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确认协议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婚前财产确认协议书

甲方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电话住址邮箱乙方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电话住址邮箱第一部分鉴于条款甲、乙双方拟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双方为了能够更好的经营家庭,现就双方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等事项进行约定,并达成如下协议第二部分正文第一条正文第一条婚前财产的约定1.1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婚前财产情况及归属依照附件一《婚前财产清单》第3页共2页进行约定。

1.2附件一中所列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均是婚前财产,该财产的所有权分别归属双方个人。

双方婚前个人财产不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论今后是夫妻存续共同生活期间或离婚分割时都归个人所有。

1.3附件一中所列双方自名下的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双方个人/共同所有。

第二条婚前债权债务的处理2.1债权双方确认,双方婚前的对外债权及承担以2.1.1/2.1.2条所述方式处理。

2.1.1双方婚前均无对外共同债权,任何一方如有对外债权的,由该方自行负责处理。

2.1.2双方婚前一方/双方有对外债权,具体内容及承担方式见附件二《债权债务清单》。

2.2债务双方确认,双方婚前的对外债务及承担以2.2.1/2.2.2

条所述方式处理。

2.2.1双方婚前均无对外债务,任何一方如有对外债务的,由该

方自行承担。

2.2.2双方婚前一方/双方有对外债务,具体内容及承担方式见附件二《债权债务清单》。

2.3若有任何一方享有了应由对方享有的债权,对方可要求该方

返还;若有任何一方承担了应由对方承担的债务,该方可向对方追偿。

第三条婚后所得财产的约定3.1除本协议约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外,甲乙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内所有财产(包括财产的法定孳息及天然孳息)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3.2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共同使用。

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时,甲乙双方必须友好协商,任一方处置时必

须经过另一方同意,否则视为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由处理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方如因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而获利,该获利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3甲乙双方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的所有投资,都必须取得

对方的同意,否则,若出现亏损、负债,由过错方一人承担;如有盈利,则视为双方共同财产。

第4页共3页第四条婚后债务约定4.1甲乙双方如因家庭共同生

活需要而向他人举债的,该债务为夫妻共同负债,由双方共同负担。

4.2如双方子女因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等情况下而

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4.3双方婚后举债应事先协商一致,任何未经双方协商并书面同意的用于非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均为举债方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偿债责任。

4.4一方单独举债,事后由另一方追认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4.5涉及到今后其他个人经手的债务时,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如无明示则产生的后果由经手一方债务人自己负责,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第五条双方权利与义务5.1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

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情况,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

5.2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忠实。

5.3双方不得对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虐待和遗弃对方及其他家庭成员。

5.4双方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5.5一方对己方的父母尽赡养义务,对方应当与给支持。

第六条违约责任6.1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甲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终止7.1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

如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合同,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7.2除双方经协商一致,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任何一方均无权终第5页共4页止本合同或取消其中某一部分。

第八条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8.1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甲乙双方可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执行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除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

第九条不可抗力9.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指令调整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

9.2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9.3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9.4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条通知和通讯10.1甲方的联络方法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

人10.2乙方的联络方法地址第6页共5页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10.3任何一方就本合同相关事宜以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方式发送通知的,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10.3.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10.3.2由传真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10.3.3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非因不可抗力事由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个工作日为送达日;10.3.4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发送方式及送达时间。

10.4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

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10.5本条约定适用于司法、仲裁等机关或第三人的送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