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讨债清债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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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讨债清债技巧
· 建筑工程、其他工程拖欠工程款债务清欠
· 人身伤害赔偿金的追讨
· 追讨各种保证金、违约金
· 协助个人或企业回收被侵占的财产、
· 催讨个人借钱不还
· 帮助个人讨要应得的工资奖金
· 清理各种经济往来过程中的三角债
· 被恶意拖欠债务的清收
· 协助企业或个人清收法院判决款
· 帮助公司或个人讨要合同款
· 收购各类债权债务
· 追讨债务过程中的讨要技巧
随着市场经济规模扩大,企业间商业往来频繁,债务纠纷已经成为困扰企业的一个难题,法院判决后,“执行难”,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痼疾。从当事人打赢官司拿不到赔偿发出的声声叹息,到站在大街上公开标价出卖判决书的悲怆之举,无不折射着司法的尴尬和当事者的辛酸。
执行难就难在:①被执行人难找;②执行财产难寻;这也是令法院头疼的主要原因。-本公司将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新的思路与债务清欠服务。
债务清欠
查找、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等债务人的财产,尤其是有效资产(既债务人所拥有的能够变现用以偿还到期债务的资产)是诉讼清收活动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决定诉讼成效的最关键因素之一。掌握和控制了债务人的有效资产就意味着掌握了诉讼的主动权,是迫使债务人接受债务(贷款)重组、以物抵债、诉讼或执行和解的最重要的砝码和杀手锏。如果不掌握债务人的有效资产,所得到的诉讼结果只能是一纸“法律白条”。
对债务人有效资产的查找,应当贯穿于整个授信过程中,包括授信前、授信中、逾期后的非诉讼催收、诉前准备、诉讼中、执行中等授信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在授信前/时,银行要求债务人准确填写申报主要财产清单,信贷人员、尽职调查人员应认真逐项核实债务人主要资产清单,包括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权利证书的真实性、财产存放位置、是否设置抵质押、变现能力及变现价值等,并在贷后检查中及时了解和调查债务人有效资产的变动情况,将有关情况详细记录在案,这样银行就能对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即时了解,为今后的清收活动提供有效的支持。在诉讼清收活动中,全面查找债务人财产也是诉讼终结前尽职调查的要求。
查找债务人财产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查看债务人财务报表
查看债务人申请授信时或授信检查时提交的企业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查找债务人的对外投资、存货、应收款项等。
二、新闻媒体、中介机构或政府部门披露的债务人财产信息
密切注意当地新闻媒体、中介机构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披露的债务人投资
、经营或财产变动信息,如作为上市公司发布的季报、中报、年报等。
三、通过与债务人内部工作人员交流获取财产信息
通过与债务人内部工作人员或交易相对人沟通交流,了解掌握债务人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重大财产变动信息,包括应收帐款、到期债权等。
四、通过债务人的客户了解债务人的应收帐款、预付款项;通过银行内部各部门和机构获取财产信息;通过社会公开或半公开悬赏获取财产信息。
五、到公共财产管理及登记机关查找财产线索
1、到房产、土地登记管理部门查找债务人的房地产(不动产);
2、到运输工具登记管理机关查找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3、到债务人生产经营场所查找成套设备或存货等一般动产;
4、到人民银行、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查找债务人的银行帐户或存款;
5、投资于上市公司股权的,到上市公司挂牌的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查找,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到非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的工商部门查找;
6、到国家商标总局、知识产权局等知识产管理部门查找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
7、到海关查找监管物、保税货物;
8、到国债登记托管机构查找国债;
9、到工商管理部门调阅债务人开办登记、股权登记及年检资料等,发掘财产线索。
联系人徐建158******** 专业提供收债服务 免去一切服务费用
财产调查
· 婚前财产的调查和法律保护
· 财产调查报告的内容
· 调查债务人的隐蔽资产
· 法院执行判决中的被执行人资产情况调查
· 个人财产 、资产的调查与分析
· 离婚纠纷过程中的家庭财产调查
· 子女继承中的家庭财产调查取证
· 债务人资产财产情况调查分析
· 债务人的资金来往情况调查分析
· 夫妻日常生活中的不明资金流向调查
· 竞争对手财务状况调查分析
· 企业不明资金流向调查
近年来,由于我国正处于一个转轨时期,即经济上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法治上从法治上不健全国家向法治国家转轨。在这个转轨的过程中,社会主体的交往,社会资源流通大量增加,而相应的信用意识和信用体制还没有真正形成,这样便造成了诉讼和执行的案件大量增加。如今,“执行难”问题已越来越突出并成为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人民法院要解决执行难问题,就必须从执行实践中不断发展、总结、归纳和分析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对症下药,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以保证案件得以及时执行,减少执行积案。
目前,造成全国大部分法院执
行难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由于商业风险原因造成;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造成;由于有关法律制度不科学、不完备造成;由于司法权威没有树立而造成等等。但笔者认为,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还是当事人的市场经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诚信和法院执行工作手段过于单一,执行措施软弱无力。为此,法院应对有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执行标的财产和能力,但却转移、隐藏、虚拟或扩大负责债额,向申请执行人和人民法院假称无履行能力而抵制、逃避、拖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被执行人,要加大执行力度,查清其财产状况,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及时兑现生效法律文书。如何才能查清被执行人转移、隐藏的财产呢?笔者认为,可以试用以下几种方式途径。
设立执行协助调查制度在我国,由于国家干预原则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多年来,社会上普遍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认为执行工作的全过程都应由人民法院全部包办,执行人员几乎包揽所有的财产证据收集调查工作。殊不知,法院执行人员人少案多,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太了解,即使执行人员千方百计、历千辛万苦,但财产执行仍不尽人意。而另一方面,负有举证责任的申请人,有的还聘请了律师,由于与被执行人相对熟悉,以前发生了经济往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有一定的了解,但因无权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及到房产、土地等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致使不能及时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给被执行人转移、隐藏财产创造了有利的时间条件。这样,由于执行不能及时到位,不但影响了法院的办案效率,而且申请人也常常对人民法院的执行结果不满意,甚至对法院公正性提出质疑。如何才能解决这一矛盾,笔者认为,完全可以设立委托律师执行协助调查制度。
执行程序中设立委托律师执行协助调查制度,是对相对弱势的申请人的公正救济。因为在执行案件中,债务人往往占据有利地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致使债权人常常望“债”兴叹。同时,该制度也是法院进行间接调查的一种方式,是法院职权主义的延伸。委托律师执行协助调查是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前提下,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而进行。长期以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均是执行法官承担起收集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任务,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被极大地弱化了。其实,目前从全国来看,从事法院执行的人员远没有取得律师资格并取得律师执行证的律师多。因而,设立协助调查制度后,将一些具体的财产调查任务交给申请执行人的律
师去完成,申请执行人一方将会最大限度的收集,提供有利财产执行的证据,努力去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了解的一清二楚。这样不但缩短了执行财产状况的调查周期,而且减轻了法院的负担,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可以更好安排执行工作。即使将来执行不到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会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理解,不会对法院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目前,我国虽未设立协助调查制度这种法院间接调查方式,但在国外却早已存在。比如在美国,举证人所需的证据由第三人占有时,律师需要得到一份法院书记官签发的命令第三人交出证据的传票。在我国台湾地区,其“强制执行法”规定,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以由债权人查报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调查为补充,当已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时,法院得因债权人申请,命债务人报告其财产。故我国完全可以吸取其精华,在我国试行这种协助调查制度。首先,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应确立当事人主义为主,人民法院职权主义为辅的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则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其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这些规定明确肯定了当事人收集证据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因而,在执行程序,应确立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执行中财产举证义务的法定主体。对于申请执行人,其不但要提供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而且还应提交被执行人的居住地,企业注册登记地及所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收益、债权、银行帐号等)状况和线索。同时,法院作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主体应予保留,并要进一步完善。因为法院保留这一职能,既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又可以弥补申请执行人的能力不足和局限性,帮助权利人实现合法权益。其次,应加强协助调查令的管理。在执行程序中的协助调查应有一套周密的操作程序,协助调查的内容仅是执行阶段某一执行程序中的某一环节,不需要司法推理和判断,只要求对协助调查令中指定的内容实施完成即可。而协助调查令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而签发,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当如实说明财产证据无法收集的原因,目前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由承办案件的执行员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然后由执行局长决
定是否签发协助调查令。协助调查令签发后,有关部门及个人持有证据而拒不按照协助调查令的要求提供所需证据时,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但对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原因不宜由代理律师从事调查的,一律不签发协助调查令。最后,应合理划分协助调查费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法院必须采取调查等措施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这样势必会导致费用发生。而这些费用的产生均是源自于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故调查的费用可从执行费中支出,先由申请人垫付,待执行完毕后由被执行人负担。
引入听证执行制度,全面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听证制度最早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正式确立听证制度是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近年来,人民法院在解决当事人申诉立案,申请复查和减刑、假释等问题时,也采用了听证会形式。如今,在执行阶段中,作为被执行人本有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足够财产,但由于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应有的诚信态度,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拖延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致使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信用,商品交易安全缺乏保障,扰乱了经济秩序,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有效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执行程序中应大胆地采用听证执行制度。听证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在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经过当场对证据的质证、认证、查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从而确定能否执行和如何执行等问题,以便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或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实行听证执行不是能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所有问题,也不是所有的执行案件都需要实行执行听证,而是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适用。首先,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难以查清和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可以通过执行听证,由申请人、被执行人举证、质证、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切实掌握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为采用财产强制执行措施和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提供依据。其次,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特别是对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争议很大,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有些当事人误以为法院偏袒对方,产生抵触情绪;有些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申请人又无理纠缠,上访告状要求法院尽快解决。这类案件,可通过实行执行听证,使双方当事人将事实和证据均在听证中出示并对质,使他们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从而减少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对
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引发争端,并且通过执行听证还有利于迅速、及时地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为执行过程中采取财产强制执行措施提供依据。
执行听证是目前执行工作中采取较少的措施,现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未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因而各地法院采取听证执行的方法和步骤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实行执行听证应参照行政机关行政处理、处罚和人民法院对申诉、复查、减刑、假释等有关听证的规定,依照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结合现在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操作性较强的方法和步骤。 (一)执行听证准备阶段。1、执行人员在接到案件后,要认真审阅执行卷宗,了解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基本情况,必要时还要到制作生效法律文书的部门调取卷宗,熟悉有关案情,同时掌握案件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专业知识。2、告知各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指导申请人、被执行人对自己的主张或理由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特别是要指导申请执行人就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履行能力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要求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3、执行人员应在听证前几日传唤、通知当事人及执行参与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听证会组成人员。4、听证开始前,主持人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场,并分别核对申请人、被执行人、执行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同时还应审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5、听证开始后,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宣布听证会组成人员,告知听证人有申请回避、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反驳、辩认的权利和必须遵守听证秩序的义务。并向被执行人宣布不如实申报财产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财产状况方面证据的责任和义务,及向听证参与人讲明提供虚假证据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执行听证调查阶段。1、当事人陈述。申请执行人陈述具体的执行请求、事实和理由;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的请求提出异议或反驳,提出具体的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第三人陈述或答辩。2、申请人出示证据,被执行人进行质证;被执行人出示证据,申请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主持人出示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三)执行听证辩论。当事人依次对执行案件的有关事实,证据提出自己的看法,进一步查清事实,分清是非,
并根据自愿、公平原则,鼓励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四)评议裁判阶段。听证主持人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总结,指出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件依据,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并说明理由。对经过听证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和履行能力的,应当立即责令其主动履行或限期履行,否则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对确定没有履行能力的,依法予以中止或终结执行。
成立专门调查部门,充分利用社会现有网络现阶段,全国法院面临的“执行难”问题,除了部分案件是因为商业风险和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的外,大部分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的原因是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为此,法院在强调申请执行举证查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时,还应依法加强财产调查,深入挖掘财产线索,准确、及时追回被隐匿、转移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法惩处被执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执行的权威。如何才能更好地开展财产调查呢?笔者认为,应在法院执行机构内部专设财产调查组。专司执行案件的财产调查,并确定财产调查的范围为:已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嫌疑的;案外人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线索的。这样,由于财产调查组的任务专门是进一步查证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线索,故其能保证及时、准确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为执行组采取相应的措施提供依据。同时,法院应充分利用当今社会发达的信息网络,如电视、报纸、因特网等,把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定期予以公告,使债务人的情况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对长期赖债者在新闻媒体上“曝光”,让社会其他法律主体知悉被执行人的资信状况,并使知悉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案外人能及时了解案情,从而利于案外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与法院取得联系,为执行提供有价值的线索。采取这种方式,不但可以全方位、多层次的开展执行活动,而且可以打消被执行人侥幸的心理,促进执行工作的开展。
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方式手段各种各样,因而法院执行部门应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强调当事人举证;同时辅之以职权主义,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调查职能,采取多种灵活有效的财产调查方法途径,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执行案件的顺利执行,使逃债者得不偿失,从而树立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