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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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3篇)

律师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个人所得税是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作为我国法律职业的重要群体,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也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律师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以期为律师及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个人所得税概述(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以及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根据所得额的不同,分为七个级距,对应不同的税率。

具体税率如下:1. 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

(三)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1. 工资、薪金所得;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 对外劳务报酬所得;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6. 财产租赁所得;7. 财产转让所得;8. 其他所得。

三、律师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一)律师所得的性质律师所得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工资、薪金所得:指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指律师个人创办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所取得的收入;3. 对外劳务报酬所得:指律师接受委托,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取得的报酬;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5.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律师从投资所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6. 财产租赁所得:指律师出租自有房产、车辆等财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7. 财产转让所得:指律师转让自有房产、车辆等财产所取得的收益。

律师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律师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律师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首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按照层级累进税率进行的,税率由低到高
依次为3%、10%、20%、25%、30%。

根据国家规定,对于律师个人所得税
的计算,需要先计入个人收入的扣除项目。

1.个人收入的扣除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师个人收入的扣除项目包括基本减除费用、专
项附加扣除和免税收入。

专项附加扣除是指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
的情况下,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根据国家规定,律师的专项附
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大病医
疗等方面的支出。

免税收入是指个人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一些奖金、奖励等。

免税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直接扣除。

2.超过基本减除费用的部分计算个人所得税
超过基本减除费用的部分收入,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计算个人所
得税。

税率根据国家规定,根据个人收入的不同层级有所不同。

税率分为3%、10%、20%、25%、30%五个层级。

因此,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结果为:
900元+5000元=59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个人所得税计算中的基本方法,实际情况还
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地区差异、税收优惠政策等。

同时,个人所得
税计算还需要遵守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总结起来,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个人年收入,减去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后,再按照相应税率计算超过基本减除费用的部分。

通过计算得出的税款需要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和缴纳。

个税法: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总结

个税法: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总结

个税法: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总结一、出资律师的所得税1、《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经营所得项目缴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规定,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

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国发[1997]1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5、《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规定,从1997年4月1日起,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全面建帐,税务机关应对他们实行查帐征收。

6、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所得施行五级差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35%。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律师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律师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律师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第一篇:律师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合伙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较之聘用律师和兼职律师,要复杂得多。

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作为合伙律师的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收入总额的范围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收入总额指的是指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除了法律服务收入外,还包括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二、可列支的成本和费用2013年1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该办法,律师事务所可以扣除的成本和费用主要有:1.工资。

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但合伙律师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五险一金。

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合伙律师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合伙律师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为合伙律师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借款费用。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为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办法的规定扣除。

律师个人所得税

律师个人所得税

律师个人所得税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国家现行的税法规定,律师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等几个部分,不同类型的收入有不同的税率和计税方法。

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例,律师作为专业人士,通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月领取固定薪资。

这部分收入需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进行累进税率计算,同时扣除五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税款。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律师个人所得税范本:张律师在某律师事务所工作,2022年全年的总收入为36万元,其中基本工资收入为24万元,案件奖金收入为12万元。

他全年缴纳的五险一金合计为3.6万元。

张律师应当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呢?根据上述信息,我们可以计算出张律师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如下:基本工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 24万元 - 3.6万元(五险一金)- 起征点(6万元)= 14.4万元案件奖金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 12万元 - 起征点(6万元)= 6万元因此,张律师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为14.4万元 + 6万元 = 20.4万元。

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张律师的应纳税额为: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元;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元;以此类推。

由于张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4万元,所以其应纳税额为:(36,000 3%) + [(144,000 - 36,000) 10%] + [(204,000 - 144,000) 20%]= 1,080 + 10,800 + 11,600= 23,480元因此,张律师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23,480元。

通过以上范本,我们可以看到,律师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需要综合考虑自己的各类收入,并依法进行申报。

同时,合理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如专项附加扣除等,可以有效降低应纳税额,合法避税。

律师个人所得税8.5

律师个人所得税8.5

律师个人所得税8.5
一、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按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征税。

三、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律师事务所各类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的所得(含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支付给兼职律师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且不再减除费用扣除标准。

3、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

提示1、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案支出的费用(各省级税务局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
征税。

提示2、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会计实务: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会计实务: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规定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不再按照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雇员律师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

律师事务所雇员律师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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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个人所得税政策介绍及筹划建议PPT课件

律所个人所得税政策介绍及筹划建议PPT课件

兼职律师个税计算
1、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个税。 2、每月律师所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收入+当月办案分成
净收入)×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兼职律师应汇缴各处所得合并自行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 =(当月各处工资收入合计+当月办案分成净收入-每月费用扣除 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各处单位已扣缴税款合计 当月办案分成净收入=当月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 比例)
兼职律 师(工 资薪金)
出资律师个税---政策变化
2000年1月1日 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149号) 2000年至2011年 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并存 2012年1月1日起(北京市) 查账征收
出资律师个税—征收方式
1、实行查账征收 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年度征收
2、无法查账征收的,税务局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国税发 [2000]149号
• 合伙律师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雇员律师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30%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标准 • 顾问费及酬金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财税[2000]91 号
• 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 • 核定征收范围及分行业应税所得率 • 汇总纳税相关制度
并入当月从律 所取得的所得 一并计算
律师个税计算比较表(3)

员 身
出资律师

年度汇缴公式:
出资律师年度汇缴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当年累计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已预交
的个人所得税
计 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律师所当年度税
算 公
前调整利润额×出资律师个人分配比例+出资律师 个人当年已取得的工资收入及办案分成净收入-每

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

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

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地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只能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由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目前我国律师已逾万人,为规范律师行业地个人所得税征管,国家税务总局于年末发布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以下简称“号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地通知》(国税发〔〕号,以下简称“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和补充.鉴于对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地征管涉及多个单行文件规定,笔者现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律所”)地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作如下综合性解析.出资律师地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系列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均以个人为设立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地规定》(财税〔〕号印发,以下简称“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号印发,以下简称“计税办法”)等规定,出资设立律所地律师均为纳税义务人,其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地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地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地确定:以律所每一纳税年度地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地余额(包括分配给出资律师地所得和律所当年留存地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律所以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地比例计算各出资律师应分配地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律所则以年度全部经营所得为该出资律师地应纳税所得额.实行两种征收方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对出资律师地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以查账征收为基本方式.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地律师事务所,其出资律师地个人所得税均应实行查账征收:应纳所得税=(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以核定征收为辅助方式.对确实无法实行查账征收地律所,经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可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地方式:应纳所得税=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查账征收相关扣除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须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扣除费用.在计算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地工资、薪金不得扣除;雇员律师已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地办案费用不得再在律所重复列支扣除;资本性支出,各种赞助支出,缴纳地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税收地滞纳金、罚款等与经营无关地其他支出,计提地执业风险准备金等均不允许扣除.律所按规定地比例支付给雇员律师地分成可扣除;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雇员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合理地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据实扣除;拨缴地工会经费、发生地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地标准内据实扣除.发生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地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发生地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地%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地‰.出资律师本人地费用扣除标准为每人元年.出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地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和其他费用,准予扣除地项目和列支标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计税办法”等规定执行.查账征收特殊扣除规定:凭合法有效凭据扣除费用是查账征收地基本要求,但是鉴于律师行业地实际情况,“号公告”作了特殊规定,在年至年期间,对合伙人律师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地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万元地部分,按%扣除;年营业收入超过万元至万元地部分,按%扣除;年营业收入超过万元地部分,按%扣除.核定征收地相关事项:对部分确实无法实行查账征收地律所,可依法采取核定征收地方式.对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地,不再扣除任何费用,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地优惠政策.核定征收时一般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地形式,以“号文件”规定地应税所得率为标准.雇员律师、兼职律师缴纳个人所得税地相关规定雇员律师分成收入地纳税规定:出资律师以外地其他雇员律师取得地分成收入、工资奖金等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律所不负担雇员律师办案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等)地,允许雇员律师从其当月分成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地费用.“号公告”对扣除限额进行了调整: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税前扣除费用地限额从现行地%调整为%,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雇员律师地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地,则不得再按上述标准扣除费用.兼职律师地缴税规定: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地人员.兼职律师从律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地所得,由律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税款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地费用扣除标准,按全部应税所得直接确定适用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律师特殊地征税及费用扣除规定法律事务服务报酬地缴税方式有所改变: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地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收入,原“号文件”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地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根据律所财务管理地现状,“号公告”规定,从年开始,所有律师取得地上述收入应与其从律所取得地其他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律师地税负.符合条件地培训费可扣除:考虑到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每年参加业务培训有强制要求,“号公告”规定,从年开始,所有律师个人承担地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地业务培训费用,可作为费用据实扣除.但律师自行参加地培训以及与律师业务无关地培训产生地费用不适用该规定.其他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地规定律所雇请其他雇员地缴税规定:律所地行政辅助人员等其他工作人员取得地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律师个人聘请人员地缴税规定: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地报酬,取得报酬者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申报地相关规定出资律师从律所取得地经营所得应纳地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由律所在每月终了后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雇员律师取得地分成收入和工资薪金所得,律所其他从业人员取得地工资薪金所得,由支付所得地律所代扣个人所得税,在每月终了后日内解缴.兼职律师从律所取得地所得,由律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还应将两处或多处取得地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款,于取得收入地次月日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地报酬,由该律师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可由其任职地律所代为解缴.凡年所得万元以上者,均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律师事务所纳税法律规定(3篇)

律师事务所纳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事务所作为我国法律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纳税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随着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纳税规定也日益明确。

本文将从律师事务所纳税的基本概念、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律师事务所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二、律师事务所纳税的基本概念1. 纳税人: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劳务、转让财产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通过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3. 纳税义务:指纳税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纳税责任。

4. 纳税申报:指纳税人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行为。

三、律师事务所纳税主体律师事务所作为纳税人,应当依法承担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的纳税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律师事务所本身:律师事务所作为独立法人,应当依法纳税。

2.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人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应当依法纳税。

3.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其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四、律师事务所纳税义务1. 所得税:律师事务所的所得,包括业务收入、投资收益等,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个人所得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增值税:律师事务所提供应税服务,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4. 印花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取得发票等,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

5. 其他税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可能还需承担其他税费。

五、律师事务所纳税申报1. 申报期限:律师事务所应当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2. 申报方式: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纸质申报、电子申报等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3. 申报内容: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申报其收入、成本、费用等,确保申报内容的真实、准确。

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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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995版 )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 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 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四)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 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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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税发[2000]149号
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 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 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 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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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0]149号
三、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律师事务所, 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 机关有权核定出资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
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 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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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0]149号
七、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 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 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 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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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 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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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0]149号
一、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 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 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 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 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 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 资、薪金不得扣除。

律师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律师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律师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律师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计算基本工资:律师们的基本工资包括应纳税所得额、佣金、股票期权收入、补贴、补偿、报酬和全勤奖等个人所得。

2.减去适用的扣除:减去居民所得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比如子女教育等。

3.计算税负:经过上述计算后,总所得额*个税税率(比如新税法出台后,少于5000的基本工资税率为3%,5000-20000为10%,20000-50000为20%),得出律师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税额。

4.计算减税:律师可以根据上面的税负计算,采取合理的节税措施,如养老基金、子女教育抵扣、住房贷款利息等。

5.缴纳税款:根据上述实际的减税情况,计算出实际应缴税款。

一般来说,缴纳税款的方式有分期、一次性或按月进行缴纳。

6.填写个税申报表:根据实际情况,律师应该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纳税任务清单,完成税务申报。

7.定期查询个税信息:为避免漏缴税款,应定期查询自己的税款记录,检查是否有被漏税的情况。

总之,律师个人所得税计算是非常复杂的,所以建议律师在办理税务相关手续时务必择其所长,并拜请专业的税务机构帮助处理。

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知识

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知识

过 元
超 过 79750 元的部分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5
0
10
750
20
3750
30
9750
35
14750
1
出資律師應如何計繳個人所得稅 綜合實例
甲律師事務所由A、B合夥成立,出資比例分別為80%、 20%,為查賬徵收。2016年甲律師事務所共聘用律師4人, 分別是支付固定薪金的D律師,每月工資8000元;只有提 成收入的E律師,提成比例為辦案收入的80%;底薪加提成 的F律師,每月固定工資2000元加辦案收入70%的提成;兼 職律師G律師,每月工資3000元。為了直觀說明和計算方 便,假設2016年度,甲律師事務所取得營業收入200萬元、 發生營業成本、費用、稅金等各項支出170萬元(包含A律 師、B律師工資各20萬元),並約定年末按出資比例分配 所得。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 兼職律師的自行申報 ◦ 次月15日內 ◦ 申報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 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兼職律師應如何計繳個人所得稅
➢ 實例
甲在A單位任職,每月工資6000元,同時又是 B律師事務所的兼職律師,每月事務所支付2300元 給甲。事務所每月應代扣繳甲個人所得稅
=2300×10%-105=125元
➢ 補充醫療保險費:≤工資總額5% ,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合夥律師本人繳納的,工資基數不得超過社平的3倍)
➢ 協會會員費:按實際列支 ➢ 經營租賃發生的支出:按照承租期均勻扣除
出資律師應如何計繳個人所得稅
扣除專案的規定
➢ 固定資產折舊費 ◦ 固定資產的定義: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 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 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 工具等。

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 相关税收政策讲解

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 相关税收政策讲解

税前扣除

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
2008年3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 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
工资费用的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 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 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 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的5‰。
税前扣除

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 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政策讲解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 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 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 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 缴入国库。 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 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 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 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税前扣除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 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 (二)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四)各种赞助支出;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七)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八)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0年1月1日起,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税发[2000]
149号文件规定执行: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3、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律师事务所,凡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

4、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律师事务所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职业群体。

律师们为人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为社会的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

然而,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们,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将介绍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帮助律师们更好地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的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

其中,居民个人包括中国境内的个人和在境外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中国籍个人;非居民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者住所不满一年的个人。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属于居民个人范畴,需要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来计算的。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个人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得减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适用税率是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档次,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计算。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7档,分别为3%、10%、20%、25%、30%、35%和45%。

三、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元)| 税率---|---不超过3,000元 | 3%超过3,000元至12,000元 | 10%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 | 20%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 | 2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 30%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 35%超过80,000元 | 45%以一个月税前收入为10,000元的律师为例,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10,000元 - 5,000元(起征点) = 5,000元根据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他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个人所得税 = 3,000元× 3% + (12,000元 - 3,000元) × 10% + (25,000元 - 12,000元) × 20% + (35,000元 - 25,000元) × 25% + (55,000元 - 35,000元) × 30% + (80,000元 - 55,000元) × 35% + (5,000元 - 80,000元) × 45% = 1,225元四、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和时间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包括月度和年度两种。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律师事务所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性质、合作性质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的出资律师(即投资者)、雇佣人员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出资律师以每一投资者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分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第五条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的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的确定(一)应纳税额的确定出资律师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税额,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此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税目、税率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 不超过5000元 5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三)收入总额的确定律师事务所的收入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

收入总额是指律师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财产出租,转让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

税总解读《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税总解读《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税总解读《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解读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该公告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解读和说明。

本文将就此公告进行详细解读,以便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税法规定。

首先,公告明确了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等都应该纳税。

特别要注意的是,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是指不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不从律师事务所领取工资、薪金而取得的报酬所得。

其次,公告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进行了说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收入应当按照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计算方法是:对工资薪金所得的,根据税率表适用相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对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的,依据法定的综合所得计算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然后,公告解释了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报税期限和方式。

根据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渠道或者纸质申报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对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可以选择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申报纳税,也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代为申报缴税。

此外,公告还强调了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发票管理和相关扣除政策。

根据税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时可以取得发票,只有开具了发票才可以扣除相关费用。

对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扣除政策,公告强调了以下几点:对于取得收入的,可以支出必要的工作费用,但应当保持与律师事务所从业所得相对应的合理性;对于依法参加医疗、养老和失业保险的,可以按照规定扣除缴费数额;对于提取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扣除。

最后,公告还就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和相关罚则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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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事务所只能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由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目前我国律师已逾21.5万人,为规范律师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末发布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鉴于对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涉及多个单行文件规定,笔者现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律所”)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作如下综合性解析。

出资律师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系列规定
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均以个人为设立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以下简称“9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印发,以下简称“计税办法”)等规定,出资设立律所的律师均为纳税义务人,其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律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包括分配给出资律师的所得和律所当年留存的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律所以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出资律师应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律所则以年度全部经营所得为该出资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

实行两种征收方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对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以查账征收为基本方式。

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其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均应实行查账征收:
应纳所得税=(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
以核定征收为辅助方式。

对确实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律所,经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可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
应纳所得税=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查账征收相关扣除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须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扣除费用。

在计算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雇员律师已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的办案费用不得再在律所重复列支扣除;资本性支出,各种赞助支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款等与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计提的执业风险准备金等均不允许扣除。

律所按规定的比例支付给雇员律师的分成可扣除;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雇员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据实扣除;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

出资律师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人42000元/年。

出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和其他费用,准予扣除的项目和列支标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计
税办法”等规定执行。

查账征收特殊扣除规定:凭合法有效凭据扣除费用是查账征收的基本要求,但是鉴于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53号公告”作了特殊规定,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对合伙人律师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核定征收的相关事项:对部分确实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律所,可依法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

对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再扣除任何费用,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核定征收时一般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形式,以“91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为标准。

雇员律师、兼职律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雇员律师分成收入的纳税规定:出资律师以外的其他雇员律师取得的分成收入、工资奖金等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前扣除费用:律所不负担雇员律师办案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等)的,允许雇员律师从其当月分成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

“53号公告”对扣除限额进行了调整: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扣除费用的限额从现行的30%调整为35%,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雇员律师的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则不得再按上述标准扣除费用。

兼职律师的缴税规定: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兼职律师从律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由律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税款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按全部应税所得直接确定适用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律师特殊的征税及费用扣除规定
法律事务服务报酬的缴税方式有所改变: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收入,原“149号文件”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根据律所财务管理的现状,“53号公告”规定,从2013年开始,所有律师取得的上述收入应与其从律所取得的其他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律师的税负。

符合条件的培训费可扣除:考虑到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每年参加业务培训有强制要求,“53号公告”规定,从2013年开始,所有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作为费用据实扣除。

但律师自行参加的培训以及与律师业务无关的培训产生的费用不适用该规定。

其他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律所雇请其他雇员的缴税规定:律所的行政辅助人员等其他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个人聘请人员的缴税规定: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取得报酬者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
出资律师从律所取得的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由律所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雇员律师取得的分成收入和工资薪金所得,律所其他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支付所得的律所代扣个人所得税,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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