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贸行业安全罚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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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处罚

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处罚

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处罚在工业生产中,安全永远是第一要务。

尽管有着严格的安全生产法规和监管体系,依然不时发生一些安全事故,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严重的损失和影响。

对于这些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和部门都会予以严肃处理。

下面,我们来详细解读一份关于安全生产一般事故的处罚范本。

这份处罚范本主要针对的是那些造成一定后果但并未构成重大伤害的安全事故。

在这类事件中,虽然未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却往往伴随着财产损失或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于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监管部门会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其中,罚款是最常见的处罚方式,其数额通常与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潜在的间接损失挂钩。

如果发现该单位存在系统性的安全管理问题,监管部门还可能要求其停产整顿,直至安全隐患得到彻底排查和整改。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了单位的处罚之外,他们个人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拘留、罚款、吊销操作资格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在一些情况下,如果个人行为涉嫌犯罪,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进一步地,为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监管部门还会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深入的事故原因分析,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这些措施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并接受后续的复查。

只有在确保所有隐患都得到有效解决后,单位才能恢复正常的生产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不仅仅是对过错方的一种惩戒,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机制来促进整个社会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视。

每一次事故的发生都应该成为一次教训,通过不断地总结和学习,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在此,我们也提醒所有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无小事,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警惕。

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安全标准,这是每一家企业应尽的责任,也是保护自身利益的根本途径。

工厂安全类处罚规定(3篇)

工厂安全类处罚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厂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厂、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厂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正、严格执法、强化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厂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罚。

二、处罚种类第五条对违反工厂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六)降低资质等级;(七)责令改正;(八)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九)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措施。

三、具体处罚规定第六条工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工厂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工厂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工厂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和监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工厂未按照规定设置、维护和使用安全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工厂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工厂未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工厂违反下列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维护、使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修、保养的。

安全生产罚款标准

安全生产罚款标准

安全生产罚款标准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罚款标准。

一、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对于未向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特种设备未经检测对于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关证照。

三、使用淘汰工艺设备对于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危险物品管理不当对于危险物品的管理、储存、运输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工作场所安全违规对于工作场所存在安全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于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或者培训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工贸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工贸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工贸行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贸行业安全管理行为,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工贸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加工、贸易等工贸领域。

第三条本安全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以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条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维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有保障职工安全生产权益的责任,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台账,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当履行领导责任、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八条职工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培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构建和谐的安全生产氛围。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

第十条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应当明确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及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基本要求、职工安全防护措施、生产作业安全规范等,做到制度规范、操作简便、便于执行。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当明确生产操作流程、关键环节安全控制措施、应急处理程序等内容,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第四章安全生产防护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等。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法定责任清单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法定责任清单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法定责任清单
安全生产责任
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339号令)》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一)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四)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五)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

工贸行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工贸行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工贸行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1、违法行为/执法内容描述: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方式方法:1.查阅资料:(1)是否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的责任制,是否明确全体人员承担的安全责任以及监督考核情况;(2)主要负责人履职材料,在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在岗在位、盯守现场情况。

2.现场检查:与主要负责人谈话交流,主要负责人履职是否符合规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违法行为/执法内容描述: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方式方法:查阅资料:(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2)建立安全技术团队情况。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执法内容描述: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工贸行业行政处罚标准

工贸行业行政处罚标准

工贸行业行政处罚标准工贸行业行政处罚标准一、违规生产标准1.1 不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以次充好的行为,每次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直至产品达到标准为止;1.2 产品浮现严重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的,罚款金额为损失的5倍,并吊销相关证照;1.3 未经许可擅自生产范围属于定制或者特殊需求的产品,罚款金额为生产成本的30倍,并处以刑事责任;1.4 涉及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特定行业的生产,如浮现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健康危害的,罚款金额为损失的10倍,并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规销售标准2.1 销售过程中夸大产品性能、功能,误导消费者,每次罚款人民币3000元以上,并责令住手销售;2.2 销售过程中对产品的质量问题隐瞒不报,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罚款金额为损失的3倍,并责令住手销售;2.3 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每次罚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上,并吊销相关证照,追究刑事责任;2.4 涉及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特定行业的销售,如浮现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健康危害的,罚款金额为损失的5倍,并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规广告标准3.1 广告宣传中浮现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每次罚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上,并责令住手广告发布;3.2 广告中含有违背社会道德的内容,每次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并责令住手广告发布;3.3 未经审批使用虚假记者采访、严重篡改媒体报导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的,罚款金额为广告费用的3倍,并追究刑事责任;3.4 浮现涉及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特定行业的虚假宣传,罚款金额为广告费用的5倍,并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违规生产行为调查报告模板2. 违规销售行为调查报告模板3. 违规广告行为调查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家质量标准:指由国家相关标准化机构或者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对产品质量进行规范和评定的标准。

2. 吊销证照:指相关部门依法撤销行为人所持有的相关经营许可证或者执照,禁止其继续从事相应业务活动。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发布:2015-05-29法律修订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工贸行业行政处罚标准

工贸行业行政处罚标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5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0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7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8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5篇)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5篇)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一、目的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公司所有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机构与职责3.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3.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3.4.班组负责人对生产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四、工作程序4..1惩罚4.1.1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按严重程度扣除安全绩效得分____分。

4.1.2发生一人次轻伤事故,扣罚事故主要责任人____元;扣罚事故次要责任人____元;扣罚责任班组长____元;4.1.3同一班组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轻伤事故的,第二起事故扣罚事故主要责任人____元;扣罚事故次要责任人____元;扣罚责任班组长____元;4.1.4发生一次两人以上轻伤事故的,扣罚事故主要责任人____元;扣罚事故次要责任人____元;扣罚责任班组长____元;4.1.5因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而发生轻伤事故的,扣罚责任班组长____元;4.1.6发生生产性重伤一人事故,扣罚事故主要责任人____元;扣罚事故次要责任人____元。

扣罚责任班组长____元;扣罚事故班组安全员____元;扣罚分管领导____元。

4.2奖励4.2.1奖励的范围4.2.1.1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4.2.1.2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4.2.1.3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2.1.4遵章守纪、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标准化动作的操作者。

工贸企业重点整治25项内容

工贸企业重点整治25项内容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是否有吊钩、板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的日常检查记录。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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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8.4.3规定:铁水罐、钢水罐龙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定期对吊钩本体作超声波探伤检查。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4.6规定:起重机械应按照GB/T6067.1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吊钩、板钩、横梁等吊具部件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离线探伤检查;吊钩、板钩等出现严重磨损、钩片开片等情况应进行更换,并对板钩、横梁的轴进行探伤检查;必要时进行金相检查,防止发生蠕变现象。

安全生产事故现场隐患处罚分类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现场隐患处罚分类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现场隐患处罚分类标准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对于存在隐患的场所和企业,必须严格进行处罚分类和标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生产事故现场隐患处罚分类标准。

一、轻微隐患处罚1. 火灾隐患:未按规定设置灭火器材、疏散通道被堵塞等轻微火灾隐患,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

2. 安全设备隐患:安全设备未经定期检测维修或者存在轻微故障的,可以要求立即整改,并给予书面警告。

3. 环境隐患:环境卫生、通风透气或垃圾清理等方面存在轻微问题的,可以要求当场整改,给予口头警告。

二、一般隐患处罚1. 违规操作:工人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存在操作不当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并进行教育。

2. 安全设备隐患:安全设备存在严重故障或者未及时维修的,可以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罚款。

3. 火灾隐患:火灾隐患严重,但未造成明显危害的,可以责令整改,并处以经济处罚。

4. 环境隐患:存在严重的环境卫生、通风透气或垃圾清理等问题的,可以责令整改,并处以经济处罚。

三、严重隐患处罚1. 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操作行为,可以给予较重经济处罚,并要求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 安全设备隐患:未及时维修或者进行自行改动安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追究法律责任,并处以严格的经济处罚。

3. 火灾隐患:未严格遵守火灾安全规定,造成严重危害的,可以追究法律责任,并处以严格的经济处罚。

4. 环境隐患:环境卫生、通风透气或垃圾清理等问题严重,造成安全隐患的,可以追究法律责任,并处以严格的经济处罚。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生产事故现场隐患处罚分类标准,实际处罚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希望各企业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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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罚款项清单

安全生产罚款项清单

安全生产罚款项清单安全生产罚款项清单一、事故原因的罚款项目1. 责任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任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被罚款。

2. 未制定或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制定或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任单位将面临罚款,以确保安全生产的管理规范。

3. 安全生产设备未得到检验,未经过安全鉴定或未通过安全评价:未按照规定进行相关检验、鉴定或评价的责任单位将被罚款。

4. 未组织或不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未组织或不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任单位将被罚款。

5. 对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未进行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责任单位未及时进行整改的将被罚款。

6. 不按照规定报告、公告安全事故: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或公告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将面临罚款。

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罚款项目1. 未按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的将被罚款。

2. 不按照规定组织或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按照规定组织或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单位将面临罚款。

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合格: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认定不合格的责任单位将被罚款。

4. 安全生产责任人未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责任人未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措施的责任单位将面临罚款。

5. 未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进行处理的责任单位将被罚款。

6. 未按照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发生事故后,未按照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责任单位将面临罚款。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罚款项目1. 违规设置消防设施:违规设置消防设施的责任单位将被罚款,以确保消防安全。

2. 违法分包、转包:违法进行分包、转包的责任单位将面临罚款。

3. 未按照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储存和运输:未按照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储存和运输的责任单位将被罚款。

4. 擅自改变、强行使用、降低安全技术标准:擅自改变、强行使用、降低安全技术标准的责任单位将面临罚款。

5. 违法使用、停用安全设施:违法使用、停用安全设施的责任单位将被罚款,以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工贸商矿安全管理规定(3篇)

工贸商矿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贸商矿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工贸商矿企业,包括矿山、冶炼、化工、建材、建筑、机械、电子、轻工、纺织、食品、烟草、医药、物流等行业。

第三条工贸商矿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监管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工贸商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工贸商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企业各部门、车间、班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员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十条工贸商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五)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七)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八)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九)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二条工贸商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新员工应当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是为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规范,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和责任感,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和安全生产工作。

一、奖励方面:
1. 安全生产个人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出色、积极参与安全活动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如安全先进个人、安全标兵等。

2. 安全生产集体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或团队进行表彰和奖励,如安全考核优秀单位、安全活动模范单位等。

3. 安全意识教育奖励:对参与安全培训、安全意识教育的员工进行奖励,如安全知识竞赛奖等。

二、惩罚方面:
1.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或隐患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如记过、罚款、停工整顿等。

2. 安全责任追究:对责任人员轻视安全生产、不履行安全责任的行为进行追究,如调离岗位、降职、辞退等。

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违规操作或事故责任造成的损失进行责任保险赔偿,强化责任意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

重要的是要建立健
全制度、落实管理措施,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1. 施工组织设计应全面、细致,包含安全生产各项要求,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

设计完成后,需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执行。

2.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及安全生产要求编制,明确安全生产措施、责任人和实施时间。

3.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流程如下:a. 编制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b. 项目部组织内部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c.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公司领导审批;d. 审批通过后,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提交最终版;e. 项目部根据最终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4. 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按照原审查流程进行报批。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1.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间等。

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a. 工程概况及安全生产目标;b. 主要危险源及防范措施;c. 安全生产保障措施;d.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e. 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及实施计划。

3.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流程如下:a. 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b. 项目部组织内部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c.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公司领导审批;d. 审批通过后,施工单位按照计划执行;e. 项目部定期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4.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应按照原审查流程进行报批。

必要时,可对计划进行修订,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 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注意事项和应急预案。

2. 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a. 工程概况、施工工艺流程及安全生产要求;b. 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c. 施工人员的安全职责和义务;d. 应急救援措施及逃生路线;e. 施工现场环境、设施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全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全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全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近年来,全市工贸企业同类型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反复发生、屡禁不止,充分暴露出我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督促企业落实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各项要求,不断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推动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一是摸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是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使作业人员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相关要求,提高安全素质,杜绝违规违章作业行为。

三是督促有关工贸企业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配齐配全必要的防护用品,提升安全设备设施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是探索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提升监管服务水平。

五是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长效机制,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全市范围内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

突出冶金(黑色金属冶炼和延压加工)、有色(铝加工(深井铸造))、建材(水泥、石灰、耐火材料制造)、轻工(食品、造纸、酒类生产加工、皮革制品制造)、机械(铸造、焊接、涂装)、纺织(棉纺、染整)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三、重点整治内容(一)台账资料方面。

1.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职责。

2.是否组织开展有限空间安全风险排查、辨识、评估,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3.是否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六个方面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4,是否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普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常识;是否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含外来劳务人员、外包单位作业人员等)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是否有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的。

5.是否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罚款细则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罚款细则
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含水镁合金
废屑应当优先采用机械压块处理方式,镁合金粉尘应当优先采用大
量水浸泡方式暂存。
13
第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或者除尘
系统的检修维修作业,应当实行专项作业审批。作业前,应当制定
专项方案;对存在粉尘沉积的除尘器、管道等设施设备进行动火作
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
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
第十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与粉尘涉爆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
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5年内不
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
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检查的;
4
(四)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
(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
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6
(一)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
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罚款细则
序号
检查项

一般工贸行业安全罚款事项

一般工贸行业安全罚款事项
9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
山东省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规定第三 十五条
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 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 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和定期检 测
控机制,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山东省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规定第三 十六条
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处理
11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 第八十六条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 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 第三十条
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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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4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9
未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0
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罚款事项
序号
罚款事项
依据法律
罚款内容
1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7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7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5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8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六条
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16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6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4
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32
进行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危险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
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十条
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未按照本办法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13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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