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受伤处理的管理规定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企业工伤管理制度1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开工前,公司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文件)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
填写时,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注明施工期限。
二、对企业中流动频繁的人员,缴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__%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程中标后,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
三、对企业中相对稳定的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__%缴纳。
四、工伤医疗。
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接受治疗,确因医院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在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出院结论(病历)报告、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报医疗费用。
五、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自受伤之日起一月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
对不符合定期领取相关工伤待遇或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参照《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执行。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职工的缴费工资统一按年定额缴费基数执行(今后随社平工资适时调整),其工伤相关待遇按此基数赔偿。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治理制度(试行)一、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为了规范工伤申报及费用报销程序,控制工伤事故率,着落公司本钱,并使工伤治理有依可循,特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畴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在职的每位员工。
三、定义企业工伤是指企业员工在工作中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和死亡。
四、职责(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员工工伤险的缴纳工作。
并为员工办理工伤认定、按规定给予办理报销。
(二)各部门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治理工作。
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控制并着落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三)各部门领导负责办理工伤事故认定和鉴定,并向行政办公室提交工伤事故报表。
五、工伤治理规定(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扫尾性工作遭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实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到伤害或者产生事故着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1.成心犯法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因工负伤后,本人成心加重伤情或无理谢绝接受检查医治的;5.由于本人违法行动或成心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自杀、自残、斗殴、吸毒、酗酒、酒后上岗、酒后开车、蓄意违章等)或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6.劳动者不听从用人单位领导安排和指挥,工作中因忽视大意、忽视生产安全、工作时间内干私活、工作时间以外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加班以及违背工作操作规程等因素而造成伤害;7.法律规定的其它事项。
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工伤管理制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工伤管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工伤管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4、1、2 本单位所有员工,均有依照本制度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4、1、3 员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卫生规程与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以免与减少职业病危害。
4、1、4 本单位安全部门承担工伤的审报,行政人事部门承担办理工伤保险事务。
4、2工伤认定4、2、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4、2、1、1 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4、2、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4、2、1、3 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2、1、4 患职业病的;4、2、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4、2、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4、2、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4、2、2、1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2、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持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4、2、2、3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2、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4、2、3、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4、2、3、2 醉酒导致伤亡的;4、2、3、3自残或者自杀的;4、2、4 工伤认定由椒江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4、2、5 工伤责任认定由安环保卫科认定,有如异议由本单位安委会鉴定。
4、3 工伤待遇4、3、1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工伤休假管理规定
职工工伤休假管理规定为完善公司制度,规范职工工伤休假管理,现做规定如下:一、职工因工受伤,确实影响正常工作,进行休假时必须办理工伤休假手续,对不办理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将不予发放休假工资。
二、申请工伤休假时,受伤职工要认真填写《工伤休假申请单》,必须提供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诊断证明上要写明休息的时间。
(诊断证明上只写复查时间,未写建议休息时间的,此诊断证明无效)三、受伤职工必须在公司指定的医院或受伤时主治的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其它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无效。
四、《工伤休假申请单》附诊断证明由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办公室进行审核,企管部负责工伤休假的管理与上报等工作。
五、职工工伤休假期限1、一般扭伤、碰伤等轻微创伤,确实影响正常工作的,准予休假时间不超过5天;2、需要手术缝合、包扎,伤情较轻的,准予休假时间不超过12天;3、受伤部位较大或创伤较深的,准予休假不超过2个月;4、手指与脚趾骨折且情况不特别严重的,准予休假不超过3个月;胳膊或腿部骨折或其他较重创伤,准予休假时间不超过5个月;5、伤情较重或情况特殊,申请休假超过半年的,要由受伤职工交书面申请,报总经理批准;6、其它伤情,将根据实际受伤情况与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确认休假时间,如伤情休假难以界定,诊断证明建议休假时间超过2个月的,要由受伤职工交书面申请,报总经理批准;7、因医院或个人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或二次创伤,导致超常规痊愈,其相关费用与延期休假工资公司不再承担.六、职工休假期间如需进行治疗的,必须先报公司批准,治疗手续一律通过办公室办理,个人直接去医院治疗的,费用自负。
七、办公室要协助企管部做好受伤职工休假手续的办理,财务部将根据上报休假时间对受伤职工发放工资。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工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职工工伤事故管理方法一、前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进展,职工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有所下降,但依旧存在肯定的风险。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职工工伤事故管理方法可以有效地防备和削减职工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职工工伤定义、管理流程、责任及保障方面,全面分析职工工伤事故管理方法。
二、职工工伤定义职工工伤是指在工作当中,由于工作职责和工作场所的原因,而导致职工患病或受到身体损害的事件。
职工工伤关系到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家庭生活,同时也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社会的稳定进展,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职工工伤事故管理方法,对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具有紧要意义。
三、职工工伤管理流程(一)防备掌控:企业应建立、实施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引导职工实行防备掌控措施,除去和削减事故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率。
(二)事故报告:发生职工工伤事故后,立刻进行抢救和治疗,同时上报企业相关部门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三)事故调查:企业应成立事故调查组,适时调查和分析事故原因,并订立相应的措施,避开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四)理赔处理: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为受伤职工供给相应的理赔和福利待遇,如医疗、工伤津贴、失业接济等。
四、责任及保障(一)企业责任: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伤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职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完善职工工伤报告、处理和调查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企业经营和谐稳定。
(二)政府责任:政府应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监督和引导,加大职工工伤保险的宣扬和普及,提高职工工伤保障水平,保障职工权益和稳定社会进展。
(三)职工保障:职工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搭配企业和政府的工伤管理工作,适时自动报告和处理工伤事故,享受相应的保障和福利待遇。
综上所述,建立一套完善的职工工伤事故管理方法对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经营和谐稳定具有紧要意义。
同时,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防备掌控本领,共同制造安全稳定的劳动生产环境。
伤亡事故管理规定
伤亡事故管理规定
1、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等管理工作。
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有关部门。
3、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的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填报职工工伤确认申请表。
经劳动安全部门确认后,企业持《职工工伤确认表》到社会劳动保险部门领取工伤保险金。
4、全部在册员工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均应按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因工伤亡事故,按“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部门。
5、凡发生重伤、死亡或重大爆炸、火灾、中毒事故,当班作业长必须立即用电话向厂领导、调度室、工会、安全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事故现场未经安全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撤除。
6、发生工亡或其他恶性事故,厂部领导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查清事实,分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并于事故发生后5~7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安全部门。
7、发生轻伤工伤事故,当班作业长应立即报告部门领导和公司
安全部门,事故责任单位需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填报“职工工伤事故报告表”送交集团公司安全部门。
8、发生重大险情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如实填写"重大险情事故登记表"报公司安全部门备查。
9、发生工伤事故和险情事故都必须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认真查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肃处理肇事者。
公司工伤管理规定
!!!请各班组于4月30日前组织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公司工伤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工伤管理,规范工伤管理工作程序,明确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红河州人民政府《红河州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公司工伤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有义务为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职工有义务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三)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职工上班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时,相关单位应遵循“救治第一”的原则,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治。
第二条工作职责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各相关单位、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事故发生单位、生产技术部负责就近对工伤职工进行救治。
(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在工伤职工治疗过程中与医院、工伤职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及时沟通联系;负责办理在治疗过程中,需用到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外的用药和特殊材料等相关费用的审批申请手续;负责工伤职工治疗及休假期间的定期走访。
(三)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科负责工伤的初步认定和工伤认定的申报,以及工伤医疗备用金的调剂和安排。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定期跟踪了解工伤职工治疗、恢复情况;在工伤职工治疗过程中需要用到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外的用药和特殊材料等时,与个旧市社会保险中心协调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负责管理工伤一级至六级退出劳动岗位的伤残人员,以及对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
(五)其他部门协助做好工伤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工伤报告*(一)职工上班期间发生事故受伤时,其所在单位应立即组织施救,并及时向公司调度及安全环保科报告,调度室负责通知公司其他相关部门。
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按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报告。
工伤病人全程管理制度
工伤病人全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伤病人的管理,保障其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因工受伤或患病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线工人、办公室职员等各类岗位人员。
第三条全程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工伤病人的全程跟踪、全面服务,以期达到及时治疗、及时康复的目的。
第四条全程管理涵盖了工伤病人的伤病鉴定、康复治疗、职工伤残鉴定、工伤保险理赔等各个环节。
第五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工伤病人信息、档案管理系统,保护工伤病人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第六条全程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保密的原则,积极主动为工伤病人提供服务。
第七条公司将为工伤病人提供必要的康复设施和医疗保障,确保其能够尽快恢复健康,重新投入到工作中。
第八条全程管理应当与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相互配合,形成有机统一,实现信息的无缝对接。
第二章伤病鉴定第九条工伤病人发生工伤或患病后,应当尽快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工伤病人的情况,安排其进行伤病的鉴定。
第十一条伤病鉴定应当由相关资质的医院或鉴定机构进行,并出具权威的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协助工伤病人进行伤病鉴定,协调医疗机构和保险机构的工作。
第十三条伤病鉴定结果应当作为工伤病人申请工伤保险和职工伤残鉴定的依据。
第三章康复治疗第十四条公司将为工伤病人提供必要的康复设施和医疗保障,确保其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和康复。
第十五条公司将建立康复医疗服务机构,配备专业的康复医生和护理人员,为工伤病人提供个性化的康复治疗方案。
第十六条全程管理应当跟踪工伤病人的康复情况,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确保治疗效果。
第四章职工伤残鉴定第十七条在工伤病人康复治疗结束后,需要进行职工伤残鉴定的,公司将会积极协助工伤病人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职工伤残鉴定应当由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严格按照国家职工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九条公司将会对职工伤残鉴定结果进行审查,确保其合理、公正。
2024年企业工伤管理制度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企业工伤管理制度1工业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工伤事故的确定、分类、报告、调查及处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
2、引用文件(91)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60)中保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3、工伤事故的确定3.1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受存在的危险因素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构,以及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的事故。
3.2职工虽然不在生产岗位上,但由于生产区的设备和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职工伤亡。
3.3急性中毒。
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进入人体,使职工中断工作并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3.4凡职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非生产性活动中受伤,只能参照工伤负伤处理,不按工伤统计。
3.5凡不在上述范围的,对确定为伤亡又有异议的事故,应把详细情况上报,经主管部门(院科研生产部)批复或报地方劳动局确定。
涉及两个单位的伤亡事故,由伤亡职工所属单位上报统计。
4.工伤事故分类4.1轻伤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职工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的。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轻伤的事故。
4.2重伤及重伤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4.3死亡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
4.4重大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事故报告5.1职工发生伤亡事故,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的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单位)的领导,事故单位领导必须立即报告总公司主管领导,经营部和工会部门。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一、工伤事故的定义工伤事故又称劳动事故,有广义、狭义之分。
在狭义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伤保险的业务指南中指出“工伤事故应该是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质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精选10篇)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精选10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工伤事故管理制度11、目的为了控制工伤事故率,降低公司成本,规范工伤申报及费用报销程序,并使工伤管理有依据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前山工厂及高栏工厂在职的每位员工。
3、定义工伤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造成的职业病、负伤、致残和死亡。
4、职责4.1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4.2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监督和指导工伤管理工作。
4.3各部门经理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4.4各部门领导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工伤认定及报销所需相关材料。
4.5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办理工伤事故认定和鉴定手续,并按规定给予办理工伤理赔报销手续。
4.6各部门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应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5、工伤事故认定范围5.1依据《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6、工伤治疗及申报程序6.1工伤人员必须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首次急诊抢救可就近医院。
6.2部门相关负责人应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立即按规定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详见附件),并在24小时内送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向社保工伤科申报。
如部门或个人发生工伤事故拒报或瞒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不予承担。
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和工伤事故率,并使工伤管理有依可循,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范围第二条本标准规范了公司员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公司员工。
第三章职责第三条生产副总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监督和指导工伤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负责对本部门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调查,并按规定提交调查报告;负责工伤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的善后工作、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进;并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交月度工伤事故报表。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生产过程中已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综合部是公司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档案。
按时为员工(正式上岗)办理工伤保险,负责工伤事故的治疗、定性和申报;办理员工工伤待遇,工伤停工留薪和劳动能力鉴定等手续。
第七条公司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对各单位上报的工伤事故进行核实,必要时重新组织调查及监督实施;主导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撰写;协作和监督工伤管理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贲由火灾、爆炸事故及治安事件、食物中毒、建设项目施工等导致的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九条各部门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相关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第四章工伤事故认定及范围第十条定义: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
第十一条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工伤救援处置、工伤申报及费用报销程序,使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能有一个规范的标准依照,保障员工的基本利益、控制工伤事故率,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对于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在公司发生的工伤事故及职业病。
3.职责3.1EHS部负责人:1、2级事故的通告和协助调查以及3级事故的调查并定期向总部EHS部提交工伤事故报表,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
(事故分类参考《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3.2.各部门经理/主管:负责属下员工发生工伤时的应急处理、及时进行事故报告、现场处置以及协助事故调查工作。
3.3.行政人事部:鉴别新员工身份材料的真实性,依法有效地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时负责协助部门将伤员送医院治疗,收集工伤认定资料,办理工伤认定,联系当地区、市社保等相关部门,办理本公司的工伤事故认定、鉴定及工伤报销。
3.4.发生事故部门的经理/主管、当事人必须配合事故调查人员的工作,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根据本程序的要求采取应急救援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尽快上报事故,不得瞒报虚报,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所属公司办理部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3.5.员工:提供真实可靠的身份证明材料,严格遵守作业规程,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4.定义4.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4.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4.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4.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1.4.患职业病的;4.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4.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4.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4.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4.2.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4.2.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4.2.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管理条例(最新版)
工伤管理条例(最新版)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这些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当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骨折的工伤假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工伤假期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骨折,经认定为工伤后,根据工伤认定结论和本规定享受的假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伤待遇,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
第二章工伤认定与鉴定第五条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骨折,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救治,并按照《条例》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七条工伤职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鉴定,按照国家有关伤残等级鉴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工伤假期期限第九条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假期期间,根据伤残等级和骨折部位,享受以下假期:(一)一级伤残:假期为6个月至1年;(二)二级伤残:假期为4个月至6个月;(三)三级伤残:假期为3个月至4个月;(四)四级伤残:假期为2个月至3个月;(五)五级伤残:假期为1个月至2个月;(六)六级伤残:假期为1个月。
第十条工伤职工在假期期间,经治疗或者康复后,伤情稳定,可以提前结束假期,但提前结束假期的时间不得超过假期期限的50%。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在假期期间,因病情需要延长假期或者需要转诊治疗的,应当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假期。
第四章工伤待遇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伤待遇:(一)工资待遇:按照工伤职工原工资标准支付;(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费用;(三)护理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护理费用;(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等级和工伤职工原工资标准计算;(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伤残等级和工伤职工原工资标准计算;(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伤残等级和工伤职工原工资标准计算。
企业员工工伤管理制度(文档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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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工伤事故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工,季节性用工,试用期内员工)。
二、部门职责1.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管理部负责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公司级(即一级)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4.各部门负责对员工进行本部门、操作岗位工序的二、三级(二级是指部门培训,三级是指班组培训)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5.办公室负责工伤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伤费用审核工作。
6.办公室负责检查和考核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并将安全工作业绩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三、工伤事故处理流程1. 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所在班组及目击者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者,保护现场并报告给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
2.事故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主管安全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进行现场调查,由事故部门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并于48小时内报办公室。
3.发生事故要按“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查处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
四、工伤的治疗与休假1.办公室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医院出具证明,安全事故报告等资料,为员工办理工伤休假事项。
2.工伤假条由办公室审查,未经事故部门负责人同意、办公室审核,员工不享受工伤休假。
3.员工工伤材料由办公室统一存档管理。
4.员工工伤痊愈后,必须经过管理部、本部门安全培训,方可再次上岗。
五、工伤费用报销1.员工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在工伤治疗的同时也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并且工伤医疗费用和非工伤医疗费用不易划分的,其全部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若只治疗工伤疾病的,依员工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同,按不同比例报销。
工厂工伤责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厂工伤事故的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全体职工及外来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厂工伤责任管理制度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章工伤事故预防第四条厂部成立工伤事故预防领导小组,负责全厂工伤事故预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加强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第七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对危险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章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第十一条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车间主任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了解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
第十三条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及后果;(二)事故原因分析;(三)事故责任认定;(四)事故处理建议。
第四章工伤事故处理第十五条工伤事故处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十六条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包括:(一)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二)扣除部分或全部工资;(三)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对因工受伤的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工伤认定、医疗救治、伤残等级评定、工伤保险待遇等。
第十九条对事故责任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公司员工受伤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受伤管理制度公司员工受伤管理制度范本公司员工受伤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管理职责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
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工伤范围第七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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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因工受伤处理的管理规定各部门、各项目部:
根据国家《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南通市《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和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职工因工受伤处理的管理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该规定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适用对象为公司工作的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
一、工伤的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6)、因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违反企业管理、醉酒、自残或者自杀等原因导致的伤亡,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原因之外所发生的伤亡均不认定为或视为工伤。
三、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四、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安全生产小组与人事部、安全科,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五、工伤的申报程序
1、申报责任
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有董事长特批的,按董事长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对公司已投保的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员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伤害。
3、申报内容如下: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
2)、事故(疾病)人家属联系方式及电话;
3)、事故(疾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
4)、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
5)、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
6)、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
7)、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
8)、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9)、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4、受理部门及责任:
人事部是本规定的受理部门,受理责任执行首问责任制,即人事部的任何一个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报告,同时负责对保险公司报告并进行理赔。
报告对象是“安全生产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组长:左建飞,副组长:房益新、吴金华,组员:赵兵、徐胡节、王新荣);
因推诿受理或受理后瞒报、缓报而导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责任受理人承担;有董事长特批的,按董事长批示执行。
五、安全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1、公司的“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每起工伤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在事故出现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分析报告交给“安全生产小组”的正、副组长。
2、分析报告必须由以下内容组成:
1)、事故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服务部门、具体岗位和到岗时间;
2)、事故的具体经过;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及理由;
5)、小组的处理意见;
6)、事后的整改与预防措施。
六、工作事故医疗补偿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公司安全小组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按分别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分别为: A:轻伤(一般为皮外伤)
7天以内:承担100%的治疗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7-30天:享受80%的基本工资;
30天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资。
B: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个月:承担100%的治疗、住院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2个月—6个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并享受8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费用,享受60%的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
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分别为:
A:轻伤(一般为皮外伤)
7天以内: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享受80%的基本工资;
7天—30天:享受60%的基本工资;
30天-60天:享受40%的基本工资;
60天以上不计,并解除劳动关系。
B: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个月:不计基本工资,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享受80%的基本工资
2—6个月:享受6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不计基本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
注: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七、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及规定:
1、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所有的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工致伤的优先予以处理。
2)、处理原则是尽快安抚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再发生。
3)、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A、按个人的责任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医疗费用;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内,标准在21%-25%;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1-5000元,标准在16%-20%;
3)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10000元,标准在10%-15%;
4)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标准在5%-9%;
B、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C、凡过失所致公司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董事长特批的,按董事长批示执行。
4)、对事故部门主管的处理:按照公司2009(2)号文件《关于现场考核管理的规定》相关内容处理。
八、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1、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准备:
1)、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安全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
3)、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
)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5)、病历;
6)、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7)、费用结算明细表;
2、报销额度的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支付部分)
1)、安全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或设备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将全额支付剩余部分;
2)、安全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和事故当事人双方对工伤事故均有责任的,公司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支付剩余部分;有董事长特批的,按董事长批示执行;
3)、安全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事故当事人自己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原则上不予支付,剩余部分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有董事长特批的,按董事长批示执行。
4)、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只承担相关治疗、住院、交通、抢救等费用在保险理赔后的余额的
20-70%,对由当事人造成的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6)、职工因工受伤住院治疗后出院或受轻伤未住院。
在家休息,以县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休假证明建议休息天数为准,计发其本人的基本工资。
7)、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营养费等生活费补助标准为18元/天;经公司安排在医院陪护受伤者的人员(公司职工),伙食补助:白天6元/
天·人,昼夜陪护10元/天·人,职工家属陪护10元/天·人;职工住院期间视伤情状况,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须请护工但家属自己要护理,则补助家属陪护费25元/天·人。
十、其他情形:
1)因工受伤人员发生的其他连带费用,如:交通费、家属探视交通费、慰问费等经有关领导批示后,可酌情考虑,并上报董事长。
2)对家庭生活困难,在工作中认真负责的职工因工受伤,经有关领导批示后,可酌情考虑,并上报董事长。
3)职工因工受伤县级以县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休假证明建议休息天数为准,休养期满后,未打报告不来上班的,则停发其本人的基本工资。
4)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将职工因工受伤系列资料收集归档。
十一、工伤争议:
当因判断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协调后无效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可向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仍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十二、本规定自2009年3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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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