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领导小组_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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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土地供应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土地供应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土地供应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杭政办函[2014]104号•【施行日期】2014.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土地供应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0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土地供应与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9日关于加强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土地供应与管理的实施办法(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6月24日)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停车场(库)供地管理,推进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布局,缓解交通“两难”问题,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7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推进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的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14〕58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规划引导杭州市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要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库)建设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相关工作。

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可以根据城市功能布局和实际工作需要,因地制宜组织公共停车场(库)项目选址论证,经规划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明确供地方式(一)财政性资金或国有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可以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停车收费标准按照政府定价执行。

(二)社会力量投资(含可享受政府补助资金)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含配有商业公建的项目),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可以整体转让、出租、抵押,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市场调节价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5•【字号】杭政办函[2012]144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使用,确保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杭州市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0号)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是指市、区财政共同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停车场(库)。

三、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的指导、监督、服务工作。

各区道路停车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接收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发改、国土资源、环保、人防、园文、价格主管、公安交通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实行整体移交。

对验收中存在问题但不影响运营安全的,可按照“先验收后移交,先接收后整改”的原则,接管单位先行接收管理,建设单位同步整改。

杭州市区道路停车位设置与停车场建设问题

杭州市区道路停车位设置与停车场建设问题

浅谈杭州市区道路停车位设置与停车场建设问题摘要:21世纪以来,伴随着城市交通的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及汽车的大众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汽车持有量以平均每年15%至20%的速度快速增长。

停车的需求过剩和停车位供应不足的矛盾日益明显,停车难已经成为了国内各大城市共同面临的问题。

本文分析了当前杭州市区停车位的设置和停车场的建设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关于杭州市区道路停车位设置和停车场规划、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建议。

关键字:杭州市区;停车位;停车场中图分类号:tu24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一、杭州市区停车现状(一)交通拥堵情况时常出现,市区道路通行率下降。

由于杭州市区停车泊位过少,无法满足现有的车辆停放需求,导致市区内部分车辆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上泊车。

这样一来,本来就不宽敞的机动车道变得更加的拥挤,妨碍了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造成了交通拥堵。

在交通高峰时段,这种占道停车的情况就更加明显。

杭州是一座旅游城市,每到节假日,各个景点都车满为患,多数的道路变成了露天停车场,严重影响了市区交通通行。

(二)制约经济的发展,影响投资环境。

首先市区停车位的稀缺导致人们停车困难,从而束缚了居民的购车欲望,减缓了汽车化的进程,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其次在酒店、商场、宾馆和娱乐场所等商业网点受到泊车场所的制约,造成了客人的流失,使企业利益受到了影响,在货物的配送等方面也会受到限制,运送的成本增加,最终企业竞争力下降。

(三)小区的环境遭到破坏。

伴随着人们私家车保有量急剧增加,大量的机动车进入了居民小区内,导致小区生活环境迅速恶化。

居民们的生活空间被侵占,每到晚上,机动车占据了小区里的通行道,甚至有些小区绿化带都成为了停车场,居民散步休闲,小孩嬉戏玩耍的场所被剥夺。

汽车尾气严重影响了小区空气质量,危害了居民的身体健康。

汽车行驶当中发出的喇叭声,发动机声,则影响了居民的休息。

这让许多没有私家车的居民怨声载道,“有车族”与“无车族”的矛盾持续加深。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

附件: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杭州市公安局二O一五年六月。

- 1 -欢迎下载前言2009年,杭州市在市建设、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

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修编工作。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指标。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1、在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框架上,根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

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方法,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理。

- 2 -欢迎下载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高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

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

根据调查,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车位的数量严重偏少,本次修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好。

- 3 -欢迎下载修订说明为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形象,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17号、杭府纪要〔2015〕47号要求,对《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推进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推进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推进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杭政办函[2014]58号•【施行日期】201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推进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鼓励和推进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4日鼓励和推进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缓解城市交通“两难”,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服务水平,根据《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273号)精神,现就鼓励和推进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总体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府支持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为一体的公共停车场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加快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可持续、可发展的公共停车场产业化格局。

二、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对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公共停车场型式有自走式停车场(包括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库、组合式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境内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民间组织、外资和合资企业等。

三、实施范围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适用本实施办法。

四、鼓励政策(一)用地及规划。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_1021-2005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_1021-2005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DB33/1021—2005J10628—20052005-08-04 发布 2005-08-01 实施浙江省建设厅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DB33/1021—2005主编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批准部门:浙江省建设厅施行日期:2005 年 8 月 1 日浙江省建设厅文件建科发[2005]168号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印发的《二OO四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建科发[2004]115号),由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主编的《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021-2005,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浙江省建设厅二 O O 五年八月四日前言为进一步适应我省城市建设交通发展的要求,规范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2003]函规字35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依据建设部、公安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的有关规定,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_1021-2005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_1021-2005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DB33/1021—2005J10628—20052005-08-04 发布 2005-08-01 实施浙江省建设厅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DB33/1021—2005主编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批准部门:浙江省建设厅施行日期:2005 年 8 月 1 日浙江省建设厅文件建科发[2005]168号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印发的《二OO四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建科发[2004]115号),由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主编的《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021-2005,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浙江省建设厅二 O O 五年八月四日前言为进一步适应我省城市建设交通发展的要求,规范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2003]函规字35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依据建设部、公安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的有关规定,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浙江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3一般规定
3。0。1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并应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
3.0。1本条文规定的目的主要是防止主体建筑与配置停车场(库)不在城市道路的同侧所带来的车辆和人流横穿道路现象,避免由此产生的交通堵塞及交通事故。因此,要求位于城市道路,特别是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应按标准分别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配建停车位。
3.0.5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必须遵守本标准第4章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
3。0.5本条文规定是为确保基地内部道路和停车场内的车辆和行人的安全、畅通。
3。0。6本标准规定的配置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其他类型车辆应按表3。0.6规定的车辆换算系数,折合成小型汽车或者自行车的车位,核算车位总指标。
3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且小于等于500辆时,不应超过3个。
4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时,不应超过4个,且基地出入口宜布置在不同的城市道路上.
4。1。5-7在道路上设置基地出入口越多,对城市道路交通的畅通及安全影响越大,但出入口设置过少,又会影响基地内车辆的交通疏散及通行。因此,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条文。
2.0.5停车场(库)出入口entrance/exit of the parking lots(garages)
指各类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与其内部道路的连接口.
2。0.6大城市big city
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2.0.7中等城市medium city
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1.18
•【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施行日期】2021.01.18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2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于2021年1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忻
2021年1月18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
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三条。

二、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有关单位或个人可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开放式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三、删去第三十九条。

四、删去第四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
(库)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14
•【字号】杭政办函[2009]391号
•【施行日期】2009.12.14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
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3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项目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
杨戌标
副组长:
陆瑞芬(市政府)
成员:
杨军(市建委)
高乙梁(市发改委)
阳作军(市规划局)
陈锦梅(市财政局)
储根荣(市国土资源局)
周先木(市房管局)
刘颖[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
朱党其(市环保局)
赵野松(市公安局交警局)
徐苏宾(市监察局)
潘再高(市审计局)
陈红英(上城区政府)
项永丹(下城区政府)
蔡仲光(江干区政府)
许明(拱墅区政府)
王立华(西湖区政府)
张耕[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
章云泉(市钱江新城管委会)
盛成皿(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王炬(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
陈茜(市建委)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杨军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杭州市停车场(库)标准 杭政函〔2009〕95号

杭州市停车场(库)标准    杭政函〔2009〕95号

【文件题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目】【实施日期】2009/06/11【颁发文号】【失效日期】关于发布《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杭政函〔2009〕95号),由市综合交通研究中心编制的《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09年5月31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杭政函〔2009〕95号)2、《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1 总则1.0.1 为加强我市对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

1.0.3 本《实施细则》在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基础上,为适应杭州市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特点,增加了建筑工程的分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建筑工程分类及相应的停车配建指标。

1.0.4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2 术语2.0.1 城市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杭政办函[2009]269号•【施行日期】200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2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建委二○○九年六月五日)为进一步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停车场(库)的配套、服务功能,提高停车场(库)的使用效率,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停车新政和免费单车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委纪要〔2008〕19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8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9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杭政函〔2009〕95号)等精神,特制定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确立“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的理念,实施市、区两级联动,促进政府主导力、企业主体力、市场配置力三力合一;采取挖掘道路停车资源、高标准建设配建车位、增加公共停车设施、用好用足存量车位、经济补偿欠缺车位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停车场(库)建设规划,加大建设与管理力度,不断改善停车环境,打造破解“停车难”的杭州模式,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

四川申论-27_真题-无答案

四川申论-27_真题-无答案

四川申论-27(总分3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注意事项1.申论考试与传统的作文考试不同,是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

2.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作答要求”作答。

二、给定资料1.2000多年前,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有句名言:“人们来到城市,是为了生活;人们居住在城市,是为了生活得更好。

”为了美好的生活,我们来到并留在了城市,但等待我们的并不全是美好。

“生活在大城市还有多少幸福感?”这样的讨论已经成了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热门话题,因为大城市生活中的种种不便造成了城市居民欲罢不能的心结。

大城市是中国经济最发达、资源最集中的地方,城市居民的生活舒适度却在下降,有观点认为我国已经进入“城市病”的集中爆发期。

“我们的城市究竟是为谁而建,为什么目的而建?”中国市政公用事业专家徐宗威认为,城市病反映的是城市建设的主导思想出了偏差。

由于不清楚城市为谁而建,城市的管理者在单纯的利益驱动下,较少地关注普通人,于是房子越建越大,自行车道越来越少,各种公用设施越来越贵。

早在2003年,时任建设部副部长的仇保兴就提出,要防止城市病。

8年过去了,城市病不仅没有消失,反而愈演愈烈。

有评论直指,城市病的背后实际上是“权力病”。

比如,城市基础设施跟不上,实际上与权力热衷于面子工程有关。

有多少管理者既关注城市的面子又关注城市的里子,既致力于地面上的繁华又用心于地面下的畅通?联合国人居组织1996年发布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强调:“我们的城市必须成为人类能够过上有尊严、健康、安全、幸福和充满希望的美满生活的地方。

”这意味着城市化不但要看城市发展的速度,还要看城市发展的质量。

不能仅仅将人口居住在城市称为城市化,还要以这些人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来衡量城市化。

2.2011年7月5日上午9时36分,地铁4号线动物园站A口上行扶梯发生设备溜梯故障,造成一名12岁少年身亡、3人重伤、27人轻伤。

北京市质监局表示,经初步调查,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固定零件损坏,扶梯驱动主机发生位移,造成驱动链条脱落,扶梯下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8•【字号】杭政办函[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三月八日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的实施意见(市建委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为进一步破解我市“停车难”问题,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杭州停车产业,充分挖掘城市地下空间和企事业单位用地资源,加快推动杭州静态交通设施建设和发展,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破解“停车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8〕1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96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目标及适用范围(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破解“停车难”为目标,坚持政府、企业、市场配置“三力”合一的原则,全面调动社会力量,充分挖掘停车资源,加快社会停车场(库)建设,为杭州加快建设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民主促民生原则。

以满足人民群众方便停车的需求为目标,发动群众参与、征求群众意见,切实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将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作为杭州践行科学发展、促进民主民生的有效载体。

2.坚持投资多元原则。

以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停车场的开发、建设、经营,扶持停车场建设走产业化道路为主,在坚持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加大对部分公益性项目的投入,加快推动停车场(库)建设。

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2020)

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2020)

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2020)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立毅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库)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露天或室内场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筑工程超配套标准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配建的专用停车场,以及建筑区划内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包括免费停车泊位和收费停车泊位。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并承担停车场建设活动的组织、协调、考核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停车管理规定(3篇)

杭州停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市停车管理,规范停车行为,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停车场(库)的停车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停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停车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停车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和交通管理范畴。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停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的执行。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建设、规划、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停车设施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八条停车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与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住宅、商业等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二)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办公场所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建停车场(库);(三)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具备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四)公共停车场(库)应当优先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第九条停车设施建设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资、社会投资、使用者付费等方式筹集。

第十条停车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停车场(库),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二)停车场(库)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三)停车场(库)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工程质量,依法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章停车设施运营与管理第十一条停车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停车设施运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停车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健全停车场(库)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职责;(二)保持停车场(库)设施完好、整洁,确保消防安全;(三)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四)做好停车场(库)内的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五)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任保兴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库)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

(二)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包括车辆专用及住宅小区和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库)。

第五条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投资建设。

停车场(库)规划预留用地,不得移作他用。

第六条凡新建、扩建、改建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集贸市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和建筑设计规范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杭州市《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4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为鼓励杭州市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经济效益,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以下简称各城区)范围内对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楼、公共立体停车库,下同)活动的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力量是指境内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各级财政资金和土地出让金)投资公共停车场(库)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民间组织等。

三、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投资者在经营年限内可按规定自主经营收费,并可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及政府定额资金补助。

四、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库)有三种类型:(一)投资专业公共停车场(库)。

专业公共停车场(库)指按照政府规划批准选址,新建及改、扩建的单独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库)。

(二)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超配部分的新建及改、扩建。

指社会力量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按我市现行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超配部分且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泊位的建设。

(三)已建成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超配部分申请对社会开放。

指社会力量建设的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超配部分停车泊位申请对社会开放。

五、本办法中专业公共停车场(库)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引入社会力量投资的,招标文件需明确出让的经营年限;采用招商引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投资的,按照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超配部分公共停车位的新建及改、扩建由本建筑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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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领导小组
附件:
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领导小组
办公室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破解“停车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8〕1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269号)和《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0〕79号)等文件精神,本着“统一领导、市区联动”的原则,为进一步明确责任,整合各方资源,确保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现结合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工作实际,制定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停车办)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市停车办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注:多个部门联合开展工作的职责,“牵头会同”即牵头部门,“会同”为共同参与部门。

(一)市委宣传部
负责加强对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项目信息及各类政策的宣传力度,为公共停车场(库)项目推进搭建传媒平台,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停车产业。

(二)市发改委
1、负责对全市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

2、优先考虑将符合条件的专业性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项目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并纳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3、会同市建委、市财政局,结合《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制订《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年度建设计划》。

(三)市建委
1、负责市停车办日常工作。

建立月度例会、信息报表及通报制度,全面掌握项目建设进度以及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予以解决,视工作需要及时召开现场或专题协调会议;统筹协调,推进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涉及重大事项报请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不断完善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有关政策。

2、负责公共停车场(库)方案初步设计审批、规费核准办理、质安监手续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

3、负责对资金补助进行审核、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

4、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结合《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制订《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年度建设计划》,并对外公开发布。

5、负责建立网上信息平台。

6、牵头制定规范、简化的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审批服务流程。

7、负责制订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以及停车诱导系统、公共停车场(库)标识等有关规定和统一标准。

(四)市监察局
见书)。

(十二)市工商局
1、负责公共停车场(库)投资企业和从事停车服务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2、会同市城管办对公共停车场(库)附属广告审批。

(十三)市城管办
1、牵头会同市文明办、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公安交警局对公共停车场(库)附属广告审批。

2、参照道路停车收费管理模式,负责对期满移交给政府的公共停车场(库)的行业指导、协调及监管工作。

(十四)市公安交警局
1、会同市规划局进行公共停车场(库)交通影响评价审批。

2、负责公共停车场(库)交警施工图审查。

3、负责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竣工验收,根据建筑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批复,出具停车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明确项目总的停车场规模、配建停车场规模以及超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规模等;并负责对新增停车设施的建档、年审、后续监管等管理工作。

4、牵头会同市房管局在《杭州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43号)等文件基础上,制订《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暂名)。

5、会同市城管办对公共停车场(库)附属广告进行审批。

(十五)市物价局
1、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
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
办函〔2008〕211号),负责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监督管理。

2、根据社会发展状况、停车泊位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
力,适时完善我市停车收费政策。

(十六)市教育局
负责配合规划部门及相关建设主体对学校操场建设地下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进行积极的协调和推进工作。

(十七)市人防办
1、负责地下公共停车库的人防施工图审查,核定人防区域及范围。

2、负责地下公共停车库的竣工人防验收。

(十八)各城区政府、管委会
1、负责成立由专人组成的区(管委会)停车办,落实专门机构及领导,确保有人、有钱、有地方开展工作。

2、负责按照统一格式制定并上报所在区(管委会)内公共停车场(库)的年度建设计划,并做好所在区(管委会)内公共停车场(库)资金补助申请项目的汇总、审核工作。

3、负责做好所在城区、管委会内各类社会停车场(库)项目建设协调、推进工作,确保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4、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对所在城区、管委会内各类社会停车场(库)建设项目进行考核评比,形成良好的项目激励机制。

5、搭建公共停车场(库)投资建设竞争平台,做好辖区内公共停车场(库)的前期可行性及方案研究。

6、负责保障年度的补助资金到位,并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7、根据市政府或部门委托授权,负责公共停车场(库)的有关审批、许可事项。

(十九)市运河综保委
负责运河综保范围内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推进工作,并落实内部机构及领导。

(二十)市交通局
负责交通系统内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推进工作,并落实内部机构及领导。

(二十一)市城投集团
1、负责集团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推进工作,并落实内部机构及领导。

2、负责公共停车场(库)项目建设涉及管线迁移协调工作。

(二十二)市综合交通研究中心
负责开展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政策、规划布局、技术应用研究,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十三)市前期办
1、负责以企业化模式运作公共停车场(库)试点项目建设;
2、搭建公共停车场(库)投资建设竞争平台,做好部分公共停车场(库)的前期可行性及方案研究。

3、以企业化模式积极参与到其他公共停车场(库)建设。

4、负责制定市政用地内土地划拨类停车场(库)项目的招标文件及格式合同等。

(二十四)特别职责
市停车办成员单位按要求完成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领导小组及市停车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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