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防〔2018〕195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防〔2018〕195号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方消防经费保障管理,根据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6〕336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2〕256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2018年2月14日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我省地方消防经费的管理、保障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消防经费,是指全省各级政府安排用于武警消防部队及其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消防法》赋予的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维稳处突等职能的相关经费,包括消防业务经费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
具体开支项目和范围见《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项目及开支范围》(附件1)。
本条第一款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经各级政府批准聘用的消防战斗员和消防文员。
第三条各级财政应当将同级武警消防部队作为部门预算单位,并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武警消防部队的其他经费仍按原供应渠道保障和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消防业务经费第五条消防业务经费按照支出性质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本条第一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武警消防部队及其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职能所需的经常性、消耗性支出,包括直接用于消防业务的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其他业务费等。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财综[2007]43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日期】2007.04.23
【实施日期】200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
理的通知
(琼财综[2007]432号)
各市县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转发给你们,执行中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新旧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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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的函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3.26•【字号】琼财教函〔2022〕91号•【施行日期】202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的函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教育部财务司:根据《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教育部财务司关于报送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和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财教便函〔2022〕62号)要求,现将按照财政部海南监管局审核意见修改后的海南省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报上,请审阅。
联系人:海南省财政厅科教处颜人安*************海南省教育厅财务处许曙*************附件:海南省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2022年3月26日附件海南省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一、我省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基本情况截至2021年底,海南省共有5所公办本科院校,全日制在校生107150人,其中博士生1083人,硕士生9939人,本科生86672人,专科生9456人,院校专业涵盖了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医学等学科门类。
思政工作师资方面,有专职辅导员472人,专职思政理论课教师241人,心理健康教育专业教师36人,专职组织员58人。
海南大学是海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财政部共建的综合性高校。
2008年,经国家批准成为“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2018年,海南省委、省政府做出“聚全省之力办好海南大学”的重大决策部署,海南大学成为教育部与海南省政府“部省合建”高校,纳入教育部直属高校排序。
海南师范大学是以教师教育为主的多科性省部共建的重点师范大学,是海南省卓越师资、高级专门人才重要培养基地和科学研究基地,被誉为“琼岛名校,教师摇篮”。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海南省电子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发文字号】琼工信信产[2012]261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2.06.18【实施日期】2012.06.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琼工信信产〔2012〕261号)三亚市、澄迈县、陵水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海南省鼓励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政策》,扶持我省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促进海南生态软件园和三亚创意产业园建设,省政府设立了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为做好2012年度资金申报工作,根据《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在海南生态软件园或三亚创意产业园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13号)精神,惠普海南项目(清水湾国际信息产业园)纳入资金扶持范围。
二、资金扶持范围和额度(一)对园区基础设施和项目投资额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处于国内行业顶尖水平的优质龙头项目,视年度可安排资金总额给予适当补贴。
(二)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对园区企业和项目投资实现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给予50%的奖励。
(三)园区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园区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100%的奖励;在园区内阶段性工作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60%的奖励;对上述人员来源于其所在企业的股权、期权、知识产权成果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50%的奖励,每人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017年度海口市市本级财政决算
2017年度海口市市本级财政决算说明目录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 (1)二、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 (4)三、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决算 (4)四、社会保险基金决算 (6)五、“三公”经费支出汇总情况 (8)六、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9)七、政府举借债务情况说明 (11)2017年度海口市市本级财政决算说明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决算2017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351.31亿元,增长18.26%(与2016年同口径相比,下同),为预算的179.46%,其中市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4.87亿元,为预算的103.13%。
分税种看:增值税收入19.56亿元,增长42.95%,我市房地产市场景气程度较高,销售量价齐增,带动增值税较快增长。
企业所得税收入9.79亿元,增长19.82%。
我市经济持续向好发展,多个行业企业经营效益提高,房地产业企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税收增长尤为突出。
个人所得税收入4亿元,增长62.98%。
主要是我市居民收入水平稳步提高,尤其是房地产销售情况较好,其从业人员收入较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增幅高于全市GDP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增幅。
契税收入3.42亿元,增长23.27%,房地产市场销售火爆,该税种随之大幅增长。
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6.88亿元,增长19.66%。
该税种是流转税的附加税,随着增值税的增长而增收。
土地增值税收入6.05亿元,增长13.3%。
房屋销售量价齐增,房地产增值幅度较大,带来该税种收入较快增长。
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1.64亿元,增长28.37%。
房产税收入2.01亿元,增长29.36%。
主要是地税部门调整了这两个税种的征期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比上年多收一个季度税款。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市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8.79亿元,下降6.09%,为预算的95.54%。
其中未完成年度预算的主要有: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94亿元,完成预算的68.3%;国防支出1907万元,完成预算的48.82%;教育支出12.31亿元,完成预算的77.89%;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1.9亿元,完成预算的91.5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56亿元,完成预算的95.0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41亿元,完成预算的66.84%;城乡社区支出9.39亿元,完成预算的74.77%;交通运输支出3.78亿元,完成预算的95.13%;其他支出3574万元,完成预算的80.46%;债务付息支出14.13亿元,完成预算的96.8%。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8〕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8〕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6日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凡国家规定由省级及以下政府核准但符合海南省“多规合一”、行业规划、产业布局等相关要求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简化行政审批要求,一律改为备案制。
同时,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及开展相关工作。
按规定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按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国家和海南省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8.01.30•【字号】琼财采〔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审计局,省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行为,加强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省财政厅与省审计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审计厅2018年1月30日海南省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行为,加强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指因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限制,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一)因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等,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包括:(一)公开招标等方式失败且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资格审查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在评标期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二)带有垄断性质行业服务类采购项目,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如通讯管网、煤气、天然气管道租用和维护、邮政投递等;(三)在全国、全省性主流媒体发布广告、信息,特殊地段(机场、车站)广告;(四)发表论文、文章,出版图书;(五)需要考虑地段等因素的房屋购置和租赁,演出、展览、运动场馆场地租赁;(六)委托单位或个人创作文艺作品、节目排演等;(七)需向个人收集的属于我省特有的工艺品;(八)软件开发项目需要原开发公司升级改造的;(九)必须与原采购设备配套的,主要是指主机已经采购必须配备专用附属设备或附属设备已经采购需要继续采购原主机的;(十)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采购残疾人福利单位产品的项目,且该产品在本省内只有唯一残疾人福利单位供应商的;(十一)2020年底前,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直接委托给某一特定事业单位的;(十二)上级主管部门有跟标要求的;(十三)省委省政府根据项目特殊情况同意将采购项目委托某一特定供应商的;(十四)采购本部门、本单位设立企业生产的货物、提供的服务和零星维修工程的;(十五)由于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限制,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其他情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琼府办[2014]3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琼府办〔2014〕3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14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8日2014 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一、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社会(一)加强生态保护。
重点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重要海域的生态保护和管理。
加强对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场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提高中部山区和海岸带生态服务功能。
组织开展《海南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划定生态红线。
启动海南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前期工作。
加强海南中部山区国家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推进中部山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
编制完成并印发实施《海南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强化南繁育种基地转基因安全管理和外来物种引进监管。
进一步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推进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工作,进一步明确全省49个自然保护区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
加强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重点提升9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23个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推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环境保护管理信息化建设。
组织开展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保护能力建设标准制定工作。
加强松涛水库和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宁远河、太阳河五大沧海河流和城市水生态环境的保护。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专项2024年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专项2024年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4.08.26
•【字号】琼财建〔2024〕797号
•【施行日期】2024.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专项2024年中
央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
海口市、昌江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专项2024年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财建〔2024〕249号)以及《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专项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琼发改社会〔2024〕715号),现将2024年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指标下达给你们,专项用于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
具体项目、金额、科目及绩效目标详见附件。
请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并实行基本建设资金专账核算。
为提高中央基建资金使用效益,请迅速将资金分解下达,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表做好绩效监
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专项2024年中央基建投资预算表
2.绩效目标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8月26日
附件2-1
附件2-2。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6.26•【字号】琼财采〔2018〕833号•【施行日期】201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琼财采〔2018〕833号省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代理机构: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2018年6月26日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依法设立的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工商注册地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和在海南省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外省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专职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上岗职责,规范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琼教职成〔2018〕81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各有关高等院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2018年8月31日海南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南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现代职业教育和终身教育改革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内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并结合我省职业教育和终身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现阶段重点支持:(一)支持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引导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
(二)在优化布局的基础上,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改扩建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5.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工作的通知琼教高〔2021〕59号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工作的通知各高等职业院校:为深入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对标《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职业院校,提升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质量,加强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强有力职业教育人才支撑,省教育厅联合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群)(以下简称省“双高”)建设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主动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应用技术服务需求,重点建设不超过5所高水平高职院校和15个高水平高职专业(群),进一步改善教育教学条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强化职业教育类型特征,大幅提升技术创新服务能力、实质性扩大国际交流合作、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升学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使之具有一流的专业、一流的师资、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条件、一流的社会服务和一流的国际交流合作,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效衔接。
到2023年,力争至少2所高等职业院校跻身国家“双高计划”建设行列,打造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品牌,成为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田”和海南教育创新岛“展示窗”,大幅提升全省高等职业院校整体办学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增强高等职业院校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加快推进海南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打造新时代中国职业教育开放发展新标杆。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7日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建设、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建设、统一维修、统一处置。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申报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琼财资环〔2023〕679号•【施行日期】2023.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申报的通知沿海市、县、自治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沙市财政局、海洋和渔业局: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做好我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申报工作,根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76号)规定和《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3〕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2024年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区域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具体包括:(一)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
支持对重点海域、海岛、海岸带等区域重要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修复,提升生态功能和减灾功能。
(二)入海污染物治理。
支持开展高于国家排放标准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海岛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上述污染治理工作应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直接相关)。
对于工作体制机制完善,规划合理,陆海统筹、修复管护相结合的开展工作较好的;以前年度项目实施进度快、效果好,前期工作基础扎实,项目成熟度较高,能够按时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地方资金筹集充足合理的市县予以优先支持。
中央财政资金不得安排用于以下方面支出: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属于地方财政事权和有明确治理责任主体的项目;不符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用地、用海、用岛、岸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审计、督察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修复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工程措施对生态系统造成新的破坏可能性较大,工程技术不完善等条件不成熟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景观工程建设项目;华而不实的“盆景”工程等。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罚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罚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3•【字号】琼府办[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罚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8〕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财政厅制订的《海南省罚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三日海南省罚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罚没收入管理,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中央驻琼单位和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机构(以下简称执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实施处罚所得的罚没款和罚没物品的变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罚没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应根据执罚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中央驻琼单位(含中央驻市县单位)依法罚没的收入中属于地方财政的部分应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罚没收入的主管部门,在罚没收入的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办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二)负责罚没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和监管等工作;(三)监督、检查罚没收入的收缴和管理工作;(四)会同执罚单位按规定处理罚没物品;(五)其他与罚没收入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执罚单位的职责:(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执罚的法律法规、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序等执罚依据;(二)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向被处罚人足额收缴罚没款项和罚没物品;(三)按规定建立罚没收入(物品)台账,按月、季、年度与代收银行核对账务,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告本单位罚没收入(物品)收缴情况;(四)其他与罚没收入管理有关工作。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琼财办综[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琼财办综〔2014〕11号)各处室、信息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海南省财政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4年3月21日海南省财政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切实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研究制定我省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开展。
二、组织机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指导意见》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财政部门作为牵头部门,需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构成如下:组长:刘平治厅长副组长:方光荣副厅长、唐卓贤副厅长、王惠平副厅长、包洪文副厅长、吴一葵局长、苗爱国巡视员、陈再余副巡视员、彭运洪副巡视员组员:申琦、吴虹、周湘平、王雅林、李映红、甘飞、刘芬、许思茂、吴晓波、陈芬、周俊、杨传喜、陈华、姚志伟、吴光伟、桑进、何伟斌、苏才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处。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奖励权限问题(一)嘉奖。
省直属、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省属事业单位”)、海口、三亚、儋州市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奖励决定;其他市县(区)事业单位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奖励决定。
(二)记功。
省属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奖励决定;海口、三亚、儋州市属及海口、三亚市所辖区事业单位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奖励决定;其他市县事业单位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奖励决定。
(三)记大功。
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奖励决定。
二、关于申报程序问题(一)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作出奖励决定的申报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事业单位的,由事业单位审核后作出;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其主管部门的,由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作出。
(二)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奖励决定的申报程序。
1.嘉奖由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2.06•【字号】琼财教〔2018〕117号•【施行日期】2018.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18年2月6日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琼府〔2015〕108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7〕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科研活动的经费(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经费”)。
第三条科技项目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管理,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公正公开、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完成。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24•【字号】琼财教规〔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海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2024年6月24日海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改善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转移支付资金,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县域普通高中学校,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非县域普通高中学校。
本办法的普通高中是指教学和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其中县域普通高中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所管辖的普通高中。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学校校舍改扩建,扩大教育资源,优化校舍功能,消除“大班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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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项目资金申
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05.24
【实施日期】2018.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文化企业(单位):
为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加快发展,根据《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2012〕189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13〕188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琼财企〔2014〕381号)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度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下文简称文化产业专资)股权投资项目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方式
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省内文化产业项目实施股权投资。
(一)实施股权投资须遵循的原则
1.公开公正。
文化产业专资股权投资项目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项目筛选过程公开、公正。
2.市场化运作。
授权专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3.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
财政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总股本不超过30%,且不做第一大股东,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
4.严守工作规程。
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实施程序及方式、投资考核、投资退出、收回投资管理、风险管控等严格按照《海南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
(二)实施股权投资的形式
1.投资已上市公司的,委托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参与定向增发,或与该公司合资设立项目公司。
2.投资非上市公司的,委托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该公司进行直接投资,或合资设立项目公司。
(三)实施股权投资的基本流程
1.企业本着自愿原则,根据本通知要求,直接向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文简称省文化办)提交申报申请及相关申报材料。
2.省文化办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筛选出符合扶持条件的拟投资企业或项目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