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制度(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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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

期货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

一个资金管理模式并不适于所有交易,但如果没有资金管理,你在市场上则是一击即溃。
三、资金管理的重要性
直到你学会采用资金管理方法以前,你不过只是一位小小投机客,在这里赢钱,在那里输钱,但永远赚不到大钱。
01
资金管理策略是成功者与失败者的最大不同点。
02
资金管理相当重要,交易员应该花 60%的时间来发展资金管理策略,其它的40%用在发展他们实际的交易策略及投资组合的架构上。
F
当客户保证金不足,账户内未冻结余额不足以补足保证金要求,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不足保证金或自行平仓补足的。
B
客户持仓量超过期限仓规定的
D
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制平仓的。
E
按照我国期货交易所规定,当客户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期货公司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制平仓。
A
4、强制平仓制度
强制减仓制度一般在某合约连续出现同方向单边停板是采用。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即使他无限地在每一次交易中投入1000美元以赚回100美元,他破产的概率也只有0.1341。对于任意给定的交易成功概率都保持不变,但是交易者继续生存并继续进行交易的概率却从0.55上升到了0.87,而其方法仅仅是以更加保守的规模进行交易
在期货市场所投入的资金必须限制在总的投资资金的10%-20%以内;如100万元的投资资金,投入期货市场的资金最多只能是10万-20万元,其余的可用于投资股票、不动产、基金等。这样可以防止“在一棵树上吊死”。
交易保证金一般为交易额的10%左右。所以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将随着每天收盘后的结算价变动而变动。 如前例:王先生账户内100万元,买入沪铜(4万元/吨)10手 冻结交易保证金=4万元*10手*5 吨*10%=20万元。 如:当日收盘后的结算价为41000元/吨,则交易保证金上升为205000.00 如:当日收盘后的结算价为39000元/吨,则交易保证金上升为195000.00

1.哪些属于异常交易行为

1.哪些属于异常交易行为

1.哪些属于异常交易行为?2.自成交的认定标准有哪些?3. 频繁报撤单行为认定标准有哪些?4.大额报撤单行为认定标准有哪些?5.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认定标准有哪些?6.郑州商品交易所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是指什么?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造成交割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到该合约涨跌停板幅度40%以上,影响该合约交割结算价。

7.郑州商品交易所盗码交易行为是指什么?客户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并转移资金。

8.郑州商品交易所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是指什么?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

9.中金所日内过度交易行为是指什么?客户单日在股指期货某一品种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

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股指期货某一品种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10.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的具体处理程序是什么?11.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处理程序是什么?12.中金所日内过度交易行为处理程序是什么?1.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2.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客户所在会员进行电话提示,会员应当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3.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日内过度交易行为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对该会员进行电话提示,发生在不同会员的,交易所对开仓交易量分布最大的会员进行电话提示。

4.对于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对客户尽到通知、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义务的会员,交易所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提示、约见谈话、下发监管警示函、下发监管意见函等监管措施。

5.由于会员未尽到相关义务,交易所已向会员下发两次监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向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制度12020年4月19日附件2: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十一个业务实施细则系统修订涉及主要条款(其中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对原规则的修改、新增内容,双删除线为删除内容)一、<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条款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能够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一)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12020年4月19日第十二条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黄金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8%,收取比例已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 %的按原比例收取。

D2交易日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5%(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5%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6%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黄金、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7%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

第十三条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5%,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黄金、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7%,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第三章交易大厅管理第四章经纪与自营第五章交易业务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七章结算业务第八章交割业务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第十章信息管理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十二章争议处理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主要业务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为铜、铝、天然橡胶、胶合板、籼米,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五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五(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合约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期货合约交割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货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商品数量,在该品种的期货合约中载明。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

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交易限额、大户报告、强行平仓、风险警示等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黄金、白银、石油沥青、热轧卷板、漂白硫酸盐针叶木浆(以下简称漂针浆)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不锈钢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二)临近交割期时;(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表一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二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三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四铅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五镍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六锡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七螺纹钢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八线材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九热轧卷板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一白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三燃料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四石油沥青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详见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介绍

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介绍

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介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期货交易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该办法是期货交易所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期货交易所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管理制度提供了指导。

风险控制是期货交易所保障交易市场的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和基础要求。

在期货交易所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交易品种的风险等级划分:期货交易所会对不同的交易品种进行风险评估和等级划分,衡量其风险水平以及市场敏感性。

这将有助于交易所根据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风控措施。

2. 会员的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要求:期货交易所会制定与会员准入相关的规定,包括准入条件和准入程序等。

同时,交易所还会对准入期货公司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其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等,确保会员具备良好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

3. 交易规则和限制:期货交易所会制定交易规则和限制,限制投资者的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这些规则可能包括交易时间限制、交易委托量限制、价格波动限制等,以防止过度杠杆、无序交易等风险行为。

4. 风险预警系统和监控手段:期货交易所会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系统和监控手段,及时监测市场风险、会员风险和交易风险。

通过风险预警系统,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和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

5. 风险管理要求和风险控制指标:期货交易所会对会员进行风险管理要求和风险控制指标的设定,监督和评估会员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控制水平。

交易所还会制定风险控制指标,包括风险暴露度、准备金要求等,以确保会员能够适应市场变化和风险情况。

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期货市场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公平性。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和管理制度,期货交易所能够及时应对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89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89号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的公告《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6月14日实施。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1.条文修订对照表2.《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上海期货交易所2024年6月14日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第六条结算机构是指交易所内设置的结算部门。

结算机构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控制结算风险;(二)登录和编制会员的结算账表;(三)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等情况;(五)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六)办理交割结算等业务;(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

期货的风险管理制度

期货的风险管理制度

期货的风险管理制度一、前言期货是一种金融衍生品,具有杠杆效应和高风险特点,投资者在期货市场交易时需要面对多方面的风险。

为了有效地控制和管理这些风险,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风险的定义、分类和度量入手,系统地探讨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风险的定义和分类1. 风险的定义风险是指不确定性事件对目标的损害概率的度量,即未来可能发生的不利事件对目标造成的损失的大小和可能性。

在期货市场中,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价格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2. 风险的分类(1)价格风险:价格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投资者投资价值的变化,主要表现为股价或汇率的波动。

(2)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整个市场体系所暴露的风险,包括宏观经济风险、行业风险等。

(3)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因为交易对手方无法或者拒绝按照合约规定履行义务而导致的损失。

(4)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操作上的失误、疏忽或者技术问题等因素导致的损失。

三、风险的度量与评估风险的度量和评估是风险管理的基础,只有了解了风险的大小和可能性,才能有效地制定风险管理策略。

1. 风险度量的方法(1)历史风险度量法:通过分析历史数据来估计风险水平,主要方法有方差-协方差法、极值法等。

(2)风险指标法:风险敞口、价值-at-Risk(VaR)、预期缺失(ES)等是常用的风险指标。

2. 风险评估的方法(1)定性评估法:通过专家判断、调研调查等方式来判断风险的大小和可能性。

(2)定量评估法:通过统计分析、仿真模拟等手段来量化风险水平。

四、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制度期货市场是一个高度流动的市场,涉及到各个方面的风险。

为了有效地管理这些风险,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都建立了一系列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

1. 期货交易所的风险管理制度(1)监管制度:期货交易所对会员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其合规经营,防范市场操纵等风险。

(2)交易制度:期货交易所建立了一套严格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时间、交易品种、交易机制等,防范不当交易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6.06.05•【文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推动和指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现予以发布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6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上市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战略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

它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

第三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保证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框架第五条公司内控制度应力求全面、完整,至少在以下层面作出安排:(一)公司层面;(二)公司下属部门及附属公司层面;(三)公司各业务环节层面。

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度

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度

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度1. 引言期货交易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其本质上是一种衍生品交易,投资者通过期货合约进行买卖,以获取未来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利润。

然而,期货交易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期货市场制定了一系列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并加强市场监管。

2. 市场风险管理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投资者损失的风险。

为了有效管理市场风险,期货市场采取了以下几种制度:2.1. 交易限制期货市场设置了一些风险控制参数,如最大价格波动限制、最大持仓限制、最大成交量限制等。

当市场价格波动超过限制范围时,交易将暂时停止或进入盘中调整期。

2.2. 强制平仓制度为了保护投资者免受巨额亏损风险,期货市场采取了强制平仓制度。

当投资者的持仓达到一定限制时,交易所会要求其进行强制平仓,以减少投资风险。

2.3. 风险准备金制度为了保证市场的稳定运行,期货市场实施了风险准备金制度。

投资者在交易期货时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应对潜在风险。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交易所可以使用风险准备金来弥补投资者的亏损,保护市场的稳定运行。

3. 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参与方不能履行其合约义务所导致的损失。

为了有效管理信用风险,期货市场采取了以下几种制度:3.1. 交易保证金制度交易所要求投资者在交易期货时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

保证金可以部分缓解市场参与方无法履约所带来的风险,同时也可以降低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

3.2. 风险监控与风控制度交易所设立了风险监控部门,负责监控交易行为和交易风险。

一旦发现交易风险异常,将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包括调整保证金比例、限制交易品种、暂停或中断交易等,以防范交易风险。

3.3. 中央交易对手制度为了降低交易对手方违约的风险,期货市场引入了中央交易对手(CCP)制度。

CCP作为交易的中央对手方,承担起交易的履约责任,有效减少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doc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doc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信用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护工具,是指信用保护卖方和信用保护买方(以下合称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以下简称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以下简称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以下简称凭证)。

合约由交易双方签署的《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以下简称主协议)、补充协议(如有)以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确认书等一系列合同文本组成。

合约项下的相关权利义务由交易双方各自享有和承担,不可转让。

凭证由凭证创设机构(以下简称创设机构)创设,就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凭证持有人提供信用保护,并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转让。

第四条信用保护工具的参与者管理、创设、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交所、中国结算其他业务规则办理。

第五条交易双方在合约交易前应当签署主协议并报送上交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交易双方可以就合约的违约情形、履约保障等相关事宜签署补充协议,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及上交所、中国结算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易双方就信用保护工具达成交易并通过交易系统确认后,应当认可成交结果,并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上交所根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市场参与者及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第四条在取得会员资格后,会员即拥有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且无严重违规记录;(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50位,或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三)交易所要求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增加席位申请表》,并提交近一年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应当与交易所签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一年,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2万元。

第九条协议签署后,会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

无故逾期的,视同放弃。

第十条协议尚未到期的,会员提出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强制撤销会员增加的交易席位:(一)管理混乱、有严重违规行为或经查实已不符合条件的;(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转让交易席位的。

第十三条会员终止使用场内交易席位后,使用费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由于计算机终端、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18•【文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56号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 自2024年4月18日实施。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1. 条文修订对照表2. 《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上海期货交易所2024年4月18日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做市商的管理,增强期货交易流动性,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市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指定品种的期货、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做市商的做市及相关活动,交易所、做市商及会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四条交易所可以在指定品种上引入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条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实施分级管理,并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做市商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整。

第六条交易所按品种实行做市商资格管理。

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交易,做市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三)具有健全的做市交易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六)应当具有交易所认可的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的经历;(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期货交易行为,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提高公司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的期货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遵循依法、合规、慎重、风险可控的原则,坚持风险管理与收益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期货交易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期货交易业务管理、期货账户管理、风险控制管理、内控管理等方面,具体内容见下文规定。

第五条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规范公司期货交易行为,制定、修改和废止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审核公司期货交易风险管理计划,监督和检查公司期货交易活动。

第二章期货交易业务管理第六条公司期货交易应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确保期货交易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七条公司期货交易应遵守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不得从事操纵市场、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期货交易应尊重市场规律,合理选取期货品种,设定合理的交易策略,不得盲目跟风或投机。

第九条公司期货交易应遵循风险可控的原则,设定合理的风险控制目标和止损标准,及时止损,控制交易风险。

第十条公司期货交易应坚持真实、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散布谣言、误导市场。

第三章期货账户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期货账户管理制度,规范期货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期货账户应进行实名制管理,确保账户所有人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公司期货账户应专人操作,不得私自转让、挪用或冒用他人账户。

第十四条公司期货账户应设立限额限制,控制账户交易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检查期货账户的交易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

第四章风险控制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有效控制期货交易风险。

第十七条公司应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期货交易特点,确定风险控制策略和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上海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告知客户具有报备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义务,并切实履行对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职责。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管理等相关材料登记存档、妥善保存,并对客户申报的内容保密。

第三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对其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

客户还应当接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

第二章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第四条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实。

第五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八)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2.26•【文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为加强期货市场信息技术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运行效率,降低交易费用,促进信息系统技术进步,我会制定了《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息技术资源,最大程度地防范技术风险,保护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信息技术,是指所有与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业务相关的信息和技术的集合。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期货经营机构,是指所有在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厅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会员和其营业部以及与期货交易所联网的期货交易厅。

第四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一节组织结构第五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的信息技术工作必须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总部应设立信息技术管理部门,作为信息技术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与维护的主管部门;期货营业部至少应设1名信息技术管理人员。

第六条信息技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与信息技术相关的规章制度;2、负责信息技术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3、根据业务目标与计划制定信息技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信息技术人员的培训与考核;5、负责计算机硬件、网络设备和软件的选型;6、审核计算机硬件设备及网络设备的购置、报损、报废;7、负责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购买;8、保障信息技术系统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持;9、负责交易业务数据及其它重要数据的备份管理;10、负责技术资料的管理;11、负责对信息技术系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12、指导和监督信息技术工作;13、跟踪研究信息技术的发展;14、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营机构总部授权的其它管理职能。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上证发〔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上证发〔2020〕8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保障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合规运行,防范证券交易技术风险,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现予以发布(详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于2008年7月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上证会字〔2008〕4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保障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合规运行,防范证券交易技术风险,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所会员。

其他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是指会员承载证券交易、结算相关的各类业务系统,包括交易系统、行情系统、通信系统、测试系统及上述系统的备份系统。

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度

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度

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度一、概述期货交易是一种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投资者在期货交易所交易所进行的合约交易。

期货合约是一种标准化的合约,约定了买卖交易的标的物、数量、价格和交割时间。

期货交易具有高杠杆和高风险的特点,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风险管理非常重要。

风险管理是期货交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包括风险认识、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测等。

一个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帮助投资者避免风险,保护投资本金,提高收益。

二、风险认识期货交易存在多种风险,其中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风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价格逆差风险等。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义务所导致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市场上买卖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合约买卖差价风险、清算压力风险等。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投资者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包括账户管理风险、仓位控制风险等。

在期货交易中,投资者需要充分认识这些风险,并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来应对这些风险。

只有充分认识风险,才能有效地制定风险管理措施。

三、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指对期货交易中的风险进行定量分析和评估。

投资者可以利用各种风险管理工具来对风险进行评估,包括价值-at-风险、资本-风险、成交额-风险等。

通过对风险进行评估,投资者可以了解在不同的风险水平下所承担的损失,从而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指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降低风险的程度。

风险控制策略包括资金管理、头寸管理、止损控制、套期保值等。

资金管理是指投资者合理分配资金,并且设定止损线和止盈线来保护投资本金。

头寸管理是指投资者合理分配持仓头寸,并且控制持仓比例。

止损控制是指在市场价格波动到一定程度时及时平仓止损,以避免进一步损失。

套期保值是指投资者利用期货合约进行对冲交易,降低市场风险。

五、风险监测风险监测是指对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

风险监测可以通过各种指标来进行,包括账户净值指标、风险价值指标、头寸变动指标等。

期货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期货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期货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一、前言期货市场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市场,参与者包括投资者、交易所、期货公司等。

在这个市场中,由于价格波动较大,参与者面临着很高的风险。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对于提高市场的稳定性和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期货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以帮助期货公司和投资者更好地应对市场波动和风险。

二、风险管理理论1. 风险管理的核心思想风险管理的核心思想是通过科学的方法和工具来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风险,以降低可能的损失和最大化潜在的机会。

在期货市场中,风险管理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

2. 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风险多样性、资产配置、持续监测和反馈等。

风险多样性是指通过多样化的投资组合分散风险;资产配置是根据不同的市场条件和风险偏好来配置资产;持续监测是指定期监测市场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反馈是指根据监测结果和投资绩效来调整风险管理策略。

3. 风险管理的工具和方法风险管理的工具和方法包括价值-at-风险、马可夫模型、蒙特卡洛模拟等。

价值-at-风险是衡量投资组合在一定置信水平下可能出现的最大损失;马可夫模型是用来预测市场未来走势的统计模型;蒙特卡洛模拟是通过随机抽样的方法来模拟市场风险和收益。

三、期货风险管理制度1. 风险分析和评估风险分析和评估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旨在识别并量化风险。

期货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建立风险管理部门、设定风险管理指标等。

同时,还需定期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评估,以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2. 风险控制和监测风险控制和监测是风险管理的核心环节,旨在降低风险和防止损失。

期货公司应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包括设定交易限额、控制杠杆比例、监测交易流水等。

同时,还需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风险,保障资金和投资安全。

3. 风险应对和防范风险应对和防范是风险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旨在应对突发事件和市场波动。

公司期货交易及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公司期货交易及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公司期货交易及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公司期货交易及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公司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规则、《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条本管理制度适⽤于XXXX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不得⾃⾏开展与期货、期权相关的业务。

第三条公司进⾏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的,不得进⾏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期货、期权套期保值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运⾏安全;(三)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四)合理配置企业资源,降低原材料价格⼤幅波动的风险;(五)套期保值业务以保证原料供应、企业正常⽣产为前提,杜绝⼀切以投机为⽬的的交易⾏为;(六)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损原则。

当市场发⽣重⼤变化,导致期货、期权套期保值头⼨发⽣较⼤亏损时,对保值头⼨实施⽌损;如需继续持有保值头⼨,需由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管理原则:(⼀)进⾏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场外市场交易;(⼆)进⾏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公司⽣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农产品期货;(三)进⾏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的头⼨原则上与公司⼀定时间段内现货加⼯需求数量相匹配;在任⼀时点,在期货市场建⽴的净多头或净空头头⼨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年剩余⽤量的2/3。

(四)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的时间;(五)应当以公司名义设⽴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他⼈账户进⾏套期保值业务;所有期货、期权相关业务开⽴交易账户统⼀由公司开设并执⾏套保操作。

开⽴和撤销交易账户及开展套期保值操作均须由股份公司期货部负责⼈提请总经理审批后执⾏;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账户由审计部管理;(六)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相匹配的⾃有资⾦,不得使⽤募集资⾦直接或间接进⾏套期保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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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制度(doc 10页)更多企业学院:《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财务管理学院》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03年07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阴极铜、铝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表一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X(万手)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交割月份的第六个交易日起交割月份的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起阴极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X>16万手12投机 10% 8% 6.5% 10% 15% 20%保值 10% 8% 6.5% 5% 5% 5%铝交易保证金比例X>16万手12投机 10% 8% 6.5% 10% 15% 20%保值 10% 8% 6.5% 5% 5% 5%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X>16万手 14投机 20% 14% 12% 15% 15% 20%保值 20% 14% 12% 10% 10% 10%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新开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

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第六条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当某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之和达到第一个交易日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的2.5倍、连续四个交易日的涨跌之和达到第一个交易日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涨跌之和达到第一个交易日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的 3.5倍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的措施。

提高交易保证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约规定交易保证金的一倍。

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须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八条当某期货合约的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有关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第九条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比例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第十条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第十一条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十二条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第十三条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第N个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 个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原是5%的提高到6%,高于6%的按原比例收取。

第N+1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由3%增加到4%。

第十四条该期货合约若第N+1个交易日涨跌幅度未达到4%,则第N+2个交易日涨跌停板恢复到3%。

若第N+1个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原是6%提高到8%,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

第N+2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由4%增加到5%。

若第N+1个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反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与第N交易日相同,第N+2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仍为4%。

第十五条若第N+2个交易日的涨跌幅度未达到5%,则第N+3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恢复到3%;若涨跌幅度与第N+1交易日反方向达到5%,则第N+3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比例与第N+2个交易日相同;若涨跌幅度与第N+2个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5%,交易所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若风险化解,则第N+3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恢复到3%;若还未化解风险,交易所则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若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则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经纪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按前款规定平仓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在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该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6%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

若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可在收市前撤单,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二)客户单位净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元)客户该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客户该合约的净持仓量(吨)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在客户该合约的历史成交库中从当日向前找出累计符合当日净持仓数的开仓合约的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的总和。

(三)净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的投机头寸以及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6%的保值头寸都列入平仓范围。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1. 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1) 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6%的投机头寸(以下简称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3%,小于6%的投机头寸(以下简称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3%的投机头寸(以下简称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6%的保值头寸(以下简称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

(2) 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头寸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 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6%以上的投机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6%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

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见附件)。

第十七条由上述平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第四章限仓制度第十八条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第十九条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一) 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二) 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三) 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四) 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第二十条同一客户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第二十一条各合约的限仓数额,按该合约在交易全过程中所处的不同时期,分别确定。

(一) 在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份前两个月以前的月份)期间,当该合约的市场总持仓量达到一定规模起,按市场总持仓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限仓数额;(二) 在合约上市交易的最后三个月期间,该合约以绝对量数额限仓,限仓数额按“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二个月份期间”、“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份期间”、“合约交割月份期间”三个阶段依次递减。

第二十二条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客户的各品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限仓的具体比例和数额如下:表二一般月份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二个月份期间的持仓限额(手) 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份期间的持仓限额(手) 合约交割月份期间的持仓限额(手)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限仓比例(%)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客户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客户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客户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客户阴极铜³8万手 15 10 5 5000 1200 500 2000 500 200 1000 250 100铝³8万手 15 10 5 5000 1200 500 2000 500 200 1000 250 100天然橡胶³12万手 15 10 5 10000 3000 1000 5000 1500 300 600 250 150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经纪会员的限仓数额为基数。

第二十三条交易所可根据经纪会员的注册资本和经营情况调整其限仓数额,限仓数额分别由“基数”、“信用增数”、“业务增数”三个部分合成。

(一) 基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相对固定的部分,也是其限仓数额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见表二);(二) 信用增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可依注册资本情况作变动的部分;以注册资本3000万元为底数,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注册资本,限仓数额相应增加基数的10%;信用增数的最大值与基数相等;(三) 业务增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可依业务经营情况作变动的部分;以年交易金额80亿元、10个客户为底数,在此基础上,设定若干档次,分别规定各档次限仓增额系数须同时相应达到的年交易金额和客户总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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