是建立在尊重和维护个人权利的基础之上的。
在市民社会体制下,个人有权利和责任来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
为了确立市民社会的概念及其实证,有许多知名的学者和思想家对它作出了贡献。
其中,伏尔泰是早期的市民社会思想家之一,他通过其着名的《论自由》等作品,为市民社会思想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在19世纪早期,一些德国学者,如赫加尔、内斯比特等人把市民社会作为人类社会历史的一个阶段来论述。
他们认为市民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它建立在采用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社会之上。
这个体制允许个人以自由竞争的方式积累财富,从而取得政治权力,最终实现自己的利益。
市民社会的演变市民社会的概念在19世纪中叶,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发展和理论上的探讨。
这个时期的欧洲社会浪潮,表明了19世纪中叶欧洲城市中自由、平等、博爱等理念的兴起。
因此,市民社会思想逐渐扩展到欧洲之外,如移民国家的美国和澳大利亚。
在19世纪晚期,市民社会概念始终是欧洲政治和社会学研究的核心,它在欧洲多个国家的社会运动、政治论争和宪法讨论中表现出来。
当时欧洲的资本主义社会复杂多样,强烈的自由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运动的不断出现和发展,使得市民社会的概念产生了更为深邃的思考。
市民社会概念在20世纪得到了更多的发展,它的研究领域扩展到了社会和文化领域。
在这个时期,市民社会被描述为人类社会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人类组织中一个非常特殊的领域。
市民社会的现代意义市民社会概念的演变使得市民社会的现代意义更为深刻。
它不再是一个抽象的和理论化的概念,而是一个现实的和实践性的概念。
“市民社会”到“人类社会”:马克思社会政治思想研究
“市民社会”到“人类社会”:马克思社会政治思想研究董方
【期刊名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7(036)006
【摘要】马克思遵循黑格尔关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推进了对黑格尔关于“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论断的批判,把克服市民社会与人类解放相联系起来,并提出“自由人联合体”的“人类社会”价值取向.从“市民社会”到“人类社会”的推演逻辑,其反映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者关系的争论演变,也构成了马克思社会政治思想的重要内容.
【总页数】5页(P1-5)
【作者】董方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2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A811
【相关文献】
1.从"市民社会"到"人类社会"——《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10条解读 [J], 卞绍斌
2.马克思早期“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化阐释——《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市民社会”概念再研究 [J], 刁超群;
3.论新旧唯物主义与市民社会和人类社会的关系 [J], 邓建宏
4.青年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在最初经济学研究中的消失——马克思《巴黎笔记》
研究 [J], 张一兵
5.从弗格森的文明社会概念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基于《文明社会史论》的弗格森和马克思比较研究 [J], 梅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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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民社会”到“人类社会”——世界观变革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的两种社会观
从“市民社会”到“人类社会”——世界观变革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的两种社会观黄学胜;易江【期刊名称】《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23(49)1【摘要】学界围绕《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十条的争论多在“市民社会”和“人类社会”的区别乃至对立的理论前见下,围绕着两种社会之“社会”或“市民”与“人类”的不同,要么在“价值层面”,要么在“事实层面”展开研究,都错失了马克思世界观变革的重要旨趣及意义。
应放弃上述理论前见,“市民社会”应当理解为由原子个人组成的世界即资本主义世界,这是旧唯物主义的社会历史基础。
“人类社会”则是人通过实践活动所构成的从古至今存在且通向未来的人类社会历史世界,它包括“市民社会”且通向“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事实和价值相统一的概念。
新旧唯物主义的不同不在于“社会化”或价值立场的不同,而是二者借助各自的哲学原则所看到的“世界”的不同。
这种理解将更有助于理解《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的其他内容及新旧哲学的差别,对于解决学界相关争论也有积极意义。
【总页数】10页(P54-63)【作者】黄学胜;易江【作者单位】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南昌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A811【相关文献】1.浅谈对《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市民社会”的理解2.《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十条中"市民社会"解读的探讨3.从"市民社会"到"人类社会"——《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10条解读4.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到当代社会观——市民社会理论视域下的中国"社会建设"5.《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哲学解读——基于理论变革与社会变革的关系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市民社会”就是“资产阶级社会”吗?——《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十条再解读
Is “Civil Society”“Bourgeois Society”?--Reinterpret the Tenth Clause of the Theses on
Feuerbach
作者: 毕秋[1]
作者机构: [1]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1
出版物刊名: 湖南社会科学
页码: 18-23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2期
主题词: 市民社会;资产阶级社会;社会关系;利己主义
摘要:对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第十条,当前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存在一种流行见解,认为“市民社会”即是“资产阶级社会”,“人类社会”即是“共产主义社会”。
本文立足于《提纲》第十条的上下文语境和《提纲》与马克思早期文本的对照研究,指出《提纲》第十条中的“市民社会”并非“资产阶级社会”,而是以物质生产关系为基础、以利己主义为原则的私人生活领域,具有历史性、现实性、利己性和敌对性等四重内在规定性。
同时,“市民社会”与“资产阶级社会”并非毫无关联,“资产阶级社会”是“市民社会”的典型样态,“市民社会”的彻底解放是“资产阶级社会”的历史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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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论文人类社会论文:从“市民社会”到“人类社会”当前,关于“市民社会”的讨论依然是学界关注的一个重大课题。
尤其是这一理论所预设的“自由平等个人”和“私有财产权”等理念经由全球资本主义的扩张而日益深入人心,在此情势下,考察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似乎显得不合时宜。
不过,对于一些常识性概念进行不断省察不仅是保持观念敏锐性的需要,还在于立足新的思想语境批判我们曾确信的价值观念,看它们是否需要修正或改变。
“市民社会”正是属于需要重新反省的重要词汇之一。
本文从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第10条出发,试图探寻关系马克思市民社会批判的三个重要问题:一是,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与其实践唯物主义变革的关联;二是,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与其历史性观念的关系;三是,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与其“人类解放”的价值关切。
一、市民社会批判的三条进路:黑格尔、费尔巴哈与马克思在我们看来,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论批判是实现其从“旧唯物主义”向“新唯物主义”变革的一个关节点。
在这里,“新唯物主义”内涵直接与其所指向的“人类社会”和“社会化”的人类相关联。
于是,理解马克思的哲学变革,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马克思在何种意义上批判市民社会并走向以人类社会作为其思想立足点的。
根据《提纲》的整体语境及随后文本的思想发展来看,我们认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的一个重要目标指向是批判黑格尔和费尔巴哈哲学,从而重建一种新哲学观。
以往学者根据《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等文本,把“实践”、“历史”等范畴作为马克思思想革命的基础,而没有关注马克思批判市民社会进而走向人类社会的思想维度。
实际上,正是划清与黑格尔、费尔巴哈在批判市民社会基本理路上的差异,才使得马克思的哲学变革成为可能,同时也使其关于未来社会的建构更加具有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正如泰勒所言,黑格尔“主张‘伦理’应居于优先,并且有一与此相关的共同体概念,亦即认为共同体是一个‘伦理实体’,是人所必须参与的一个精神生命”。
在黑格尔那里,通过重构并确立“伦理实体”是扬弃市民社会的异化和分裂的必然道路,也是实现人类团结的重要基础。
黑格尔的批判具有主要的思想价值,一方面,他不是简单地拒斥市民社会,如柏拉图主义者那样悬设一个空疏的理念存在,而是把市民社会作为国家与家庭之间的一个差别的阶段,并且以其已经达到的特殊性的中介作用(个人的需要、自由和对共同体利益的关切)为现代国家奠定基础。
最终,“现代国家的原则具有这样一种惊人的力量和深度,即它使主观性的原则完美起来,成为独立的个人特殊性的极端,而同时又使它回复到实体性的统一,于是在主观性的原则本身中保存着这个统一”。
如果说,黑格尔以辩证法这一思想武器完成了对市民社会的超越,那么费尔巴哈由于缺少能动的“实践”观念,只是以“直观的唯物主义”及“类”概念完成了对市民社会单个人的直观。
值得注意的是,费尔巴哈并不是不讲批判和实践,他在批判宗教异化了人的本质的过程中,多次运用“实践”概念,但是我们看到,费尔巴哈的实践乃是一种抽象的、本质主义的“爱”,“如果人的本质就是人所认为的至高本质,那么,在实践上,最高的和首要的基则,也必须是人对人的爱”。
黑格尔和费尔巴哈有诸多差异,对马克思的影响也大不相同,但是两者相似的地方在于,他们都试图把现实的市民社会的分裂和矛盾加以“伦理式”解决。
在黑格尔那里是“伦理实体”的国家,在费尔巴哈那里是“爱”的力量。
马克思在洞察到两者不足的基础上实现了哲学观的重要变革。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提纲》、《德意志意识状态》等文本是马克思完成对黑格尔与费尔巴哈批判的集中体现,经由这些集中、全面的批判,马克思才确立了批判市民社会走向人类社会的“新唯物主义”。
在黑格尔“理念”地扬弃“市民社会”的地方,马克思却主张回到“市民社会”;在黑格尔用“观念”保存“市民社会”中的个体性存在的时候,马克思却果断地批判“市民社会”中分裂的个体性存在方式;在黑格尔用“伦理实体”实现对“社会生活”的“重建”的时候,马克思却从“社会生活”本身出发来构想“理想世界”。
究其根本原因,是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对现代社会问题的解决实质是对“现实”的一种“消极”承认。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扬弃了的私法=道德,扬弃了的道德=家庭,扬弃了的家庭=市民社会,扬弃了的市民社会等于国家,扬弃了的国家=世界历史。
在现实中,私法、道德、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等依然存在着,它们只是变成了环节,变成了人的存在和存在方式,这些存在方式不能孤立地发挥作用,而是互相消融,互相产生等等。
”于是,通过批判黑格尔哲学为代表的传统形而上学,马克思实现了对“理论”的现实化理解方式,也使他能够看穿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实质。
塞林格曼认为,“如果说黑格尔试图在作为实存的和伦理的(普遍的)实体的国家中‘解决’市民社会问题,那么马克思可以说是试图在市民社会内部解决其问题”,这一对马克思与黑格尔市民社会批判思想的区分是准确的。
在《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对费尔巴哈展开了全面的批判,最集中的一点是,马克思认为费尔巴哈的“类”概念无法实现对社会生活(市民社会)的全面改造和超越,而在批判费尔巴哈的基础上他确立了能动的“实践”、现实的“个人”和“历史的”唯物主义思想。
与费尔巴哈把“个人”淹没在无声的“类”中不同(《提纲》第六条),马克思所说的“现实的个人”包含着更为丰富的内涵。
这些“现实的个人”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而不是孤立的存在或无声的“类存在”。
“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象自己的。
”“现实的个人”是马克思揭露资本主义社会压迫和统治秘密的重要体现,创造历史并推动历史进步的“个人”,却被现实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奴役”和“剥削”,揭示这一秘密,经由“现实的个人”打破一个旧社会并创造一个“自由个人的联合体”才得以可能。
二、市民社会批判与马克思历史性思想的确立马克思对黑格尔与费尔巴哈思想的批判另一重要思想成果是确立了“历史性”的思想观念。
在这一观念的指引下,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与资本主义批判、现代性批判联结起来,从而呈现出了更丰富的思想内涵。
在“现代性”的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包括“资本主义”在内的一切社会形态都是“历史”地产生的,都是具备一定历史条件后才得以存在。
在“反现代性”的意义上,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重点解析了“资本主义”这一现代社会形态的“历史性”命运即“必然灭亡”的命运。
在“重建现代性”的意义上,马克思则把超越市民社会进而把对未来社会的构想建立在“历史”形成的物质生产基础之上的。
在反现代性的现代性语境中,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只能是现代性的一个“阶段性”存在,市民社会与资本主义的生存状态只是一个暂时的“社会生活”样式。
在反省现代性的过程中,马克思看到了“市民社会”本身所具有的“自反性”效果,资产阶级一方面创造了巨大的生产力,另一方面却无法控制它的创造物。
马克思认为其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并非“永恒”有效,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这一关系将成为其继续前行的“桎梏”。
可以说,正是在对资本主义社会普遍合理性的质疑,以及对其宣扬的“永恒正义”的批判,使得马克思“社会”概念的“历史性”维度得到极大的丰富。
马克思市民社会批判的“历史性”观念在反思资本主义体制时得到了鲜明体现。
这一观念表明,资本主义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在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经验考察的基础上,马克思看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性”发展历程,看到了其“历史”进步性。
马克思也在此意义上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的“个人”比以前具有了较为充分的发展空间和自由选择权利。
当一些人主张回到“前资本主义”状态下的“公共生活”时,马克思却反对“原始”的“丰富”,认为那种社会形态下,“个体”独立根本没有得到尊重,因此,“回归”只是一种美丽的“幻想”。
“在发展的早期阶段,单个人显得比较全面,那正是因为他还没有造成自己丰富的关系。
并且还没有使这种关系作为独立于他自身之外的社会权力和社会关系同他自己相对立。
留恋那种原始的丰富,是可笑的,相信必须停留在那种完全空虚之中,也是可笑的。
”可以看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关系中,虽然个体依然受到外在的“物化”的社会权力的支配,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比起之前直接的人身依附关系和奴役关系来说依然是实现了巨大的进步,因为个体的独立自由空间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马克思看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在打破“人身依附纽带”、“血缘差别”和“宗教压迫”社会关系上面体现出来的“历史”进步性。
与此同时,马克思也强调,资本主义社会的“统治”关系依然存在,个体的独立和自主依然受制于“物化”了的社会关系。
因此,对“物化”的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揭示,成为马克思批判并超越现代性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环节,也显现了其“社会”概念的另一种“历史性”向度。
“这些外部关系不是‘依赖关系’的消除,它们只是使这些关系变成了普遍的形式;不如说它们为人的依赖关系造成普遍的基础。
个人在这里也只是作为一定的个人互相发生关系。
这种与人的依赖关系相对立的物的依赖关系也表现出这样的情形:个人现在受抽象统治,而他们以前是互相依赖的,但是,抽象或观念无非是那些统治个人的物质关系的理论表现。
”“进步”与“统治”、“消解”与“建立”,马克思关于现代性的辩证立场鲜明体现在他对“社会”概念的理解上。
也因此,马克思把推翻资本主义“抽象”的“物化”社会关系作为自己毕生的思想使命。
三、“人类解放”及其对市民社会的超越如何实现对市民社会(资产阶级社会)的批判与超越,是马克思终其一生的思想探索和实践诉求。
前面我们指出,市民社会不仅包含经济意义上的财产权,而且伴随着对个体自由平等权利的承认和发展。
在此意义上,市民社会批判不仅要从基础性的财产关系出发探寻未来的道路,而且必须对资本主义社会确立的“政治权利”作出回应。
我们认为,这是马克思对市民社会超越和重建的重要环节。
马克思对政治解放的历史性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政治解放当然是一大步,尽管它不是一般人类解放的最后形式,但在迄今为止的世界制度范围内,它是人类解放的最后形式”。
马克思同时也对“政治解放”的成果给与了积极评价,他认为“政治解放”实现了现代国家与宗教神学的分离,人通过政治变革从宗教中解放了出来,转入到了作为一种特殊性存在的市民社会领域中,进而也获得了有限的个体独立性,“宗教不再是国家的精神,因为在国家中,人——虽然只是在有限的程度上,以特殊的形式,在特殊的范围内,——是作为类存在物和别人共同行动的;它构成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市民社会、利己主义领域的精神。
它的本质所表现的已经不是共同体,而是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